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12-83247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1 10:57: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为创新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发〔200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发〔2001〕11号文确定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积极稳妥,配套改革。

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起一套机制比较健全,功能比较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微观上行业有别,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运行成本合理,国家财政负担得以减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立足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注意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

凡《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实施职员制的事业单位,均应按本方案确定的方法步骤,围绕建立职员制和雇员制推行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改革人员管理方式。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要以“八定”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理顺和完善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在编制总额内,设置职员和雇员职位,制订职位规范,并根据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

(二)改革选人用人方式。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或雇员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考、竞聘上岗等形式招聘。事业单位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职员聘用聘任制和雇员制。在编工作人员,凡符合本方案和市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过渡条件的,按照职员和雇员聘(雇)用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重新聘用或雇用,过渡为职员或雇员。其中,凡纳入编制管理的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职员聘用合同,其职业身份统称为职员,在聘期内具有事业单位职员职位任职的资格和相关的权利,并按其所聘任的职位和职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凡有条件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应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其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原在编工人(简称工勤人员)转入后勤服务企业。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其在编工勤人员实行雇员制。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行政府控制工资总额、行业有别、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取消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工资分配形式。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以职位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与职位、效益、贡献挂钩,与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脱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按照政事分开,政府部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方向,逐步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方式,理顺关系,减少环节。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员)大会和职工(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在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的自主权。

(五)改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职员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人员分流安置等相关政策

这次改革主要目的在于创新机制,建立新制度。各单位对在改革中因各种原因未能被聘(雇)用的原在编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积极措施,多方式、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二)提前退休。为顺利推进改革,在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提前退休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退休条件,放宽的标准按《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办发〔1997〕27号)和《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的规定执行,即:截至2004年12月31日,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单位所需的紧缺人员,应从严掌握。

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在办理提前退休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费。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三)待聘(雇)保护期与转岗培训。申请过渡为职员或雇员而未获聘(雇)的人员,从单位确定其未获聘(雇)之日起,给予一年的待聘(雇)保护期。保护期内可参加主管部门或本系统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单位指定的培训,培训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保护期内可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其他空缺职位的竞聘,获聘者予以过渡;也可以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待聘(雇)保护期内按原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竞聘上岗、交流到其他单位或待聘(雇)保护期满。待聘(雇)保护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待聘(雇)保护期满后仍未能竞聘上岗或未能找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劝其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辞退。

(四)辞职辞退。过渡时,未聘用人员或待聘保护期满人员要求辞职的,经批准后,可按原经费渠道发给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在本事业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基本工资(按本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辞职人员自办企业的,可按《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人员过渡时,事业单位有权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辞退工作人员,被辞退人员如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应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五)安排进入后勤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制为服务企业的,改制后的服务企业的人事管理关系脱离原事业单位,原所属的工勤人员,人事关系转入服务企业,按企业人事制度进行管理,享受企业人员待遇。单位后勤服务委托给其他服务企业承担的,事业单位

可通过适当的扶持措施,要求服务企业予以聘用。服务企业确实难以聘用或本人不愿接受服务企业聘用的工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辞职人员有关规定。其中属服务企业难以聘用而解除人事关系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经批准暂不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其原工勤人员签订雇员合同,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工资待遇和雇用期上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保护,其参加社会保险和计算退休待遇参照职员保留“档案工资”的办法执行,“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作。这部分雇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今后新招雇员,按新的管理制度执行。

(六)自谋职业。鼓励未能过渡人员进入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进行交流,自谋职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1〕9号)的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均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对已获聘为职员或雇员的人员,单位应与其解除原签定的劳动合同,并重新签定职员聘用(雇员雇用)合同;不愿签定聘(雇)用合同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按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规定的标准,按原经费渠道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将采取分期分批分步推进的办法,争取两年左右完成。其中,教育、卫生系统和试点的单位改革可先行一步,摸索经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结合机构体制改革进行。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一)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按以下方法步骤推进:

1.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成立改革的组织机构,做好调查研究,拟定改革方案,做好改革工作的部署和发动,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

2.实施职位分类。在充分调研准备的基础上,按照我市职员、雇员管理及职位分类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位分类工作,设置职员和雇员职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

3.开展人员过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职员聘用制和雇员制,对单位现有在编人员进行重新聘用和聘任,过渡为职员或雇员。并按照政策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人员过渡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过渡,再组织其他人员过渡,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列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均需重新聘任,其中凡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除科研、教学、医疗等专业性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个别主要业务管理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部门请示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暂时留任外,其余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愿意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新提拔聘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男性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0周岁以下。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从2004年12月31日算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不办理过渡聘用(雇用)手续。本人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保留原基本工资待遇,至退休年龄时按原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凡在党政机关担任职务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现仍在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本次改革中应予清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个人的意向,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事业单位参与职员的聘用聘任或脱离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职员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应将方案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在市、区组织

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按确定的方案和职员聘任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4.制度入轨运行。根据职员制和雇员制的规定,按先实施后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制度的入轨运行,并按新制度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现有人员向职员或雇员过渡的具体办法以及职员聘用合同、雇员雇用合同的示范(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在我市全面推行聘用制和雇员制后,事业单位对职员和雇员的管理以及以后双方聘(雇)用关系的解除、延续等,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为依据。同时,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员与雇员的配套管理制度。

5.检查验收。由市、区会同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改革工作开展检查验收,抓好总结完善。

(二)改革的时间安排。

1.2004年12月底以前,有关职能部门颁发改革的有关文件、规章和细则,市委市政府对改革进行动员和部署。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事业单位领导骨干和改革工作骨干的培训。在此基础上,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学习。

2.教育、卫生系统的改革先行一步。在本方案印发后,即由市人事、教育、卫生部门牵头成立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的组织协调机构,拟定改革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协调做好各项改革的准备工作。2005年初正式实施改革,争取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原已确定为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按照新的精神和规定,继续深化和完善改革。

3.未列入首批开展配套改革的事业单位,先进行机构改革,再进行人事改革。其中机构和职能任务比较稳定,相关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经市推进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推行聘用聘任制等单项改革。全市未列入首批开展配套改革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任务完成之后,立即全面开展人事制度配套改革。

在实施机构改革之前,通过招聘新聘(雇)用的人员和原在编人员重新聘(雇)用的,一律实行一年一聘,并在合同中与受聘人明确改革中涉及机构、体制和人员变化的,按新的人事政策和制度执行的相关协定,以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为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成立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许宗衡同志任组长,陈安仁、赖育坤同志任副组长,江潭瑜、伍秀琼、周锦涛、陆韬、尹耀棠、江捍平、李华楠、叶齐招任成员,指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尹耀棠同志兼任。

各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各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主动推动改革,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严密稳妥地组织实施。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合理安排好业务工作,保证改革与正常业务两不误。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上下沟通,对重要和敏感问题及时汇报请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具体组织协调改革工作的职责,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宏观管理,在改革中抓好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的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正面引导。

(三)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为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有关争议,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四)在纳入全市统一协调指导的前提下,鼓励各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省和我市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试验,认真总结,积极探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思路。

第二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1(精选)

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

岗位设置时聘用制的基础。2006年,人事部先后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发布 [2006] 70 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发布 [2006] 87 号)。

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设置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率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分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不同类别的岗位分别划分为通用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专业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1.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2.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3.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和维护技能,提升乎吾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的确定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ili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事业单位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者会公益服务的职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的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的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职位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宗合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终极、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终极、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的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四)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一)岗位设置程序

1.制动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不利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权限

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人事部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士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政府部门核准。

4.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特设岗位的设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岗位设置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程序及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变更岗位设置的;

四、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ipy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工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二)岗位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3)岗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院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3)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5)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归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篇: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戋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曰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

第二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技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致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后实行工资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

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见附表4)、过节费、年终考核奖、计划生育奖继续按现行政策运作,其中年终考核奖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及分配

(一)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60%×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50%×50%。目前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市属高校(含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核定工资额度的合理收入,经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予保留,今后调整绩效工资额度时逐步冲销。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以各单位每年1月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如人员增减、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标准等)的,可申请重新核定。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各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归并为全国统一退休金、特区津贴、“综合补助"、“保留补助”。其中,“综合补助”母退休时的职务(岗位)层次发放(见附表2),“保留补助”按退休时特区津贴相对应的档次发放(见附表3)。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的80%发放“综合补助”、“保留补助”。退休(退职)人员过节费继续按现行办法发放。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由财政承担,其他经费类型单位自行解决。

七、有关具体规定

(一)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特区津贴之和,但计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变。

(二)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时间在l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小时的,扣除l天基础性绩效工资。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l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l0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工作人员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查、羁押而脱离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停发绩效工资。经审查后,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及刑事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八、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参照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深纪发[2002]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机关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制度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纪发[2004]23号)等规定,确保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第四篇:《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共)

《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在新形势下继续发挥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引领作用,推动深圳市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

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的“窗口”、“试验田”、“排头兵”和示范区作用,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勇于自主创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争当科学发展的示范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自主创新的领先区、现代产业的集聚区、粤港澳合作的先导区、法治建设的模范区,强化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地位,加快建设国际化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

综合配套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过去已进行的改革要继续深化,当前中央已作出部署的改革要率先推进,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要积极探索。按照国家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做到“四个先行先试”:一是对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二是对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符合我国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试点探索的制度设计先行先试;三是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全国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四是对国家加强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的重要事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在全国率先形成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新鲜经验。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率先建成公共服务型政府

基本思路: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全面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

/ 12 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改革重点:

(一)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有机统一的原则,优化政务流程,整合政府机构,完善大部门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与人员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实现决策相对集中,执行专业高效,监督有力到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探索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加强程序设计和程序保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政府责任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的公开征询机制,拓宽民意渠道,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探索城市行政区划及管理体制改革。适当调整行政区划,推进精简行政层级改革试点,缩短管理链条,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一级政府三级管理,创新现代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创新公务员管理制度。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制度,对公务员中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用制。探索实行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公安专业化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规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标准和方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事业单位法定机构改革试点。

/ 12

三、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基本思路: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基础性经济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重点:

(一)完善要素配置的体制机制。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政府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新途径,提高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各类生产要素配置的透明度,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价格、土地、环保等手段,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长效机制。

(二)深化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按照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抓紧改革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促进特区内外协调发展。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均衡化。加强行政机关资金使用责任审计,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开展地方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行代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减少社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进一步放开社会投资领域。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运营机制,逐步放开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公用事业监管模式,构建政府、公众和社会三方共同参与、有机结合的监管评价体系。

(四)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进一步发挥深圳证交所的作用,发展壮大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支持在深圳设立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探索在深圳设立本外币债券市场,大力发展期货交易,整合 3 / 12 规范发展各类产权市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创新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房地产、高速公路、码头、电力等资产证券化。加快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建设辐射亚太地区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积极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民营中小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加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模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建立全方位的土地资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加快包括工业楼宇在内的房地产流转。创新产业用地模式,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实行产业用地出让年期弹性化,探索产业用地租售并举的多元化供应方式。立法保护生态用地和基本农田,探索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加快解决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努力探索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农村城市化地区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完善利益补偿机制。

(六)继续推进企业改革。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产权制度,创新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模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国企内部改革,完善国企管理人才市场化、国际化的选拔管理机制,规范薪酬体系,完善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推进集体股份合作经济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合理引导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按照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七)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形成开放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支持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产业政策等与企业的信用等级挂钩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四、积极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改革;完善社会管理

/ 12 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扩大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民生净福利水平;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法治城市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改革重点:

(一)争创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积极进行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并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合理配置义务教育办学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常住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创新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把深圳大学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大学,为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探索新途径、新方式。加强与港澳和国外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合作,引进港澳和国外知名学校来深圳合作办学,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以加快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探索各级各类教育沟通衔接的有效机制。科学规划并办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港澳人士子弟学校。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提供方式。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放开医疗市场,引进境外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支持和监督。有效增加基本医疗服务供给,逐步形成由政府提供公益性基本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个性化和高端医疗服务的格局。建立健全医师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制度。鼓励推进中医临床研究和中医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和弘扬中医事业。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深化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和住房制度改革。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完善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充分就业。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欠薪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深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探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综合服务

/ 12 体系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实增加和维护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以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增强文化发展活力为重点,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稳步推进文化市场的开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作用有机统一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机制,深化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的影响力。条件成熟时按程序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新的文化业态,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文化品牌,提高“文博会”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使深圳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基地。加快设计之都建设,把深圳建成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中心。营造创新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文化的竞争力、吸引力和凝聚力,在全社会形成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鲜明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增强基层自治功能。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扩大并规范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方式和渠道,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将各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社会管理网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率先探索建立现代社工制度。统筹人口规划和人口政策,创新人口管理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改革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机制,优化人口结构,为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户籍制度改革探索新路。完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六)积极推进依法治市,率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整合立法资源,实行政府规章的集中起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研究将经济特区范围延

/ 12 伸至深圳全市,解决“一市两法”问题。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完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基本思路:

把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完善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提高创新能力,推进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实现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环保、海洋等产业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打造国际化高技术产业基地,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中心。

改革重点:

(一)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加强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广聚境内外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城市创新体系。推动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努力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水平的技术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基地。鼓励企业扩大国际合作,设立境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申请并合法使用境内外知识产权。强化深港科技合作,构建深港创新圈,建设深港技术创新合作基地和香港高校深圳产学研基地,促进两地在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融合。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国际科技合作,承接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转移。

(二)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在深圳布局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作用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科研机构和重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加快建设华南超级计算中心、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深圳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区域创新支撑平台。支持产学研合作和区域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强化

/ 12 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设一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三)完善创新服务体制。优化整合财政资源,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国家战略性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竞争前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公共平台建设,扶持一批面向产业和服务社会的新型公共研发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成果转化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产权交易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发挥政府和中介组织在促进科技成果交易中的作用,将深圳发展为国际化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完善创新创业融资环境,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四)创新人才管理体制。整合人才管理职能,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任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彻底打破人才身份限制,促进人才合理有序自由流动。开展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组织涉外培训工作。改革科技奖励制度,突出政府科技奖励的重点,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营造吸引全球创新人才的制度环境。

(五)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大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支持开展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快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六、以深港紧密合作为重点,全面创新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的体制机制

基本思路:

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深港合作为重点,大力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推动区域间要素流动便利、城市功能互补,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创新对外经贸发展方式,率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体制机制。

/ 12

改革重点:

(一)全面推进深港紧密合作。在粤港澳合作的框架下,进一步巩固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合作机制。通过全面推进深港紧密合作、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生产力布局,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在粤港澳共同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粤港澳成为全球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大都市圈之一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香港功能互补,错位发展,推动形成全球性的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创意中心。积极开展粤港澳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加强金融合作,巩固和提升深港在全球金融竞争中的地位。加强海空港航运合作,加快深港机场合作进程,进一步加强深港在高端航运服务领域的合作与融合,打造世界级的港口群,支持建设具有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的物流枢纽、亚太地区最重要的多式联运中心和供应链管理中心。加强深港商贸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共同打造具有商业贸易、展示推广、旅游休闲等功能的国际商贸中心。加强深港社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深港城市规划和交通、信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对接和建设,实现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流动更加便捷和安全有序,加快实施深圳居民往来香港的便利措施。更加注重借鉴港澳办事规则和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合作的新途径、新形式、新载体。加快推进前后海地区的规划建设和体制创新,作为加强与港澳合作和参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重要载体。健全深港澳打击走私合作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创新对外经贸发展方式。进一步深化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涉外经济管理与国际惯例对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查验方式创新,实施单一窗口或“一站式”通关模式,规范口岸物流、客流管理,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大通关”进程。整合口岸信息资源,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积极培育自主出口品牌,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扶持和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率先实现出口加工制造业的优化升级。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和监管体系。积极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创新招商引资机制,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区域性总部。加快前海湾保税

/ 12 港区建设,充分发挥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作用,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

(三)积极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深莞惠”紧密合作,全面提升珠江口东岸地区整体竞争能力。探索支持城市群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建设辐射周边地区的快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与省内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立足国内拓展发展新空间,加强与内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经济合作。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生产基地,开展跨国并购,探索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进一步扩大与东盟的合作。

(四)积极主动应对开放风险。加强外贸运行预警体系建设,健全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建立产业安全监测系统,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健全“走出去”应急保障机制,支持企业建立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制度,规避跨国经营风险,实现对外开放的规范、有序、可控。

七、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城市

基本思路:

以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为目标,建立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完善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探索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发展模式。

改革重点:

(一)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的综合管理机制。推进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特征和一体化要求,整合环境资源的管理职能,构建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统筹协调机

/ 12 制,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二)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节能减排,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节约水、电、煤、油、气等的价格激励机制。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推动实施“绿色信贷”、“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等环保经济政策。积极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鼓励节水政策。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环境权益交易服务中心,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长效机制。

(三)探索适应经济增长的生态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及外资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和绿色经济发展。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统筹协调,成立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导深圳综合配套改革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综合配套改革进行评估和督促检查。

(二)积极稳妥推进。要继续解放思想,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特区精神,积极营造鼓励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要根据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抓紧制定综合配套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三)依法规范实施。综合配套改革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内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请审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特区立

/ 12 法授权制定法规或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12

第五篇: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 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人才紧缺岗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 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类别。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

(四)成绩合格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市人事考务机构领取《合格证》。

第十二条 《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三章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适岗能力测评;

(六)资格复审及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雇员岗位总数、雇员岗位空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雇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计划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属各单位、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招聘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同意的公开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招聘组织单位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

第十七条 资格初审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招聘组织单位在资格初审结束后3日内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初审结果和进入考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适岗能力测评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适岗能力测评具体方式和内容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其中测评内容要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测评方式可采取笔试加面试、直接面试、实际操作、专家评估等方式,按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九条 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对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复审应安排资格初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告及报考岗位所列条件要求相符。考核可采取到报考者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雇用单位须对资格复审和考核结果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拟雇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拟雇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雇用的,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雇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雇用。第二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2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人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测试、测评、体检、考核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测试、测评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测评,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应聘的;

(四)有其它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雇用手续的,取消其雇用资格;已经雇用的,解除雇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雇用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等其它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有关条款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