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2010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定稿]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2-37138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2:38: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0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定稿]

工作计划

醴陵市船湾镇

2010年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船湾”、打造“平安船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政府实际,制定2010年度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各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船湾”、打造 “平安船湾”主题,培养一批调解能手,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

二、学习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努力掌握应知应会的人民调解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法律政策水平较高,能够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船湾”、打造“平安船湾”中的作用,促进政府“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三、学习培训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意识。

(二)业务理论学习。加强政策理论知识学习。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三)法律法规学习。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

四、学习培训方式

1.以会代训。政府利用每周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对各调委会主任和政府调处中心人员进行培训。

2.集中培训。政府每年组织1—2次培训班,对政府人民调解员和成员单位联络员进行培训。

3.其他形式。通过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观摩庭审、模拟调解庭、开展大调解工作台账评比活动等形式,强

化能力训练,增强学习效果,提高调解员参与调解业务技能竞赛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培训要求

培训的重点是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责任心、主动性和甘于奉献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矛盾纠纷的技能和技巧。各村、社区调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抓经验总结和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人民调解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的地位、优势和作用,宣传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醴陵市船湾镇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7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培训

2016年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集中教育活动的整体安排,结合今年来我村司法行政工作现状,今天我主要讲人民调解法方面的内容。

一、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2016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共6张35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1、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一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产生、主要任务及人民调解的原则。设立产生:

《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到9人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名。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要任务:

(1)调节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主要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受理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的,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不予受理范围: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有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7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风,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5)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及时调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民间纠纷的调解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前的准备(1)选定调节主持人;(2)调查核实情况;(3)拟定调解方案:主要包括: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解决具体纠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

调解步骤:(1)告知权利义务;(2)双方当事人陈述;(3)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

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1月内调结。

6、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协议达成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征得双方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协议内容。(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异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2016年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1、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与法院(行政)调解的区别

⑴性质不同

⑵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⑶调解权利来源与性质不同

⑷调解范围不同

⑸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自愿原则

⑵合理合法的原则

⑶不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

⑴民间纠纷受理

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

B、民间纠纷受理原则

C、受理

D、纠纷审查

E、纠纷登记

⑵调解主要步骤

A、告知权利义务

B、双方当事人陈述

C、进行调解

D、达成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协议

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⑵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A、主持调解的必须是调委会

B、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C、调解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

D、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⑶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⑷人民调解协议内容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形式合法

⑸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司法部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⑹合法人民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

B、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C、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D、履行的地点、时间、期限等

E、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人民调委会加盖印章

⑺人民调解协议履行

A、自觉履行

B、说服教育履行

C、回访

⑻不履行协议后果

A、向人民法院起诉

B、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特点:群众性 自治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

⑵共同调解

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

⑸成年公民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的预防

1、预测

2、预防: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

3、防止纠纷激化

⑴抓苗头

⑵抓重点

⑶抓调解

⑷抓治本,强化法制意识

4、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5、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掌握民间纠纷以下规律:

⑴民间纠纷发生规律

⑵民间纠纷发展规律

⑶民间纠纷变化规律

6、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7、根据以上民间纠纷的特点应从以下四点进行预测:

⑴季节性预测

⑵社会性预测

⑶不同类型预测

⑷不同主体预测

8、民间纠纷调解要本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举例阐述。

(六)与民间纠纷调解相关法律知识(打印发给大家)

1、《宪法》知识

2、《民法通则》知识

3、《物权法》知识

4、行政法律知识

5、《婚姻法》、《继承法》知识

6、《合同法》知识

7、《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第三篇:人民调解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培训(自用)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平时所说的调解,就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由人民调解员来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员起到化解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要把产生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之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只要是社会在发展,或多或少矛盾纠纷都会产生,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地方一个村寨,如果纠纷少,这个地方就相对和谐,如果矛盾纠纷多,人家就说这个地方乱,人民调解员的其中一个职责,就是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有的矛盾纠纷可以避免,就尽量不要让它发生,保持营造好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平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非公组织之间的纠纷,比如说个人与合作社之间也是民间纠纷。村级调解委员会不涉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这个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范畴,不是民事。

民间纠纷大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家庭内部矛盾)、生产经营类纠纷(承包田地纠纷、山林地纠纷等)、财产类纠纷(涉及金钱的)、侵权类纠纷(如交通事故)等。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涉外诉讼,就是不涉及诉讼,不用把矛盾纠纷拿到法院上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五)侮辱当事人。

(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如果对调解过程或者结果不满意,一方当事人随时可以终止调解,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调解员违背以上原则,不但使得调解无效,还会触碰相应的法律,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现在区司法局的补助标准是,每个案子由区财政补助50元,需要制作案件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三、人民调解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指定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才能调解。双方自愿贯穿调解过程呢始终,不但调解需双方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的前提也是双方自愿。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就算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员也应当记录下协议内容。我们建议还是双方签字按手印,这样双方才不会耍赖。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就相当于两个人签订一个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诉讼的对象不是协议,是原先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培训计划2008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培训计划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按计划,决定对我镇村级进行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学习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有关文件,提高人民调解员政策水平,即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

2、结合司本法制宣传工作计划,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同时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证调解员的道德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有关的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二、培训方式:

以授课培训为主,以会代训,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保证每个调解员都得到学习提高。

三、培训对象:

各村的民调委员会主任、民调员是这次培训的对象。

四、时间安排:

2008年9月的每个星期二上午为培训学习时间。

本次培训由镇民调委员会组织筹备,2008年12月中旬进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8月18日

第五篇:2011年人民调解计划

江南小镇社区

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2011年,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将围绕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思路,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努力化解一切民间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本社区的稳定,现将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如下:

1、时刻把握时事动态。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定期地组织全体居民学习各种政策、法律,掌握最新的时政动态,为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到理论上的依据。

2、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着眼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把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好“三排查”:即落实社区每周的定期排查;落实特殊时期以及重大节假日其间的重点排查;落实对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查。在做好正常排查调处工作的同时,特别要组织好:金融危机影响、上海世博会等重大事件的集中专项排查活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报告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上报调解报表。

4、做好接待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面向普通百姓的基层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窗口,人民调解员要以热情的态度和积极的方式,为当事人解答疑惑或帮助解决所反映的矛盾纠纷,耐心地听取当事人来访的意图,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做好接待记录,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离去。

5、依法调解。在调解工作中,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先法律咨询和科学分析,注意实施之前的整个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6、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调解工作是人的思想工作,也是人对法律的认知工作,调解员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向当事人各方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借助调解中的实际案子开展切身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当事人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从调处过程中学习和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7、明确目标。接待率达100%、调解范围内的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没有因调解不当造成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

8、巩固社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要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大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提升星级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层次,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评价考核体系,各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继续加强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的力度,总结典型经验;探索环保、劳动用工、交通事故等专业调委会的组建,最大限度发挥调解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们要根据社会转轨变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思想和工作、生活的变化,随时调整我们的工作思路,除了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外,还要紧紧抓住法治这根主线,始终坚持将各项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江南小镇社区

2011年2月23日

2010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定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