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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机制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5篇)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2-29011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5:20: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创新管理机制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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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机制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作者:赵义玉 王娟 杜鑫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本文从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提升人民调解员知识、技能与情感价值观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解决思路。

【关键词】和谐社会;管理机制;人民调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同时,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1]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三大调解方式,人民调解作为三大调解方式之一,其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在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又有着显著区别。因此,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才能切实有效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近几年,安徽省淮北市着力建设市、县(区)、镇(乡)、村四级联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等。

首先,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坚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引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始终树立“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做人民群众贴心人”的工作作风。同时,鼓励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深入到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问民计、排民忧、解民难,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其调解工作水平。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真正的困惑和需要学习什么,从而制定出适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内容,避免了因主观认为安排培训内容,从而提升了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训项目的展开。

基于上述问题,上级主管培训部门应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一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培训;二是组织有关的业务专

家、精英和学者等分赴各基层单位,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一周或其他的短期业务培训;三是通过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先进事迹报告会让广大基层工作者深刻学习和领会其精神。以点带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四是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司法知识竞赛,努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理论素养。

二、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制度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逐步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一是规范人民调解制度,把其细化为:例会、排查、报告、调处、责任追究、回访、公开公示等规章制度。二是规范人民调解流程,统一使用中国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和立卷归档,建立专门的档案室,并把文档资料进行细致分类,做好文档的标记等,以便于人民调解卷宗的查找。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逐渐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化,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并严肃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三是细化操作标准,建立岗位责任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这样在工作中就避免了相互推诿,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规范评选程序,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稳步、健康进行的制度保障。对于能深入社区、村屯、偏远郊区等并能深入群众困难多、纠纷问题多的地方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对于长期着力并成功化解多年累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记功等精神鼓励并在物质上给予一定奖励。并在以后的目标考核中加以量化参考。而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怠慢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对调处工作不力等引起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并在以后的评职评级中作为考核参考。同时警示其他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使其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

四、争取财政支持,加大保障力度

人民调解工作能否高效有序地开展经费保障是关键,我国早在2007年7月9日,财政部、司法部就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徽省淮北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费。同时,市财政拿出专款对每件调解案件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为缓和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减少纠纷,消除矛盾和稳定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证。

总之,以人为本的着眼点和出发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并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就必须对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妥善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人民调解的实施,正是尊重了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性,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的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实现。[2]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19.[2]彭宇文.社会治理创新与和谐社会构建——兼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7,(1):92.(作者单位:赵义玉 王娟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杜鑫 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

第二篇: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修改)

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0月18日,菊园新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今后新区居民遇到物业纠纷处理时有了新的途径。

据悉,物业纠纷一直是困扰小区物业管理的难题,也让居民心烦不已。由于居民间、居民与物业公司同处一个小区,因此一旦处理不好就很容易“伤和气”。为了迅速、简便、人性化地解决物业纠纷,新区不断探索推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通过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方式,让第三方来沟通、协调解决物业纠纷。新成立的调委会由区房管局菊园办事处、新区社区管理科、社区居委、物业公司、业委会和菊园司法所选派的人民调解员、执业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设于菊园新区生活服务中心内的“老管工作室”,负责各居民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实现将物业服务纠纷化解,力争做到物业“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据了解,新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并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一般会在一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经调委会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为了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新区调委会将会定期牵头召开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同时,还将聘请区房管局、区司法局共同指导调委会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第三篇: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阳固镇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升

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杞县司法局阳固司法所积极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镇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基层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排查、调处和化解。主要工作情况是: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排查化解、纠纷信息快速快递等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二)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三)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激励机制。

(四)健全完善调解组织内部管理机制。

(五)健全和完善预警机制。

(六)规范应急处置机制。

(七)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多年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和成绩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离不开各部门的协作配合。阳固人民调解工作将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在新的形势下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

化解矛盾纠纷,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繁荣活力、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生态环保杞县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篇:人民调解创新材料

精心组织抓落实

化解矛盾促和谐 积极构建运用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新模式

——准格尔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纪实

准格尔旗是全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之一,2010年,准格尔旗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了650亿元,财政收入达到了146.5亿元,县域经济实力与科学发展竞争力位居全国百强旗县区的第20位。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道路交通事业的空前繁荣。目前,准格尔旗共有过境高速公路2条、出入口10个,公路总里程达2545公里,与此同时,各类机动车也大量增多,公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给准格尔旗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与挑战。仅2010年一年,经过旗交警大队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就达2000余件。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难点和关键点就是平衡事故当事人各方利益。当事群众有时不服调处,民警常常需要做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造成案件拖延、民警的工作量增加。虽然事故处理民警经常超负荷工作,但仍无法应对不断增多的交通事故,往往会出现调解不及时,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呈大幅上升的严峻态势。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处理各类逐年增多的交通事故,及时化解相关矛盾,让当事人尽快从交通事故阴影中走出来,也为了全面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工作中的落实,2011年春节过后,经准格尔旗司法局、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共同研究,成立了“准格尔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精心组织,确保基础工作扎实到位

早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前,准格尔旗司法局就解决了调解经费的问题。他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就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旗委政府做了详细汇报,旗委政府领导听了汇报后当场表示,道路交通调解工作在我市甚至在我区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同时也是我旗的一项民生工作,所以这项工作不但要搞开,还要搞好,让老百姓从中感受到工作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并决定投入经费40万元以保障道路交通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准格尔旗司法局选配了2名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投入经费20余万元,修缮了房屋,安装了电话,配臵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有关部门领导视察了这里的工作后一致认为,这样的人民调解组织不仅硬件建设是全区一流,软件工作也是全区第一。

与此同时,司法局还及时制定出台了《准格尔旗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和《准格尔旗司法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尝试推行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全新工作模式,收到显著成效。办法规定:根据交通事故纠纷的难易程度,按100-300元/件的标准,以办案补贴方式给参与调解案件的调解员作为办案补贴。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落实了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使人民调解员从原来的“按规定完好任务,凭热情干完工作”向着“正规化进行调解,按规定接受补偿”的方式转变。

二、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

旗司法局、交警队以及人民法院强强联手,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和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处机制互为补充、整体联动,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增强调解工作的活力,他们首先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旗司法局、交警队的分管领导担任,并明确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与此同时,他们明确规定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权利义务纠纷,运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责任认定已生效、当事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且已经进入调解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且事故各方一致申请调解的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把涉及交通事故中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为调解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保证调解员规范调解,制定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原则、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应该遵守的例会制度、公开公示制度、纠纷登记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回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为做到有效无缝对接,司法局与公安交警部门积极协调法院民庭,从建立健全其他工作制度入手,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了“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会商”、“交通事故信息情况通报”、“调解主任、副主任和庭长定期联席会”、“人民调解员与办案民警和主审法官三向三层沟通”、“事故民警庭审旁听”、“律师、调解员、法官联合调解”等工作制度。制度的确立,不仅提升了彼此间的默契程度,加深了理解与协调合作,大大缩短了整个事故案件的诉讼、赔付周期,提高了事故处结率,更有效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新秩序。

三、严格依法,确保调解程序到位

准格尔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对象的实际情况,依法调解,严密程序,将法律和道理有机结合,将事实与情理辩证统一,反复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调解效果。

在具体调解过程中,根据矛盾纠纷类型、难易程度,区别对待。当遇到棘手的矛盾纠纷,要求调解人员能够熟练运用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款,结合交通事故的案例实际,耐心、细心、热情地去做好调解工作。

2011年3月2日,调解人员在调解郭某驾驶小货车与刘某、刘某某小汽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两车受损事件中,按照规定,郭某负全部责任,受害方要求郭某赔偿40000元,郭某不同意,双方互不让步。调解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2010内蒙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测算郭某应该赔偿刘某、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修车费等各项费用23000元,郭某只给8000元,双方僵持不下。经调解人员调查了解,郭某系粮站下岗职工,其妻子常年卧病在床,为了生计,他借债买车跑运输,根本赔不起,调解员考虑到郭某的实际情况,按照刘某、刘某某要求赔偿车损9500元为突破口,联系到云泰修理厂负责人对刘某的受损车辆进行查看,修理厂负责人承诺4500元将刘某的受损车辆修好,刘某也表示只要将自己的车修好,不再坚持车损9500元的要求。经过5次的调解沟通,双方最终以11768元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使问题得以解决。

当遇到双方分歧较大、一时达不成共识的,则要求调解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劝说他们保持冷静,拿出诚心,做到换位思考,多为对方考虑,求大同存小异,尽可能将双方的分歧和差距逐渐缩小,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在处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张女士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案时,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几十人多次聚集到调解委员会,要求肇事方以命抵命,同时要求肇事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共计76万元,还扬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因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矛盾随时会激化。面对如此棘手的局面,调解员没有退缩,认真倾听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的想法,坚持按事实公正处理。由于调解员前期工作做得细致到位,加上死者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经过多次的思想沟通和法律教育后,张女士的家人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双方最终以37万元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四、周到服务,确保社会稳定

自准旗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由于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充分体现出大联调工作中“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便民、利民、为民”的宗旨,调委会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纠纷87件,调处成功69件,成功率达79%,协议履行率为100%,累计调解赔偿金额达696.88万元,原来一直由事故处理民警承担的调处工作量得到了有效缓解和释放,因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减少,从而树立了政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切实提高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力,准旗司法局在政风行风千人民意测评中名列第二。人民调解员专司其职、工作时间场所固定、调解方式灵活,不仅避免了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经济、心理负担,达到快速处理损害赔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而且还能避免事故处理民警既当事故认定“裁判员”,又当事故赔偿“调解员”带来的弊端。

道路交通调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力的整合了社会资源,盘活警力,让基层的警力从繁琐的处理非警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使有限的警力充分用在了警务工作上,并从根本上减少了诉讼,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

通过大联调机制的实施,实现了交通民警调解一般性纠纷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一矛盾纠纷调解报警率、复发率三方面明显下降,而诉讼案件调解率、矛盾纠纷调解率、各类相关案件撤诉率明显提高,从而实现了防止恶性群体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第五篇: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创新全区社会治理机制

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创新全区社会治理机制

近年来,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机制、保障机制不断完善,调解领域不断拓展,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自治区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着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结合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城市社区建设,认真做好指导工作,调整充实了嘎查村、居委会,筑立起化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发展壮大新型的人民调解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旗县(市区)司法局对同级的调委会进行了巩固完善,确保其充分发挥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作用。积极推动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调解组织,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目前,全区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6623个,基本实现了嘎查村、苏木乡镇(街道)和重点单位、行业、领域全覆盖。

着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坚持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选聘更多有热情、有威望、有经验、有能力的公民参与到化解纠纷工作中,进一步选强配齐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全区现共有人民调解员77660人。研究制定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规划、制度和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调解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注重抓典型带动,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

着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及时便捷的特点,不断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实现源头治理功能。开展“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大事不出旗县”创建活动,广泛动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全方位对婚姻、邻里、征地、拆迁补偿、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展开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15年,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矛盾纠纷多发易发时段和地域组织专项排查。全年共调处矛盾纠纷155402件,成功152332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2件53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25件122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649件12455人,防止群体性械斗32件557人。

着力创新工作方式和机制。一是加强嘎查、村、社区法务工作室建设,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2015年,自治区司法厅部署在全区推进嘎查、村、社区法务工作室建设。法务工作室融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多项司法行政工作为一体,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下转p64)

(上接p63)二是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1年以来,通过自建、共建、依托行业协会组建等多种形式,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协调指导,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全区实现了道路交通、医疗、物业纠纷调委会在旗县中心镇的全覆盖。三是加强调解工作对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探索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司法调解之间的对接机制。在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医疗卫生机构、物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信访办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协助行政机关调处民事、医疗、房地物业、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和信访案件。

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2007年,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以内财行[2007]791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旗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补贴标准。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和财政等部门的重视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方式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和经费,推动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制约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正在逐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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