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材料使用合同书
建筑材料使用合同书
甲方:(使用方)珲春市加财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大连麦尔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麦尔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珲春加财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宝垒万倍(砂浆王换代产品),甲方用于墙面抹灰和砖体砌筑,乙方确保所提供的材料合格,墙面不掉皮、不脱落、不返碱,如果出现以上质量问题,乙方(材料提供方)赔偿甲方一切材料损失。
甲方:(公章)
乙方:(销售代表签字)
202_年4月26日
第二篇:建筑合同书
合 同 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着建筑工程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霍城县兰干乡五一牧场塔尔吉清真寺。
二、工程地点:霍城县兰干乡五一牧场村。
三、甲方将塔尔吉清真寺建筑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本工程结构体系采用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20平方米,总造价62万元(陆拾贰万元整)。
四、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做到水、路、电三通,并能场地畅通。
五、质量标准要求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凡是质量出现的所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必要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六、安全方面,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一定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到安全第一,文明施工,遵守有关建筑安全规定,如出现伤亡事故,乙方自己负责。
七、开交工日期202_年6月1日开工至202_年10月
15日竣工。
八、付款方式: 工程开工时付5000元(伍仟元)生活费,正负零现浇完,甲方付元(),一层封顶后再付元()。202_年12月底以前付清总造价的80%,剩余20%付元()于202_年5月底全部付清。
九、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不得单方改动,如出现问题双方及时协商解决,不遵守合同按总造价的10%违约金罚款、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年月 日
第三篇:品牌使用合同书
品牌使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性质:本合同属于品牌使用合同。
第二条,合同内容及要求: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平台进行招生,培训,报名。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计划进行招生报名需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用。
(1)乙方最低需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元/每期(一年两期)
(2)如乙方一期招生效果好(招生人数达到100人)乙方费用支出按。
(3)乙方每期招生人数达到500人,封顶向甲方支付元
第四条·甲乙的权利及义务
1·甲乙拥有对本项目的使用权,监督管理的权利等。2·甲应有专人对本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确实需要的有关资料。方便乙方招生培训。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持品牌形象,不得有损害形象相关的事情发生。一经查处,严加处理.2·乙方要对甲方提供的用于招生培训的相关资料保密不
得向他人透漏。
3·乙方负责所有招生培训的相关工作,不得给甲方添任何麻烦,以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培训,考试,领准考证,发证书,报名)
第六条 附加条款
如有下列事情发生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乙方代表全全负责。
1.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做与职业培训考试无关的事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
2. 乙方招生未做到培训等相关事宜的任何纠纷及赔偿。
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服务未做到的。
4. 乙方虚假招生的。
5. 乙方向上一级报名所发生的费用未交清的。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名称使用合同书(范本)
名称使用合同书
甲方(许 可 人): 乙方(被许可人): 鉴于:
1、总公司已经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的签订将极大促进总公司及冠有“总公司”名称的相关公司在福建省龙岩市的发展。
2、甲方已经获得总公司同意在市范围内使用“总公司”名称许可,并授权相关人员在市注册成立乙方。
3、乙方股东会同意向甲方支付“总公司”名称使用费。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总公司”名称使用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公司”名称使用费。
二、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每年(连续12个月合计,下同)应支付的名称使用费相当于乙方该年营业额的1%。
三、乙方承诺每年向甲方支付的名称使用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如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每年支付的名称使用费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则乙方同意按每年人民币20万元向甲方支付名称使用费。
四、乙方应在每年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基本名称使用费人民币20万元;如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计算每年名称使用费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乙方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超出部分的名称使用费。
五、乙方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六、除乙方注销外,即使乙方名称变更,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名称使用权费。
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五篇:墓地使用合同书
合同编号: 陵 [ ] 年 号
墓 位 使 用 合 同 书
协会监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身份证(执照)号码:
XXXXX园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陵塔墓园,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墓位使用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墓位基本情况:
1、甲方园区内所有墓(塔)位式样、规格、材质、墓(塔)区室内外装饰、地面硬化面积、环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建造,乙方可在规划内自由选择经甲方认可的墓塔位产品。
2、乙方在XXXXXX园选定 园 区 排 号墓位作为安葬(放)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位骨灰或 位骨缸]。上述墓位的定制墓型为 型 穴,墓位的墓型规格、建设标准等参照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第二条 费用:
1、销售总价为人民币 元(万 仟 佰 拾 元整),墓位销售价(墓位土地使用、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元、墓塔位前20年长期管理费 元、工本费(安葬证每本 元)。即每年管理费按该产品实时总价的千分之五计价。
2、墓位前20年管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前20年期满后30日内乙方应足额缴交下一个20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时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墓位土地使用及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前20年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条 墓面制作:
1、甲、乙双方就墓面制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后的交付日期等)签订《墓位建设工程单》,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文字内容真实、合法,甲方对乙方墓志铬内容有审核的权利。
2、为保持甲方陵园墓区的统一规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
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随意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
3、甲方应于墓面制作完工后的3日内通知乙方验收,验收以《墓位建设工程单》为标准。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15日内到陵园办理墓面验收手续,逾期视同验收合格。
4、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发放《安葬证》。第四条 墓位的保修与维修:
1、经乙方验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负责保修。墓位基础保修5年,墓石保修3年。保修期内出现的墓位质量问题,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保修内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免除甲方保修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损耗造成的墓位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3、保修期外,墓位发生自然损坏,乙方若需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墓园管理:
1、乙方在陵园内进行安葬(放)、祭祀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及甲方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陵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2、陵园内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
3、鉴于陵园属公共场所,乙方自行置于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装饰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不负管理责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迁移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回原购买发票、《安葬证》原件后方可迁葬;迁葬后原墓位按甲方规定及有关殡葬政策处理,甲方退还剩余管理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迁葬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墓位销售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灭,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对甲方墓园管理质量不满意的,有权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处理;
(1)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2)擅自转让、转变的;
(3)超过3个月不缴纳续期管理费,经甲方通知催告,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后三个月仍未缴纳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的。第七条 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若有对本合同及《墓位建设工程单》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订立补充
协议或进行书面确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对于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无偿予以解 决。因乙方提供内容有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墓(塔)位内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发生遗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费的20倍(每座)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交管理费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乙方放入墓(塔)内的随葬品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甲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墓位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4、乙方入园安葬(放)、祭祀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缴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若在甲方告知10日内未恢复原状的,由甲方予以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已具备购买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已得到其他亲属的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亲属之间有关墓位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乙方亲属之间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或另有)约定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乙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寄送的有关通知在发出15日后,视同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有误造成的送达失误,甲方概不负责,并视同送达。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缴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后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