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乙方是经政府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由甲方作为独家发起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乙方在设立后,需要甲方提供某些相关的服务或供应。
为明确甲、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动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
1.1 甲方,除_________集团公司以外,还包括其附属企业。
1.2 乙方,即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还包括其成立后所拥有的附属企业。
1.3 附属企业,是指甲、乙双方现在及以后(亦即存续期间内)所拥有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2.基本原则
2.1 甲、乙双方确认,将依照市场原则,即公平竞争、等价有偿的原则提供相关服务和供应。
2.2 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服务和供应。
3.甲方提供的服务或供应
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和供应。
3.2 甲方提供的服务和供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后勤保障服务及生产辅助方面的某些服务和供应,具体见附件。
3.3 甲、乙方双方确认,除已列入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服务和供应外,如果乙方在其生产经营和生活中还需要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或供应,甲方在拥有该等设务及能力的前提下,不得无故拒绝。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补充附件,与其他附件拥有相同效力。
4.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4.1 乙方应就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或供应,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4.2 如果未对某一项服务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乙方付款时间便为甲方提供服务或供应后1个月内。
4.3 乙方以人民币支付服务费。
5.服务或供应费用的确定
5.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或供应的费用应按公正、公平、等价、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甲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地位要求或迫使乙方接受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条件。
5.2 甲、乙双方同意,确定每项服务或供应的费用时应参照以下标准和顺序:
5.2.1 关于该项服务有国家价格,即根据法规规定的强制价格时,应按照此价格标准执行;
5.2.2 有可适用的市场标准价格时则按此价格标准来确定;
5.2.3 若无以上两种标准则按公平、等价、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5.3 某项服务或供应的市场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5.3.1 首先应参照本市第三方提供的类似服务或供应的正常的、公平的价格予以确定;
5.3.2 若没有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或供应可资参照,则原则上依据甲方提供服务或供应的实际成本(含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加5%的利润予以确定。
5.4 除甲、乙方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等服务或供应价格由双方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在三年内不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有关价格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9.4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10.争议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0.2 若甲、乙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果乙方需要甲方继续提供该服务或供应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12.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13.附则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3.3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后勤保障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在设立后,需要甲方提供某些相关的服务或供应。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
1.1 甲方,除_________集团公司以外,还包括其附属企业。
1.2 乙方,即_________(筹),还包括其成立后所拥有的附属企业。
1.3 附属企业,是指甲、乙双方现在及以后(亦即存续期间内)所拥有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2.基本原则
2.1 甲、乙双方确认,将依照市场原则,即公平竞争、等价有偿的原则提供相关服务和供应。
2.2 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或供应均为非固定、非排他性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以上服务和供应。
3.甲方提供的服务或供应
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和供应。
3.2 甲方提供的服务和供应包括就餐、宿舍、取暖等后勤保障服务及生产辅助方面的某些服务和供应,具体见附件。
3.3 甲、乙方双方确认,除已列入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服务和供应外,如果乙方在其生产经营和生活中还需要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或供应,甲方在拥有该等设备及能力的前提下,不得无故拒绝。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补充附件,与其他附件拥有相同效力。
4.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4.1 乙方应就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或供应,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4.2 如果未对某一项服务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乙方付款时间便为甲方提供服务或供应后1个月内。
4.3 乙方以人民币支付服务费。
5.服务或供应费用的确定
5.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或供应的费用应按公正、公平、等价、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甲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地位要求或迫使乙方接受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条件。
5.2 甲、乙双方同意,确定每项服务或供应的费用时应参照以下标准和顺序:
5.2.1 关于该项服务有国家价格,即根据法规规定的强制价格时,应按照此价格标准执行;
5.2.2 有可适宜和的市场标准价格时则按此价格标准来确定;
5.2.3 若无以上两种标准则按公平、等价、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5.3 某项服务或供应的市场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5.3.1 首先应参照本市第三方提供的类似服务或供应的正常的、公平的价格予以确定;
5.3.2 若没有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或供应可资参照,则原则上依据甲方提供服务或供应的实际成本(含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加5%的利润予以确定。
5.4 除甲、乙方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等服务或供应价格由双方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在三年内不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有关价格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5.4.1 某项服务或供应的国家价格被取消,则双方应根据市场价格重新定价,具体生效时间自取消国家价格之日开始。
5.4.2 某项服务的或供应的国家价格发生变更,则根据变更之日起执行变更后的国家价格。
5.4.3 若某项服务或供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并无国家定价,后又有了国家定价,按颁布国家定价之日起执行。
5.4.4 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则相应做出调整。
5.5 若双方对服务或供应价格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将该等事宜提交市场价管理部门确定,该部门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声明和承诺
6.1 甲方承诺。将不会以优于其向乙方提供服务或供应的条件向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和供应;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供应应优于其向第三人提供的服务或供应,服务或供应的质量也不应低于其向第三方提供的类似服务或供应的质量。
6.2 双方承诺。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来完全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6.2.1 甲方承诺,保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员工设施来向乙方提供服务或供应。
6.2.2 乙方承诺,保证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6.3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如果可以以优于甲方的条件(包括价格条件、质量条件)从第三方获得所需的某项服务或供应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同等条件的服务或供应。甲方如果拒绝或在2个月内未作出回答,乙方有权终止由甲提供该项服务或供应。
6.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甲方不能提供(包括完全不能和部分不能)某项服务或供应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并可以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向的适当时间内终止提供该项服务或供应。
6.5 如果乙方需要甲方增加或减少服务或供应项目或数量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6.6 终止某项服务或供应将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甲方向乙方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或供应。
7.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方式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供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7.2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按上述规定提供的服务或供应,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对另一方负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8.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事件或情况。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暴风雨、暴风沙、洪水、战争等。
8.2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或迟延履行本协议时,无须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该方应尽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对方损失,并尽可能快地通知对方。
8.3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结束后尽快地恢复履行其义务。
9.本协议的终止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9.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9.2 乙方不再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所有服务或供应;
9.3 甲方无力承担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或供应;
9.4 甲、乙双方合意终止本协议。
10.争议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0.2 若甲、乙双方在30日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篇: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
铁路专用线服务
综合协议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公司
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加强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保证专用线安全、高效使用,发挥最大能力,实现合作共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物价部门等有关规定,经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 公司专用线(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包括运输协议、安全协议、线路维修协议、费用结算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运输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高桥镇站至在乙方专用线内指定装(卸)车地点的货车取送、对好货位服务。
2.甲方可依据乙方书面请求,提供变更收货人或卸车地点服务。
3.甲方提供货物装载加固、危货运输、货车满载、改善货物包装及相关货物运输常识咨询服务。
上述服务收费,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1规定执行。
4.甲方有提前向乙方做送车预报,便于乙方做好装卸车准备工作的义务。
5.甲方有派员与乙方进行货车及票据的交接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对铁路专用线管理、做好企业运输员培训、提高专用线管理水平的责任。
2.乙方要配备足够的装卸机具、设备、劳力,做到夜间、节假日、风、雪、雨、雾天不间断地装卸车作业(恶劣气候不适宜机具作业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负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引伸规则规定,保证发送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的真实性,按照国家铁路相关规定装载的责任。
4.乙方应按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定,负有开关专用线大门、派员接车对好货位;检查待装空车、待卸重车现状;装载货物符合铁路规章及相关文电规定;检查货物堆码、关闭车门及阀盖;卸空货车清理残留物;将铁路货车篷布送至规定地点;与甲方人员办理货车及票据交接等责任。
5.乙方有在送车完了后,向甲方报告装卸车进度和装车到站、品名、件数、车号等相关货运业务的责任。
6.乙方有在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到达和发送计划的义务。
7.乙方有向甲方提供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等涉及铁路运输相关数据的义务。
三、交接方法
货车调入专用线后,乙方人员应会同甲方人员对货车车辆技术状态及到达货车的施封、装载、篷布苫盖等进行认真交接检查。
1.交接时间:调入车辆为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间。调出车辆为甲方将货车取至天桥站内时间。
2.交接地点:调入货车为调入装卸车地点,调出货车为天桥站。
3.交接内容:
⑴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⑵ 不施封的货车凭货车现状、货车装载状态(标记)或篷布现状进行交接。
4.交接签证:调入货车由甲方提供的《货物卸货簿》乙方签字作为交接凭证;调出货车由国铁人员在天桥站检查完了,且未提出异议。
四、作业时间考核
货车停留时间按以下规定考核:
停留地点
高桥镇站
甲方站内
乙方专用线
单位
批/小时
批/小时
批/小时
作业时间
甲乙双方应加强作业管理,压缩作业时间,节省运输成本。因甲方积极努力,缩短停留时间,节省运输成本时,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甲方有将货车无偿送到规定装卸车地点的责任。
2.乙方责任
⑴ 由于货物运单填写不清或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货车未及时送到交接地点时,由乙方负责。
⑵ 货车调到指定地点后,乙方未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交接检查,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
⑶ 乙方未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匿报货物名称、体积、重量,招致甲方受损及第三方受损,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⑷ 调送待装空车(包括卸后利用)时,乙方负责对甲方调配的货车使用状态和清扫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不能使用时,应要求甲方更换,未提出要求更换即视为可以使用,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⑸ 乙方未执行“线路两侧堆放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长期囤存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2米以上”的规定,造成甲方不能送车,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部分 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沈阳铁路局文电的规定,对乙方产权或使用权专用线管理、维修、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的责任。
2.甲方有对乙方专用线的线路质量、设备配置、装卸机具配置等,按照国家铁路的规定,结合与甲方接轨专用线的具体条件,制定质量标准、管理方法、作业流程、维修方案的责任。
3.甲方有对乙方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对专用线设备负责。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以及线路尽头土档须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乙方对调入专用线停留车辆的止轮防溜负责。乙方自备铁路动力及人工手推移动车辆时,必须经甲方调度员同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严禁越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规定做好止轮;移动车辆后,对越出警冲标的车辆,作业后必须移动至原停留车位置,并做好止轮;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3.乙方对专用线的消防设备负责。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4.乙方对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负责。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并保证作业区内线路两侧平整。
5.乙方应对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负责。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建房;不得在影响调车作业人员瞭望的范围内设置广告、警示标志等设备;禁止损坏线路和相关配套设施。
6.乙方应对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乙方负责采取设置栏杆、报警、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看护;对暂不能安设拉门或栏杆的道口和人行过道,由乙方采取设置拉绳(链)等措施进行防护,并派人监护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停止向乙方专用线取送车:
⑴ 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标准;
⑵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
⑶ 未经甲方允许,企业擅自进行调车作业;
⑷ 企业违反本协议和铁路有关规定,不能及时改正时;
⑸ 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时。
2.甲方机车进入乙方专用线内,由于设备不完善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设备(机车、车辆)损坏时,由乙方负责。
3.由于专用线产权(使用)单位对所属道口未尽到看护责任,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毁损,由乙方负责。
第三部分 线路维修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专用线铁路线路维修有偿服务。但不包括线路大、中修和自然灾害线路损坏的维修。需大、中修或遇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时,由乙方根据规定修程标准编制施工预案,另行投资。
2.甲方对维修期内的线路质量负责(由于乙方日常维护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造成线路损坏除外)。
3.甲方有向乙方追缴维修欠款以及收取滞纳金的责任。
4.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线路维修常识及使用知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向甲方缴纳线路维修费用的责任。缴纳费率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2规定执行;该表所列为维修费用,材料费按该表备注栏规定另行计算。
2.乙方委托甲方维修的线路(设备)按下表执行:
设备名称
线路
道岔
道口
信号机
电动转辙机
轨道电路
单位
米
组
米
架
台
米
数量
3.乙方负有按照国家铁路规定的周期,对专用线及设备实行大、中修的责任。
4.乙方负有对维修后的线路日常监护责任。任何车辆均不得爬压线路和在非道口处横越线路;使用铲车装卸、倒运散积货物时,必须保证铲车与枕木、钢轨及路基防护设备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铲车与上述设备发生直接接触;同时,道岔区内禁止装卸散积货物;因装卸作业或车辆刮碰造成线路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在接近线路区域施工前必须与甲方会签。任何单位在进行穿过路基、跨越线路的管线、电线施工以及进行与线路相关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增改时,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批前,必须征得甲方会签同意;需封锁线路施工时,必须由甲方派员监护施工。
5.乙方有对线路进行巡查,防止机械、车辆、设备等伤害线路行为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封锁线路:
⑴ 更新改造线路设备需要封锁以及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冻害、风沙害、雪害、水害)危及行车安全时。
⑵ 临时发生线路及道岔设备损坏(如钢轨、辙岔、鱼尾板折损)危及行车安全时。
⑶ 未经甲方会签同意,乙方或其他单位进行穿过路基或跨越线路的管线施工和施工在线路两侧铁路限界内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及施工后影响线路维修作业及以后设备更新改造的一切建筑施工时。
2.甲方提供的维修服务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致使取送车作业不能进行时,乙方可拒付维修费用。
3.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修费用,甲方不承担维修服务,影响取送车作业时,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4.对专用线及设备达到大修、中修日期而未进行,甲方不承担维修不当的责任。
5、正常维修范围在维修期内设备失修,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维修期外造成后果以及影响取送车作业乙方负责(维修期为交款日至次年对应日的前日)。
第四部分 费用结算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运输协议的相关规定,完成高桥镇站至天桥站、天桥站至乙方专用线的货物运输及取送车责任。
2.甲方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告知所欠费用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按照实际货车运输和取送作业的发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的责任。
2、乙方有向甲方询问发生费用及款额的权力。
3、乙方有权利与甲方核对费用明细账目。
三、费用清算
甲方与乙方费用清算,按照下表执行。
运杂费费率表 表1
序号
费别
项目
单位
费率
收费依据
运费
运价
元/吨公里
0.30
辽价函(202_)67号
短途运费
元/吨公里
0.25
辽价函(202_)38号
杂费
货物暂存费
元/车日
30.00
锦价发(202_)134号
货车清扫费
元/车
5.00
锦价发(202_)134号
施封锁材料费
元/个
1.50
锦价发(202_)134号
货位清扫费
元/车
4.00
锦价发(202_)134号
取送车费
元/车
22.00
锦价发(202_)134号
轨道衡过称费
元/车
30.00
铁运(202_)46号
取送车隔离车使用费
元/车
20.00
铁运(202_)46号
机车作业费
元/半小时
90.00
铁运(202_)46号
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元/批
300.00
铁运(202_)46号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车停放费
元/车日
20.00
铁运(202_)46号
押运员乘车费
元/人
3.00
铁运(202_)46号
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表 表2
顺号
维修项目
计算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收费依据
线路
米
30.00
1.更换补充钢轨、枕木、尖轨、辙岔、石碴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计价方法:
实际费用=购入价格+运输费+管理费(5%)
2.钢轨无损检测(探伤)每年次米2.20元。
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沈铁价发[202_]19号
道岔
组
3100.00
钢桥
延长米
208.00
圬工桥
延长米
71.00
涵渠
轴长米
50.00
隧道
延长米
90.00
道口
米
132.00
注:
1.集装箱运费重箱按一口价规定,核收216.00元/车;码头空箱运费96.00元/车;场站空箱运费70.80元/车。
2.按照(辽价函[202_]38号文件规定,专用线短途运费的计费方式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2_]71号)第34条规定执行。
3.因乙方责任(如货物装载不合格、超吨、运单记载收货人不清、变更卸线或收货人等),造成二次调车作业及变更卸线、收货人时,甲方按照实际发生收取运费、短途运费及变更手续费。
4.货车二次利用,在不同线路进行装卸作业时,分别计算运费及短途运费。
5.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上级物价部门进行费率调整时,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率计算。
6.费用结算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采取按月清算。超过10个工作日未清算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清算违约金及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将货车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应由甲方进行取送,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及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甲方停止送车,由乙方负责。
第五部分 附则
1.协议履行时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双方均可以向当地法律部门诉讼及仲裁。
2.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乙方:
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签订日期:
20XX年X月X日
第四篇:电信综合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电信综合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提升甲方的物业价值,充分发挥乙方在电信行业的服务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投资建设的电信业务受理、宽带接入、安装、维护项目提供电信业务综合接入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及范围、项目名称:电信业务受理、宽带接入、安装、维护项目。在甲方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后,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安排物料采购,并在天内,将物料送达。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乙方进行施工时的现场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乙方的线缆铺设,设备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工作提供支持与方便。
(2)在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装修、电气、结构、平面等图纸,以便乙方确定各种线缆引入方案。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和维护方面的便利条件。(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源接入点,乙方按国家规定和实际使用量,缴纳电信业务综合接入服务施工期间的电费。
(5)甲方有义务向楼内业主介绍、宣传乙方提供的电信网络优势和服务优势。
(6)在物业公司接管楼宇的管理后,甲方保证乙方的剑潭权利不受到损害。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投资和建设的管道、线路资源提供给其他运营商使用。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小区内楼宇之间的电信管道,甲方负责施工,乙方拥有该部分电信管道,并有权在所建管道架内进行光缆敷设、光缆替换、光缆运维工作。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准许第三方使用。
(2)根据需要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甲方在电梯井、楼梯间、弱电井和楼顶架设室内分布天线和室外天线,提供移动业务覆盖,甲方提供相应的便利。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4)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统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楼宇内的用户收取相关通信费用。
(5)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电话申告服务,乙方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楼宇内的网络维护服务,负责楼宇内的通信服务保障,包括电信设备的检测和日常维护,并排除服务范围之内的各项故障,对其接入服务设备进行维护时乙方有责任提前通知甲方。故障申告电话:10000。项目投资
第五条 产权归属
1、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小区电信管道、光电交接箱、机房设施、下户线等,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将上述设施提供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2、由甲方提供的各楼层配线间网络设备的安放地点和相应的弱电管道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如果任何一方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变更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同的内容。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4、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或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协议的,继续履行。
5、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衙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双方通报情况,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损失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第五篇:电信综合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_________电信综合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提升甲方的物业价值,充分发挥乙方在电信行业的服务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投资建设的 _______ 项目提供电信业务综合接入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项目及范围
项目名称: 话音及宽带接入项目。范围:
在甲方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后,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安排物料采购,并在 天内,将物料送达。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乙方进行施工时的现场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乙方的线缆铺设,设备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工作提供支持与方便。
(2)在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装修、电气、结 构、平面等图纸,以便乙方确定各种线缆引入方案。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和维护方面的便利条件。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源接入点;乙方按国家规定和实际使用量,缴纳电信业务综合接入服务施工期间的电费。
(5)甲方有义务向楼内业主介绍、宣传乙方提供的电信网络优势和服务优势。(6)在物业公司接管楼宇的管理后,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不受到损害。(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投资和建设的管道、线路资源提供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小区内楼宇之间的电信管道,甲方负责施工,乙方拥有该部分电信管道,并有权在所建管道架内进行光缆敷设、光缆替换、光缆运维工作。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准许第三方使用。
(2)根据需要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为甲方在电梯井、楼梯间、弱电井和楼顶架设室内分布天线和室外天线,提供移动业务覆盖,甲方提供相应的便利。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标准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4)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统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楼宇内的用户收取相关通信费用。
(5)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电话申告服务,乙方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楼宇内的网络维护服务,负责楼宇内的通信服务保障,包括电信设备的检测和日常维护,并排除服务范围之内的各项故障, 对其接入服务设备进行维护时乙方有责任提前通知甲方。故障申告电话:10000。
第四条 项目投资
乙方将为该项目提供语音及宽带业务开展的所需如下设备:1、2、3、4、小区内楼宇之间的电信管道和机房出入管道; 电信分公司机房端到楼宇配线间的全程光缆; 提供楼宇配线间的设备;
乙方基于本协议前提下,共为本项目进行的设备及线路投资 万元左右。
第五条 产权归属
1、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小区电信管道、光电交接箱、机房设施、下户线等,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将上述设施提供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2、由甲方提供的各楼层配线间网络设备的安放地点和相应的弱电管道归甲方所有。第六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如果任何一方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变更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同的内容。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4、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或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协议的,继续履行。
5、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双方通报情况,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2、3、4、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乙方启动投资建设话音系统及宽带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协议解除,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方本协议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有关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按如下方式解决:
1、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议各方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 特别条款
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其电信业务的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乙方的网络资源构建业务、管理网络,优先采用乙方推出的各项电信业务。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快捷、安全、优惠的电信服务。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在该小区内电信业务的独家提供者,在保持双方现有电信业务合作的基础之上,在乙方资源具备的条件下,甲方新增的数据专线业务(数据专线包括DDN、FR、数字电路、IP城域VPN、上网专线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基础数据通信专线业务)、“全通达”业务等将全部使用中国电信的电信产品和服务。优先考虑乙方的网络资源构建业务、管理网络。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快捷、安全、优惠的电信服务。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10年,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10年。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遇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自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 3.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损害双方利益的; 4.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变更、解除协议前双方要妥善安排用户,避免给用户造成损失。若因变更、解除协议而遭受用户投诉或者要求经济赔偿的,将由过错方全部承担,若因双方按照协议正常变更、解除协议条款而遭受用户投诉或者要求经济赔偿的,将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承担。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一方违反该条款,其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管理权移交物业服务公司时,甲方有义务与物业公司签署书面协议,保证本协议的自动顺延,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