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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推介会上致辞[五篇模版]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92-306681 庆典致辞 发布时间: 2023-04-04 02:03: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政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推介会上致辞

在财政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推介会上的致辞

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财政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推介会”,组织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支农惠农政策进行专题推介,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负责同志欢聚一堂,共商财政金融支农惠农发展大计。在此,我谨代表自治区财政厅向参加会议的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2013 年全区安排农林水支出 xx 亿元,大力扶持优质粮食、马铃薯、清真牛羊肉、枸杞、葡萄等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发行、农行、xx 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发行 xx 分行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突出加大对特色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当年新增贷款 xxc 亿元。农行 xx 分行围绕新农村建设,推进家庭农场、惠农通等业务创新,持续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当年新增贷款 xx 亿元,涉农贷款连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持续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当年新增贷款 xx 亿元,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由于不具备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条件,民间融资成本高,贷款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是一个有待破解的难题。今天我们筛选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有着良好的市场前景,正是需要资本支持的关键时期,希望金融部门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支持,积极推进金融机制创新、产业创新和服务创新。通过支农惠农政策推介,加强银政、银企、银农合作,构建互利双赢的新型银企关系,提高对接合作的成功率,共同开辟一个相互促进、共同进步、双赢共荣的新天地。

最后,祝愿财政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推介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第二篇:主要支农惠农政策

主要支农惠农政策

一、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

1、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根据2003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补贴标准为13.5元。

2、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农资综合补贴。根据2003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补贴标准为76.9元。

3、国家对水稻生产的农户实行水稻良种补贴。补贴对象是直接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户,不得补给未种植水稻的土地承包户。补贴范围是按照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双季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每亩补贴15元,双季晚稻每亩补贴15元。

4、国家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08年早籼稻谷最低收购价77元/50公斤,中晚稻79元/50公斤。

5、国家实行油菜良种补贴政策。凡种植已审定的“双低”油菜品种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元。

6、保护耕地政策。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同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7、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对连片抛荒10

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方乡镇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30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

8、实行粮食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从2005年开始,国家对年产粮食4亿斤以上的县进行奖励,以提高地方财力,促使产粮大县政府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投入。

二、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政策

1、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按该县生猪出栏数和外调数比例确定补贴金额,补贴到县市区。

2、能繁母猪补贴。2009年,国家财政增加了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从50元/头提高到1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10%,县级负担10%。

3、能繁母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1000元/头,费率6%,每头保费为60元。保费负担比例,国家财政补贴80%,即每头48元,养猪户负担20%,即每头12元。

4、禽流感扑杀补助。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对疫点扑杀补助国家、省、市、县按5∶3∶1∶1比例配套;对预警点扑杀补助省、市、县按5∶2∶3比例配套。

5、生猪疫病扑杀补助。对因患猪蓝耳病而扑杀的生猪补助实行国、省、市、县、养殖户五级按4∶2∶1∶1∶2的比例承担,补助标准为每头600元。

6、养殖小区补助。扶持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小区,对经省立项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养殖小区,每个养殖小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以上。

三、鼓励发展林业的政策

1、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粮食、现金补助:我市从2002年起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国家根据林业部门的验收结果(达标)向退耕户提供粮食和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按每亩每年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元折价计算),每亩每年退耕地现金补助20元。补助年限,退耕地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按8年计算,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兑现补助现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及以后到期的,从到期后的次年起发放补助。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国家一次性提供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50元,由各县级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无偿提供种苗。

2、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每年每亩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监测和管护情况验收、跨公益林区域营造生物放火林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每年每亩0.8元可用于林农委托县、乡林业部门组织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支出;每年每亩0.45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等支出;每年每亩3.5元发放给林农个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和林业有害生物救治等支出。

四、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政策

重点补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油料作物、经济作物、林果业、畜牧渔业的生产机械化。

1、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农业县市区,补贴对象为纳入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规定,使用中央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一户农民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指县乡服务队,大型农机站)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一户农民(渔民)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不超过6台、6台和1台。农业机械购置具体补贴标准:拖拉机类,中央资金补贴30%;耕作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5%;种植机械,中央资金补贴30%,其中插秧机省级资金累加补贴30%;植保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5%;收获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0%;排灌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粮食

干燥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5%;畜产品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水产品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30%;小型拖拉机类,中央资金补贴30%。具体补贴机型的补贴额按全省统一公布的补贴目录执行。

五、移民后扶政策

1、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扶持。

3、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4、扶持方式:采取“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一个尽量”就是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两个可以”就是后扶资金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一部分资金直发、一部分资金搞项目两者结合的方式。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在研究移民村(组)实际情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六、鼓励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政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国家财政补助标准40元/人.年;2008年起我省新农合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人.年,从2009年起提高到40元/人.年,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比例为24∶8∶8;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2008年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2009年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

2、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从今年起,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制定具体的劳务补助实施方案和乡村医生工作绩效考核方案,补助标准按每个服务农业人口每年补助1元计算,省、市县区按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3、村卫生室国债项目。国家给每个村卫生室3万元资金。

七、鼓励发展农村教育的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08年开始实行全免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费是指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2、“两免一补”政策。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助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对城镇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并补助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一项政策。农村学生从2007年春季开始免杂费,秋季全体享受免费教科书。城镇学生从2008年春季开始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按在校寄生的1/3确定。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城区学校的政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城区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城区的暂住证、父母进城务工证明(有效劳务合同)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服务区范围学校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凡符合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

八、其它方面的政策

1、户用沼气池建设。进入国家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补助标准800元/口;未列入国家农村能源沼气国债项目的,由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按800元/口补助标准进行补贴。

2、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在2007年对水稻、棉花、能繁母猪实行农业保险试点基础上,2008年增加油菜种植和奶牛养殖两个险种,同时适当扩大水稻种植保险的试点范围,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3、实施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200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我省境内的全国“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我省车辆在不属于全国“绿色通道” 的我省其它收费公路上行驶,一律免收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三篇:主要支农惠农政策

主要支农惠农政策

一、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

1、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根据2003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补贴标准为13.5元。

2、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农资综合补贴。根据2003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每亩补贴标准为76.9元。

3、国家对水稻生产的农户实行水稻良种补贴。补贴对象是直接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户,不得补给未种植水稻的土地承包户。补贴范围是按照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双季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每亩补贴15元,双季晚稻每亩补贴15元。

4、国家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08年早籼稻谷最低收购价77元/50公斤,中晚稻79元/50公斤。

5、国家实行油菜良种补贴政策。凡种植已审定的“双低”油菜品种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元。

6、保护耕地政策。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该基本农田弃耕前三年平均产值一至二倍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同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

7、对耕地抛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片抛荒5亩以上的,追究所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对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追究所在地方乡镇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20亩以上的,追究主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对连片抛荒30亩以上的,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

8、实行粮食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从2005年开始,国家对年产粮食4亿斤以上的县进行奖励,以提高地方财力,促使产粮大县政府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投入。

二、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政策

1、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按该县生猪出栏数和外调数比例确定补贴金额,补贴到县市区。

2、能繁母猪补贴。今年,国家财政增加了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从50元/头提高到1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10%,县级负担10%。

3、能繁母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1000元/头,费率6%,每头保费为60元。保费负担比例,国家财政补贴80%,即每头48元,养猪户负担20%,即每头12元。

4、禽流感扑杀补助。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对疫点扑杀补助国家、省、市、县按5∶3∶1∶1比例配套;对预警点扑杀补助省、市、县按5∶2∶3比例配套。

5、生猪疫病扑杀补助。对因患猪蓝耳病而扑杀的生猪补助实行国、省、市、县、养殖户五级按4∶2∶1∶1∶2的比例承担,补助标准为每头600元。

6、养殖小区补助。扶持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小区,对经省立项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养殖小区,每个养殖小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以上。

三、鼓励发展林业的政策

1、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粮食、现金补助:我市从2002年起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国家根据林业部门的验收结果(达标)向退耕户提供粮食和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按每亩每年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元折价计算),每亩每年退耕地现金补助20元。补助年限,退耕地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按8年计算,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兑现补助现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及以后到期的,从到期后的次年起发放补助。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国家一次性提供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50元,由各县级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无偿提供种苗。

2、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每年每亩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监测和管护情况验收、跨公益林区域营造生物放火林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每年每亩0.8元可用于林农委托县、乡林业部门组织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支出;每年每亩0.45元用于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等支出;每年每亩3.5元发放给林农个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和林业有害生物救治等支出。

四、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政策

2008年,国家财政加大了农机购置补贴力度,今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购机补贴专项资金1.9亿元,加上省财政配套安排700万元,全省购机补贴总规模达到1.97亿元,比去年9700万元增加一倍。重点补贴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油料作物、经济作物、林果业、畜牧渔业的生产机械化。我市目前已到位资金1860万元,其中购机补贴资金1050万元,农机装备推进项目资金810万元(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实施参照购机补贴项目执行)。

1、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农业县市区,补贴对象为纳入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湖南省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规定,使用中央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一户农民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

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指县乡服务队,大型农机站)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一户农民(渔民)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不超过6台、6台和1台。农业机械购置具体补贴标准:拖拉机类,中央资金补贴30%;耕作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5%;种植机械,中央资金补贴30%,其中插秧机省级资金累加补贴30%;植保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5%;收获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0%;排灌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粮食干燥机械,中央资金补贴25%;畜产品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水产品机械类,中央资金补贴20%—30%;小型拖拉机类,中央资金补贴30%。具体补贴机型的补贴额按全省统一公布的补贴目录执行。

五、移民后扶政策

1、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2、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扶持。

3、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4、扶持方式:采取“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一个尽量”就是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两个可以”就是后扶资金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一部分资金直发、一部分资金搞项目两者结合的方式。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在研究移民村(组)实际情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六、鼓励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政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国家财政补助标准40元/人.年;2008年起我省新农合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人.年,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比例为18:6:6;从2009年起提高到40元/人.年,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比例为24∶8∶8;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2008年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2009年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

2、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从今年起,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各地按照《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制定具体的劳务补助实施方案和乡村医生工作绩效考核方案,补助标准按每个服务农业人口每年补助1元计算,省、市县区按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3、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16所。①国债项目12所。衡南县近尾洲镇卫生院改扩建,投资33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8万元;,衡南县冠市镇中心卫生院改扩建,投资34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9万元;衡阳县三湖镇卫生院改扩建,投资38万元,国家资金3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8万元;衡阳县板市镇卫生院扩建,投资31万

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6万元;衡东县大桥镇卫生院扩建,投资42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7万元;衡东县高湖镇卫生院扩建,投资49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24万元。蒸湘区长湖乡卫生院新建,投资72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47万元。蒸湘区雨母山乡卫生院新建,投资72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47万元。南岳区岳林乡卫生院改扩建,投资40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5万元。南岳区龙凤乡卫生院改扩建,投资30万元,国家资金2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0万元。石鼓区松木乡卫生院新建,投资70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45万元。石鼓区角山乡卫生院改扩建,投资55万元,国家资金25万元,地方财政配套30万元。②省投资项目4所,投资比例省级财政投资20万元/所,市级财政投资6万元/所,县级财政投资14万元/所。

4、村卫生室国债项目。祁东县58个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给每个村卫生室3万元资金。

七、鼓励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

近年来,国家对水利建设加大了资金投入,今年,国家增加了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资金20亿元,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亿元;省财政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今年安排2亿元,比去年增加8000万元;各类上型号型水库治理今年安排6.5亿元。

1、水库治理项目。三年内,我市共有45处小一型水库治理列入了国家计划,平均补助225万元/处;共有91处小一型水库治理项目列入了省计划,补助标准40万元/处;小二型28座,每座补助15万元,五年内县自行治理的病险小二型水库有453座。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根据我市三年前的水利建设规划,今年国家、省安排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别为1020万元和80万元,共计1100万元,县级配套和农民自筹按国家、省级投资额度1∶1配套。今年我市中型灌区末级灌区维修项目,主要是:衡阳县牛形山灌区末级灌区,祁东县杨家台灌区末级灌区,衡山县新桥灌区末级灌区,耒阳市欧阳海灌区末级灌区;衡东县、衡南县、常宁市主要是小农水工程和小水源工程建设。

八、鼓励发展农村道路的政策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村互通、乡镇联网、城乡互动”的目标,配合新农村建设,对山区和贫困地区乡村公路建设,将在资金投入和补助上给予政策倾斜。我市凡纳入国家及湖南省规划的“畅通工程”项目,县乡道每公里按15万元补助,村道每公里按10万元补助,市级财政每公里平均按3000元进行补助,县市区财政每公里按1—2万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农民自筹。

九、鼓励发展农村教育的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08年开始实行全免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费是指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2、“两免一补”政策。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助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对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并补助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一项政策。农村学生从2007年春季开始免杂费,秋季全体享受免费教科书。城镇学生从2008年春季开始免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按在校寄生的1/3确定。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城区学校的政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城区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城区的暂住证、父母进城务工证明(有效劳务合同)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服务区范围学校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凡符合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

十、其它方面的政策

1、户用沼气池建设。今年我市计划任务11000口,有10065口进入国家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国债项目资金850万元,补助标准800元/口;未列入国家农村能源沼气国债项目的,由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按800元/口补助标准进行补贴。

2、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在2007年对水稻、棉花、能繁母猪实行农业保险试点基础上,2008年增加油菜种植和奶牛养殖两个险种,同时适当扩大水稻种植保险的试点范围,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3、实施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200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我省境内的全国“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我省车辆在不属于全国“绿色通道”的我省其它收费公路上行驶,一律免收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来源:中国衡阳)

第四篇:惠农支农政策

惠 农 支 农 政 策

(一)支持农业科技示范户。采取农民自愿申报、村民小组推荐、乡镇统一评议和张榜公示、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方式,遴选农业科技示范户、核心示范户。通过专家一对一技术指导,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户贷款1-2万元、核心示范户贷款10-20万元予以全额贷款贴息等措施,支持科技示范户做大做强产业,提升示范带动能力,带领农民走科学化种养之路。

(二)农机购置补贴。根据国家和本省执行的机型补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在财政预算控制额度内,制定以下补贴标准:⑴按机具销价分段补贴类:

1.机具销售价格5万元以下按30%比例补贴; 2.机具销售价格5-10万元按25%比例补贴; 3.机具销售价格10万元以上按20%比例补贴;

⑵本市农机企业生产的先进适用的农机具产品补贴比例提高5%;

⑶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填补我市空白的农业机械按机具价格的40%比例补贴;

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⑸补贴金额取整数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⑹乘座式高速插秧机每台补贴5000元。

⑺单户农民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1套(1台主机及3台配套机具)。正规化基地农业生产企业、农机服务组织年享受补贴机具不超过3套(3台主机及9台配套机具)。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即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区政府确定。

(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各级对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贴标准达到每人70元以上,参合农民平均每人每年筹资额达到85元以上,参合农民平均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45%--60%。具体补贴标准将逐年增加。

(五)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免缴学杂费,寄宿在学校时享受每学期80-100元的补助;遭遇自然灾害住房倒塌时,政府优先救助,并给予高于普通农户50%的补助金;办理丧事时减免基本服务费;医疗时享受政府优惠。

(六)对农村“五保户”实行政府供养。从2007年7月起,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由1200元/年提高到17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800元/年提高到1200元/年。

(七)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除享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外,凡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在0.3亩以下,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政府将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基本生活费。

(八)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2006年起,在全市建立了7个农民工培训基地,对有中等职业教育需求的农民工,实行免试入学;农民工子女在武汉市公办学校就读享受市民待遇。政府为外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元。

(九)扶持种植业生产。(1)“三免四补”即免除农业税、2

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的排涝水费,对农民给予种粮直接补贴、水稻良种补贴、油菜良种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①种粮直接补贴。补贴品种涉及稻谷、玉米和小麦,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②水稻良种补贴。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7元/亩。③油菜良种补贴。油菜10元/亩(边角地、新开荒地不享受)。(2)食用菌产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新建的智能化生产型食用菌小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新建的工厂化生产型食用菌小区,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

(十)扶持蔬菜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确定发展且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快生菜基地,由市政府按每亩2000—3000元的标准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对快生菜基地内新发展的蔬菜钢架大棚实行统一招投标,其建设资金由市里按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贴。

(十一)扶持畜牧业发展。①对新建的年出栏达到1万头以上的生猪原种场、扩繁场,按每1万头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0万元、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补贴50万元。②对新建的家禽祖代(肉鸭、肉鸡、蛋鸡)场,存笼规模达到1万套以上的,按每万套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的家禽父母代(肉鸭、肉鸡、蛋鸡)场,存笼规模达到3万套以上的,按每万套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③2008年—2012年对新建20个的年存笼10万只的蛋鸡养殖小区,按每10万只给予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0万元。④对新建的150个单批出笼5—20万只、年出笼30—100万只的肉鸭养殖小区,按每个鸭位5元的标准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⑤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对全市所有养殖户(场)所饲养的能繁母猪实行直补政策,每头每年补贴 3

100元;能繁母猪纳入政策性保险的,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

(十二)扶持水产业发展。市财政每年从涉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扶持水产业发展:①从事水产品加工、苗种繁育的龙头企业或大型企业;②特色养殖基地;③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科研攻关、试点、示范和推广;④科技示范户,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⑤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产品;⑥需要扶持的其它重点项目。

(十三)扶持林果业发展。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扶持林果茶产业基地建设,重点对企业、业主投资开发实行以奖代补:①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基地,每亩补贴300元。②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每亩补贴600元;对低效茶园改造后达到无公害高效茶园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00元。③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干鲜果基地,每亩补贴300元;对低效果园改造达到绿色水果生产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00元。

(十四)农业政策性保险。从2007年起,农民可自愿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对象为奶牛、生猪、家禽、蔬菜(西甜瓜)和种子种苗,财政部门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投保人60%的保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十五)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至“十一五”期末,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贴。市财政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业主(流入方),按每亩5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同时还可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其他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各区财政也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4

用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补贴。

(十六)引导土地规模经营向循环农业发展。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项目,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板块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捆绑使用。各区也应优先安排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对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发展循环农业的,经市农业部门认定后,对用于资源再生利用的设施投入,按市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补贴。

(十七)给予土地规模经营信贷和建设用地等方面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业主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期限10年以上的种养殖业主,按实际需求申请建造简易的用于生产管理的辅助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并保持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可按临时建设用地的性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业主自行拆除,并恢复耕作。

第五篇:林业惠农支农政策

林业惠农支农政策

原标题:林业惠农支农政策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全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所有者。

补贴标准: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从2013年起每亩补助15元,其中:兑现给公益林所有者的管护补助14.75元/亩,支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共管护0.25元/亩。国有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

办理程序:①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财政部门;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管护合同登记造册;③各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④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管护补助资金汇入公益林所有者“一卡通(一折通)”账户。

申领所需材料: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集体的还需提供村集体管护补助支出使用方案和村集体当年管护补助支出公示材料)。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

咨询电话:0771-6783979(自治区林业基金管理站)。

二、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

1.退耕地还林原有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农户)或退耕还林者。退耕农户自行退耕还林的,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退耕农户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约定。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生活费补助20元;一次性给予种苗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退耕地还林任务,国家从2007年起暂不安排。

2.退耕地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完善政策补助期限,是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办理程序: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经自治区和国家阶段验收合格的,原有补助到期次年起兑现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阶段验收合格的退耕地还林保存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农户一次兑付该生活费补助和管护费补助。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全区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封山育林业主。

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一次性给予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300元,封山育林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亩70元。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或者其他造林业主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或封山育林申请书;②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作业设计;③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造林业主签订退耕还林合同;④造林业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完成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任务;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⑥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造林业主一次性兑付人工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按合同分五年兑付封山育林补助。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造林业主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种苗的,应当征求造林业主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造林业主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造林业主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后续产业造林补助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按不同林种、树种一次性给予补助,其中:用材林每亩补助420元、水果类经济林每亩补助720元、食用香料类经济林每亩补助480元、中药材厚朴每亩补助600元、中药材金银花每亩补助300元、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300元、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还林和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补植补造每亩补助50元。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向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书;②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③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④退耕农户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完成任务;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⑥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农户一次性兑付补助。退耕还林专项规划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农户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种苗的,应当征求退耕农户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农户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不再强调南北方地域差别和林种、树种等区别,全国统一按照“乔木、灌木、草本”三种标准实施。即退耕还林栽植乔木的每亩补助共1500元(包括两次森林抚育补贴共200元)、栽植灌木的每亩补助共1000元、还草的每亩补助共500元。在工程实施的第1、3、5年进行检查并兑现补助,第1年检查工程完成情况,第3年检查保存情况,第5年检查抚育及成林情况。

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即我区退耕还林(乔木)补助标准: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同时,《总体方案》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咨询电话:0771-6783943(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实施森林抚育的国有林、集体林或个人林所有者,具体补贴对象视国家当年下达的计划任务而定。

补贴标准:补贴100元/亩。

办理程序:①林权所有者提出书面申请;②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部门核实林分和面积;③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设计范围;④预付40%的抚育补贴资金;⑤抚育后提出验收申请;⑥经自治区级验收合格;⑦出具验收清单给财政部门;⑧由财政部门拨付余下60%的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①补贴申请书。②验收申请书。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

咨询电话:0771-6783935(自治区林业厅营林处)。

七、珠防林工程项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实施该项目的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荒山造林补助300元/亩。

办理程序:①造林主体提出书面申请;②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部门核实地类和面积;③符合条件的纳入工程项目设计范围;④经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⑤出具验收清单给财政部门;⑥由财政部门兑现造林补助。

申请材料:造林补助申请书。

政策依据:每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厅联合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咨询电话:0771-6783935(自治区林业厅营林处)。

八、海防林工程项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实施该项目的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荒山造林补助300元/亩。

办理程序:①造林主体提出书面申请;②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部门核实地类和面积;③符合条件的纳入工程项目设计范围;④经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⑤出具验收清单给财政部门;⑥由财政部门兑现造林补助。

申请材料:造林补助申请书。

咨询电话:0771-6783935(自治区林业厅营林处)。

九、油茶造林补助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实施该项目的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中央补贴300元/亩,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50元/亩。

办理程序:①造林主体提出书面申请;②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部门核实造林面积;③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设计范围;④造林主体造林后提出验收申请;⑤经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⑥出具验收清单给财政部门;⑦由财政部门兑现造林补贴资金。

申请材料:造林补助申请书。

政策依据:每年下达的油茶造林项目计划文件。

咨询电话:0771-6783930(自治区林业厅油茶办)。

十、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补助政策

补贴对象及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

补贴标准:中央每年下达资金计划安排,自治区适当配套。

补贴方式: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实施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报帐后再拨付其余款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及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9]1106号)

咨询电话:0771-6783935(自治区林业厅营林处)。

财政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推介会上致辞[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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