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师出勤
教师出勤:
1、签到:教师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忘签或代签按迟到处理。教师每天早8:00
之前到岗,换好园服。8:00准时开例会签到。没签到或没穿园服按迟到处理。签到时间以早教时间为准。迟到一次扣3分,每月迟到两次,扣除当月满勤奖10元。如10分钟以内未到按迟到处理,10分钟以外按每10分钟3元处理。半小时未到按旷工处理。
2、旷工:旷工累计2小时以内算半天,累计4小时按全天处理。旷工半天除扣半
天工资外,加扣20分。无故旷工一天者,除扣当天工资外,取消满勤奖,加扣20元。停止工作按旷工处理。旷工两天除扣 两天工资外,另扣40元。以此类推。旷工3天及以上扣当月所有工资、津贴和奖金,并做教师单方面违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3、病事假:1)教师请假需要提前一天请假,向领导递交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否则不给事假。请假一天扣除当个天工资外,取消满勤奖10元;请假2天扣当天工资外加扣10元,依次类推。事假超过10天园方不予批
准。
2)有病请假2天以上的(含两天)必须及时主动出示三级以上医院
病历、处方、休息证明、药费单。不及时出示的按事假处理。病假两
天以上的只扣当天工资和满勤奖。
3)教师连续请假3天以上含周日,周日当天按病事假处理。当月累计
请假10天以上(含10天)扣除当月奖金、提成、累计的50%,请假
超过15天(含15天)取消当月所有奖金,只发基本工资。
4)如有急事需当天早6:30前打电话请假(发短信不算),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事假累计超过2小时按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按事假一天处理,累计4小时的 不扣满勤奖,两个半天累计扣满勤奖。
5)教师请假半天的7:20---12:00 下午12:00---4:30,超时返园的或提前离园的按一天处理。
4、教师业余时间培训、开会集体活动时,无故不参加的扣20分,迟到扣3分
5、教师每月销假两次,先添写销假表格,12:00----1:50前返回,否则按迟到处理。不填写销假表扣1分。
6、婚假丧假:教师工龄满一年以上享有婚假7天,丧假2天或3天(本人直系
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死亡)。不扣工资。(婚假
丧假包含周日)
7、辞职: 辞职的员工应提前30天向幼儿园的领导递交书面的辞职信。并归还幼儿园的资金、保管物品、教材、工作服、钥匙等。幼儿园负责向员工支付最后结算工资,离职的员工所遗失的幼儿园任何财物将作价酌情赔偿。(工资按天计算,不含休息日,只发基本工资),如不提前申请而要提前离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所有工资、津贴和奖金,并做教师单方面违约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接受过幼儿园出资培训或享受公假培训的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须按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方法赔偿(详见合同、培训协议)
奖金及工资制度:
1、每月教师无病事假,提满勤奖10元。全年无病事假奖100元。
2、从签合同日期算起,工作满一年提工龄津贴20元,两年提50元,三年提100元。入园两年以上教师享有产假一年,(不发工资)一年之内没有到其他单位上班,工龄延续,(不含产假工龄)超过一年的扣除两年工龄。
3、教师工作出色得到家长的表扬,写感谢信的一次奖励10元,写锦旗的一次奖40元,要求:有事迹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受到严重惩罚。扣50元。
4、接待或会员介绍和续报,提课程费用的5%作为奖励。20000元以上提成20%,姐姐平分
5、教师基本工资800元,实习教师基本工资600元,实习期两个月,实习期间不享受其他待遇。实习期后参加辅课的老师享受累计提成的一半,正式上课的享受累计待遇。
6、实习期教师要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7、新教师第一个月基本工资不满月的按天计算。不包括休息日。
第二篇:教师出勤管理办法
教师出勤管理办法
教师出勤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保证,是提高教师形象的重要形式。根据我校目前教师出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假
原则上不同意教师请事假,但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一学期教师的事假必须控制在2天以内。超过两天的则扣分。
1、一天事假扣8分。
2、父母或子女住院,按相关政策办理,超假的部分按事假计算。
3、教师本人或子女结婚、生子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超过部分按事假计算。
4、父母去世,按相关政策办理,超过部分按事假计算。
5、送子女到市外上学,可申请3天以内的假,超过部分按事假计算。
二、迟到、早退
1、未按时上班,在晨会下课前未到按迟到计算。
2、学生未集合而离校的,则按早退计算。
3、住在区外的教师,周一晨会下课后开始考勤。
4、例会、集会、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未按时参加,则按迟到处理;无工作上的特殊情况,提前离会的,则按早退处理。
5、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三、病假
病假原则上不扣分。
1、教师确因身体原因需住院的,必须具备入院证、病情证明等复印件。学校按相关政策办理。
2、非住院病假必须具备复式处方或医药发票等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旷工
1、旷工一天扣15分。
2、教师第一节课前未到校的,除特殊原因或不能克服的原因外,则这一天未到校的时间则按旷工处理。
3、不假离校,按旷工处理。
4、不参加例会、集会、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按旷工处理。
五、说明
1、教师出勤一天按7节课计算(含晨会)。同时,教师早、晚辅导纳入考勤。
2、考核总分100分,扣完后继续扣,考核栏按此办法操作。此办法是对考核中教师出勤的补充。
3、考核结果与考核、积效奖惩等挂钩。
4、公假必须是学校派出的5、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6、教师的学习、考试按相关政策办理。
六、批假
请假在2天以内的,教师写书面请假条,并落实好课程后经校长签字审核,报教导处复核,作好相关记载;请假2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篇:教师出勤证明
出勤证明
同志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踏踏实实,兢兢业业,来我校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从不旷课,做到了不迟到,不早退,工作量饱满,出满勤,出好勤。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2018年10月12日
第四篇:教师出勤管理制度
教师出勤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对教师的出勤工作进行管理,充分地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使教师的工作即有质的要求,又有量的标准,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农安县教育局2011年67号文件,特制订本出勤管理制度:
奖惩办法:
采取日检查反馈、周总结公布、月汇总兑现的办法。 奖惩条例:
一、1、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培训、函授学习的请示主管领导审批备案。
2、公出的前一天请示主管领导审批登记,否则视为旷职。
3、婚假,结婚给假5天,晚婚15天,子女结婚给假两天,不算事假。
5、产假,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25周岁),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产假及护理假不算事假。
6、丧假,教师父母去世给丧假7天,不算事假。
7、教师送奶期限为20个月,(从休产假之日算起)送奶每天给假两节课,不算事假。
8、病假,必须上交正规医院的诊断和用药票据,否则按事假处理。
9、教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患重病住院治疗需护理的,可根据职工实际情况,给护理假最长不超15天,不算事假。(需提供相关证据)
10、职工家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必须教师本人处理的,学校可酌情给假,不超出10天。(需提供相关证据)
二、1、教职工旷职教职工连续旷职(含双休日)15天,一年内累计30天者,按辞退处理。连续旷职超过5天,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者,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晋升工资,不评职称。旷职每天扣发日工资的2倍。
2、事假五天以内每天扣款50元,从第六天开始扣发日工资。
3、迟到、早退、漏岗一次不超30分钟累计三次记一天事假,迟到、早退超30分钟请假的记半天事假,不请假的记为旷职,漏岗时间超过3个小时视为当天旷职。
4、教师病休超过15天,需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用药清单、药费票据、住院结算单及医保中心报销收据上交中心校,由中心校校委会根据教师病情制定标准。
5、教师消极怠工根据未完成工作量比例,利用公式“事假日扣款数×未完成工作量比例”计算扣款数。
6、中心校将建立领导值日制度,主管领导每天至少查岗一次,校长、业务校长将不定期随机进行查岗。
三、本制度自2014年2月17日开始实施。
万金塔乡中心小学
2014年2月
第五篇:教师出勤制度
第1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理所属各级学校教师(含校长)之出勤、差假,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暨幼儿园范围如下:
一、兰屿完全中学。
二、国民中学,包括国民中学及同级之补习学校。
三、国民小学,包括国民小学及同级之补习学校。
四、幼儿园(班)。
五、特殊学校。
第3条 教师应依照规定时间出勤,并亲自签到、签退。但校长不在此限。前项签到、签退以集中一处为原则,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4条 教师出勤时数,每周合计以四十小时为原则。
前项每日出勤之起讫时间,由各校视实际情形定之,并报请本府备查。
第5条 教师在规定出勤时间开始后到达者为迟到,下班时间前离开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五次以旷职半日论。
第6条 教师应按课程表授课,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每节授课开始时,在学生点名簿上任课教师栏签名。
二、授课时由教务处负责查堂,上课铃响五分钟后到堂授课者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开课堂者为早退,上课铃响十分钟后到达课堂,或下课铃响五分钟前离开课堂者视为旷课。
三、未经学校同意,自行调代课者,以缺课论。
四、排课日数,每人每周以五日为原则。
五、无故缺课者,除以旷课处理外,并规定时间书面通知补授所缺课程。
六、请假未符支代课钟点费之规定者,所遗课务应做合理之调配,俟其假满后另定时间补授,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授者,改以旷课处理。
七、日课表及调课情形由教务处抄送人事单位备查,并将教师迟到、早退、缺课、旷课等情形逐次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人事单位。
第7条 教师对应参加之集会、考试、研究会及其它活动无故缺席者第一次劝告,第二次书面纠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旷职半日登记,由主办单位将缺席人员逐次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人事单位。
第8条 校长差假期间之校务应指定处室主任代理,差假三日以上者,应报请本府核定。第9条 教师公假、出差期间课务由教务(导)处调(补)课或另遴聘合格人员代课。第10条 教师出差,应事先填具出差请示单,由单位主管及人事单位分别核章后送校长核定。
前项出差人员于销差后,应填具出差旅费报告表,与出差请示单一并送由会计单位办理报销。
第11条 教师之请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学年准给五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它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薪给。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学年准给二十八日。女性教师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者,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时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其请假日数应包含例假日。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延后给假者外,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在结婚前七日内因筹办婚事需要,所请事假得以婚假抵补,但其合计日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
四、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分次申请时,每次请假不得少于半日;于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在预产期前十四日内因事实需要,所请事假得以娩假抵补。但其合计日数,不得超过规定假期。
五、因配偶分娩者,给陪产假二日,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日前后三日内请毕,例假日顺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七、因捐赠骨髓或器官者,视实际需要给假。
前项第一款所定准给事假日数,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
第一项所定事假、病假、产前假,得以时计。婚假、陪产假、丧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第12条 教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
一、奉派参加政府召集之集会。
二、参加政府举办与职务有关之考试,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种兵役召集。
四、参加政府依法主办之各项投票。
五、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其期间在二年以内者。
六、奉派或奉准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训练进修,其期间在一年以内者。
七、奉派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
八、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或基于法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经机关长官核准者。
九、参加政府机关举办之活动,经机关长官核准者。一○、依考试院核定之激励法规规定给假者。
第13条 请假、公假或休假人员,应填具假单,经核准后,始得离开任所。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请娩假、流产假、陪产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应检具合法医疗机构医师证明书。
第14条 教师公假一日、出差三日以上,所遗课务得另遴合格人员代课,并核支代课钟点费。第15条 教师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而不销假者,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教师旷职、旷课者,按日扣除薪俸。
第16条 教师申请留职停薪,准用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
第17条 教师经请延长病假或因执行职务受伤请公假期限届满,仍不能销假者,应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依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八款或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18条 教师申请延长病假未达一学期(以六个月计)又续请延长病假者,其寒暑假期间,应予并计延长病假。
第19条 请事假、病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师请假满八小时折算为一日。
二、请假不足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
第20条 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服务年资已满一年者,自第二学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满三年者,自第四学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自第七学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自第十学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学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未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不予休假。
前项休假应在寒暑假期间实施为原则;惟不影响教学及校务推展情形下,如因个人确有实际需要者,各校视实际情形,得于每学期中核予休假七日。但因业务繁忙得随时通知其停止休假。
第21条 教师请假期间所遗职务,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教师因事、病假及休假期间所遗课务应另定时间补授或经学校同意后委托同事代课或由学校径行指定人员代课,其应支给代课人员之薪俸,由请假人自理。但请病假连续三日以上者,得由学校遴聘合格人员代课,并核支代课钟点费。
二、教师请婚假、产前假、陪产假、分娩假、流产假、丧假、骨髓捐赠假、器官捐赠假者,请假期间所遗课务,由学校遴聘合格人员代课,并核支代课钟点费。
三、教师公假期间所遗课务得比照第九条规定办理。
四、教师有兼课或代课者,其请假期间所遗课务由教务(导)处遴聘合格人员接替,并停发请假期间之兼课或代课钟点费。
五、教师留职停薪者,所遗课务得由学校遴聘合格人员代课,并核支代课钟点费。
六、兼有行政职务之教师请假期间所遗职务,应经学校同意,委托同事代理,必要时得由学校径行派代,其代理期间在一个月以内者,不支给兼代津贴。但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而期间职务无人代理时其兼职得调整之。
第22条 教师请假期间,其代理人员及职务代理人之遴用由学校自行核定,并列册登记。但因公出国者,应填具差假请示单报本府核准。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