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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意见(共5篇)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2-79279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1 22:3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9年度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意见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度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 2008年省工商局明确洛阳市局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试点单位,当前省工商局《2009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合同管理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郑州、洛阳、焦作市局先行试点,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洛阳市工商局依照去年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工商文„2008‟108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18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洛阳市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立足工商抓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的工作理念,推动全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展开。

二、成立组织

为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

1顺利开展,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贾玉民为组长,副调研员杜建生为副组长,城区分局主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和市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科,韩耀光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部署

2009年度,洛阳市工商局决定采取以点带面,全面展开的方法,首先在偃师市局、宜阳县局、涧西分局、西工分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以上单位先行一步,大胆探索,为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积累经验,来带动全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盖章的全面展开。

(一)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3月31日前,偃师市局、宜阳县局、涧西分局、西工分局要全面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工作。市局要在4月中旬以工作交流会的形式召开现场会,把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市工商系统进行推广;

2、第二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要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量的50%;

3、第三阶段:9月30日前,全市工商系统要在试点单

位的带动下,全面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

4、第四阶段:10月份市局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全市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考评。

(二)抓好试点

偃师市局、宜阳县局、涧西分局、西工分局首先在大型商场、超市(量贩)、农副产品市场三种类型中各挑选一个典型市场作为试点。

(三)工作重点

一是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实施企业登记,推进市场开办主体企业化。二是制定市场开办单位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明确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三是制定并推广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四是引导市场开办者搭建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向工商部门提供市场日常管理信息和相关数据,对场内经营户实施信用认定及后续管理。五是继续深入开展 “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商户”创建活动,明确文明诚信市场认定的方式、标准、验收方法。大力倡导文明经商、诚信守法的经营意识,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市场信用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安全。

四、工作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技术复杂,工作量大,要求试点单位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成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业务口要和信息中心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各工商所、监管科(股)要积极指导各市场开办者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应有的功能和指标,并做好数据整理和提供。各信息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化数据录入等技术工作。

(三)督导检查,按时完成。市局定期不定期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各单位每阶段(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将工作完成情况向市局市场科进行汇报,9月30日前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要前将本年度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市局市场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第二篇:工商局2010年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工商局2010年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为创新我市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xx省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方案》(川工商办〔2008〕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2010年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月4-5日,在xx市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现场会上,省局要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全面实施。为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庞晓龙任组长、副局长曹刚为副组长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信息中心、企业、个体、商广、消保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组织、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3月22、23日,市局召开了xx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组织参观了xx区大山坪工商所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进展情况,现场观摩了xx区百子图农贸市场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从指标采集、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类别和经营者信用等级上报初步认定的整个工作流程。在市局视频室对区、县具体从事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志开展培训,对市场信用分类电脑操作流程、22个指标的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讲解,讨论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大家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紧接着市局出台了《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川工商泸办〔2010〕53号),对全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具体任务。明确了今年必须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四类市场:一是省、市级“三化”市场;二是城区商品交易市场;三是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区、县60%的市场今年要完成市场信用分类工作。

全市有139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已核准认定市场116个。在核准认定的116个市场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67个,消费品综合市场38个,工业品市场7个,生产资料综合市场4个。市场信用类别分别为a类市场73个、b类市场18个、c类市场24个、d类市场1个,分别占62.93%、15.52%、20.69%、0.86%,已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占市场数的83.45%。

各区、县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区市场数33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b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78.79%;

xx区市场数3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5个,其中a类市场9个,b类市场8个,c类市场8个,完成市场数的71.43% xx区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4个,已认定13个,其中a类市场11个,b类市场2个,完成市场数的65%

xx县市场数31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c类市场3个,d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83.88%; 合江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5个,已认定12个,其中a类市场6个,b类市场2个,c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60%; 叙永市场数12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0个,已认定2个,其中a类市场1个,c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16.67%;

古蔺市场数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4个,a类市场1个,由于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另外3个市场都是c类市场。

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较好的是xx区、合江、xx县、xx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都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措施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相关股室和工商所共同抓的工作格局面,做到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国卫迎复审、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紧密联系,互为补充,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两不误。

二是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由市场股工作人员和工商所市场监管人员共同指导各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巡查制度、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定实施办法、经营户信用评定结果公示制度,形成了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类别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信息反馈的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程,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类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指导帮助市场开办方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指导市场开办方制订了具体可行的信用分类管理方案,形成了市场准入、商品准入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退出、市场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市场服务监督等制度和措施,有力保证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区、县按照《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认真对市场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填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基本信息登记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信息予以采集,完善了市场登记台账。根据企业、个体信用分类标准和办法,对各个市场内企业和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项指标进行逐户采集认定,并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三个方面都按市场分类的标进行规范。

(二)加强宣传,落实市场开办方职责,提升商品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一是多次组织市场开办者及部分经营者召开座谈会,强调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市场开办者和全体经营户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参与意识,促使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完成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思想转变。xx区在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中广泛印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材料,利用市场内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扬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和作用,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市场管理职责。帮助市场开办者建立经营者商品质量承诺制度、重要商品索票索证制度、商品入市备案制度等自律制度。

三是帮助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管理。主要是要求市场业主配合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督促经营者依法登记,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做到有照、亮照经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商品质量检查及公示。落实经营户品牌代理制度,保护品牌商品标志,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规范。

四是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评分标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经营户的22项信用分类指标录入综合系统,监管人员可随时掌握查询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及时、动态地调整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增强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信用管理水平。

(四)开展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按照《xx市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xx市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的要求,由经营者主动申报信用等级,工商部门联合市场主办方进行信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市场经营者信息,对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认定,以考评表中上四大项(34小项)为经营户考评项目,总分100分。考评人按实际对经营户不足情况予以相应减分,总分85分以上为a级,75分-84分为b级,65分-74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通过评比,进一步促进了场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五)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的分类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我局认真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明确巡查责任人员的管理区域、监管任务、巡查效能,在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加强了对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规范。规范了品牌商品代理行为、加强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重要商品的索证索票管理等。对评定出的b级经营户实行了重点监管,将其列为帮助扶持对象,通过加强服务,促使其达到a级信用等级,并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市场的长效监管,保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进行。

为创新我市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xx省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方案》(川工商办〔2008〕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2010年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月4-5日,在xx市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现场会上,省局要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全面实施。为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庞晓龙任组长、副局长曹刚为副组长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信息中心、企业、个体、商广、消保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组织、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3月22、23日,市局召开了xx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组织参观了xx区大山坪工商所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进展情况,现场观摩了xx区百子图农贸市场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从指标采集、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类别和经营者信用等级上报初步认定的整个工作流程。在市局视频室对区、县具体从事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志开展培训,对市场信用分类电脑操作流程、22个指标的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讲解,讨论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大家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紧接着市局出台了《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川工商泸办〔2010〕53号),对全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具体任务。明确了今年必须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四类市场:一是省、市级“三化”市场;二是城区商品交易市场;三是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区、县60%的市场今年要完成市场信用分类工作。

全市有139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已核准认定市场116个。在核准认定的116个市场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67个,消费品综合市场38个,工业品市场7个,生产资料综合市场4个。市场信用类别分别为a类市场73个、b类市场18个、c类市场24个、d类市场1个,分别占62.93%、15.52%、20.69%、0.86%,已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占市场数的83.45%。

各区、县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区市场数33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b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78.79%;

xx区市场数3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5个,其中a类市场9个,b类市场8个,c类市场8个,完成市场数的71.43% xx区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4个,已认定13个,其中a类市场11个,b类市场2个,完成市场数的65%

xx县市场数31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c类市场3个,d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83.88%; 合江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5个,已认定12个,其中a类市场6个,b类市场2个,c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60%; 叙永市场数12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0个,已认定2个,其中a类市场1个,c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16.67%;

古蔺市场数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4个,a类市场1个,由于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另外3个市场都是c类市场。

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较好的是xx区、合江、xx县、xx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都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措施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相关股室和工商所共同抓的工作格局面,做到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国卫迎复审、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紧密联系,互为补充,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两不误。

二是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由市场股工作人员和工商所市场监管人员共同指导各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巡查制度、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定实施办法、经营户信用评定结果公示制度,形成了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类别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信息反馈的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程,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类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指导帮助市场开办方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指导市场开办方制订了具体可行的信用分类管理方案,形成了市场准入、商品准入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退出、市场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市场服务监督等制度和措施,有力保证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区、县按照《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认真对市场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填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基本信息登记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信息予以采集,完善了市场登记台账。根据企业、个体信用分类标准和办法,对各个市场内企业和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项指标进行逐户采集认定,并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三个方面都按市场分类的标进行规范。

(二)加强宣传,落实市场开办方职责,提升商品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一是多次组织市场开办者及部分经营者召开座谈会,强调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市场开办者和全体经营户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参与意识,促使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完成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思想转变。xx区在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中广泛印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材料,利用市场内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扬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和作用,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市场管理职责。帮助市场开办者建立经营者商品质量承诺制度、重要商品索票索证制度、商品入市备案制度等自律制度。

三是帮助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管理。主要是要求市场业主配合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督促经营者依法登记,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做到有照、亮照经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商品质量检查及公示。落实经营户品牌代理制度,保护品牌商品标志,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规范。

四是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评分标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经营户的22项信用分类指标录入综合系统,监管人员可随时掌握查询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及时、动态地调整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增强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信用管理水平。

(四)开展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按照《xx市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xx市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的要求,由经营者主动申报信用等级,工商部门联合市场主办方进行信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市场经营者信息,对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认定,以考评表中上四大项(34小项)为经营户考评项目,总分100分。考评人按实际对经营户不足情况予以相应减分,总分85分以上为a级,75分-84分为b级,65分-74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通过评比,进一步促进了场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五)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的分类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我局认真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明确巡查责任人员的管理区域、监管任务、巡查效能,在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加强了对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规范。规范了品牌商品代理行为、加强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重要商品的索证索票管理等。对评定出的b级经营户实行了重点监管,将其列为帮助扶持对象,通过加强服务,促使其达到a级信用等级,并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市场的长效监管,保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进行。

三、严格督导督查,确保工作出成效 为开展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区、县局不断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督查。xx县工商局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措施有力,督查到位,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泸工商合办〔2010〕70号),成立了以局长刘孝成、分管局长刘锋为组长的两个考核组,分别率市场股、消保股、注册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对全县7个工商所涉及的22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检查,专门制订了《xx县工商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考核表》,该考核表包含了7大项27个小项内容,公正、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各工商所开展该项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今年市场监管工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如因履职不到位,被市工商局考核验收扣分的,县局将严格问责追责。

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完善了12项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了市场管理的职责,做到了定期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检查、登记,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建立等制度,并督促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质量管理、诚信经营、售后服务等制度;充分调动了市场主办单位和入场经营者两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了对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使市场开办方、场内经营者、基层干部深刻认识到了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自觉增强了监管、服务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途径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推行,对提升市场开办方的管理水平和市场信用程度,加强自律能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服务档次,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开展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对各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宣传动员。由于市场开办方管理市场职责发挥不够,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和许多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持久坚持,造成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督促才去进行,不督促不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继续探索,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运用市场信用信息提高信用监管效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市场动态监控,使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向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迈进。

五、存在问题

1、相当一部分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无主体资格。主要原因:一是一部分老市场,土地使用产权不明晰,无市场业主,大多是政府交给所在社区代管。二是一部分市场面积过小,经营状况差,无经济效益,因此市场业主不愿办理营业执照。三是一部分市场设施简陋,安全不达标,建设和消防等部门不予以验收,市场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和消防证明,因而给办理营业执照带来困难。

2、宣传力度不够。对市场开办单位进行市场信用分类宣传不够,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分类监管意识淡薄,甚至有的工商干部都认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是多此一举的工作,工商所未对场内经营者发放信用分类自评表,也未如实对场内经营者作出信用等次的考评建立和完善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上不规范、不齐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合同不规范,信息录入、指标采集不认真、不真实,实际操作不熟练。

3、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上不规范、不齐全,开办单位未及时补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度未上墙。

4、由于人员变动,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的同志业务不熟悉。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录入不准确,部分不齐有缺失,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数据与现场采集信息数据相差甚远,很难统一。

5、有的县上报的市场,核准认定情况都是a类市场,对市场信用分类类别评定不准确,不真实,不能达到对不同市场信用分类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的目的。

六、下一年工作安排

为确保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区县局务必在7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四类”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要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抓好查漏补缺工作。确立今年应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市场,一定要督促市场业主、所在工商所必须完成。凡是有市场固定设施、摊位、门市、经营户缴纳了租金的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各区县要逐一研究,落实解决的办法,办理营业执照;

2、进一步核实市场信息录入和指标采集的准确性。在检查市场基本信息、开办单位信息、经营者信息的录入情况有误的地方要及时纠正过来,22个指标的采集要真实,否则反映的市场信用类别不科学、不客观。

3、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内12项制度不全、不规范的,要进一步完善,必须有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痕迹。

4、各区县要作好准备,市局近期将对以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要作为今年市场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7]208号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07]20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精神,合理配置市场监管力量,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依据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 号)、《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工商个字 [2007]248 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 类、B 类、C 类、D 类四个类别。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认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实行定期复核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动态检查情况,调整其相应信用等级。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A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三年以上为 A 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责任条款,双方约定具体清晰;

(2)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掌握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建立登记档案;

(3)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高;

(4)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市场内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建立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制度,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7)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 95% 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统计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8)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奖惩及违法违规等信息;

(9)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时进行处理;

(10)建立市场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意见,并记录在案,及时整改;

(11)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

(12)努力培育客户,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场内经营者整体素质较高。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 20% ;

(13)积极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90% 以上:

(1)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 100% ;

(2)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

(3)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1% ;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3%。

(二)B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二年以上为 A 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建立并执行了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权利义务责任明确;

(2)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审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建有登记档案;

(3)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商品质量合格率较高;

(4)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建立执行知名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查制度,市场内无严重侵权行为发生;

(7)建立了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有机构或专职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 90% 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消费投诉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8)建立了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发布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违规等信息;

(9)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进行处理;

(10)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人员;

(11)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 15% ;

(12)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80% 以上:

(1)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 100% ;

(2)建立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较好;

(3)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履行与客户签定的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3% ;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5%。

(三)C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 B 级,市场有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开办单位与进场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约定不清楚,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不到位,进场经营资格审查、商品市场准入查验、知名品牌商品保护等主要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一般;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制止和处理不及时,不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稳定性较低。

4、缺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消费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 80%。

5、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不足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70%,有照率低于 90%。

6、场内经营者不规范经营行为屡有发生,近一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5% ;有一般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10% ;发生过两次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四)D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 C 级,近一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记录;市场有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且落实情况较差,市场开办单位不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经营资格不进行认真审查,放任无照经营者进场经营;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不履行查验责任,市场内有伪劣、侵权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等销售;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举报率高,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 70%。

3、在工商部门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较低。

4、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程度高,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60% 以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商品准入制度没有得到确实执行;商品场内经营者有照率低于 70% ;近一年内有较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10% ;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20% ;发生过两次以上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三、市场分类监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市场的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

(一)A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优先推荐A 类市场参加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

(二)B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1 至 3 次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三)C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3 次以上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市场预警频度;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责任意识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四)D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必要时,检查市场整改情况不受每周检查一次的限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列为年检重点检查对象,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公开违法记录,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惩戒教育,强化其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全面审查。

经认定的信用类别市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应立即调整其信用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市场运营不符合信用类别标准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

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同时,将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和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列入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市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加工、传输和管理标准规范,统一开发具有自动分类、提示、预警,自动解除过期信息,满足多方面查询需求等功能,与各业务软件兼容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并与与网络实现有机对接,逐步建立起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面、运转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平台,有效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效能。

五、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措施、实施步骤,建立健全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员、资金和技术落实到位。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严禁利用信用分类搞评比、评定,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活动。

各地应于2007 年年底前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认定和信息汇总录入工作,初步构建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平台框架。各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认定汇总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报总局备案。

为及时掌握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动态,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与监管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创新的市场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信用度好、辐射面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的A 类信用市场,将确定为重点联系市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完成本地区市场信用分类认定工作后向总局提出重点联系市场荐名单,并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 之前报送总局。

二 00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 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 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 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 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道路运输行业;

(二)水路运输行业;

(三)煤矿开采行业;

(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

(七)药品经营行业;

(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

(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厅;

(二)影剧院;

(三)住宿服务场所;

(四)茶楼、茶座、酒吧;

(五)餐饮服务场所;

(六)商场;

(七)网吧;

(八)游戏厅;

(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

(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 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广告行业;

(二)粮食行业;

(三)废旧金属经营行业;

(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

(五)农资经营行业;

(六)中介行业;

(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 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第二十一条 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学校周边;

(二)商业繁华地区;

(三)旅游景区;

(四)车站、码头;

(五)农村集贸市场;

(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

营地域分类。

各区县局、直属局未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的,其辖区市场主体视为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五章 市场主体预警分类

第二十五条 依据警示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预警市场主体和无预警市场主体。第二十六条 预警市场主体指具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无预警市场主体指没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警示信息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或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录入。

除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警示信息外(如全国、全市黑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未年检企业、案件查处信息等),相关人员应录入市场主体下列警示信息:

(一)主体资格警示,包括:登记材料不全、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股权被冻结、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或冻结、产权未过户、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含经营期限到期);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资格警示,包括:因企业破产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三)企业名称警示;

(四)重点行业专项整顿;

(五)违法违规情况警示,包括需要警示的案件立案信息、大要案件及典型案件;

(六)退出市场未经清算的清算责任人;

(七)其它警示信息。

第六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Ⅰ类监管等级、Ⅱ类监管等级、Ⅲ类监管等级、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符合多类监管等级条件的,以最高监管等级确定其监管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A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行业;

(三)经营地域分类为一般监管区域;

第三十条 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年检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对经申请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认定后,年检时免予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非高危行业市场主体为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B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公众聚集场所或热点行业。

第三十二条 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针对性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关注;

(四)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五)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三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C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高危行业;

(三)监管区域分类为重点监管区域。

第三十四条 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

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辖区需要特别监控的C级、高危行业以及重点监管区域的市场主体提高巡查频率(可改设定为每个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或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在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四)实行严管机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五)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指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六条 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一)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二)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企业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相关企业,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依法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和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市场主体监管等级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监管等级。

第七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处(科)室应加强对本业务口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分类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到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广告媒体单位、商标注册人、无照经营户等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片区,并明确每个网格片区的分管干部及其监管职责,实现网格片区划分率100%。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以下要求全面落实辖区经济户口认领,实现经济户口认领率100%:

(一)企业应在核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二)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准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三)商标应在商标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后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格式印刷品、户外广告应在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以下权限落实重点行业标注工作,实现重点行业标注率100%:

(一)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新设立和变更登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的标注;

(二)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标注错误的,工商所可进行重点行业标注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局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进行标注。

第四十四条 录入的警示信息实行“谁警示,谁解除”的原则,由录入警示信息的部门负责解除。

第四十五条 监管巡查干部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市场主体巡查工作,实现分类监管巡查

到位率100%,并在巡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巡查记录录入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

第五篇:商品交易市场章程

一、总则

1.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建立高效,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流通,开成跨区的市场网络,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组织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2.本市场名称为:_________。

3._________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为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具有经营自主权,财务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4.市场以由_________组建,由_________主办,由_________主管,接受_________指导。

5.市场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监督和管理。市场遵循“公平交易,自愿互利,讲求信用,规范管理,优良服务”原则,采取平等竞争,协商交易(或拍卖交易,组合优选交易),统一结算的交易规则。

二、注册地点,资本,经营范围

1.市场注册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2.市场注册资本_________元人民币。

3.市场交易范围_________。

4.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辅之个别品种远期合约交易)。

三、管理委员会

1.市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2.市场设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财贸,商业,计经,财税,工商,公安,物价,卫生防疫,技监,交通运输,银行,市场股东,交易商,社区,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

3.管理委员会规模为_________人(如10~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

4.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如1~2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性特别会议。

5.管委会职能:

(1)审查,通过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间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工作人员守则等各项规章制度;

(2)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3)协调市场运作中的政府,社区,区域关系和政策;

(4)审批市场理事会(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项。

6.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经由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7.管委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代表管委会行使职权。

四、理事会

1.市场设理事会,为市场权力机构。本市场按《公司法》组建的,董事会为本市场权力机构。

2.理事长(董事长)为本市场的法定代表人。

3.理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可由投资商(股东),政府部门代表,交易商代表出任。具体各方比例经协商确定。

4.理事会(董事会)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任期 年,可以连选取连任。

5.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订批发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性方针和投资方案;

(3)决定批发市场的招商和交易方式;

(4)审核,批准会员加入或转让的申请;

(5)批准交易商开展代理批发业务;

(6)决定批发市场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7)决定批发市场内部机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市场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9)制定批发市场预,决算方案;

(10)审查市场管理方案,工作报告,收费标准,财务报告。

五、总经理

1.市场实行(管委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总经理全面领导市场经营活动,对管委会和理事会负责。总经理的职责:

(1)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和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向其汇报工作;

(2)主持市场日常管理活动;

(3)拟订市场内部机构方案和管理制度,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核批准;

(4)提请任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5)决定聘免市场高级管理人员;

(6)代表市场处理对外事务;

(7)其他被授予的职权。

3.总经理和其他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市场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从事与本市场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六、交易商

1.市场可对交易实行会员制。实行会员制后,一切设施和服务均属于会员专且,不对非法会员使用。

2.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事团法人;

(2)拥有开展商品批发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相应的经营设施,资本金在 万元以上;

(3)经纪商要有经营批发业务的许可证;

(4)商业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5)承认本章程。

3.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批发企业,经纪商和大中生产企业和用户,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进场交易。

4.交易商的基本权种:

(1)不同等级会员享且不同的优先,优惠政策;

(2)享有市场提供的信息及配套服务;

(3)对市场管理有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4)从事市场的自营或经纪代理业务;

(5)有会籍转让的自由(一般不予退会,只可转让)。

5.交易商的基本义务:

(1)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章制度;

(2)及时,准确履行交易合同;

(3)不能延迟缴纳规定的会员费,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

(5)会员卡不得私自转借使用。

6.市场会员制为封闭式:会员总额定为_________名。其中,到_________时,一期招募_________名;到_________时,二期招募_________名。

7.本市场对交易商会员,实行等级制:其中,a级会员_________名;b级会员_________名;c级会员_________名。不同等级会员享有不同的会员权利。

七、交易

1.市场交易商会员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公开,竞争,互惠,互利原则进行交易。交易须在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受市场规章保护。

2.交易品种和范围_________。

3.市场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交易方式采用协商买卖,竞价买卖和拍卖等。

4.即期现货交易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条件和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负责,批发市场负责监督。

5.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

6.交易成交时,应签订由市场提供的标准版式合同。

7.本市场不开展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

八、代理批发

1.交易商进行代理批发业务须遵守代理规则和有关细则。

2.市场对交易商负责,代理者对被代理者负责。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保护被代理者的合理利益。

3.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条件由代理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签订代理协议。

九、结算

1.市场设立结算部,对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2.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保证每笔交易安全迅速结清。

3.市场有权追偿并处罚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从交易商保证金或其他押金中扣除。

十、仲裁

1.市场对会员交易行为和合约负有鉴证责任和监督履约责任。

2.市场有权协调,仲裁会员间的交易纠纷,并对违约损失,有权予以追偿和处罚。

3.交易双方可向市场当地或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经费

1.市场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柜台(场所)租用费,实行会员制的可在入会的会费中列支。

2.市场将为交易商和交易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其中涉及收费的,市场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有权不定期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3.市场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向市场管理机构缴纳相应管理费。

4.市场总经理有权获到管理经费来源和决定经费开支。

5.以上经费收支,收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批准。交易商可以进行监督,如有不服可上诉至理事会。

十二、财务,会计

1.市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2.市场会计采用公历,从1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

3.市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股东定期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4.市场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上缴费用。

5.市场经营管理如有盈利,其税后利润依照国家财政规定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市场投资者,具本方案由市场理事会(董事会)制定。

十三、附则

1.本章程自管委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市场理事会。

3.本章程未尽事宜,在其他规则和办法中补充完善。

2009年度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意见(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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