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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5篇材料]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2-30158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15:20: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 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工信息价发布使用规定通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委市场处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

第二篇: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烟建工程[2010]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18号)精神,现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计算,将我市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建设各方不得随意调整。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8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4-50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指导价为42-46元/综合工日。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5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工日单价按47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按44元/综合工日执行。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人工工日单价不应低于所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前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其人工工日单价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综合工日单价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9月7日印发

需拿红头文件或者复印件进行核查

第三篇:关于开展扬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价发布品种及价格水平调研的通知

关于开展扬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价发布品种及价格水平调研的通知

信息来自: 发布时间: 2012-02-1

4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12〕7号

关于开展扬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价

发布品种及价格水平调研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信息服务作为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影响建设各方的工程计价和造价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形象。目前我市虽已建立了信息平台,加强了信息采集、发布队伍建设,建设各方对信息质量持基本肯定态度,但信息发布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规范造价信息测报、发布工作,近期我站将开展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价发布品种及价格水平调研工作。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1、目前经常使用的材料,而指导价中没有的品种、规格型号;

2、指导价中不常用需删减的材料品种;

3、信息价中需要增加的品种;

4、指导价、信息价材料品种、规格、价格中有误的地方;

5、指导价、信息价在实际成交价基础上所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及合理价差;

6、对指导价、信息价使用过程中的建议;

7、按《2012年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工作要点》,今年将发布《装饰工程材料价格专刊》和《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专刊》,目前需要在专刊上发布哪些材料。

本次调研我站将采用书面调研和座谈调研的方式。以上调研内容请本市造价咨询单位通过市办公系统,其他单位以书面形式于2月22日前报送至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管理二室,联系人:茅剑、陈萍,电话(传真):87965011,座谈会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四篇: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定

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

乌建发[2013]41号

乌鲁木齐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定额人工费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12〕1号)等相关政策精神,市建委组织调查测算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2012年第四季度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是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按约定执行。

二、本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适用于2012年第四季度期间在建的定额计价工程。

三、如合同约定执行人工费单价下限的,分别在新建造〔2012〕1号文件的基础上,参考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调增5.99元/定额工日;

安装工程调增6.25元/定额工日;

装饰装修工程调增7.17元/定额工日;

抗震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四、执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定额(不含安装定额)的工程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37.73元/定额工日;执行市政安装定额及房屋修缮安装定额的工程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38.57元/定额工日。

五、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是对定额人工单价找差,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已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六、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吕玉山 叶灵

联系电话:4630797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第五篇:201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8 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鸿铭

2014年2月18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审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

(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还应当在工程两端和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规范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因施工导致突发性停水、停电、停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对人员进出场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收储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挡应当采用砌体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当粉刷,并设置压顶;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围挡顶部应当采取亮灯措施;围挡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除收储土地整理工程外,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

入场前施工现场已有围挡,施工单位未拆除重新设置的,视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围挡。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

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应当设置砌体或者钢板成型的泥浆沉淀池。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

禁止在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

第十八条 除线路管道工程、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完整、清洁。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

建筑材料易产生扬尘的,应当进行喷淋、遮盖处理。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材料加工产生扬尘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材料处理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土方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扫、喷淋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裸露场地应当保持湿化。

收储土地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在建筑物内部洒水或者设置盛水袋,并在起爆前后实施喷淋作业。

建(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层以下建筑外围设置防尘网(布)。收储土地平整后应当采取临时绿化、固化、覆盖防尘网(布)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天气预报风速五级以上或者发布大气重污染二级预警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喷淋、覆盖等降尘措施;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还应当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不具备设置沉淀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派专人在冲洗后清扫废水。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应当停止渣土运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需处置工程渣土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处置手续,渣土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废浆、淤泥应当使用密闭式车船运输。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行政许可手续,并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应当设置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方式,不得倾倒或者抛掷金属管材、模板等材料。

建设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按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烟煤、木竹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品的,应当对使用的时间、范围、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在使用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内。办公、生活用房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8人,不得采用通铺且床铺不得超过两层。职工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夏季应当在职工宿舍安装空调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杀灭病媒生物的器具,定期投放药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堂应当距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保障饮用水供应。施工现场设置吸烟区的,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房屋建筑内应当每两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指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牌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设置临时通道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置门卫值班室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硬化处理、设置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泥浆沉淀池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废弃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脚手架、安全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使用污染严重的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办公、生活用房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食堂或者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设置吸烟区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厕所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监理职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建设、城市绿化、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萧山区、余杭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发布,并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62号令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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