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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施协议书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12-105928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3 10:19: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通信设施协议书

××基础设施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更好地服务大众,进一步提高××通信网络质量,与甲方共同营造一流的服务环境,现就××内设置中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含室分、驻地网、WLAN、楼顶美化天线若干个等)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力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设备用电,电压标准为220V,同时提供保护接地。

2、甲方协助乙方建设光纤管道进入机房,为乙方光纤管道进入机房提供通道。

3、甲方保证乙方工作人员、车辆因工程、维护等需要进出场地、场所的自由,在乙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后不得无故阻拦。

二、乙方权力义务:

1、乙方负责通信基础设施的全部设备投资,具有设备的完全产权。

2、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升级、换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乙方的施工方案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不破坏原有结构,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后再

进行施工。

4、乙方设备用电由乙方安装电表套表,用电按实际用电度数(包括路损)单价1.00元计费或乙方按照抄

表数及供电电费发票单价加7%路损支付(即:电费=用电度数×供电电费单价×1.07),甲方收取电费须向乙方提供收据,同时提供供电局收取甲方电费发票的复印件,电费每年12月结算一次。如遇国家电费调整,电费按新资费标准核算,乙方提供数据。

三、为乙方更好地支付相关费用,甲方需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账号:

四、双方需对本合同内容(如电费等)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相关信息。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二篇:通信设施产权归属

一、小区内通信设施的投资主体和通信设施产权归属

依据《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2_]330号)规定(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愿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2_]24号)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上述通信设施(指电话和有线上网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通信设施)应由开发商进行投资建设并计入小区建设项目概算,成本则分摊到业主缴纳的配套费中,等小区建设完毕应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进行移交。依据以上规定,开发商是小区通信设施的投资主体,即谁开发谁投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规定,小区内通信设施属公用设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缴纳的配套费中含有通信设施建设费用,即业主共同出资建设了小区内的通信设施,其产权就应归全体业主这个小区内的“集体”所有。同时,依据信部联规[202_]24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小区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通信设施应由开发商投资,等小区建成交付使用后,多家通信运营商可以使用开发商预留的通信接入端囗平等进驻,公平竞争,消费者可以自愿选择通信运营商接受其服务。事实上,小区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内通信设施并非开发商投资,大多由一家通信运营商投资,并取得通信设施的所有权,形成独家经营的局面。

二、通信运营商投资小区内通信设施的原因

一个小区开发建设时,供水、电、暖、气及通信等公用配套设施建设都同步进行。供水、电、暖、气等公用企业基本上仍为独家经营,这些公用企业因为没有竞争对手,在小区建设时不会在里面进行投资。开发商只有按设计规划要求,自己投资供水、电、暖、气配套设施。在通信市场中通信运营商是多家的,在提供通信服务方面就会存在多家通信运营商竞争的局面。一些通信运营商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而进行“圈地”,用合同等形式和开发商约定在小区内独家进行通信设施投

资,并取得通信设施所有权。而开发商为了减少开发成本,更会乐意让通信运营商进行投资。等小区建成并移交使用后,因通信设施所有权属某通信运营商所有,该通信运营商不会让其他的通信运营商利用其建成的通信设施的端囗进驻小区开展经营,以其在小区内独家通信经营权来获取最大利润。其他的通信运营商面对人家的“势力范围”只能是望而却步,而消费者更是无法选择,只得接受一家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服务。

三、对通信运营商和开发商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罚依据

通信运营商为争取交易机会,以投资为手段,投资本不应该属于自己投资范围的小区内通信设施,以达到在小区内独家经营通信业务之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从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来看,商业贿赂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其个人,通信运营商和开发商都是取得营业执照,参与市场交易的单位。主观方面是为了通过收买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内投资,目的就是进行通信业务经营;客体方面表现为通信运营商通过投资通信设施,取得小区内独家通信经营权利,排挤了其他通信运营商,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行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客观方面即具体行为表现为通信运营商采用投资手段买通开发商。根据以上分析,通信运营商和开发商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所指违法行为,通信运营商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开发商则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调查取证中应收集的基本证据

一是通信运营商和开发商双方签订的通信投资协议等合同。可证明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内进行投资,以及投资通信设施的范围,取得的独家通信经营权利。其中,有些协议中使用类似“独家”字眼,明确规定开发商只允许投资的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内进行通信业务经营。有些为避开不公平竞争的嫌疑,不在条款中进行类似的约定,但是协议中约定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内进行投资并取得通信设施的所有权也表明了其“独家”的性质。检查时如发现有些协议中约定的投资行为完毕,且投资完毕时间已超过两年,则看其双方的协议中约定的“独家”经营权的时间。如果“独家”经营权约定的时间在查处的时间内,则应该认定仍在追责的时效内。因为双方的行为仍为不公平竞争。

二是开发商开发小区成本明细账。可证明开发商在开发小区时,未在通信设施中进行投资。

三是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内进行通信设施建设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单位(通信运营商一般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投资通信设施购入设备原材料财务证明,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财务证明,通信设施工程入固定

资产账证明。可证明通信运营商是是投资主体,以及投资的数额,已入固定资产账可证明产权归属通信运营商所有。

四是施工单位在小区内从事通信设施建设的证据。主要为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技术性文件以及拔入工程款的凭证。可证明施工单位为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内进行施工,且由通信运营商将工程款拔给施工单位,而非由开发商拔付。

五是在小区通信业务开通时,可由投资的通信运营商、开发商和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证明其他通信运营商没有进驻小区经营。必要时,也可以到当地别的通信运营商取得没有进驻和无法进驻的证明。同时,还要对各个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串联”互相印证以形成证据链。以上证据只为基本的,具体到个案,如果通信设施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开发商再以租赁的形式,采取和通信运营商签订收取租赁费的“排他性”协议方式,或者通信运营商在小区内进行部分投资以控制小区内的通信经营权等要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以便取得有关证据。

五、综合治理,确保通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小区建筑市场中涉及通信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比较普遍,该行为阻碍了通信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干扰了通信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阻碍了通信技术的进步和通信服务质量的提高,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采取以下方法综合治理,确保通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对商业贿赂行贿和受贿双方都要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将处理过程作为一个普法的好机会,教育双方应该依法经营,坚持公认的商业道德。二是可以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由纪委、监察、建设、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商共同参加的座谈会,达成共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三是促成通信运营商之间签订协议,承诺在小区建设中不进行投资,在已建成小内平等进驻、公平竞争,给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四是对由通信运营商投资的通信设施,可以由开发商进行购买、业主进行诉讼或其他方式确认业主对其所有权,对外平等租赁,各通信运营商合法进驻、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业主的合法收益权。

第三篇:通信合作协议书

通信合作协议书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商业秘密

通信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

负 责 人:

地 址:

电 话:

乙方:

负 责 人:

地 址:

电 话:

职 务: 邮政编码: 传 真: 职 务: 传 真:

商业秘密

鉴于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投资建设甲方世纪春天·千禧园项目内的通信设备、网络布线及后期通信业务的开展与网络维护,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的协议:

第一条 协议的范围、内容及时间

1.1 合作范围:甲方投资建设位于 全部建筑。暂定该项目名称(以下简该项目)。

合作内容:乙方为甲方该项目合作范围内所有通信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唯一合作方。乙方负责合同期内该设施的运营维护,负责通信运营商的业务接入,为甲方业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保障甲方业主通信网络的正常使用。

1.3 合作时间: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顺延。

第二条 双方投资网络建设内容

2.1 甲方免费提供通信分线设备及楼层交换设备的安装位置。

2.2 甲方免费提供能够满足该项目通信设备需求的通信机房,机房需求见第五条。2.3 乙方负责该项目通信网络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负责该合作项目通信机房到用户端的投资及通信网络建设,包括:投资该项目内机房到楼层设备间的光缆、电缆及相关通信设备,室内语音、数据综合布线系统,语音、数据面板及模块等。

2.4 乙方负责该项目投入使用后的通信网络的运营维护,详细内容在第六条中阐述。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

3.1甲方为乙方提供该项目各类相关图纸,在网络工程建设完工后,乙方具有保留上述图纸的权利,以便通信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

3.2 甲方配合乙方对该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为该项目的日常维护和设备安装(其中包括穿放光电缆、设备安装扩容、日常维护测试等)提供便利条件(如机房钥匙、各类通行证等)。

3.3甲方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同项目区域内进行通信信息网络投资建设方面的合作。

3.4甲方在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加入“为保证小区通信畅通,本项目内通信设施由内蒙古金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其作为产权的唯一主体同时负责多家运营商的接入、运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对与本协议中甲方与内蒙古金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予以认可,不持异议,并积极配合内蒙古金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内的通信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商业秘密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

4.1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完成合作项目内通信投资建设,乙方有权获得通信网络运营的相应收益。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投资建设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现场管理制度。

4.3 乙方负责该项目内通信网络设施的维护,保障甲方该项目内业主的网络通讯畅通。

4.4 乙方负责该项目中多家通信运营商的业务接入,负责该项目长期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营与使用。

4.5 乙方负责该协调项目中运营商手机信号放大覆盖的施工事宜。

4.6如遇故障或服务等原因乙方不能满足业主正常通信要求,当小区20%业主要求更换服务商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条 通信机房的提供

5.1 甲方在该项目区域内地下室位置向乙方提供能够满足业主通信需求及设备增容的通信机房,在政府土地出让年限内免费(包括免缴管理费)使用。

5.2 由甲方负责设置单独电表,乙方按供电部门的标准(非普工业标准),直接对供电部门支付通信机房安装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电费。

5.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通信机房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满足技术及使用要求。5.4 机房消防设备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5.5 甲方为乙方工作人员出入提供方便。

第六条 通信网络运营维护

6.1 乙方对该项目内所建通信网络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负责在合同期内的维护与维修,以确保该项目内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6.2 乙方负责与多家运营商协调,提高网络运营的管理、优化效率,为该项目内业主提供更加完善的网络服务。

6.3 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乙方在甲方场地内所属通信设备、网络的安全及完整;防止通信线路的人为破坏,在发生破坏时,甲方协助乙方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七条 所有权归属

7.1 为保护乙方投资,甲方承诺由乙方独家负责本合作项目范围内所有通信系统(包

商业秘密

括:通信综合业务)的接入以及通信业务的运营、维护。

7.2 甲方投资建设的管道、桥架等和通信相关的设施在通信接入、使用上只允许乙方使用。

7.3为保障乙方投资收益,上述范围内乙方投资的通信设施、设备等全部资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并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甲方及其他方使用乙方投资建设的通信设施、设备,须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征得乙方同意,此权利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承担该项目通信总投资20%的违约金之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9.2本合同履约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

1、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2、由于发生甲、乙、双方所不能控制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0.2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本合同履行时,都有通知对方并尽力减少损失的责任与义务。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及损失。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无论事前书面通知与否,本协议签署方均不得向合同方以外任何组织、机构、个人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 上述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存在。

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商定并签署,所有有关本协议条款、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在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条件下,由对应方授权代表签订,上述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通信工程施工协议书

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工程施工的事宜,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移动工程 2.工程地点:定西市岷县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协调及工程结算工作。

2.甲方负责监督工程实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实施计划。3.指定工程项目负责人,协助办理工程变更、验收和工程实施的其他事宜。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甲方代表可对正在施工和已施工完的部分进行质量检查。

5.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杆路、光缆占用当地村民土地而产生的赔偿由甲方承担。

6.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第三方。

2.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技术交底,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负责工程材料管理工作,严格按质量要求和材料配比进行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工程材料的剩余,剩余部分须在工程结束后退回甲方仓库并双方签署工余料签收证明。

4.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其说明组织施工,出现工程变更时,必须由甲方单位确认。

5.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良好为止,甲方不承担返工费用。

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杜绝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妥善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争议。

7.工程竣工未移交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8.乙方须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参与施工的人员名单及资料作备案,在施工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报甲方备案。发生劳资纠纷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9.参加验收,编制结算和竣工文件,配合甲方进行相关验收移交工作。

四、工程工期

1.工程施工日期依照方法工程进度安排。2.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因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5.因甲方材料不能按时就位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6.乙方未交工之时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质量保证

1.本工程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的初验、试运行、终验。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现场设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六、安全施工

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和标准。

2.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野蛮施工。

3.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损失和费用。

4.乙方必须严格按要求施工,杜绝亡人事故,否则相应责任自负。5.因甲方提供的木杆,钢绞线在施工过程中断裂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工程验收

1.验收必须按信息产业部颁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进行。2.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工程,乙方需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付款方式及价格

1.施工费价格:新建杆路吊线光缆4800元/公里,旧杆路新建吊线光缆3800元,附挂2500元/公里,布放管道、架空光缆202_元/ 公里,墙壁钉挂2800元/公里,电力杆加挂2500元/公里,安装光交箱90元/个、分纤箱40元/个,成端接续15元/芯。

2.付款程序: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付款程序,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甲方财务部的付款流程。工程款支付以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支付。3.付款方式: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拨付或结算之施工费。

4.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甲方需在15日之内向乙方付清工程尾款,若甲方未如期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下自愿每日承担全额工程款的百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违约,毁约方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各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3.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因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时,乙方所建工程归乙方所有。

十、仲裁条款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工程验收合格并全部付清工程款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盖章)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第五篇:通信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通信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公司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1)安全管理执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特别是生产部门第一负责人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的需要;

(2)隐患整改坚持“三定四不准”(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四不准即能自己解决的不准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给主管,主管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经理,经理能解决的不准推给领导);

(3)管理从严,有章必行、违规必究; 重奖重罚,事故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即不查清楚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

(4)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和生产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督促落实安全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抢险等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经营管理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安全相关法令、法规,根据公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负责公司整体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及检查,对生产安全负管理责任。

(3)各部门、分公司第一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实行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与培训,落实分公司各级负责人安全隐患的整改,配合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等工作,在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分公司工程中心负责人在分管项目过程,明确各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监督检查项目部负责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执行情况,对分管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5)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现场督导、队长对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对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 任。

(6)现场督导和施工队长是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在现场 安全生产检查行使否决权和考核权,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工程开工前,对所有参加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施工安全规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宣传教育;(2)针对工程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重点对安全员、班组长 及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

(3)未经安全教育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新员工未经三级教育不准 上岗。对于变换工种或参与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新设备及技术难度 较大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才准上岗;(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考核管理规则》执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取操作证方能持证上岗;(5)坚持每月不少于两次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 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 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确保自身和他人 安全,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须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名、本职工龄、伤害程度、伤害类别及事故情况按下列规定报告:

(1)若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若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机动车发生特大、重大事故时,我方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地点、肇事 车号、车型、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情况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招标方代表。

5、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通信设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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