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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推动[五篇范例]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2-81218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6 10:53: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推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傅宏远、卫敏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2日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抓好配套单项法规制定工作。

在谈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时,尹成基介绍,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中组部印发《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率达到85%。

尹成基说,事业单位改革将通过试点逐步推进,目前,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在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面,国务院已经确定了五个试点省份,这五个省份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改革将根据情况适时启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整体改革顺利推进。”尹成基说。

第二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3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的号角已经吹响,为公考积极备战的考生们在复习中也格外关注各类时政新闻和社会热点时间,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将热点转化为考题,希望考生们

在备考中勤加练习,多将想法落在笔头上,使自己申论的答题水平真正提高!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1、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了中央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预算等有关问题。会议决定,6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然而群众普遍反映一些部门公开的数据过于简略,缺

乏解释说明,公开数据很难看得懂,难以令人信服。

2、2011年8月15日,北京市44个部门如约公开“三公经费”,各部门的“三公经费”中,公车花费所占比例最大,几乎都在七八成。市工商局公车费用最高,占到“三公”总额的93%。关注公车改革的某市政协委员表示,公车消费,尤其是公车维修缺乏监管,公车私用现象突出。“减少公车私用现象有简单易行的办法,建议在公车的醒目位置贴上‘标识’,使公车使用透明化,加强群众监督。”现在无论单位大小、级别高低,一般部门的“主要领导”都要配专车,这似乎已是不成文的规定。一辆公车,购车款要十几万元,汽油费、维修费一年要几万元,再加上司机工资、福利,花销相当大。那么,一笔笔算下来,就不难看出公车

过多过滥、开支巨大、浪费惊人。

3、2011年3月25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提出:要大力压缩行政开支。继续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出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三项经费支出。全国在2009年压缩15.1%的基础上,2010年又压缩5.8%。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撤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625个。从严控制一般性行政开支,初步遏制了行政经费逐年过快

攀升的势头 【考点分析】

一、“三公经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1、经费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2、行政开支数额巨大,资源无效利用,政府运行成本过高。

3、经费公开数据简略,公开迟缓,降低了政府权威性和公众信服力。

二、降低行政成本的建议:

1、降低预算、减少行政开支;政府经费应坚持“少进节用高效”原则,倡导节约理念,提

高政府资源充分使用率;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行政机构,明确编制预算。

2、规范政府经费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备、有效、严格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查、严处公款吃喝行为;严审、缩减因公出国项目。集中专项整治经费使用情况,严惩乱用、滥用行

为。杜绝公车攀比、虚假消费行为。

3、加强对政府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管审计;完善社会公众监督制度。定期监管审核政府经费使用情况,对滥用行为及时对外公开、上呈有关负责部门;加强舆论媒体监督,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召开媒体、群众座谈会,公布行政开支状况。

4、健全“三公“经费公开透明制度,探索行政资源公开透明使用的有效方式。及时、有效、全面的公开政府经费使用明细。

申论考试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一、驾驭材料:包括“概括——分类归纳——关联组合”三大环节。以2011山东(联考卷)

为例:

问题:结合“给定资料”,以“家底”为题,联系实际,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1)中心明确,联系实际恰当,内容充实;(2)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语言通顺;(3)

不少于800字。

写作步骤展示:

(一)标题:家底。

(二)分类整理“给定资料”:提纲挈领的把握好各部分材料是写好申论作文的第一步。高分作文一定要涵盖所有材料。考生一定要训练出全面、准确地把握给定材料的思维能力。

1、材料1、4、5谈论人口普查相关问题。“家底”出自材料4“人口普查„„,世界各国为

摸清人口家底,都不惜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收集详细信息”。

2、材料3谈论户口、超生、性别比等问题。

3、材料2谈论城市人口密度,城市社会管理(幼儿教育、公厕、交通),人口素质与产业发

展。

4、材料6、7、8谈论人口老年化和老年人养护问题。

(三)综合以上分析:

1、确定中心论题(是什么):人口家底的构成;

2、分论题:人口总数与分布状况;城市人口管理;人口结构如性别比,老年化与老年人护

养等。

二、表达

(一)结构与条理:“总——分——总”——总论家底的构成;分论人口家底诸问题及其解

决之道;最后强调继续摸清家底的重要性。

(二)语言形式:议论——提出论点(是什么,怎么办);说明——说明论点(为什么);陈

述——陈述论据(结合自身经验,整合材料内容)。

(三)语言规范:准确、简明——要用概括简练的书面语言,忌拖沓冗长的个性口语。

总体看来,申论文章写作要植根材料,但驾驭材料的能力却在材料之外,这种能力是考生们内在的道德和思维能力。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内在素养,才能“抄”好材料。内在品质是大、是设计能力;材料是小、是砖石,立乎其大而小者不可夺。临时抱佛脚,总比没有佛脚好,君子求道,只要坚持,总不会太迟。广大考生一要相信自己的知识能力,二要适应申论写作和阅卷要求。如此,必能文风上档。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

心祝大家能在考试中脱颖而出。

公文写作是公务员联考申论必考题。公文的格式和内容是同样重要的,考生的综合素质尽显于此。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倡议书的写法。纵观近几年真题如下: 给网民的公开信;

给媒体记者的回应稿;

社区节水宣传稿;

关于改进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供领导参阅的情况汇报提纲。

从中可以看出,面向公众的广行文是重中之重,其次是服务于领导的上行文。这是与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定位相匹配的。大家考入公务员队伍的两大事项就是:替领导办事,做群众工作。因此,广行文和上行文是联考常考公文。我们有理由准备,今年说不准就考倡议书呢?

倡议书的写法如下:

标题:(居中,可加拟倡议事项,也可不加,但必须有倡议书三字)

(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

称呼:(顶格,可加可不加)

各从业单位: 正文:由背景交代,具体要求,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分条撰写,缺一不可。

背景交代:理由:坏事-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危害;好事-重要意义;目的-要达成的目标。具体要求(做什么,怎么做):

一、1、„„;

2、„„

二、1、„„;

2、„„

„„

结尾:决心,希望,建议等。

落款:可有可无,看题目要求。中国互联网协会

X年X月X日

例:假如你是某市宣传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请你针对当前各大网络论坛的泄密现状,草拟一份宣传稿,用于提高广大网友的安全保密意识。

要求:言简意赅,条理清楚,用语恰当,有说服力,不超过500字。

倡议书

尊敬的网民朋友:

你们也许忽视了,“自由的”网上交流会给国家保密工作带来巨大风险。近年来,网络窃密无孔不入。据统计,目前网络泄密已占泄密案件总数的70%,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网上泄密会使你,你的家人,以及祖国的信息和生命、财产安全处于险境。为了保持网络自由,同时为了共同抵制网上间谍,维护网上家园的纯洁和安宁。我们倡议: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国家外交、经济或军事等方面的涉密信息,诸如重大水利设施和军事基地等,一律不拍照、不发帖。

二、培养情报意识,共同打击网上间谍。

1、参与网站、论坛、博客或其他网上活动时,不主动发涉密帖子,也不要跟帖讨论类似话题;

2、一旦发现有间谍设计出来收集信息嫌疑的论坛和帖子,或收到可疑QQ、MSN信息或可疑邮件“想和你分享”或“购买”涉密信息时,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举报。

同志们,朋友们,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公民的光荣职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鼠标做起,共建网上安全长城!

【赋分说明】

1、标题3分:切题、生动有吸引力,给3分;有标题但不够切题和生动酌情给1——2分;无标题此项为0分。

2、结构6分:整体作答由表明背景陈述、保密须知和呼吁公众参与三部分构成,结构完整,给6分;完全没有结构,层次不清,此项给0分;有结构但不完整酌情给2——4分。语体3分:全文用语有劝诫意味,语重心长,恳切生动,富有说服力,给3分;语体不当,生硬,没有可读性,此项不给分;有一定劝诫意味,但表达力不够,酌情给1分1.5分或2分。保密须知按点给分,每点1分,共8分。关键表述为:国家保密法、涉密信息、不拍照、不发帖,情报意识、网络间谍、涉密帖子、及时举报。

以上各点同义表述给分,但表意不完整酌情给分

第三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10月工作总结

2011年1月-10月,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破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的新要求,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技术素质,不断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上台阶,各项工作亮点纷呈。

一、1-10月特色和亮点工作

(一)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新农保覆盖人数达44.97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为13.86万人,争取到中、省、市财政补贴资金4550.20万元。二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为70738人,企业工伤保险参保12395人,生育保险参保6491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38365.53万元(历年累计结存 7.99 亿元),发放31833万元。三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4.08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6.7%,征收医疗保险费4031万元,支付住院医疗费、特殊门诊医疗费3439万元,统筹基金累计结余5970万元 ;四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4049人,6428人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围绕大局抓重点,城乡就业取得新进展 一是找到着力点,就业政策得到落实。二是抓住关键点,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三是瞄准增长点,扎实推进创

-1-业带就业。四是破解症结点,大力加强就业培训。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8608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8.48%,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947人,完成目标任务2300人的128.13%(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294人,完成目标任务1000人的129.40%),动态消除了零就业家庭。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7%,实现控制目标4%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完成818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23.50%。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人数466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2.76%;企业在岗培训4821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20.53%;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2118人,完成目标任务12118人的100%;失业保险新增扩面1919人, 完成目标任务1600人的119.94%;失业保险基金征缴300万元,完成目标任务490万元的61.22%,审核发放失业保险8370人次,发放失业保险3154万元,保证了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创业培训549人,完成目标任务460人的119.30%;牵头做好富士康招募工作,1-10月累计输出2786人,超额完成任务。

(三)和谐劳动关系有效构建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力。1-10月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267件,结案256件,结案率95.9%;为1368名追回工资共计970余万元。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受理仲裁案件91件,全部结案。三是“大调解”促和谐运转有序。1-10月共调解案件191件,其中重大调解案件7件。

(四)人事管理服务规范有序

一是公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完成了区级机关公务员、-2-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事业)人员共计50个单位724名同志的考核;向上申报198名考录计划,全区新补充了83名新鲜血液;二是事业单位人员及职称管理有序。完成370个事业单位10547名事业人员竞聘上岗确认工作;任免了16个事业单位的21名中层干部。对15名事业人员解除人事关系进行了批复。完成全区296个事业单位(中小学校除外)的3887人的考核确认工作。完成332人初级职称颁证及103人高级职称颁证工作;完成128人次初中高级职称确认或补证工作;完成759名事业人员竞聘上岗,岗位等级晋升职务聘任等审核工作。三是人才服务工作及时有效跟进。已牵头完成了23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建立了1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实现96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已完成招聘198名事业单位人员充实到区级部门和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组织考聘考调323名教师充实到各学校工作。收集、整理、入卷历年各类人事档案资料20000余份,接待档案查阅700余人次,接待咨询1000余人次。1-10月共接转高效毕业生档案700个,签署人事代理协议130份,为存档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核定工资80人,出具未就业证明等人事代理850人次,收集整理入档材料2300余份。四是工资福利退休审批按规实施。按照工资福利及退休审批相关政策办理了14460人次的工资调整,其中按考核正常晋升薪级工资11000人,按考核晋升级别150人次,晋升工资档次30人,因职务或岗位变动调整工资2990人,转正定级、重新核定工资、工龄更正调整工资、重新确定工资等290人次。办理了260名机关事业单位职

-3-工到龄退休审批手续,办理了62名同志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的审批工作。

(五)信访维稳常抓不懈

1-10月共接收来信83件,其中初信49件,重复信件34件,回复47件。接待来访257人次,其中初访160人次,重复访97人次,全部按政策解答。参加市区两级重大活动(会议)维稳工作5次共41天。按规定发放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和节日慰问金、个案救助等共计132.52万元。有效保持了企业军转干部“零进京”、“零赴省”信访目标。区人社系统无非访、集访等事件发生。

(六)机关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顺利实施办公地点搬迁,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及考核制度,系统办公及管理有效快速融合;二是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切实将创先争优活动落到了实处,机关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进一步营造了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二、11月-12月工作打算

一是全力实施各项民生工程。确保各项考核指标走在全市前列。

二是稳步推进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三是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

四是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试和技师考核工作;2011中级职称申报初级职称评审和初聘工作;2011事-4-业单位年报工作;2011事业人员考核准备工作。

五是做好各单位公务员统计年报和工资年报汇总工作。六是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七是开展工程款农民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第四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业务概况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外埠职工调入办事窗口(以下简称:人社局办事窗口)受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大连市主城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在连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及区党群机关和区属事业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具有一定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外埠人才。调入人员应符合《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规定的年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条件,并在大连市主城区落实了用工单位。

(二)夫妻两地分居人员。系指夫妻一方具有大连主城区户籍,另一方在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工作并拟调入大连主城区单位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

(三)军官家属随军人员。系指符合条件的驻大连主城区部队现役军官,其家属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大连主城区工作或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代理的人员。

(四)购买商品房已落户的人员。系指通过购买商品房已在大连主城区落户需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人员。

(五)省人社厅批准调入的人员。系指经省人社厅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调入设在大连主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六)大连籍退役运动员。系指大连籍运动员退役后仍回大连主城区就业的人员。

(七)成建制迁入单位的随迁人员。系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其他地区成建制迁入大连市的单位随迁人员。

(八)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
大连市和区政府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8)。
大连市属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从外省市或北三市及长海县地区调入人员的核准业务,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联系电话:88139036)。

办事流程

(一)申请。调入人员应查询《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确认本人符合大连落户条件后,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依次点击“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人力资源”,找到《人员调动报告表》后点击下载,打印一式六份,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表格的相关内容,并按照大连落户条件准备学历、职称、年龄等相关证件。

(二)初审。由调入人员的现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调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批。调入人员应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和相关单位要求的证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调出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调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包括学历认定),并按照《人员调动报告表》要求由上述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盖上机构公章或专用章。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拟由大连市或区人社局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其调入单位的资质和调入人员的就业情况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备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核准。由人社局办事窗口按照规定的条件,对调入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经核准调入的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专用章”。

(四)办理落户和人事调动手续。经人社局办事窗口核准调入的人员,持《人员调动报告表》,分别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结构办办事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调入和调出单位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申报材料

(一)《人员调动报告表》(一式六份)。

(二)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就业状况的证明材料。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已就业的人员,其调出单位须在《人员调动报告表》“调出单位意见”栏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调入人员在调出地区未就业或因辞职、辞退、除名而无“调出单位”的人员,需当地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在《人员调动报告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栏目上注明就业状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调出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无法提供人事档案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需调入单位出具正式函件。

(三)调入人员的户籍和年龄凭证。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四)调入人员的学历或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凭证。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

1供的材料:

1、调入人员的学历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本人学历查询所需信息,如:用户名/密码(免费方式)或查询码(付费方式),无须提供职称或职业资格凭证。

2、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称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出具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报告。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4618616。

3、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但职业资格符合大连落户条件的,需出具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电话:84369295 84369293。

(五)调入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提供的材料:

1、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2、未婚人员,需提供调入人员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申办人本人须亲自到窗口办理,购买商品房已落户人员除外)。

3、离异人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申办人本人须亲自到窗口办理)。

4、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电话:82185717。

(六)随迁家属的相关凭证。已婚人员需同时提供随迁家属的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随迁的1996年以后出生的婚生子女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1996年以前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它原始出生凭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特殊情况请咨询市人口结构办窗口,电话:82185717。

(七)调入单位的资质凭证和调入人员的就业手续。调入单位的人事档案不由市或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需提供调入人员与调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编号或公务员录用(转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调入单位属于主城区属事业单位的,需同时提供所在区人社局出具的关于考核调入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式函件,注明其聘用方式、政策依据及相关情况。

(八)政策性调入人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调入人员按照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的同时,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两地分居人员,需提供在连一方家属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来连手续(毕业派遣证等复印件)和就业状况证明材料(已就业的需出具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编号或公务员录用(转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未就业的需出具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军官家属随军人员,需提供在连一方现役军官的《军官证》、部队近期出具的《任职命令》和《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

3、购买商品房已落户的人员,需提供购买商品房的产权证(附记一页上必须有市公安部门印章,内容为已办理购房落户××人,落户时间××年××月××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产部门备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1份。

4、省人社厅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省人社厅出具的《调动落户通知》。其中调入事业单位的,需同时提供省人社厅批准的考核调入或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式函件。

5、大连籍退役运动员,需提供省人社厅出具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推荐安置表》、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和户籍迁出地的户籍证明。

6、成建制迁入单位的随迁人员,需提供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批文原件和随迁人员与迁入单位的劳动合同、调出地社会保险编号、随迁人员的相关材料(失业证、退休证、学生在校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和人事档案。

政策依据

(一)《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113号令)

(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

网址:

http:///bszn/bszn_i/rlzy/ldtp/Pages/外埠职工调入核准业务办事流程.aspx

第五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养老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一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并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并入相应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缴入国库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满”,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职工工资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以国家统计部门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为准。

本规定所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可以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推动[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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