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040.郑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30日郑国资[2005]81号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
为促进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产权登记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实际状况,促进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国资委的统一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重要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和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资信证明文件。做好产权登记工作,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落实出资人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等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产权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的政策规定,按照分级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指导督促所属各企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认真检查所属各企业产权登记的办理情况,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准确,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
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在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增资扩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在向各级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时,应提供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内企业,不论占有多少国有资产,均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应先进行产权界定,然后办理产权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进行产权纠纷调处,在产权明晰后,再办理产权登记。企业集团(或一级企业,下同)负责统一申办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及时上报产
权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汇总后连同本企业有关文件材料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做到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准确。
(一)认真做好国有产权占有登记工作。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企业集团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集团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应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应通过企业集团到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及时向企业发放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然后企业持国资监管机构核准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其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正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后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及时做好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住所变动的应当于工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发生企业组织形式及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本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通过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依法做好国有产权注销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自企业集团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企业集团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在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资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四)加强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年度检查之前,到国资监管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企业在完成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后,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查。
三、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共同做好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联系,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做好产权登记与法人登记的衔接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未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企业,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不受理企业的改制、改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事项。
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企业集团要明确责任,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流转到哪里,产权登记工作延伸到哪里,为企业改制、改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要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禁与企业串通,任意夸大、缩小、隐匿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再选择其从事国有资产的相关业务。
第二篇: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京国资产权字[2005]78号)
市各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企业,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加快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 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式样)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式样)
3.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式样)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
第三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的企业;
(五)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县,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负责统一制定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上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 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市国资委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及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符合上述第三条的各类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出资人如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出资人如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的,还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述第七条中的1-5项内容;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企业持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变动产权登记表;
(二)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需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所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的,应当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并办理完成工商部门的变动登记后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所出资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注销产权登记表;
(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三)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还需提交工商和税务部门的注销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六)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产权登记汇总表和汇总分析报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产权登记汇总表和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企业产权登记检查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权登记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审核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汇总表和汇总分析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三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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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今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明确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今年五月、七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议和中央直属单位产权登记布置会议,并印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为做好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提高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保卫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登记范围
(一)经贸部直属的各级中央经贸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领取企业营业法人执照的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
(二)三资企业、在建单位(建成投产、开业后再进行产权登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并依据一九九一年决算办理过一九九二产权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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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一)经贸部直属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其产权登记表由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各总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由其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三)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由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四、关于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已成立企业集团的总公司,其产权登记仍报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应包括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数,即按照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汇总数填列。
紧密层企业不单独办理产权登记,只办理资信证明(也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但只起资信证明作用),其资信证明由其核心企业审核。
(三)对与核心企业无资产纽带关系,因业务关系而形成的松散层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五、今年办理产权登记,其产权登记表依据企业一九九一年会计决算填报。
六、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
七、产权登记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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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按性质分为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四种,简要说明如下:
(一)开办登记:新开办的企业、分离出来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需办理开办登记。
(二)变更登记:企业中部分分离出去,其他企业被并入本企业(兼并),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增减资超过20%(含20%),地址、经济性质及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原企业被兼并、撤销或破产的,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年检:所有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均需办理年检登记。
八、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检查登记。开办、注销,变更登记需单独办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定的企业,办理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十、今年的产权登记工作于十月底以前结束。各总公司的产权登记表于九月三十日前报经贸部审核;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于十月十日前一并报经贸部审定。
十一、请各总公司(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系统开展产权登记的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报经贸部备案。
十二、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起对我部所属各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组织验收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办理和工作不负责的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暂缓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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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经贸企业如何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商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填报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检查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开办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检查表、变动登记表、开办登记表和注销登记表。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检查登记,检查表需要填列和计算的项目共40个,现将年检登记表需要解释的有关项目说明如下:
1、“用途”,是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用场(处)。在实际登记中,年检查表需要填四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或被委托单位,分别在用途处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主管部门保存”、“企业单位保存”、“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戳记。分别起保存和到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时起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作用。
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资产登记说明中,原来要求产权登记表填写三份。为了使产权登记工作更好地进行,现决定将产权登记表由填写三份改为填写四份。
2、“编号”: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产权登记时,赋予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号码。编号采取五个层次的编码方法,用1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第一层次作为企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在实际使用中:我们用1一代表中央企业单位;2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单位;3一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单位;4一代表县级(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单位;5一代表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单位,包括联营、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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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制企业;6一代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投资形成的企业单位。经贸部所属各级经贸企业均为中央企业,本级编号均为“1”。第二层作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用一位数表示。在实际使用中,我们用1一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一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3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4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5一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6一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7一代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委托登记中,第二层次的代码标识采取“委托谁就编谁的代码标识”的方法进行,但这种代码不代表产权隶属关系,只是表明登记工作关系。总公司为“1”,总公司所属企业为“2”。第三层次作为企业单位所在行政区划代码标识,用六位数字表示。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列。第四层作为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用二位数字表示。按代码》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的行业大类代码填列。第五层作为企业单位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标识,用五位数字表示。按行业大类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号排到99999号,以上是产权登记编号的一般原则。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的第二层次和第四层次代码标识,即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和待业行业划归代码的确定原则。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其产权登记级次按投资比例的大小确定。中央部门(公司企业)投资比例大的,是一级企业的就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是二级以下企业,企业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又是被委托的,就到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地方投资比例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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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央、地方投资比例相等就归地方登记。这类企业按投资比例关系划归所属行业,即哪个部门的投资比例大,这类企业就编哪个部门的行业划归代码。
如果中央投资方是两家以上的,其第二层次的级次代码按以下办法确定:(1)由投资额大的部门办;(2)由牵头单位办;(3)投资额相等的,经几家协商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行业划归代码随投资比例关系确定。
中央和地方联资开办的企业,如果已经明确了隶属关系的,就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编相应产权登记级次和行业划归代码。
股份制企业按控股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级次。如中央投资单位控股的就由国家资产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如果中央是两家以上部门控股的,能分出股份大小的,就由股份多的登;股份相同的,经几家协商同意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理,行业代码随控股关系确定。
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有利于电子计算机较长时间地储存数据,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后,原编码随即注销,不再使用。
中央经贸企业产权登记表的编号由经贸部按上述原则统一编制。各单位在办产权登记时,应按上述原则先行区分与公司有关的联合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否该由经贸系统办理产权登记。该由经贸系统办理的,在申办时需单独说明。
3、“企业单位名称”:指登记企业单位的全称,与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统一代码”:指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法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码标识,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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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股份制企业由国家股股权代表签字,没有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暂时委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6、“地址”:指登记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同统一代码。
8、“开业日期”:指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企业的工业时间。
9、“经济性质”:指登记企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10、“组织形式”:指登记企业单位的财产组织形式,如联营、股份制等。
凡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本栏不填。
11、“主管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登记企业单位的主营范围填写。
12、“注册资金”:指投资者认缴或同意拨付并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资金数额。按登记企业单位最近一次企业法人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资金填例。
以上第3项至第12项按总公司本部的相应内容填列,以下项目按总公司系统的汇总报表填列。
13、“利润总额”:指检查登记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总额,有定额补贴,按加上定额补贴后数额填例。经贸企业按会计决算08表“企业自负盈亏额”填列。
14、“资产总额”:指企业单位使用的全部财产。填列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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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企业:按汇总会计决算的01表中的资金占用方总计数额,或按资产负债表(合并表)的资产方数额填列。有待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的作扣除处理。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资金活动情况表的来源方数填列。
15、“国有资产总额”:指企业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各项资金之和。
(1)经贸企业:国有资产总额=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拨款+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出口风险基金+专用资金备抵(扣除职工福利奖励部分)。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基金+拨入职工奖励基金。
16、“国有资本金总额”:按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项拨款之和填列。
(1)经贸企业:国有资本金=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金=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更新改造基金+设备购置专款这里需要着重说明: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各种会计报表上是没有资本金概念。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的会计制度也将不断进行改革,我国也将逐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计核算准则及办法,所以,使用资本金考核指标和科目是改革的方向。因此,在这次产权登记中,增加了“国有资产总额”和“国有资本金”两个指标,以便与将来的会计制度衔接。
17、“上年”:由企业单位按上检查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栏中相对应的“当年”栏目数额填列。由于今年是首次开展产权登记,所以,本栏一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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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实有资金”:暂按国有资产总额、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之和填列。
有向其他单位长期投资的,作扣除处理,经贸企业有向其他单位长期投资的扣除用自有流动基金投资部分。
19、“向其他企业单位投资(含境外企业单位)”反映企业单位投资于其他企业法人单位的资金(不含债券投资)。企业不需逐项填列,只需按境内、境外投资的总额分项填列。
20、“企业单位经办人”:经办人统一由财务人员承担,并由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可在栏目上方)。
21、“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指企业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主管企业单位的意见。总公司、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该栏由经贸部填写;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该栏由总公司或其核心企业填写。
2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各总公司、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该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填写、盖章。
(2)各总公司所属企业,该栏由经贸部填写、盖章。
(3)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该栏由核心企业填写。即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既审核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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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发证人签字”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都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发,具体通过什么方式发给企业,视具体情况再定。
24、“领证人签字”指企业单位领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25、“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单位的登记表整理存档所编的档号。
这里说明一下:由于登记表是填四份,而且由四个部门分别保存,所以这里说的档案编号仅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管的那一份的编号,至于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存的是否编号,由这些单位自定。档案编号与表格的计算机储存编号可以不一致。
以上是检查表的填报说明,有关开办、变动和注销登记表的填报说明将另行通知。
外运、基地、包装、信托等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填报说明,报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篇:国资委产权管理工作总结[推荐]
2007年,在上级国资委的精心指导和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关心以及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科室的帮助和支持下,我们创新理念,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产权管理工作日渐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阳光操作,全年共办理收文37件,发文14件,通过产权登记、评估备案、核准等方式共查核国有资产7739.9万元,等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
一、2007年主要工作情况
2007年,我们始终坚持“监管不干涉,服务不包办”的工作理念,立足我市国资监管现状,稳步推进国资产权监管工作。
(一)强化监管,积极维护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一是赴省国资委办好了吉安路桥公司股东变更事宜,吉安路桥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市生产基金管理处变更为市国投公司。二是批复同意市城投公司下属的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由两家变更为市城投公司一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三是认真办理市政府办转来的遂川县政府《关于要求协调江西省医药集团将其所持江西三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9%股份单独下放到市加快企业改制的请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办理意见。四是认真办理了市政府办转来的市卫生局《关于请求解决吉安市中医院遗留问题的请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办理意见并积极参加了市政府副市长左继生组织的协调会,妥善地处理了该事。五是做好市产交所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市政府决定产交所的归属提供了参考。
(二)创新思路,妥善做好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2006年因客运车辆清理挂靠,遂川、永新的客运车辆经营户多次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也曾几次到我们委里反映意见。2007年,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坚决完成客运车辆挂靠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我们委要承担起产权界定工作,但被界定对象却是我们参股的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我们休戚相关,在法律规定与省、市的要求之间有一定的冲突,这给我们出了个大难题:若我们不界定,势必给市政府的威信带来不利影响,若我们轻易界定,有些经营户已请了律师,稍有不慎,我们委会卷入有关诉讼中且将面临败诉。另外,在具体的界定过程中,若我们界定稍有不慎,不但会导致客运市场重新分化、公司林立、重新回到一个行政区域内多家公司抢班线、抢客源的无序局面,且国有资产将不可避免会流失,直接影响市政府的收入来源和我们的监管效果;但若将产权轻易界定给吉安长运公司,又极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分管领导带领我们开动脑筋,首先建议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责任经营户多次协调沟通,化解积怨和矛盾。其次,建议江西吉安长运公司合同收购客运车辆,要求提交给我们界定的客运车辆的收购协议、收款收条、财务帐簿等齐全,且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再次,我们将“界定结论”变更为“认定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最后,我们分5次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有关客运车辆产权归属的认定意见》(吉国资字〔2007〕17、20、21、31、35号文),这些认定意见中,对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责任经营者签订了《车辆回收协议》,且责任经营者出具了车辆回收收款凭据,同时,双方还重签了权利义务约定相对清晰的《责任经营合同》的101辆、总资产约1600万元的客运车辆认定为长运公司车辆。我们认定后,吉安长运公司和其责任经营者对这5次产权认定结果都无异议,也未出现上访闹事的情况,既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又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为今后国资产权界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规范操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已步入正轨。产权登记工作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化。一是各应登企业大多能自觉来申请登记,全年新增登记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共8户。二是及时总结了200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情况和汇总数据,书面报送了省国资委。三是在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我们认真处理好依法办事与服务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严格把关又人性化操作,尽量做到应登尽登、准确无误。比如,市公路局某下属企业,无偿将国有资产划转给个人,明显违法,我们及时指出并要求他们纠正,待他们纠正后及时为他们办理了产权登记。
(四)严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做到阳光操作。一是根据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等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国资办企一字[2007]69号)要求,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2月10日,组织开展了全市2007年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等监督检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国资委。二是认真迎接省国资委组织的产权管理工作及产权交易工作监督检查,顺利通过了省国资委的检查。三是加班加点,连续两个星期的休息日不休息,及时办理吉安汽运公司变现国有资产筹资用于企业改制的相关事宜,坚持指导与监督并重,承担了向市政府数次行文请示、评估指导、交易监管及产权交割等工作,为
该公司相关财产最后转让成功并筹得资金用于解决改制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尽了最大一份力。四是认真办理了市城投公司关于青石街2号房屋产权转让事宜。五是认真做好吉安市百货公司部分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是认真办理市政府领导常务副市长吴敏在《关于转让吉安市创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报告》批示件,书面提交了办理意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不
流失。七是认真做好了吉安市肉联厂部分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此宗资产拍卖比较成功,拍卖价比评估价增加了50%。八是热情接待了遂川县、吉州区、青原区有关公司及有关外商关于资产转让的数次咨询。
(五)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一是统计分析了我市2006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情况,并已书面上报省国资委。二是办理资产评估核准3件,备案2件。
(六)强化服务,进一步推进法制工作规范化。一是协助市国企公司追讨债务。二是做好市宏盛水泥公司与信达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后续工作。三是配合市国企公司做好市金属公司与长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应诉的指导工作。四是配合市国企公司协调其下属的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等与有关资产公司债权债务诉讼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五是积极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国企公司与赣通拍卖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一案。六是协调吉州区人民法院纠正对市五交化公司房产拍卖的程序。七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市百货公司房地产办证工作。八是配合市人事局做好全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初审等工作,共审核18人次。
(七)注重协调,努力完成各项中心工作。一是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运输车辆清理挂靠督查及验收工作,在全市清理挂靠工作总结大会上,我们委和其它相关部门一道受到了市政府副市长李庐琦的点名表扬。二是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矿产资源清理整顿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督查调研工作,及时完成了调研任务,并提交了书面材料。四是完成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2篇,一篇是肖主任的主题报告,另一篇是市政府尹小明副秘书长的主持词。五是积极参加了省、市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调研及培训活动,提高了自身业务素质。六是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七、积极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了委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临危受命,妥善处理庐陵纺织厂分房引起的上访事件。原庐纺厂为解决该厂职工住房困难,在04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厂区部分空地用于建设解困房。265套解困房竣工后,07年7月份开始进行分配,由于抽签选房方案遭到职工强烈反对,引发了职工多次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事件,后经国资公司介入协调后,7月底组织职工对解困房进行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选房。但由于庐纺厂留守处在分房操作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导致265套解困房中还剩余25套未分配,给该厂职工造成极大的误解,从而再次引发职工8月上旬多次群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此,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叶主任、龙主任、李书记分头负责,我们委深度介入分房工作,8月14日委派我们科协调国资公司、庐纺厂留守处相关人员组成分房工作组,具体操作剩余解困房的分配工作。在委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工作组全体同志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不分白天黑夜工作,连续作战数十天不休息,冒酷暑、顶压力、忍骂名、抗威胁,不畏艰难险阻,努力将原庐纺厂剩余解困房25套顺利分配完毕。由于此次分房始终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因此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认可及理解,及时平息了职工大规模群访事件,工作组的工作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委里领导的充分肯定。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了自己仍有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学习不够,国有资产监管,是一项面临着新课题不断出现的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更新知识,除了财务、法律及经营管理等必备知识外,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比如,我们吉安没有上市的国有企业,如何加强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项完全陌生的工作。在与兄弟省市的国资委同志交流的时候,感到差距不小。二是信息报道工作不够,平时做多于说,说又多于写,没有及时地将所从事的具有特色的工作通过信息报道的形式加以宣传,这里面原因有很多,但主要还是自己比较懒,不愿写和不愿沉下去调研,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加以改进。三是与所监管的企业联系不够,感觉到比我们委组建的头一年还少,这里有不愿给企业添麻烦的因素,但也有服务不够积极主动的原因,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二、2008年的工作打算
2008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的第一年,各级政府都将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以构建大部委为主要思路的机构改革即将开展,国资工作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即将通过并实施,该法《草案》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资监管机构规定不太详细,现全国人大的各位委员在审议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中央和地方都成立了国资委,可以说国资监管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还不能说已基本定型和成熟。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国资委在政府序列中确定为特设机构,既不是办事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叫“特设机构”。到底算做什么性质的部门,各地理解不太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对国资委的职责作更准确的定位,新的一年里,如何学习和贯彻《国资法》的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努力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是我们科的重要工作任务。
其次,对各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即将实行经营预算制度,预算编制及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国家的国资政策,促使出资人的利益最大化,也是我们新的一年里的重要工作。
再次,日常工作的思路仍是“以产权登记为基础,以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处置)管理为重点,从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入手,力使产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新的一年,主要是要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是要做好清产核资后的国有产权登记和分类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监管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做好相关法律事务工作。三是要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五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
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
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检查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