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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开发协议书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12-100986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22:47: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联合开发协议书

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村村委会

乙方:

根据国家指定规划,或市政府有关“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城中村改造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项目概况

1.**村拥有土地 亩,湖面 亩;注册村民 人;自有住户 户,外来住户 户;合法住宅面积 万平方米;遗留问题和其它房屋面积 万平方米。

2.具体土地亩数最终以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面积为准。

二、联合开发内容:

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对甲方村民进行还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对甲方的土地进行总体规划、分项实施;为失地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条件;建设具有现代化生态环保的商品房,及其配套的商业、文化、旅游中心。

三、项目确认

甲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具备市城中村改造资格。

四、开发主体资格认定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该土地范围内的开发或合作协议;

2.乙方为甲方唯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单位,乙方享有唯一的开发权及根据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的所有权益及优惠;

3.甲方负责解除其先期所有的就此项目与其他开发商签署的一切协议。

五、合作模式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组成项目小组联合办公,负责项目土地用途的变更、规划方案的设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土地挂牌等相关手续;

2.涉及项目所有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双方共同办理开发土地的有关手续和相关事宜,共同办理立项批文,和将集体土地改变为出让土地;

4.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取得的土地确定其合理的价格,形成对甲方的补偿金额;

5.乙方投入还建资金,甲方负责村民关系的协调及旧村的拆迁并自拆自建还建项目;

6.按国家相关规划政策和规划条件,乙方对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拥有该项目的自主产权与经营权;

7.城中村改造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及现金返还归乙方所有,拆迁范围被国家征收使用而得到补偿及权利归乙方,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事宜及手续;

8.甲方土地挂牌时,无论是乙方或是第三方摘牌后,土地交易部门返还甲方的那部份土地款全部归乙方所有,到帐时间为甲方收到土地主管机关出让款项的 天内;

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依法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相关程序以确保双方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

2.做好村民的各项工作,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宜的处理,保证本项目的拆迁、开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干扰;

3.负责与村民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督促村民按项目进度搬出旧址;

4.协助乙方控制和剔除违章建设,确保拆迁还建的数据真实有效,保证已拆迁部分土地四邻无争议无纠纷;

5.提供本项目所需的文件和资料,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手续;与乙方共同办理、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复,确定乙方的开发主体资格;

6.为乙方的开发用地提供三通一平场地和文明施工环境;

7.与乙方共同办理土地挂牌等有关工作及事宜,配合乙方有效摘牌。

七、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乙方支付 万元整作为项目履行保证资金。

2.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对合法身份的村民进行补偿,对项目进行投资;

3.依据国家指定的规划,或武汉市土地规划部门的改造建设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按期组织开发、建设。

4.提供还建楼的建设与造价的方案,办理开发建设的各项手续;

5.组织资金,对项目土地进行摘牌。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承担未能按照约定保证资金到位所产生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甲方承担因拆迁安置致使项目延迟或无法继续所产生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甲方擅自毁约或就此项目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时,则视为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并退还乙方对该项目的全部投资。

九、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争议,双方应以真诚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十、其它事宜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开发土地指标调整情况变化,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_年 月 日 202_年 月 日

第二篇:联合开发协议书

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响应国家打造贵州全域旅游政策。带动本村村民脱贫致富。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同意将集体荒山用于乙方开发生态农旅文化观光园,为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村集体荒山或林地XXXXX亩让予乙方开发生态农旅文化观光园。其中200亩为乙方已流转的土地,其余的生态农旅文化观光用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具体以红线图的标线为准。

二、联合开发的方式及分红。

1、乙方负责观光园的整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所需资金由乙方全额出资。

2、甲方负责观光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实施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3、产生收益后,乙方每年拿出总盈利的20‰作为分红。在每年年底前支付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分红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荒山、林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农户发生的用地、用电、用水、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3、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乙方的正常工作秩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阻碍乙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4、甲方保证用于联合开发的土地、荒山或林地持有合法所有权。并保证乙方生产经营后不会产生侵权纠纷,协助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和相关设施、项目的申请实施。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2、在合同期内,乙方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政策补助,争取的补助资金明确奖励给企业的,由乙方享有。

3、乙方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分红资金的义务。

4、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五、如涉及到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甲方将如实报请上级审批,如在建设土地范围内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作物补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联合开发年限暂定30年,即202_年12月至202_年12月。如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变则联合开发年限按国家政策再顺延。

七、合同期满后,乙方若继续使用甲方的集体土地、荒山(含山崖、洞穴等)或林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乙方经营持续向好,乙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甲方续签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让。

八、乙方不再与甲方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筑物等,归乙方所有。也可依第三方评估价格转让给甲方。

九、乙方不再与甲方续签合同的情况下,联合开发土地、荒山(含山崖、洞穴等)或林地上修建的不可移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归甲方所有。

十、合同期内,如果联合开发的土地、荒山(含山崖、洞穴等)或林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乙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土地征占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

十一、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一方当事人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违约金十万元。(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村主任签字:▁▁▁▁▁▁

法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第三篇: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 ____万元,分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第二条 合作及经营方式

合作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

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第四条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方履行协议,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协议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____方不履行协议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第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____份。协议副本____份,报送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协议的补充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四篇: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广元双盛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元市南河敬国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郑文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帐号:乙方:广元市祥誉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元市南河法定代表人:郑文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帐号: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甲方与乙方联合共同开发东城国际项目(下称该项目,地点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东城国际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特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的合作原则为合法、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其他分歧,应本着以上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合作标的(一)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在该地块上拟建东城国际项目。

(二)甲方投资的土地类型为商住,开发房地产手续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汇报政府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行文执行。甲方以现有全部土地约7100㎡(以原划拨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宗地图面积评估价为限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三)甲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按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将其评估价格作为合作出资份额。

(二)乙方出资1700万(大写:壹仟柒佰万元),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⑴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⑵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⑶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⑷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项目规模

建筑规模按乙方报审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六条利益分成分配比例为:甲方:51%,乙方:49%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四)若乙方自筹资金不足确需贷款,乙方会通甲方后,以项目名义向银行贷款,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该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报批、工程施工、销售等手续。

(六)甲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

(二)为使该项目如期完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乙方须设立专项帐户,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进入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所贷的款项,所得贷款须在甲方的监督下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开发销售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保持正常施工进度外,其他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银行债务及其它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五)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六)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七)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四)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变更或终止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四)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的贷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壹式陆份,壹份捌页,甲乙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项目全权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

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经下简称乙方)

为了大力开发展绿化事业,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将租赁在的土地,允许乙方新栽植树木,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弊,现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的土地上栽植树木,所发生的树木购置费、运输费、人工管理费、种植及搬迁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乙方新栽树木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新栽植树木时,如遇政府或当地村民阻扰,由甲方负责协调并承担协调费用,在新栽植树木时,如遇庄稼或青苗损坏也由甲方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当地政府要开发该片土地时,其赔偿的费用按以下条款分配:

1.原种植的树木,其赔偿费和苗木完全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新栽的树木,其赔偿费按甲乙双方各占%的比例分配,乙方新栽树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在政府未开发占用该片土地前,其土地租赁费由甲方支付。

五、乙方新栽树木前,其杂草由甲方负责清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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