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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商业网点管理协议书(正式(5篇)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2-111590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4 23:54: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临时商业网点管理协议书(正式

临时商业网点管理协议书

甲方:吉林市隆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合田园服务处

乙方:(附身份证复印件)

为维护本小区管理,方便小区业主装修,加强小区环境卫生建设,据吉林市隆鑫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规定,就乙方在小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并自愿接受甲方监督管理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在小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期间,除自愿遵守甲方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

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物业规定放置所经营的商品,摆放在指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

得将经营物品(沙子、水泥、板材等)堆放在门庭、走廊及园区内。

2.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3.注重消防安全,自行配备消防设施,若场所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上锁等,将被物业责令停

业。

4.承载搬运大型材料时,保证车辆停放有序,不得破坏网点公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结

构布局。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的工作,减少噪音污染。

6.为避免公共管线冻裂,确保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虚掩楼宇门,要保持楼宇门在经常关

闭状态。

7.依法诚信经营,对经营商品的质量负责,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

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误导消费者,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

二、甲方为维护小区业主利益,应当严格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每发

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圆整。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向相关部门或机关进行报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壹仟圆违约保证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终止经营活动时予

以无息返还。当乙方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直接收取违约金或在违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当该违约保证金不足伍佰圆时,乙方应向甲方补足。

四、当小区业主对于乙方在小区内从事经营的行为提出异议,或乙方未能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时,乙

方应无条件终止经营活动,逾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返还违约保证金,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吉林市隆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合田园服务处

乙方: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商业网点出租协议书

关于商业网点出租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如下出租与承租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甲方愿将自有网点,位于阜蒙县城《上海服装超市》西第间,共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一年租金元整(人民币),上打租,租金一年一结算,其中取暖费由方负责。

二、出租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在承租期间,房屋设备损坏自行维修,同时有关防火、防水、防电、防盗乙方自理,因以上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共同商议第二年承租问题,甲方在同样条件下应优先承租给乙方,同时乙方不能续租搬走,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乙方在承租合同期限内转让与出兑给第三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并且甲乙方和第三方联合签定有关协议后,方可实施转让与出兑,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以上条款,确认无疑,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鞍钢嘉园商业网点物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鞍钢嘉园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园区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商业网点经营的相关规定

1、经营内容不允许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噪音及污染。

2、经营项目不允许影响园区周围环境卫生及园区整体形象。

3、业主须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现行标准根据鞍政办发

[202_]56号文件规定,与住宅楼连体的私有商业网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0元标准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

4、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同时将租约复印件交物业公司存档备查,在租赁合同内明确谁负责交纳公共部位维修费,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定。如承租人违反本管理规定,出租网点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5、转让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告知受让方与物业公司签订本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6、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为园区业主共同所有,需维修时,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因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阻碍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网点业主或使用人因维修、更新和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造成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7、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8、园区及网点门前公共部位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严禁商业网点占用,严禁在商业网点屋面安装或摆放任何设施及物品。

9、网点内消防设施由业主负责维修维护,消防通道门为紧急情况疏散人员时使用,不得擅自封堵消防通道门,并严禁通过消防通道门及窗户进入园区内。

10、在经营商业网点时,未经楼上业主同意,严禁任何人员上平台。

11、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12、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商业网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备案。

2、不得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严禁将商业网点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卫生间。

4、为保证园区整体建筑风格,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外观结构,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外立面窗户、落地门的样式、材质及颜色,严禁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5、严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6、严禁在园区内墙打孔、钻眼、接烟囱、安装空调外机等一切设施。

7、商业网点牌匾要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装,严禁超高、超宽设置。

8、如需在商业网点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严禁擅自改动或封闭商业网点的共用管线,否则日后由于维修而导致的拆装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

10、如需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须经供暖、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并到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11、如需改动消防管道、智能化管线等设施,须请消防、智能化专业部门组织实施,并到物业服务公司备案。

12、商业网点室内装饰装修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13、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14、业主对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15业主对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16、因商业网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网点业主须负责修复和赔偿。

17、网点业主要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18、物业公司有权对商业网点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将向有关部门举报。

承 诺 书

本人为商业网点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商业网点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商业网点业主及使用人遵守本管理规定。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商业网点的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

第四篇: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航城市广场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大厦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商业网点经营的相关规定

1、经营内容不允许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噪音及污染。

2、经营项目不允许影响园区周围环境卫生及大厦整体形象。

3、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同时将租约复印件交物业公司存档备查,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定。如承租人违反本管理规定,出租网点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受让方与物业公司签订本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5、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为大厦业主共同所有,需维修时,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因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阻碍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网点业主或使用人因维修、更新和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造成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7、大厦及网点门前公共部位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严禁商业网点占用,严禁在商业网点屋面安装或摆放任何设施及物品。

8、网点内消防设施由业主负责维修维护,消防通道门为紧急情况疏散人员时使用,不得擅自封堵消防通道门,并严禁通过消防通道门及窗户进入大厦内。

9、在经营商业网点时,未经楼上业主同意,严禁任何人员上平台。

10、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1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商业网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前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2、不得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严禁将商业网点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卫生间。

4、为保证大厦整体建筑风格,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外观结构,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外立面窗户、落地门的样式、材质及颜色,严禁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5、严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6、严禁在大厦内墙打孔、钻眼、接烟囱、安装空调外机等一切设施。

7、商业网点牌匾要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装,严禁超高、超宽设置。

8、如需在商业网点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严禁擅自改动或封闭商业网点的共用管线,否则日后由于维修而导致的拆装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

10、如需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须经供暖、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11、如需改动消防管道、智能化管线等设施,须请消防、智能化专业部门组织实施,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12、商业网点室内装饰装修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13、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14、业主对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15业主对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16、因商业网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间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网点业主须负责修复和赔偿。

17、网点业主要对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18、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对商业网点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将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篇:商业管理协议书

特许方:北京北岸鱼村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许方:(下称乙方)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入“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达成以下协议:

协议定义

1.1 “珍妃鱼糕”饮食服务体系是甲方建设并管理的全国性销售和服务机构.该机构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商号,商标等均由甲方制定并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1.2 本协议所指受权的定义为:在乙方认同接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和品牌形象的基础上,申请加入“珍妃鱼糕”服务体系.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授权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以“珍妃”品牌经营本协议指定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1.3 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产权及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授权范围

2.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区(镇)以“珍妃”品牌从事甲方提供的食品制作加工项目和服务.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跨越授权区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它项目的经营.加入费用

3.1 费用的使用范围

3.1.1甲方持有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1.2甲方系统的技术使用费,设备费,培训费;

3.1.3甲方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等管理使用费;

3.1.4甲方提供的营运指导,新品开发和其它服务费.3.2 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2.1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知识产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设备费,服务费等

万 仟 佰 元,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签约后,此费用不退返.3.2.2 乙方自获得甲方授权之日起第二年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壹仟元整,支付及续约日期为合约有效期最后一个月,支付超期未续约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继续使用“珍妃”品牌的权利,合同自动失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甲方拥有系列知识产权的专有权.4.1.2 当甲方的系列知识产权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4.1.3 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cis)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和决定权.4.1.4 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及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权利.4.1.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中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收回授权,中止合同.4.2 甲方的义务

4.2.1 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4.2.2 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培训.4.2.3 为乙方免费培训1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由总部授予的结业证书,开店资格证,授权铜牌.4.2.4为乙方长期提供有市场潜力的相关项目,并及时,快速地为乙方培训人员,增进后续拓展力.4.2.5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4.2.6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制作设备及相关的配件.4.3 乙方的权利

4.3.1 获得甲方指定的专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4.3.2 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服务.4.3.3 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4.3.4 甲方拥有的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4.4 乙方的义务

4.4.1 遵守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4.4.2乙方在经营中可使用“珍妃”标识,但不得利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它商号或企业名称.4.4.3 乙方不能将甲方传授的技术配方,指定的商号,商标及经营策划,管理转让或透露给第三方.4.4.4 店与店之间距离必须保持1000米以上,乙方确定店址前,须向甲方申报核实后方可.若乙方未经许可擅自确定店址,造成店与店之间距离冲突,责任由乙方承担.4.4.5乙方将鱼糕店转让或营业场所搬迁或办理分店,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开分店需与甲方另行办理手续(代理商除外).4.4.6乙方在确定好经营地址后,须及时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存档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相关责任.4.4.7乙方店面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外宣传权.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4.4.8乙方在经营中,因自己管理不善引起的安全事故而损害第三者利益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4.4.9乙方如放弃所在加盟城市的代理权,甲方有权在该地发展代理商,乙方必须服从代理商的管理.物流配送

5.1 甲方在本协议签定后,向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所需物品.5.2 乙方培训结束后,甲方代办托运赠送的设备,辅料及开业物品,运费由乙方承担.5.3 乙方日后需再次购机或辅料时,可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并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的帐户.款到后甲方办理托运事宜,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清点,三日内向总部汇报.(再次购机价格见附表)

协议的生效,期限及续约

6.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期全部费用后即告生效.6.2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止.6.3 不违返合同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申请,批准后除交纳规定的管理费外,甲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协议约定的加盟费的20%计算,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它损失,也不得提出其它要求.争议的解决方法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8.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在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协义签约地:北京市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

特 许 方:北京北岸鱼村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 表:

签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712室

邮政编码:100055

电 话:010-51938286

受 许 方:

代 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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