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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2-103053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0 23:00: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 目 名 称:

计 划 类 别:

计划下达文号:

计 划 编 号: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推荐单位: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制

XX年1月

第一条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及推荐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完成甲方资助的科技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益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采取课题制管理,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本项目首席专家和专家组成员为:

类别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学历

职称

从事专业

首席专家

专家组成员

第三条 本项目执行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其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是:

第四条 本项目完成时的主要成果及水平、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1.预期的主要成果(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基础研究为论文、著作等):

2.主要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等):

3.主要经济指标(项目执行期内,本年度和累计实现的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增收节支、创汇等,农业项目包括新增产量,为农民增收节支等):

4.其它指标(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等):

第五条 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年度主要目标):

第六条 本项目在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 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 万元,甲方为乙方资助 万元,丙方配套资金投入 万元。

甲方为乙方资助的经费分 次拨付,拨付时间:

1.年 月 日前拨付 万元。

2.年 月 日前拨付 万元。

甲方所拨经费为 偿使用。乙方必须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偿还给甲方 万元,不准拖欠。乙方用 作为不可撤销担保。乙方按2‰(月)交纳资金占用费。如乙方不能如期偿还本金,逾期3个月以内的加收10‰(月)的资金占用费,逾期3个月以上的,加收15‰(月)的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同时甲方在今后二年内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

第八条 乙方应按有关要求,于年1月10日前如实向甲方报送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丙方应按照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配套资金,督促乙方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并对科技周转金项目及时组织有关经费回收工作。

第十条 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丙方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甲方: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实施科室(盖章):

科室负责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章):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地 址:邮编:

日 期:

丙方:项目推荐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 系 人:电话:

地 址:邮编:

日 期:

第二篇:长沙望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计划

项 目计 划项 目计 划计 划承 担

名 称:类 别:类 别:文 号:编 号:单 位:项目合同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局

合同各方:

甲方:长沙市望城区科学技术局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完成甲方资助的科技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在本项目的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总投入 _____ 万元,其中乙方自筹资金______万元,甲方为乙方资助_____ 万元。第三条 本项目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指标:

一、主要内容: 技术关键及主要创新点:

二、主要指标:

1、主要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等):

2、主要经济指标(项目执行期内,本和累计实现的新增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增收节支、创汇等,农业项目包括新增产量,为农民增收节支等):

3、主要社会指标(公共安全、防灾减灾、解决就业、节能减排、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等):

4、预期的主要成果(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通过鉴定或申请专利、著作权或进入正常批量生产,基础研究为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本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分半列出项目实施进度及相应的主要目标):

第五条 本项目有效执行期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六条 对项目采取课题制管理,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本项目首席专家和专家组成员为: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望城县科技计划项目及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望发[202_]41号)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目标组织实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望城县科技计划项目及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如实向甲方报送《长沙市望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表》;项目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乙方应及时申请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上报《长沙市望城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表》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不提出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原则上区科技计划将不予受理和立项,且不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九条 如乙方除不可抗因素外,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经费。同时甲方在今后三年内原则上对乙方申报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立项且不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条 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合同。如发生争议,应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望城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望城县科技计划项目及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甲方: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局(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管理科室:农业科技科 科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签字)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88080981 日

期:

号: 日

期: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三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

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

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七条

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的程序:

1、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分别完成本部门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内容为科技项目申请书和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格式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重大项目的申报须附科技查新报告;

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4、生产技术处将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汇总,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我局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科技项目。

5、连续两次申报未获公司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6、为确保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人每只能担任一至二项项目负责人。

7、项目一般应在一至二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批准

第十二条

已获公司初评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三)和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复审(一式十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待公司下达正式文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处下文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

(二)严格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生产技术处的检查;

(四)按规定使用科技经费;

(五)按要求向生产技术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审计,在需要进行项目成果鉴定时,做好资料和现场测试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认真组织的实施和管理,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周三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上周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十)和竣工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2、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上报项目未完成原因、进展情况、费用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申请:

(一)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处组织召开分析会,如有必要终止该项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在公司做出终止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报生产技术处,由生产技术处报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纳入我局预算管理,执行我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研发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审核程序。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请生产技术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我局验收的项目,我局向公司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公司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示范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八);

(三)项目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技术原理、试验与计算的方法与结果、项目成果、结论等;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六)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生产技术处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责任状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通过、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按任务书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验收通过;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无法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了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结题通过;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责任状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生产技术处存档备查(并附电子文档)。

第九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是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开展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完成后,在1~3年内由公司组织或委托我局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组织的专家小组和被评估项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参与完成。

后评估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地得到评估结论,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根据项目后评估对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估专家5~11人,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估意见;

2、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3、熟悉评估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4、具有多年科研生产的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

5、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专业知识,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七条

我局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评估工作。在完成自评估(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完整的科技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资料(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等);

4、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5、经费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6、技术评价证明(包括鉴定报告、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等),应用证明或测试报告,效益证明等;

7、发表论文、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的复印件;

8、成果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完成至后评估期间应用情况);

9、后评估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内容分为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指标,由参加评估的人员分别按评估指标打分并按权重平均后得到评估最终分。

具体的评估方法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由公司全额出资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要以我局的名义申请专利。未经我局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技术入股或折资入股。

第四十一条

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所占份额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保护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篇:关于202_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

关于202_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河北建设,结合当前全省经济、社会与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需求,启动202_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_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一产抓特色、二产抓提升、三产抓拓展”的发展战略,以加快推进河北沿海地区发展的两大增长极建设、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为目标,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科技惠民为重点,以实施重大专项、创新工程、科技行动为抓手,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202_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强科技资源集成,努力实现重点跨越。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科技要素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集聚。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省内自主研发和引进京津大院大所、高校、企业集团高水平科技成果,在我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打造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的新亮点。二是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项目以企业为主题承担,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协同参与。三是推动科技政策落实,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积极支持跨区域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面向京津加强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引进与交流。加大对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着力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可持续创新发展加强成果和人才储备。

三、有关要求

1、准确把握相关管理办法和《指南》要求。《202_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简称《指南》),明确了申报202_科技项目的总体要求,公布了各类计划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请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指南》、《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经费管理规定和各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相关领域发展需求和比较优势,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和水平。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制职责。

2、认真执行限项申报和限额推荐制度。为强化各方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202_年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了申请人限项申报和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推荐制度(详见《指南》),请认真领会相关精神,避免形成无效申报材料,导致项目不被受理。

3、河北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时间:202_年6月11日至202_年7月10日。

附件:《202_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根据国家科技部202_年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2_]23号)规定,国家科技部门十一五期间,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有重大专项和五大基本计划项目。

(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202_━202_年,国家将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着力实施的14个重大科技专项。

(二)五大基本计划项目是指:

1、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研究计划是国家设立的以认识世界为驱动的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计划与以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需求驱动的导向性基础研究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

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称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3、863计划项目。又称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项目。

4、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它是是继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之后,由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推出的又一重大国家科技计划。

5、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是国家科技部在对原有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归并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兴贸行动专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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