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华晨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2-108609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31 17:29: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华晨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质量保证协议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的质量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的发生,建立质量保证体制,以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使甲、乙双方企业得到发展。为此,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作为合同零部件的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第一条:质量保证

1.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TS16949:202_质量保证体系及ISO14000、QHSMS18000一体化管理体系,为甲方提供产品的生产现场应被质量体系覆盖,通过第三方体系认证,并要保证产品是可信赖的。

1.2乙方应根据本章第二条制造出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产品;根据本章第五条,乙方要按照甲方确认的检查标准书进行自主检查后,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

1.3乙方应按时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审工作,并提交有关资料。

1.4质量体系认证要求:

1.4.1如乙方为202_年1月1日前加入甲方配套体系的供应商,且尚未通过ISO/TS16949:202_质量体系认证,则乙方应于202_年12月31日前通过ISO/TS16949:202_质量体系认证;否则本合同于202_年12月31日自行终止。

1.4.2如乙方为202_年1月1日后新加入甲方配套体系的供应商,则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前即通过ISO/TS16949:202_质量体系认证,并将相关认证文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5乙方在生产的开始和加速期间,应实施早期生产遏制,即制定一个加严要求的试生产控制计划和一份重点加强的有关分供方的生产控制计划,以保证生产初期发运的零件满足甲方的期望,早期生产遏制持续期应不小于5个月。并且在实施前,应得到甲方确认。

1.6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都需经甲方重新评审认可。

1.6.1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发生变化。

1.6.2异地生产。

1.6.3工艺、工装、模具、关键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

1.6.4材料变化。

1.6.5工装在停止批量生产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重新投入生产。

1.6.6重要分供方发生变更。

1.6.7因质量问题停止供货后办理恢复供货时。

第二条:质量规格

2.1甲方根据技术协议,通过图纸、技术标准或购买样件等方式,向乙方说明产品的质量规格。乙方应严格按质量规格进行工作。

2.2对于甲方提出的质量规格有异议时,或者希望变更时,乙方要马上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协商。

第三条:质量规格书

3.1主要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合同零部件,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质量检查项目和责任分担,要另外提出质量规格书,乙方按照它生产产品。

第四条:质量保证责任者

4.1乙方要在与合同零部件有关的各事业部门选出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并将名单报给甲方。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责任者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更新名单。

第五条:检查标准书

5.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产品标准及制定的检验指导书提供给甲方。

5.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要制定出产品的工序质量保证项目一览表及其他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由甲方确认。

第六条:包装

6.1甲乙双方以防止锈蚀、尘埃、磕碰、保持质量为目的,协商指定产品出厂包装样式,并且必须附乙方自检报告及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印有产品名称、图号、数量、检验员印章等。

第七条:热处理工序

7.1合同零部件如有热处理加工工序时,乙方必须事先向甲方报告,要采取甲方认可的热处理工厂。

第八条:保证安全或涉及国家法规的零件

8.1涉及安全的合同零部件,乙方要认真实施国家及甲方涉及到安全件所要求的事项。

8.2涉及国家法规的合同零部件,乙方要认真实施并确保通过国家及甲方所要求的法规和事项。

第九条:产品检验

9.1用于合同零部件产品检验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保证量值的准确。

9.2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一套与乙方相同的安装定位尺寸的总成专用检具,供甲方在到货中抽检,并验证其质量。

9.3乙方提交合同零部件时必须提供自检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提供合同零部件产品的性能实验报告(必要时由第三方进行测试),强检项目由六大检验中心或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9.4甲方将按GB2828-87中正常一次抽样检验,对A类特性判定数为AC=0,对AC>0的批次,甲方有权拒收。AQL值由双方协商确定(指B、C类标准)。

9.5对于不合格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改进通知1周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甲方确认其可行性,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应提前2周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把甲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将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9.6如甲、乙双方合同零部件品质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

9.7乙方在接受甲方对其产品抽样试验时,所抽样件免费提供甲方,如所抽验产品不合格,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质量索赔

10.1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目的10.1.1维护甲方的产品在市场和用户中的信誉及形象, 明确乙方因合同零部件品质不良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0.1.2提高乙方供货质量,加强质量意识。

10.2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10.3质量的判定

10.3.1合同零部件品质判定的依据是甲乙双方认可的产品图纸、样品、检验规范等相关技术资料。10.3.2用于质量判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保证量值的准确。

10.3.3甲乙双方对合同零部件质量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测的结果为准。

10.4索赔范围

10.4.1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工厂选件、换件、翻库、误工、误产、海外出口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4.2在甲方日常的质量检验抽查中(包括入厂检验、audit抽查、道路试验等)发现的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不合格。

10.4.3在国家、行业或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中等被查出的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不合格。

10.5索赔程序

10.5.1如发现不合格配套件,需严格执行甲方《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由甲方相关部门办理《不合格品偏差使用审批单》转交至甲方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后,由甲方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在此单栏中签字确认。

10.5.2甲方供应商管理处依据《质量索赔信息单》填写《质量赔偿通知单》,由甲方财务部门核算后,通知乙方。

10.5.3如乙方对索赔情况有分歧时,需在接到《质量赔偿通知单》后15日内做出回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任何回复,甲方视为乙方认可,从下一次供货中扣除上次发生的不合格件的数量.10.5.4经双方对所发生的索赔金额签字确认后,甲方财务部门将直接从合同零部件货款中扣除索赔款。

10.6索赔费用计算

10.6.1在甲方工厂内发生的不合格回用的赔偿

10.6.1.1由甲方的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办理不合格回用申请,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要求,第一次办理回用按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的10%进行索赔。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按1000元计算。甲方财务部门凭乙方确认签字盖章的赔偿通知单开据索赔发票,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并由甲方供应商管理处和供应商质量管理处立项通知乙方限期整改。

10.6.1.2 6个月内第二次办理回用按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的15%进行索赔,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

10.6.2乙方用于甲方生产的合同零部件质量不合格的赔偿

10.6.2.1造成甲方生产停线

对于乙方独家供货,如配套件出现问题,影响质量和生产的供应商,对乙方总经理进行质量通报,造成停线或车辆滞留的,按照停线人民币202_元/分钟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少于人民币10000元按10000元执行。

10.6.2.2造成下线车更换不合格件及重复拆装发生费用的赔偿

索赔金额=不合格件价格×数量+返修工人数×工时×20元/小时+检测费+拆装过程相关损坏件价值,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

10.6.2.3凡被停供的乙方,按最后一批次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10%进行索赔。

10.6.3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要求进行认证乙方私自更改原材料、材料规格、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商、私自国产化的,一经发现自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起1年以内不推荐开发新产品。如因此造成质量问题和影响生产的追究乙方5万元/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0.6.4对于抽检材质性能等不合格的从上次合格批次后开始索赔,可以回用的按回用索赔,不可以回用的索赔全部货款或由乙方承担全部返修费用。

10.7不合格件的处置

10.7.1甲方检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件,经确认不能修复使用,若使用会造成严重后果,则实施不合格件就地销毁。经确认可以在现场修复使用的,可以由乙方负责修复,经甲方检验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如不能在现场修复的,原则上不得返回乙方,除不超过5件样品可以返回乙方做实验研究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参加)。

10.7.2甲方对入厂检验及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退回乙方后,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故意将不合格件再次送到甲方时,一经确认则实施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参加)。同时,该批件如果其它件合格,全部按第二次回用处理。发现一次,在对乙方评级时下调一级,二次出现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10.7.3乙方对甲方索赔通知未在规定日期提出疑义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认可,同时将不合格件就地报废处理;乙方对索赔无疑义,但要求运回不合格件样品进行实验的,必须在15天内运回,否则每超过一天,按照不合格件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收取保管费,占地面积的核实由甲方物流部门出具相应的手续。

10.7.4关于标准件质量问题索赔

10.7.4.1入厂检验不合格的批次标准件,就地报废,不得返厂,由此造成的生产线停线,按10.6.2.1条款进行索赔.10.7.4.2对于入厂检验(抽检)合格或免检的标准件,经甲方质量保证部和乙方共同确认以下情况者:A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1%,B类、C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2%时,该批件按不合格处理,不准退货,不付货款,重复出现,加倍索赔,由此造成的甲方停线,按10.6.2.1条款进行索赔.。

10.8原辅材料发生不合格的索赔

10.8.1原辅材料指钢板、油漆、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制冷液、动力转向油、各种车用胶、洗涤剂等。

10.8.2生产中发生不合格的索赔

索赔金额=发生批量×2×采购单位价+停线工时×生产线工人数×20元/小时+调整设备工时×设备重新调整工人数×20元/小时+相关件损坏价值

10.9乙方需完成甲方制定年度入厂(零公里)PPM指标以及售后反馈的千台返修率指标,对每种件都要有指标和下降方案。

10.9.1 对于入厂检验及生产现场发生的不合格件均纳入PPM考核范围(可回用件不再在范围内)。10.9.1.1对于在控制指标内,但未装车使用的,按换件处理,不再索赔。对于已装车的合同零部件,按换件处理另加换件工时和相关件损坏费用,造成停线按停线处理。

10.9.1.2对于超出控制指标20%以内,但未装车使用的,除更换为合格件外,另索赔缺陷件货款;已装车的除换件外,另索赔缺陷件货款;对于造成停线的按停线索赔的2倍处理。对于超出控制指标20%以上的,将按超出20%以内的索赔额的5倍处理。

10.9.1.3对于重复发生的按相应指标范围的2倍进行索赔。

10.9.1.4对于乙方月PPM质量指标实行考核,乙方月PPM质量指标超标一次,责令其整改并对乙方进行质量通报和追究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连续超标两次,甲方有权调低乙方供货比例或开发第二家供应商,直至解除合同。

10.10乙方所供零部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供货,如供货的配套件出现问题,影响质量和生产的,对乙方该产品停止供货3个月。3个月之后经过甲方相关部门整改验证,现场审核,试装等流程才能进行恢复供货。如未能整改成功,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11对乙方售后备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错发漏发售后备件的,由甲方供应商质量管理处追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人民币5000—10000元/次,并由乙方承担往来运费及相关费用。

10.12对由于乙方配套件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影响,进行优化和召回的,自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起2年以内不推荐乙方新产品开发。

10.13对于影响AUDIT质量指标的乙方,每个月追究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影响AUIDT,则甲方一次追究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万元,并将乙方产品停货整改。

10.14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过程审核,在过程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项目每项按照人民币3000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不合格项目每项按照人民币1000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所有的不合格项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整改后需要提交甲方整改报告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不符合项目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利停止乙方相应产品的供货资格,直至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15在甲方认定出现质量问题时,以甲方的质量认定作为评价质量问题的标准,如乙方需要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价机构或单位的资质要得到甲方的认可,在第三方评价未得出明确结论前,按照甲方的认定结果执行。得出结论后双方进行商榷。

10.16海外出口车由于乙方配套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整车退回、配套件返厂、配套件更换、配套件维修、配套件发运、问题件返回、问题件实验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致使甲方订单延误、订单撤销、被合同方索赔、信誉损失等由甲方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向乙方索赔。

10.17凡是乙方受到以上处罚、通报等惩罚措施的,乙方将不得参与甲方优秀供应商、优秀质量供应商等先进评比。

甲方:盖章)乙方: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篇:质量保证协议202_

质量保证协议书HX/QD-8-01-03

甲方(购货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为了加强医药商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以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义务:

1、乙方为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GMP/GSP/ISO 9001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相关印章和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以及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同时提供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法人代表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提供的医药商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 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和其他质量要求,并提供所供品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

② 医药商品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③ 医药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合格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还应符合货物运输要求。对有温度要求的医药商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以保证医药商品质量。

④ 医药商品的生产日期按照《医药商品购进协议书》执行;

⑤ 乙方经营的进口药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3、乙方应按医药商品的质量特性和包装标识运输。对医药商品到达购货单位前的质量负责。

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发票上应列明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其上应有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医药商品质量信息。

6、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以证明自身的法定资格,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甲方对乙方的医药商品验收合格后,货款按商定期限和汇款方式支付。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医药商品如质量和相关文件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或暂时代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处理后续工作。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对所提供的医药商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本协议未尽事宜,在不违反协议原则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若有争议或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协议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合同购销、电话购销等方式的购销活动。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质量保证协议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非药品)

甲方:

乙方:江西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为确保商品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应为合法企业,并互相提供合法的生产(或经营)的证照存档备查(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甲方的产品首次供应乙方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产品生产的合法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食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还要提供保健食品批件;消毒剂、消毒用品必须提供相应的消字号批文;日用化妆品必须提供妆字号批文)、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报告、样品标签和说明书等供乙方审核、审批后方可发货。

四、甲方提供的产品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批次应有检测报告,进口产品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如为设备类医疗器械,甲方应负责其安装及提供技术培训,对产品出现的故障或质量问题,甲方应无偿提供维修服务。

六、商品在运输途中的破损、污染和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非人为的破损,产品无批号、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有效期、或产品在保质期内发生变质等异常情况,甲方应无条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退货费用、顾客投诉的赔偿费用、交通费用及手续费用等。

七、因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劣商品,而使乙方遭顾客投诉或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名誉等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因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或其它非法成分,或存在功效、适应症等夸大宣传内容或隐含夸大宣传内容,或内外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标示不一致、有篡改痕迹,而被顾客投诉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甲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接受乙方贰仟元的罚款。

八、乙方应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防止甲方产品因储存不当而发生变质。

九、如果引起法律纠纷,其诉讼的管辖权必须归乙方所在地法院。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中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至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质量保证协议

XXX医药设备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协议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确保经营商品的质量,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商品,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双方签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首次采购商品时,应提供医院加盖企业红章相关资料给乙方备案;

二、乙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给甲方审核备案:

⑴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销售特殊品种还应提供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

⑵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人、授权人身份证号码、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人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及销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国产诊断试剂应提供加盖原印章的药品注册批件、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批件; ⑷进口试剂提供加盖原印章品种的《进口注册证》或《进口批件》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该品种批号的《进口检验报告书》,特殊人体诊断还应提供《进口准许证》;

⑸若首次提供资料有变更,乙方应及时提供补充变更的相关文件。

三、乙方提供的每批商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和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进口应按照《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商品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

五、乙方货到后,甲方依据有关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对有问题的品种,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妥善解决。

六、甲方应具备储存、保管乙方所供试剂的场所、人员及条件,因甲方保管、养护不当而导致药品质量发生问题的,由甲方负责。

七、除因乙方直接过错原因造成甲方产品近期、过期、积压、退货等,乙方应承担责任,其他任何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如双方对质量产生争议,以具有资质的法定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结果为准。

九、确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十、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如与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悖,则以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为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乙方所在地都匀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202_年11月5日签字日期:202_年11月5日

第五篇:质量保证协议(修订) 范文

质量保证协议

供方:

需方:深圳市力辉电机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第一条】 总则

1.供需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方与供方要共同遵守,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第二条】 供方质量责任

1. 产品质量要求

(1)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部分或全部要求:

a.双方签订的检验标准(具体检验标准根据供方提供的产品另行规定)b.需方提供的技术标准

c.需方提供的图纸

d.其他补充要求,其中包括符合RoHS(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要求.如供方仅属于代理公司,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需按国家或原厂家的技术标准执行。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为依据。

(2)供方应对出厂或代理的产品进行全程把关,每批产品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用打√的方法选取)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测报告(包括符合RoHS检测报告、UL认证报告)(√)有关检验原始记录

(3)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岐义时,解释权在需方质量检验部门。

2. 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等技术类更改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参

共6页第1页

数、使用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

(2)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如更换或新增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只要需方认为是重要更改,供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对原材料应该进行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

理。必要时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对提供需方的物料进行标识。供方需要增加、更换分供方或委外加工时,必须先书面向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分供方资料,经需方同意(必要时进行重新送样确认)后方可配套送货。如供方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需方有权提出进入第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供方应予积极协助。如果第三方制造的产品无法达到需方技术要求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停止外委加工。

(4)供方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RoHS管控体系,承担因提供不符合RoHS

要求的物料而引致的需方蒙受的全部损失。

(5)供方应按需方《供应商质量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及产品质

量。

3. 供方在需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供方提供的批量均为已在需方质量管理部门封过样的物料,批量供货在需

方生产检验过程中,批次合格率应满足3个月内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5%;送检批数>10批的,合格率>98%。如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并经双方确认属供方质量责任的不合格品时,需方有权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并采取以下经济措施:

a.对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电话、传真、邮件)

后48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用补足合格品物料。如因整批不合格退回,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供方应按每天不低于该批货物货款总金额的3%交纳品质违约金,承担需方停工工时损失费(按RMB50元/小时/人)及客户追索赔偿费用。如需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此批作为让步接收使用时,可

通知供方将此批按降级处理,并扣除供方该批货款的1%~5%。

b.被判为整批不合格的物料,需方根据生产和市场的时间需求,必须及时投

产而需要全数检验挑选,需方除将此批中的不合格品退回供方外,还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检验费。供方应及时按需方要求补足合格品物料,供方不能及时再次提供合格品,按上述a条款处理。

c.如供方提供物料质量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协议规定的批次合格质量水平或

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无任何充分理由二次以上拖延供货,除执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外,需方有权减少供方的供货份额或终止合同,并取消供货资格。

d.如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的产成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

按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收取相应的质量处理费用。造成重大事故,按国家质量法规处理。

(2)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

该积极组织整改,并在需方要求的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因供方对需方反馈的质量信息没有按要求答复或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罚100元。

(3)质量损失赔偿费用标准

a.检验费(Ff):需方对整批中不合格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抽样检

验的而采取全数检验的方式): Ff=整批全数检验工时×30元/小时/人;对相同货物同一质量问题再次出现全数检验的,Ff=整批全数检验工时×40元/小时/人;第三次以上的Ff=整批数全检工时×50元/小时/人。b.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半成品、成品内,由于供方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半成品、成品部分报废或全部报废,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的直接损失。

c.需方已将供方的产品安装于需方的成品内,并已交运至需方的客户处使

用,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换货、返工,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所有运费、返工费);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需方的成品批量退货严重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

(4)质量赔偿的申诉

需方通过采购部门将赔偿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后,如有异议,供方可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质量管理部申诉或7日内前来需方公司确认,否则视同默认。

需方质量管理部收到供方的质量赔偿申诉书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内相关部门

作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并在7日内出具分析结果,同时通过采购部书面通知供方。

如供方仍有异议,可先与需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在双方协商后5日

内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需方质量责任

1.采购文件:需方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及检验标准、图纸、技术更改通知等技术文件,并提供双方检验标准对比对的便利条件。

2.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件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3.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而又未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4.抽查标准:需方按MIL-STD-105E 一般检验水准Ⅱ级进行。

5.对产品的重要检查项按如下方式处理:不良比例≤5000ppm的作允收或全检处理;不良比例大于5000ppm小于3%的作全检处理,发出品质不良投诉报告;不良比例≥3%的作退货处理,发出品质不良投诉报告。

6.处罚: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

7.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第四条】 供方的供货责任

1.对需方订货需求、需求变更及相关信息查询的评估及反馈: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2. 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指定地点一般为公司生产所在地,如供方不能直接送至需方所在地点而额外发生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遇特殊情

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同意。如无故拖延交期造成需方停工,需方应按不低于不合格品货款总金额的3%每天交纳货期违约金,承担需方停工工时损失费(按RMB50元/时/人统计)及客户赔偿费。

3. 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的数量供货,随货附带“送货单”。

4. 交货及退换费用:供方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方指定地点;供方负责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的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风险。但供方可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由供方承担。

5. 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按需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标示,做到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

6. 备品或备料: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方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生产和储备,以备货物在途损坏、合理损耗、不良品补货、交期延误等急时所需。凡因品质不良或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紧急缺料的,首次应按订购总数的50%准备安全备品;再次发生时,按订购总数的80%准备安全备品,三次以上均按订购总数的100%储备安全备品。

7. 送样:供方必须按需方“送样单”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供方送交的物料样品原则上是免费的,当物料样品金额较大时,经需方同意,可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

8. 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停止供应某物料,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9. 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供方需承担因保密不当致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0.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2个工作日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起10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

【第五条】 需方的责任

1.物料管理及确认: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方应将样品留样封存。

2.变更通知: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3.信息披露:需方不得披露知悉的供方及与供方合作的分供方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供方私自改变产品的设计状态、技术状态、分供方及委托加工方等引发需方质量损失时,由供方承担所有损失,且向需方承担该部分产品货款2倍的违约责任。

2.供方所供物料不合格批退时,如超出规定时间1个月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货款,并代供方作出相应处理,供方无权过问。

3.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前各环节发现零星不合格,由供方无条件负责更换;发生批量问题时,由供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需方过程费用;进货物料在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需方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4.因供方提供虚假资料和检测报告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其他补充条款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签事宜,由双方共同协调解决。

3.当供、需双方认为协议条款需要变更时,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华晨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