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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2-92953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9 16:49: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国道和省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省道断道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计划性施工以及危桥隧紧急处置造成的交通中断(以下简称“因灾断道”、“事故断道”、“施工断道”和“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交通中断指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主线分流等措施)的状态。

因灾断道是指因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事故断道是指因交通安全事故、群体性稳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公路交通中断。

施工断道是指因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抢险)及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等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是指日常检查发现桥隧主要部件出现严重病害并将危及通行安全时,立即采取紧急断道处置以防止发生

运行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公路交通中断。

第四条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国省道断道审批,负责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同级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制定国省道断道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报送和发布。

各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简称“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当地国省道断道期间的现场管理,负责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上报。

各区县(自治县)路政管理机构(简称“区县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区县公路机构管理国省道断道现场,负责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和查处交通违章行为。

第五条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省道断道信息报送按照《重庆市国省道公路阻断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因灾断道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公路地质灾害频发路段的观测和

监控,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机具、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备。

第八条国省道因灾断道原则上应于48小时内恢复通车。受灾严重、无法于48小时内恢复通车的,应在灾害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路抢险保通简易方案书面报市公路局备案(对于需要通过大型实体工程措施才能恢复原路使用功能的灾害,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抢险恢复工程设计文件报市公路局审批)。恢复通车前,有关单位应每日逐级报告工程进度。

第九条因地震、洪水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导致国省道基础设施大面积受损、断道情况严重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事故断道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国省道公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查找排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一事一档。应加强与安监、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与协作,最大限度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加强与当地公安、卫生、消防、教育、信访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互动,提前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和预案。

第十二条事故断道发生后,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搞好现

场安全管制,尽力抢救伤员,保护货运物资,维护好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公路通行。

第十三条国省道事故断道原则上应于24小时内恢复通车。特殊情况不能恢复通车的,应形成出面报告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四章施工断道

第十四条国省道涉路施工一般不得实行断道施工。因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断道施工。

(一)因公路大中修工程、升级改造工程及桥梁、隧道改造工程需断道施工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须在拟断道开始日期30日前向市公路局提出断道申请。

(二)因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临时或永久性占用公路、需断道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公路断道施工保畅方案,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拟断道开始日期30日前向市公路局提出断道申请。

第十五条国省道断道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断道线路编码、起止点名称和桩号,断道原因,断道时间,交通管制的范围,同时应附同级公安、安监联合认可的车辆绕行方案及绕行线路基本情况等。无替代线路、或替代线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标准的施工路段不得断道施工。

第十六条连续断道施工交通管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每天管制时间不超过8小时,单次管制时间不超过1小时,相邻管制间隔时间不少于0.5小时。交通管制时间应尽量避开出行高峰时段,国家重要法定节假日、中央和市级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断道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断道期间,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布设养护作业区,设置明显的指路和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有关监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断道期间,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业养护队伍搞好替代线路的日常养护,确保行车安全畅通。通行客运车辆路段,公路及相关附属设施应满足安全通行客运车辆要求。

第十九条交通管制期间,有关单位要优化交通和施工组织设计,优先保障公交客运和施工车辆的安全通行,并创造条件免费为过往驾乘人员提供饮用水、常用药品等便民服务。对拒不服从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应协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

第二十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辖区内桥隧管养单位按照部市有关桥隧养护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国省道桥隧的经常性检查或日常检查。管养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桥隧主要部件出现严重病害并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经当地政府

同意并会商相关部门制定出绕行措施或交通疏导方案后可立即采取中断该危险桥隧通行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省道危险桥隧采取紧急处置断道后,应在两日内向市公路局提出断道申请(具体内容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并及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危桥隧整治前期工作及整治工作(危桥隧整治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对基层单位的检查与培训,提高干线公路管理水平,确保断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坚决杜绝误报、瞒报、漏报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省道断道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公路工作责任书考核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断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公路局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导致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国家和市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2_〕336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2_〕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努力保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

第四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分别从预算和车辆通行费中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日常养护、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桥梁监测、小修保养、大中修以及改建(重建)工程等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桥梁管理职责划分,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分为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批申请拟纳入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和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三)负责建立完善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级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领导本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安全保护工作,并逐桥明确桥梁管养单位。

(二)负责落实桥梁养护和安全保护经费,负责审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三)负责审批除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范围以外的桥梁大中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组织审查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负责除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外的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五)负责辖区内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审批超限车辆过桥方案和封闭桥梁绕行方案。

(七)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报送本辖区上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报告。

第九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编制本辖区内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二)负责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三)制定本辖区内桥梁管理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桥梁管养单位落实。

(四)负责监督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五)负责市(州)本级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监督和指导桥梁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及时对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六)负责本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是具体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桥梁养护职责

1.具体承担桥梁的养护生产及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工作。

3.每年定期评估本辖区内桥梁安全运行状况。

4.制定辖区内桥梁管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报告桥梁监管单位,并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6.提出桥梁维修和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建议计划。

7.负责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及抢险工程的实施。

8.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桥梁管理信息。

(二)桥梁保护职责

1.负责保护桥梁路产、路权,对公路桥梁实施巡查。

2.负责设立桥梁安全保护区,并监督桥梁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组织实施超限车辆的过桥管理。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或桥梁在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及时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交通管制。

5.负责维护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作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职责得以落实,并将人员名单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如发生人员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必须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岗位津贴,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设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桥梁管养单位依据管养的桥梁规模确定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人数,按每70~100座桥梁设置1人,但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市(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三)每年对全省桥梁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四、五类桥梁预警清单。

(四)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编制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四、五类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审查,负责除此以外的三、四、五类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的复核。

(四)参与审查三、四、五类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技术方案。

(五)负责审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和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

(六)在每年1月5日前,负责审查本辖区上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报告。

第十七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职情况。

(二)制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桥梁定期检查,提出需特殊检查桥梁清单,组织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

(三)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时提出需实施交通管制的桥梁清单。

(四)编制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

(五)参与审查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技术方案。

(六)负责督促桥梁管养单位落实三、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监测和安全管理措施。

(七)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报告。

(八)监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

(九)组织审查超限车辆过桥的技术方案。

(十)检查、指导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十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桥梁经常检查,监督并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工作;编制桥梁养护维修、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建议计划。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抗灾抢险、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实施;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重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四)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报告。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及更新资料的录入。

第十九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参加定期培训。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不少于1次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桥梁检查、评定等桥梁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设备,满足桥梁养护工程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的进行检查,鉴定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在每年年初应制定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计划,检查前应制定详细检查方案,并按现行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常检查由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实施,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3年1次,对服役时间较长和重要的大型桥梁应加大定期检查频率。三类桥梁每半年应检查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应检查一次,新建桥梁运营一年后必须检查一次。鼓励将桥梁定期检查委托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桥梁定期检查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等级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省外检测机构应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进行登记。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做出明确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对需进行大修、改建(重建)的桥梁,必须进行特殊检查,为设计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查工作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重点部位设置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半年至少1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5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3年至少1次。

(三)对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宜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确保桥梁检查达到现行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

第三十条 评定为三、四、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一)技术状况评为三类的桥梁和四、五类大中小桥。

1.对非收费公路和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2.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复核。

(二)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组织复核。

复核期间,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第三十一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检查与评定结果建立病危桥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桥梁管养单位每月应将病危桥变化情况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应将辖区内病危桥变化情况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重建)工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一类桥应正常保养;二类桥应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应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桥应封闭交通,并进行大修或改建;五类桥应及时封闭交通,并进行改建或重建。对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重建。

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桥梁大修工程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标准。原有设计荷载标准低于公路-II级的,原则上以公路-II级荷载标准进行设计,对不能达到公路-II级荷载的桥梁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设计方案。改建(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应达到公路-I级。

第三十七条 申请部、省补助的四、五类桥梁中的特殊结构桥梁或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桥梁的大修、改建或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初审达到审批条件后,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由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审批的大修、改建(重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咨询单位确认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达到《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2_〕358号)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三十九条 桥梁大中修、改建(重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大修、改建(重建)工程,在交工验收前必须进行桥梁荷载试验;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深度应满足桥梁定期检查要求。

第四十条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及公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人员安全,桥梁管养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应用公路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数据。

第四十三条 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具体内容按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执行。对于缺失基础资料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桥梁检查,对桥梁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以满足桥梁管理需要。

第七章桥梁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建立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检查和布置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桥梁限载标志。桥梁限载标志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桥梁的上下游规定范围内设置砂石禁采区。禁采区范围是:特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2_米;中小桥跨越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四十九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做好桥梁日常的养护巡查和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在桥梁巡查和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应急措施,必要时安排专人监视观测。

第五十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加强危桥加固施工管控,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和施工监控工作。凡需加固维修的大型拱式桥、特大桥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评估,必须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监控。拱桥加固施工的加载、卸载程序必须包含在设计文件中,咨询单位应将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

第五十二条 对技术状况复核为四、五类的桥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车辆通行;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桥梁,要及时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桥梁发生险情和重大汛情时,桥梁管养单位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桥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

第五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梁管养单位应制定特殊结构桥梁和特大桥的专项应急预案。对四、五类桥梁,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外,还应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续报有关处置情况。

第五十七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十八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每年应开展专项桥梁检查工作,并依据检查中发现的桥梁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养管状况,建立桥梁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治,严防桥梁运行安全事故发生。桥梁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挂牌督办桥梁整改情况的监督,直到隐患消除为止。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对各市(州)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监督。有以下情节的,视情况将在全省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厅负面名单管理。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

——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

——安全隐患突出,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管养护经费不到的单位。

第六十一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使用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中特殊结构桥梁是指中下承式拱桥、斜拉桥、悬索桥、T型刚构桥、连续刚构桥等。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川交发〔202_〕2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

化的;

(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六)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

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

(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设计文件及根据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含投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及必要的勘察资料;

(四)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第十七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概、预算文件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概、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第二十四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送

(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

(六)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告经市(州)造价站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应避免损害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项目法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施工单位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纳入“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

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简 报

第 1 期 202_年3日22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迎国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发人:马志武

●工作动态

邓经国副厅长赴南昌市、宜春市、吉安市、赣州市

检查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迎国检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邓经国在厅规划处王继东、厅路航处蔡小秋等同志的陪同下,于3月22日出发,将赴南昌市、宜春市、吉安市及赣州市检查指导迎国检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邓经国副厅长一行将重点检查指导途径各设区市迎国检规范化管理资料准备工作和公路路况、公路路容路貌和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省界出口精品路段打造、普通收费经营性公路迎国检工作及基层所、站、队、道班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派驻工作组督导迎国检工作

为促进各地、各单位扎实做好迎国检冲刺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迎国检总体目标,根据202_年3月17日迎国检工作落实情况专题汇报会议精神和3月21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迎国检工作再动员再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公路局自3月22日起向各设区市公路局派驻工作组督导迎国检工作。

此次督导工作是对各地、各单位迎国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指导、重点督导各地、各单位完成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公路路况、路容路貌整治工作;

2、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3、养护道班规范化管理工作;

4、内业资料整理完善工作;

5、收费公路迎检工作;

6、应急保通工作;

7、加油站环境整治工作;

8、便民服务工作;

9、可变情报板设置工作。

此次督导是驻点督导,时间为202_年3月22日至4月5日我省受检线路确定。省公路局于3月22日上午召开专题会议对督导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后各督导组陆续启程赴各地督导迎国检工作。

●实时通报

南昌市:

G105银三角收费站甲站迁移后,新老收费站广场路面未修护。宜春市:

G105宜春境内K1765处桥面沉陷,有坑槽,路侧广告牌破损不堪。G105丰城城区段路面破损,断板、唧泥现象严重;整个境内路域环境需进一步整治。G105樟树境内K1810处有一龙门架广告牌破损厉害,需拆除。

报:凌成兴常务副省长、洪礼和副省长,朱希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 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厅领导,厅各处室

发: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路政总队、江西交通编辑部,各普通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编辑:姜华贵

电话:6243110

邮箱:jhgui@jxjt.gov.cn

(共印75份)

第五篇:福建:新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投资计划48亿元

福建:新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投资计划48亿元

一览监理英才网8月13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投资计划48亿元等15条措施。通过梳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提出的建议,把一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群众出行的交通项目增列入实

施计划,力争全年完成投资800亿元,超出计划100亿元以上。

福建省省委书记尤权表示,过去因基础设施落后,大家觉得到闽投资有困难;但现在道路交通便利了,产业发展有了更好的条件,福建具备了很大的后发优势。福建日趋完善的立体交通网,正持续释放出“乘数效应”,可能带来2倍乃至几十倍于投资额的社会总需求和国

民收入。

《意见》提出,为服务农民安全便捷出行,农村公路建设里程新增350公里,全年将建成2350公里。鼓励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提前实施,今年再新增1200公里,建成9000公里以上。加快推进客运枢纽建设,新增运输场站投资7000万元,全年完成投资超过10亿元。

日前,福建省运管局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部署,牵头组织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建管处、省公路局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龙岩市新罗区开展“村村通客车”调研工作,加快推动解

决困扰农民兄弟的“出行难”问题。

目前,该区共有农村客运企业5家,班线客车101辆,农村客运班线19条。下一阶段,福建省运管局将紧密围绕教育实践活动部署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前提下,继续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计划202_年全年新增更新农村客车800辆,确保通村公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建制村全部开通农村客车。同时,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推广片区经营模式,推动农村客运长效发展,惠及广大农村群

众。

《意见》还指出,将加快干线公路建设,“十二五”规划内的普通国省道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全部纳入下半年建设计划,新增开工项目10个、完工项目6个。加快通乡镇干线公路建设,属老路未达三级技术标准的,只要具备开工条件的全部纳入当年实施计划。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力争增加40亿元,确保年底全省通车总里程超过4000公里。港口航道项目新增投资计划11亿元,重点加快推进泉州石湖内贸集装箱中心、漳州古雷大型临港产业配套码头、福

州江阴港区5-9号等泊位建设。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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