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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2-106971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8 11:3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原则

甲乙在双方规定的诗句内交其拥有独立经营主权的出租汽车交与乙方营运,车牌号:,车型:。乙方按双方协议规定甲方交纳车辆承包租金。

第二条:营运期限、交车时间和保证金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将车辆交给乙方从事。

2、每天(上午、下午)时至上午、下午、次日)时为交车时间。

3、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向甲方交纳车辆保证金元(小写:)。

第三条: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乙双方在交车时,必须保证车辆完好无损,车容车貌符合行业规定,并将车辆燃油或燃气加满。

2、每年政府发放的燃油、燃气补贴均有甲方领取。

3、甲方应保证所用出租汽车相关的证件齐全合规,营运设施齐全。

4、甲方保证车辆安全设施合国家标准,并为车辆办理交强险。

5、乙方向甲方交车的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当日车辆租金元。

6、乙方应爱护随车工具、备胎和各类手续,发生丢失应照价赔偿。

7、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按每天元计,其中白天元,夜间元)。

8、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理赔部分费用,一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无经济能力赔偿,由担保人负责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9、本车保养零部件磨损、换件维修费用及材料费(发动机大修、换机油、刹车片、包括轮胎等一切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违约除赔偿对方损失外,支付违约金为保证金的出。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并收取保证金的违约金。

(1)未到营运承包期限,单方提出终止合同;

(2)被追究刑事责任,酒后驾驶的;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或事故损失元以上的;

(4)不履行乙方义务,经甲方次劝阻无效的;

(5)将车辆交给无证件人员驾驶的;

(6)发生偷换车辆配件等恶劣行为的;

第五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乙方在履行协议中的纠纷,可以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车主: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两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出租车(车号为鄂GT0076)出租给乙方。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车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期限为

年,班次为

班,时间为

至。

二.接班时间为

,将车交于对班,交车时双方必须保证车辆运行正常,无损坏以及保持车辆清洁度。

三.接班时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如发现车辆有不正常情况,出现故障等,双方有权不予接班.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甲方应及时处理。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的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如遇天然气停止供应的情况,乙方则另加50元人名币为为燃油费.租金必须每日交于甲方,如不经甲方同意,又不及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租车时必须交付给甲方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六.合同终止时,甲方须对车辆进行检查,能正常运行且无人为损害,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交通违章行为,甲方在一个月后及时退还乙方押金。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车辆的非人为正常磨损,更换机油,车辆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因违章驾驶,违法操作所造成的车辆外观及整车部件损坏或人为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乙方在承租期间车辆出现故障,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处理。

九,乙方在承租时间内造成的误工,以及造成其他时间不能正常营运的误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为由而不缴纳租金.且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九:油,气补贴归甲方所有.

十.如果乙方与乘客发生纠纷,交通部门和管理部门等的一切处罚与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卖车除外),否则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人名币

元整。

十二.如乙方单方违约,则风险金不予退还。十三.乙方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与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十四.乙方不得转包他人。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承租时间不满不得违约,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共识后,可解除合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正本一份由甲方持有,副本一份由乙方持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车主)

乙方(承担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注: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篇: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本(202_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关于修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_版)的通知

(穗客管〔202_〕206号)

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切实保护出租客运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_〕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处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_版)》进行了修改,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_修订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客运企业与司机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时,可使用《示范文本》直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也可以根据《示范文本》对原使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在约定乙方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时,不得涉及收费项目或变相涉及收费项目,且应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我处备案。

二、《示范文本》条款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通用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一般性条款进行修改引用,但不得删除或改动通用条款。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我处咨询。

四、各出租客运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示范文本》供本企业使用。我处将加强对企业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企业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对在签订合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_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关于推行使用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_版的通知》(穗客管〔202_〕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_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2_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

(加*为通用条款,其余为一般性条款)

合同编号:[(企业编号)-(顺序号)]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就出租汽车内部承包营运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包方式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具备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按照双方约定交纳承包费和其他费用,超收自留、欠收自补,承包期满将车辆及其附件返还给甲方。

车辆由(1/2)名司机承包。乙方必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营运服务资格。

第二条 承包车辆

名称:[(出租汽车)] 数量:[(一辆)]

用途:[(出租客运)] 经营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粤A.)]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 行驶证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随车证照: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_本。

车辆技术性能情况以及附件明细等另行说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承包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有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承包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使用权和使用车辆所得的合法收益按本合同约定缴纳有关费用后余下部分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承包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第四条* 承包期限和工作时间

承包期共______年_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保持一致)。此期限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出租汽车报废期限的,超过的期限无效。如政府部门对出租汽车的报废期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本承包经营合同中乙方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承包费、费用和交纳期限

(一)甲方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市上出租汽车平均每小时营业收入测算标准核定承包费。双方约定每月承包费按如下约定缴付(已减扣工资):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内,如遇政府部门调整租价、出租汽车平均每小时营业收入测算标准或其它税、费标准的,承包费亦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税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2。

对于附件

1、附件2中未列举的其他税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承担:车辆设施部分的配置由甲方承担,车辆配置材料的消耗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缴交承包费和其它税费的时间为______,如遇节假日顺延。甲方收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 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

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穗价[202_]189号)执行。

(一)*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交合同保证金______元。

(二)签订本合同时,乙方自愿向甲方一次性缴交安全互助金______元。安全互助金是备作处理乙方交通事故时临时借支的周转资金,由甲方负责保管,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借支金额以保险公司法定理赔金额为限。

(三)*乙方如约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的,甲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日内如数退回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均为免息)。

(四)甲方应制定安全互助金管理规定。乙方对于安全互助金的使用具有知情权。

第七条 承包车辆交付和验收

甲方提供承包车辆,双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合同成立______天内将承包车辆一次性交付乙方,自交付时乙方取得承包车辆使用权。

(二)承包车辆交付时,乙方应现场验收承包车辆有关证照和服务设施,验收确认无异议后,将验收凭证交给甲方。如需进一步检测车辆部件和技术综合性能,乙方应在______天内完成检测并将有关凭证交给甲方。

(三)乙方______天内未按前项规定交付验收凭证,视为对车辆部件以及技术综合性能无异议,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承包车辆交付时,经检测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甲方负责更换、修理。若承包车辆存在不影响正常营运的质量缺陷,甲方也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明确告知乙方。

(五)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车辆未到报废期,乙方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

天内将承包车辆(包括附件明细所列之附件)移交甲方验收。车容车貌、技术状况须符合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如不符合,由乙方负责修理至合格为止。因修理造成甲方的营业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合同转让

1.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转让合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处理。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管理(转让),但甲方、乙方和受让方必须履行原合同签订的权利义务,保证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应提前______天告知乙方委托(转让)情况。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乙方严格遵守。但甲方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得单方变更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不得损害乙方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要求乙方维护好车容车貌和做好车辆维修、车辆审验等工作,对乙方的营运调度、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容车貌、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3.组织乙方参加各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服务规范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学习。

4.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和其它费用。

5.甲方有权利用承包车辆为载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广告。

(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制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营运服务等管理制度,对乙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教育、监督和检查。

2.按照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向乙方交付承包车辆供其经营。

3.办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

4.安排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和车辆、营运证照审验。

5.处理交通事故、服务违章、车辆失窃、被劫等营运问题。

6.向乙方公布有关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

7.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定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8.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车费发票。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使用承包车辆,并获得收益。

2.要求甲方办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代缴各项税费。

3.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服务违章、车辆失窃、被劫等营运问题。

4.要求甲方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办事程序。

5.乙方参加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违章培训和学习除外),视为上岗时间,甲方应减免培训期间相应的承包费。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积极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疏运任务。

3.不得将承包车辆用于出租客运以外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4.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承包车辆,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状况,在甲方指定的具备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承包车辆进行拆除、改装或增加设备。

5.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承包二辆或二辆以上出租车。不得将承包车辆交给第三人使用或转包与第三人。

6.自负盈亏,及时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7.确保行车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形象。

8.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但甲方已知的除外:

(1)承包车辆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有修理、防止损害之必要;

(2)第三人就承包车辆主张权利;

(3)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

9.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须统一增设、改装和拆除承包车辆服务设施,以及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乙方应积极配合。

10.承包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返还承包车辆。

11.乙方在营运中遗失营运证件和票据时应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司机承包本合同车辆的,司机应分别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二)由于单方过失导致车辆无法营运,或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营运、报停等手续,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过失方要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若乙方因遭遇意外致使死亡的,或经_______级_______等以上医院证明伤残或患病导致不能继续驾驶,解除合同,不予追究违约责任。上述情形也可经甲方同意转让合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

(四)*车辆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涉及车辆的事故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事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修复车辆,办理索赔等有关手续。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事故损失(包括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的分担

(1)合同期间,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乙方有责任的,乙方按责任(次责30%、同责50%、主责70%、全责100%)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保险公司、第三人部分赔付后的剩余损失。

(2)发生车辆被劫的,甲方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部分赔付后的损失。但如车辆被劫是由于相关营运设备故障但乙方未及时报修或乙方违反法律、本合同规定或甲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发生车辆被盗时,乙方应当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甲方报告。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损失部分或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的损失,如在甲方指定停放的地点被盗,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其他地方被盗的,因乙方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对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出省境及其他严重违章营运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停产期间承包费的处理

(1)因交通事故导致停产的,乙方对事故负全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100%交纳;负主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70%交纳;负同责的,停产期间承包定额按50交纳;负次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30%交纳;无责任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定额。

因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停产的,依法应由第三人赔偿的停产损失,由甲方负责向第三人追偿,乙方应予以配合。

(2)车辆被劫、被盗经公安部门出具认定证明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费。但乙方有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驶出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停产的,停产期间乙方应按100%交纳承包费。

(五)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要求继续与甲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须提前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同等条件甲方可予以优先考虑。

(六)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所获收益_______%归甲方,_______%归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车辆,按违约期限每日向乙方交付违约金_______元。

(二)乙方无故不按时缴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违约期限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万分之_______的逾期利息。

(三)合同期内,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四)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返还承包车辆的,应按合同期最后一月的承包费标准交付逾期部分承包费,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逾期___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除收回承包车辆,要求乙方偿付足额承包费和违约金外,不予退回合同保证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承包车辆:

1.乙方拖欠应付款项累计达_______元以上。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

3.发生恶性服务违章,被客运主管部门吊销《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4.乙方触犯刑法或被处以劳动教养。

5.乙方一年内发生_______次以上全责交通事故或_______次以上服务违章的。

6.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或参与出租行业不稳定事件的。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

其中乙方违反本项第1.2.3.4.5.点的,甲方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

1.超过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_______个月,甲方仍未交付承包车辆。

2.承包车辆交付时经综合性能检测不合格,经甲方修理仍不合格的。

3.甲方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造成乙方车辆停止营运_______天。

(七)行使解除权时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过错方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对方损失。

(八)若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方或双方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本合同自然终止,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天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涉及内容仅限于书面。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或签订其它补充协议改变本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向乙方移交符合营运资格的车辆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店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本人已清楚阅读和理解本合同和附件所有条款,并全部同意。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1

甲方承担税费明细表

┌─────────┬────┬────┬──────────┬─────┬─────┐│

│ 金额 │

│ 金额

││

费用项目

│甲方确认│

费用项目

│ 甲方确认││

│(元/月)│

│(元/月)│

│├─────────┼────┼────┼──────────┼─────┼─────┤│

一、流转税

五、企业收费

│├─────────┼────┼────┼──────────┼─────┼─────┤│

│(一)例保、二级维 │

││(一)营业税

││

│ 护费

│├─────────┼────┼────┼──────────┼─────┼─────┤│(二)城建费、教育│

│(二)停车场使用费 │

││ 附加费

│├─────────┼────┼────┼──────────┼─────┼─────┤│(三)车船使用税 │

│(三)综合服务费

│├─────────┼────┼────┼──────────┼─────┼─────┤│

六、车辆营运所需其│

││

二、行政事业收费│

││

│ 它费用

│├─────────┼────┼────┼──────────┼─────┼─────┤│

│(一)门字、价目表、│

││(一)堤围防护费 │

│ 乘客告示等车内外标│

││

│ 志设施费

│├─────────┼────┼────┼──────────┼─────┼─────┤│(二)公路养路费 │

│(二)顶灯

│├─────────┼────┼────┼──────────┼─────┼─────┤│(三)年票费

│(三)车辆座椅套

│├─────────┼────┼────┼──────────┼─────┼─────┤│

│(四)工作服费(│

││(四)计价器强检费│

││

│ %)

│├─────────┼────┼────┼──────────┼─────┼─────┤│(五)机动车安全检 │

│(五)税控计价器、│

││

│GPS、LPG等营运设

││验费

│备初装费

│├─────────┼────┼────┼──────────┼─────┼─────┤│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其它费用

│├─────────┼────┼────┼──────────┼─────┼─────┤│(一)车辆安全性能 │

││检测费

│├─────────┼────┼────┼──────────┼─────┼─────┤│(二)车辆综合性能 │

││检测费

│├─────────┼────┼────┼──────────┼─────┼─────┤│

四、车辆保险费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名)

│└──────────────────────────────────────────┘

合同附件2

乙方承担税费明细表

┌───────────────┬────────┬──────┐│

费用项目

金额(元/月)│

乙方确认│├───────────────┼────────┼──────┤│

一、个人所得税

│├───────────────┼────────┼──────┤│

二、车辆燃料费

│├───────────────┼────────┼──────┤│

三、发票、打印色带费用

│├───────────────┼────────┼──────┤│

四、维修费

│├───────────────┼────────┼──────┤│

五、轮胎费

│├───────────────┼────────┼──────┤│

六、过桥、过路、保管费

│├───────────────┼────────┼──────┤│

七、车内消毒、清洁费

│├───────────────┼────────┼──────┤│

八、工作服费(%)

│├───────────────┼────────┼──────┤│

九、按规定乙方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

十、其它税费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名)

│└───────────────────────────────┘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2_年11月01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202_年北京高院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劳动及承包合同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202_年11月25日 京高法发[202_]426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经市高级法院立案庭、民一庭及民二庭共同协商,就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以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立案庭应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承包纠纷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处理,法院应当受理。

三、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承包合同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案由为劳动争议,由民一庭负责审理。

四、本通知自202_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受理的案件不再变更审判庭室。特此通知。

第五篇:西安市出租汽车

西安市出租汽车

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机构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审核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新许可方式

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经营权使用期满前应按规定履行许可程序,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经营足额缴纳至指定的专用账户,缴费时间为首次缴纳使用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经营权使用期限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据实计算。

四、经营权期限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所对应单车的营运年限应当与经营权期限同步。经营权使用期满且所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的车辆应当予以更新。

经营权使用期满,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车辆仍需更新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经营权使用期满但对应单车营运年限不足5年可以继续营运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重新取得经营权后的车辆,在经营权使用期未满时由于交通事故、自燃、车况差等原因,无法继续营运而更新的,再次取得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五、经营模式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服务主体和市场主体相统一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经营方案,与承包人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

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

经营者应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重新许可条件

(一)经营者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须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服务质量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1.202_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单车考核自《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计算经营并进行考核,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免予考核,经营期限满6个月不足1年的按一个经营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能重新取得经营权。

2.202_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考核周期与经营权期限同步。单车考核以《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为基础,按经营权期限对重新许可条件进行细化。

经营者重新取得经营权,除严格遵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见附件3,下同)外,单车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不予重新许可:

(1)经营权期限超过1年未满2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5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3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3个月以上的。

(2)经营权期限满2年但未满3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6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4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经营权期限满3年但未满4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7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6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5个月以上的。

(4)经营权期限满4年但未满5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9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7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属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七、重新许可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应当在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前的4个月至1个月期间,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交回《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递交《西安市出租汽车重新取得经营权申请表》(见附件1)和《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重新许可评审表》(见附件2)。属企业自有车辆的,须同时提交经营方案。个体工商户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予重新许可。

(二)受理

收到经营者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不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重新许可。

(三)审核

确定受理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重新许可办理机构进行综合审核,并提交本处重新许可领导机构核准。属企业自有车辆的,须对其经营方案进行审查,以上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

审核合格的经营者,在被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经营者因审核不合格的,或审核合格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或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不予重新许可。

(五)营运

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凭《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备注或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

1.附属车辆营运年限不足5年且车辆状况较好需继续营运的,须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在重新注册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其车辆状况、营运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审验,合格的准予营运。不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准予营运。

2.附属车辆营运年限满5年及以上须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因车况差等原因仍需更新的,经营者应在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完更新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

八、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而受委托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单车符合条件且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重新委托经营企业管理。

九、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由单车所属经营企业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交回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道路运输证等证件,车辆销户。

十、经营企业应在自有车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前,主动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制订经营方案,积极与原承包人沟通达成共识,愿继续承包的签订承包合同。不愿继续经营的,企业应积极做好疏导工作,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合同。企业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或经营权使用期未满的车辆,其承包人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影响行业稳定的,企业须及时与承包人约谈告知。若继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企业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十一、本细则发布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已办理临时延续经营手续的,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西安市出租汽车延续经营临时协议》条款约定办理重新许可。重新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从原经营权使用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并须一次性全额补缴延续经营期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十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营运范围仅限本辖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十三、本细则自202_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据本报记者了解,西安市现共有出租汽车约1.3万辆,分为“私户”和“公户”两种运营方式。“私户”是由个体投资并占有经营权和所有权,此类出租车西安目前约有4000辆。除这些“私户”出租外其余基本为“公户”,是个人投资者从出租公司手中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经营权,然后按月交税费和管理费,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这两类出租车投资经营者在西安均被称做“车主”,他们负担了出租车经营中最初的购车成本及经营权出让金并自负盈亏。西安全市约60家出租公司通常被称做“车队”,车队只进行管理,虽然运营出租车的所有权及运营证归车队,但从实际资金投入情况看,几乎全部购买出租汽车的资金及经营费用,均由个人投资者支付或垫付,车辆所有权名义归企业,实际归个人。

因此,西安市的出租车经营一直维持着“政府批发、企业零售、个人出资”的格局。在此种格局之下,车队从卖出经营权起,已将用于购买经营权、车辆的投资成本全部收回甚至高额收回,车主则需要承担全部风险,还要向车队和政府缴纳各种税费。但即便如此,因大家习惯了长期以来固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倒也相安无事。

不过今年3月,西安市政府发布实施《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这两份出租经营“新政”打破了当地出租行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让很多出租车车主不能接受,因此便出现了五一期间的停运**。

经营权重配难题

根据西安的出租“新政”,对经营权到期的“私户”车和车队名义下的车,“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并符合许可条件,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其取得经营权的价格为每年8000元;对经营权到期的“公户”车,车队将收回经营权不再续签,继续干的原车主将成为主班司机,每月需给车队8000元份子钱。

这一做法让经营权即将到期的6000多“公户”车主难以接受,“昨天还是车主,今天就成了司机,昨天还是投资合作伙伴,今天就成了车队雇工,这变化也太突然了。”一名车主说。

202_年7月26日,郑州市政府出台文件,出租车经营权期限期满后可办理延长手续,只要每年每台车缴纳6000元的经营权使用费,就可以继续营运。这也意味着,出租车司机不必再担心经营权被公司强行收走,而且,业内人士分析,新政策的出台,可能会拉低郑州二手出租车的价位。

北京出租车改革新政:特许经营权由无期变6年

202_年04月17日 09:27中国经营网我有话说(5人参与)

北京出租车改革新政:出租企业对出租车的经营权将从无限使用指标,改为每6年一审核。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数据显示,10年来,北京出租车一直保持在6.6万辆左右,但北京市常住人口已从1000万出头增长到约202_万。

据新京报4月12日曾报道,4月9日,北京市交通委等多个部门召开内部座谈会,邀请多位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一起为出租车打车难把脉和支招。上周日,北京交通部门也就出租车问题,邀请交通专家出谋划策。

北京近期将出台一揽子的出租车综合改革措施,解决打车难。据了解,北京将按照法定程序启动出租车价格调整,调价产生的收益将主要给出租车司机。

此前交通运输部发言人何建中在交通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北京大概是每千人拥有4辆出租车,上海是2.2辆,广州跟上海水平差不多。

另据京华时报[微博]报道,4月16日,北京市交通委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本市制订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将于近期公布,其中规定,出租企业对出租车的经营权将从无限使用指标,改为每6年一审核,根据服务水平决定出租车指标使用权去留。

北京市交通委新闻发言人李晓松介绍,《意见》提出八项措施,涉及出租定位、运营模式、政府监管、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提高出租企业行业运营服务水平。

对于备受关注的出租车调价传闻,《意见》提出,要理顺出租汽车租价体系,建立租价油价联动动态调整机制。

李晓松表示,未来出租车价格将进行调整,调整后所增收益将全部归出租司机,不允许出租企业以任何理由增长承包金。她表示,目前,出租司机在早晚高峰出车意愿低,与司机的收入偏低不无关系。所以,调整价格后,将首先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未来出租车调价所增加的收益全部归的哥。”

李晓松介绍,8项措施中,很重要一项就是推广出租车电召服务,改变“中国式打的”模式。李晓松表示,电召服务是发达国家出租行业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发展电召服务,对转变出租企业运营模式、方便乘客打车、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有重要意义。未来,本市将建立统一服务号码的调度平台,倡导预约叫车承诺机制,提前4小时预约叫车成功率达到99%。

同时,本市将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和计价器系统对出租车企业进行出车率监督,确保交通高峰时段五环路以内的出租车出车率不低于80%。

我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轮征收开始

本报讯(李萍 记者 赵晓英)5日,记者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获悉,根据辽交运(202_)419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市城区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使用,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采取定向定价拍卖方式获得,底价定为2万元,按照每年202_元的标准,分10年连续缴纳。此项工作由鞍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月18日,市客运管理处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来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就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进行了交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拍卖、收费、票据使用、收入缴入新收缴系统等环节涉及的事宜进行了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自3月24日开始,“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已经开始征收,截至日前,已经有近两千辆出租车交款,已经实现非税收入收入711.8万元。预计全年收入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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