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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2-94777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23:45: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反馈的问题下发了对应的文件予以规范,但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尤其是作为经济增长风向标的房地产业,在缴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多,常常使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将现行的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甚至无法定案。现将实际

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比较有争议的营业税政策问题进行了归类,有以下几点:

一、以地换房

“以地换房”是房地产开发中常见的取得土地的方式之一,我们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由乙方进行立项并建设,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于第一种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对双方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这一点争议较小。

(二)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由甲方进行立项,乙方进行建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委托建房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这种行为,其他省市有更加细化的规定,满足认定条件的,对其代建费用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不满足认定条件的,仍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新疆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引用其他省市的文件,争议较大,建议上级部门进行规范。

(三)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但甲方不取得房屋,只按固定单价取得房款,房屋由乙方自行出售。对这种行为,我们通常对双方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税,但因为乙方对甲方支付房款后,又将房屋销售,通常对乙方“销售不动产”的金额有争议。

(四)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对这种行为,争议较大,期望上级部门尽快予以文件规范。

二、拆迁补偿

(一)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目前有小部分企业对支付的拆迁补偿款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大部分企业都以白条作账。在营业税的征收上,通常的做法是: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但此文件是否适用内资企业,还有待商榷。)对超出面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

(二)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上与此类情况比较相似,该文件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以上是我们在对房地产业进行税务稽查过程中遇到的营业税政策问题,需要上级部门予以明确或进一步加以规范。

第二篇:202_最新营业税政策

202_最新营业税政策——1课时 单选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202_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最新规定集中体现的是(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的最新规定)。

2、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应(差额征收营业税)。

3、自202_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4、在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和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为(100%;60%)。

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相关因素比重在地区间分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货运周转量)。

6、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自202_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8、财政部每年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转至地方国库的库款报解整理期是(1月1日至1月10日)。

9、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判断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正确)

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部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错误)

3、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正确)

4、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正确)

5、对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不予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错误)

6、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正确)

7、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错误)

8、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错误)

第三篇:202_最新营业税政策(范文模版)

选择

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202_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最新规定集中体现的是()。营业税

计税依据方面的最新规定

2.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按“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每年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转至地方国

库的库款报解整理期是()。1月1日至1月10日

4.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相关因素比重在地

区间分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货运周转量

5.以下各项中,不属于202_年出台的新营业税政策最新规定集中体现的是()。营业税

计税依据方面的最新规定

6.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应()。差额

征收营业税

7.在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和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中央分享比例分别

为()。100%;60%

8.自202_年2月1日起,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

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9.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应()。按“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判断

1.对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不予在以后的应纳

营业税税额中抵减。()错误

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全部由中央收入

调整为地方收入。()错误

3.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中央收入。()错误

4.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正确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

例分享。()正确

6.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

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正确

7.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错误

8.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

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正确

第四篇:专题四营业税稽查实务

专题四 营业税稽查实务

本专题主要讲授营业税检稽查方法及检查案例分析,依据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第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等。

征税范围比较广泛,根据不同的行业涉及了不同的税目税率,内容比较杂。我们将其分

主要内容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 一般营业税的稽查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的稽查

三、征税范围和税率的稽查

四、计税依据的稽查

五、税收优惠的稽查

第二部分 行业营业税的稽查

一、交通运输业的稽查

二、建筑安装业的稽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稽查

四、服务业的稽查

(一)餐饮业的稽查

(二)旅店业的稽查

(三)广告业的稽查

(四)旅游业的稽查

五、娱乐业的稽查

六、电信业的稽查

第一部分 一般营业税的稽查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稽查

(一)纳税人的检查

1.要正确区分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界限,审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内容,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合同类资料、申报纳税等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的具体经营行为,确定企业主体是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一是对于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如果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是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人,通过核对合同、帐薄,如果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则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3.是对于发生兼营业务的纳税人,在检查时应注意检查其应税收人能否划分清楚,如果纳税人能将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可以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将兼营项目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4.是对于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检查承包经营人的有关合同资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1.检查与外国企业、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纳税人,查看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财产转让合同等资料,确认是否履行了扣缴义务。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审查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资料和会计凭证,核实其对扣缴情况是否有明细记载,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将全部应税营业额计算在内,有无以支出冲抵收入,或将某些价外收费剔除后计税的现象。

稽查案例:

王某个人举办英语考级培训班,为扩大招生规模,他挂靠在某学院,以该学院英语考级班名义对外招生,并租用该学院的教室,每月向该学院支付教室租金5000元,该学院每月按租金收入5000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培训班收入未申报纳税。

案情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某学院将教室出租给王某,为王某提供了租赁劳务,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王某举办英语考级培训班,挂靠在某学院,并以该学院名义对外经营,应以发包人,即该学院为纳税人,向学生提供了培训劳务,按照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纳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的稽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

1.审阅相关合同等有关资料,检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检查纳税人的发票、资金往来记录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对照纳税人的“应交税费”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资料,核实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对纳税人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检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结合有关的原始资料,确定预收款项的时间、用途和具体的经济实质,核实有无将实际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故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3.检查中还要注意一些特殊应税行为的时间确认问题。如,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的稽查

对纳税地点的检查,应通过对工商及税务登记资料、合同等资料审核,确认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核实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地点缴纳营业税。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4.纳税人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5.纳税人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征税范围和税率的稽查

营业税涉及的行业和部门较多,征税范围比较广泛,共有9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采取比例税率,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共设置了3%、5%、5%~20%的比例税率。

对适用税率的检查,首先应检查纳税人有无混淆征税范围,错用税目、税率的问题。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经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取得的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收入按服务业5%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该行为应按“邮电通信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再如某培训学校取得培训收入,按服务业5%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培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上述两个单位错用了税率,多缴了营业税。

其次还应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防止企业兼营项目,避高就低,错用税率,少缴营业税。

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1.检查经济合同、账簿、原始凭证和纳税申报等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如随汽车销售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而单独提供代办按揭服务的,并不销售汽车的,只缴纳营业税;如旅店中既提供住宿服务,又单独设立小卖部,并且分别单独核算收入,应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分析企业经济合同、纳税申报等资料,确认业务性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检查企业是否正确使用税目税率。如是否将广告公司收取的广告费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税率申报纳税;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建筑安装企业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行为,错按“建筑业——其他服务”税目征税等等。

3.检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审核适用不同税率项目的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如是否将酒店、歌舞厅销售饮料等款项并入餐饮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税率申报纳税。

四、计税依据的稽查

(一)计税依据的有关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营业额×税率。

对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同时,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营业额根据征税项目的不同,分为全额营业额和差额营业额(收益额)。全额营业额是将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从中不作任何扣除。差额营业额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法规定的法定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邮电通信业税目下的“报刊发行”业务、交通运输业税目下的“联运”业务、服务业税目下的“旅游”业务和“广告代理”业务等。

对计税依据的检查,应注意以下规定:

1.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6.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7.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8.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2.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己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13.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4.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1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7.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9.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稽查方法

在税务检查中,要正确界定纳税人的征税项目,对全额作为营业额的项目要将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从中不得作出任何扣除。对按差额作为营业额的项目,要在确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基础上,认真检查扣除项目的金额,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防止扩大扣除额,减少营业额行为的发生。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具体检查方法:

1.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的财务指标,并与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确认是否存在异常,进一步检查“应交税费”、“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分解、转移收入的问题。

2.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和“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将代收的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的问题。

3.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核对有关会计凭证,确定往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确认是否存在挂往来账,少计收入的问题。

5.检查纳税人的相关合同等资料,确定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对旅游、联运、广告代理、物业管理等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核实抵扣项目和金额是否真实。

6.检查“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核实企业减少不动产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存在自建行为的,对照建筑安装合同等资料,检查“在建工程”等账户,无法提供合同资料的,应结合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支出的核算方式,确认企业自建行为是否属实;对照纳税申报表,检查企业自建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税收优惠的稽查

(一)存在问题:

1.审批类减免税不履行报批手续,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

2.减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多报减免税。

(二)检查方法:

1.查看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是否有减免税批文,检查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备案手续。对取消和部分取消税收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检查时应从税收征管资料入手,结合企业备查账簿,检查企业减免税项目的真实性, 严格划分征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2.核对合同资料及有关结算手续,确认收入性质;检查收入明细账,核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划分是否正确,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入减免税收入的问题。如幼儿园将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混入育养服务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部分 行业营业税检查要点

本部分主要介绍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餐饮业、广告业、旅游业、娱乐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常见营业税问题和主要检查方法。

一、交通运输企业的稽查

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交通运输辅助业。

(一)公路运输业的稽查

公路运输是交通运输业的其中一项业务,业务种类可以分为自运业务和联运业务两类。公路运输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进行核算,一般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户核算。检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将“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对,检查纳税人已实现的营运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检查业务部门的运输合同,核实承接业务的实施情况,与财务的结算情况核对,检查已实施运输的业务其应收或已收款项是否均已作收入处理,到保险公司调查投保情况,检查已投保并已承运的业务收入是否在账上全面反映。

2.检查企业分支机构(站场、分队、分公司、航站)填报的《营业收入报表》。通过这些部门收入的划解、账务处理、报表的交叉稽核,找出问题所在。看其有无将营运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少计主营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现象。

3.清查运输票证的领、用、存数及票号是否相符,各种已存用票证的汇总金额与账、表金额核对,看其票证、票根与收入数是否一致,有无票证短缺,有无漏报营业额。检查企业收取的公路建设基金及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等是否作为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对于有委托外地车站、港口、码头、宾馆等票务代售点代理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还应检查其有无直接以抵减代理手续费后的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的问题。

4.检查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账户,查找有无以收取运费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检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账藏匿运输收入或将实现的收入挂“预收账款”不申报纳税的情况;检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了解企业有无以“职工自搬自运”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但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还要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看企业是否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记到该账户,混淆收入界限,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

5.对于承接联运业务的运输公司,检查其是否存在取得其他运输单位开具的无真实业务的运输发票,或外购假运输业发票,虚增委托外单位的联运成本,少计联运业务应税收入的问题。审核运输单位的运输能力,判断委托外单位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对于有疑问的业务,通过检查运输单位与承运方的合同并到承运方调查取证,核实委托外单位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以及收取的发票是否真实。

【稽查案例1】某汽车运输公司收取油价补贴不申报纳税案例

某地税稽查局在对县汽车运输公司202_纳税情况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运输支出——燃料”账户有红字出现。核对记账凭证,发现在运费收入科目下附列“油价补贴”项目,同运费一并收取,然后将运费列入“运输收入”,“油价补贴”红字直接冲减燃料成本。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运输支出——燃料(红字)

贷:运输收入

经询问财务人员,是因为油价上涨而按运费向客户收取10%的油价补贴。

该公司202_共收取该项补贴15万元,全部直接冲减了运输支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油价补贴”是自行提高运费标准收取的,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应并入运输收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此项收入按“运输收入”金额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加收滞纳金。

【稽查案例2】东方运输公司虚列联运成本,减少计税依据案例

东方运输公司可经营联运业务,自有货运车20辆。202_自运业务收入50万元,联运业务中联运收入360万元,联运成本300万元,根据其自备车数量判断,该单位自运业务偏少,某稽查局重点对其联运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并对委托外单位承运的业务及对外单位开具的发票的真实性进行了延伸检查,发现承运业务及部分发票的真实性均存在问题:

1.是A运输公司承运个人货物运输时,因个人委托方不需发票,A运输公司将发票开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作为联运成本进行处理,减少联运业务计税收入,发票金额合计50万元。

2.是东方公司购买假运输发票,虚构承运单位名称,私刻、加盖承运单位印章,自行开具发票给本公司,作为联运成本进行处理来减少计税收入150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少申报联运业务计税收入200万元。

(二)航运及综合物流企业的稽查

航运及综合物流企业营业税稽查要点:

1.是否按照营业税规定划分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是否按照营业税规定区分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物流企业统一承揽运输业务,应将“交通运输业”(税率3%)与“仓储保管”(税率5%)的部分分开,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2.是否有价外收费挂在往来账款中未确认收入。

3.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存贷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4.从事运输和仓储等业务,根据账单预估收入和成本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后,再以实际开出的收入发票和收取的费用发票调整计税依据,是否存在年末有部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抵减了收入而未做调整。

5.运输企业涉及经营铁路专用线,其收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6.出租房屋仓库、销售不动产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7.海员服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全额缴纳营业税。

8.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开具国际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纳税。

9.船代公司是否延迟代扣代缴外国航运公司营业税。

二、建筑业的检查

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可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要重点检查纳税人有无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问题;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入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的情况;有无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有无隐匿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等情况。

在检查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了解相关情况,包括承建工程项目、地点、预算总造价、结算总造价等相关情况,从而掌握施工单位少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等问题。将“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核对,检查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检查时可以:

(1)调取《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取得监理合同和监理资料,了解建设项目地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预算造价。

(2)调取《工程验收单》、《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进度明细表》、《工程结算书》、有关监理资料,对已完工的工程还应调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总体掌握工程进度、完成工程量,与“工程结算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将所有开工项目均作为核算对象。结合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检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是否合理,初步判断有无未按规定结转工程结算收入问题。

(3)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进度明细表》与“工程结算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逐项核实各个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量进度有无差异。

例如:

某稽查局对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了检查。经分析,该企业申报的应税收入与其成本不配比,施工成本大于收入,有隐匿收入的可能。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查看合同书了解了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情况,向发包方询问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向预算编制部门索取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进度明细表》,取得了监理公司签署的支付证书,与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结算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从而查实了该公司未按规定结转、申报应税收入,少缴税款的事实。

2.检查纳税人有无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和监理公司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已完工工程的《审计报告》,确定应税收入,并与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进行比较,核实有无将应税收入记入往来账款账户。

3.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纳税人有无推迟确认纳税义务,检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进度,检查纳税人有无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现象。

4.检查纳税人有无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入营业收入,偷逃税款的现象。如某装饰有限公司在给某百货公司装潢时,因部分垫资而在决算时额外向百货公司收取费用(因垫资获得的利息补偿)5万元。但未将该项收入在“主营业务收人”中反映,而是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户。对这类情况的检查,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来发现问题。

5.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应审查施工企业有无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检查重点应放在审查工程合同和工程材料耗用账户资料上,并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加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包方进行调查,调取施工合同和工程材料耗用资料;取得监理公司的材料进场监理记录、材料耗用情况的检查纪录、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与“工程结算收入”账户进行核对。

6.对于有的纳税人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其有无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对这类问题的检查,一是核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价款结算情况,实地勘察承包方使用的资产,调取材料采购管理部门的材料保管账和入库单、出库单,并与账面资产进行核对,核实有无以实物抵顶工程款不入账、不计收入的情况。二是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工程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核实有无发包方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承包方未计收入的情况。

7.检查纳税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检查时注意以下内容:

(1)采取实地勘察或者测量,与施工合同核对,核实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不确认收入。

(2)审查水暖、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实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确认,核实是否存在记入往来账户的情况。

(3)将施工合同奖励款与发包方的拨付款核对,核实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4)检查设备出租情况,核实是否隐瞒出租设备取得的收入。

检查纳税人“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项”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以及有关会计凭证和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分包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纳税人扣减的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否正确。

【稽查案例】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申报收入案例

A、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2_年3月,法人代表为王某,主要从事建筑、园林等工程业务。202_年3月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在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了一所学校的建筑工程,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稽查。

B、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该公司承接的该学校的建筑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属于账外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基本证据。

2.在调取账簿时,特别要注意其他书面资料的收集,如工程合同、账外记载的资料等等,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最容易被转移或销毁,所以要通过调账来及时保全证据。

3.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取得账外资料,调查取证的重点必将是工程发包方,即以学校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账面记录为重要证据,所以对发包方的取证工作也应同时进行。

4.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该案件可能涉税金额度较大,在取得了初步证据后,如偷税额达到了偷税罪移送标准,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案件突破。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调账取证

202_年3月20日,经税务局长审批,稽查人员按照预案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的账簿资料。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并无学校工程纪录。但是,从取得的部分学校工程合同及一本由该公司出纳记录的账外流水账本中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隐匿工程收入行为,但具体的数据无法核实,只能从学校处调查取得。

于是,在调账工作完成后,检查组立即与某市教育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得到了完全的理解与支持后,稽查人员奔赴该学校进行调查取证。在顺利取得学校的账面记录第一手证据后,稽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202_年1月至202_年12月期间,在某区承接了该学校的所有建筑及修缮工程,总工程金额为1400万元左右,已结算工程额及预收工程款金额为1100万元左右,均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管理税收证明,未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事后也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纳税。以上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列入公司公开账簿,属于账外账。

据此,检查组确认该公司偷税行为成立。经初步测算,偷税金额巨大,已涉嫌构成偷税罪。根据有关规定及该案具体情况,稽查局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

2.联合深入调查

公安部门对本案非常重视,随即安排干警与税务稽查人员联合调查,直接参与了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询问。在进一步确认了涉嫌偷税罪成立后,公安部门当即立案,对当事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为进一步证实该公司存在的偷税行为,调查组同时取得了该公司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直接证据。

由于建筑公司承建的具体工程项目多属于跨项目,根据该公司“平时预支、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调查组确定按工程完工所属来认定收入实现的时间,并以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调查组又再次到各学校进一步了解工程完工程度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并取得了学校方面的书面证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建筑公司不得不承认了偷税行为。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调查取证工作有难度

由于该建筑公司账面记录不完整,大部分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发生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稽查人员只能从学校方面来查找证据。而学校的账薄一直以来均无明确的记录及规范保管,只是简单的流水账。另外,根据外围调查信息来看,建筑公司与学校长期合作,学校是否会认真配合将很难预计。如果学校拒不配合,势必很难取证,稽查工作将难以继续,所以,如何争取学校的配合成为本案的关键。稽查人员严格按照稽查预案谨慎操作,最终得到了学校的认可与支持,为取证工作扫除了障碍,规避了矛盾。

2.偷税主体及偷税定性确认有难度

在稽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是属于个人名义承接的,与公司无关,不属公司偷税。即使是公司承接的工程,由于该公司没有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也未就学校工程“通知”公司纳税申报,所以也不能构成偷税。为此,稽查人员做了大量调查分析工作。

(1)工程建设主体的确认。稽查人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确认:一是承包主体为某建筑公司。根据已取得的部分合同来分析,承包方单位极大多数为“某建筑公司”。二是学校证明工程是某建筑公司承包。学校也明确表示这是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的,虽然因操作不够规范原因导致有部分合同落款只签了个人名字,但是这些项目在学校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时均是“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三是收取款项人为某建筑公司。根据从学校账薄中取得的由王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来看,均是“某建筑公司”的公章,收取款项的主体不是个人。

(2)偷税认定。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3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该建筑公司已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法律上视为税务机关已经履行了“通知申报”义务。虽然学校工程是异地经营,但纳税主体始终是同一个单位,税务机关并无义务多次重复通知,法律法规也无此规定。二是根据对该公司出纳的笔录来看,出纳直接负责申报纳税,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多年来的经营中,也曾确实多次办理过外出经营税收手续。因此,该公司学校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三是某市地方税务局曾专门就该公司的纳税地点发函,明确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凭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已及时将该文件转发给了该建筑公司。该公司完全清楚应如何依法纳税,但却未依法办理。四是该建筑公司学校工程收入及成本均未记入公司对外账簿,属于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确认学校工程都是由该建筑公司承接并实际施工的,纳税主体为该建筑公司。且税务机关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C、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某建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该公司自202_年1月至202_年12月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承建某学校的建筑工程收入12000000元,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手续,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不能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公司既未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收。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并处以50%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偷税额度巨大,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D、案件启示

1.异地经营户税收管理应该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看,这些企业有些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在营业地办理报验登记,容易造成机构所在地及营业地税务机关信息不通、管理失控,税务管理部门应对这类征管“盲区”加强管理。

2.注重外出经营户税收检查

从税务稽查角度来看,按正常的选案程序是无法发现这些游离于征管视线之外的企业,稽查局只有依靠举报等途径来发现案情,所以工作比较被动。对于此类案件,稽查局还应加强与征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信息,化被动为主动。从稽查实施角度来看,对既未在经营地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又没有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省、市、县的企业,经营地稽查局是否有权直接查处,以及少缴税款定性如何正确把握,这些都是税务稽查实践中需要认真掌握和处理的问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近几年税收检查的重点。根据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2_]42号)及〈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2_〕49号)中将税务检查发现的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问题做了归纳汇总。在营业税方面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科目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在检查中应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

1.实地察看、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核对房源销售平面图,调查、询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是否单独作价出售,掌握住宅、阁楼、停车位、地下室的销售状况。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产品完工项目,根据已售楼号、门牌号,对照预售款确定应税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比对,核实预收账款是否按规定结转收入。

2.调取售楼处资料,收集销控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纸质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等电子文档,统计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查看物业公司入住通知单及《钥匙发放保管登记簿》,核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将确认的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与“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收取的销售款是否全部入账并申报纳税。

3.调取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协议,根据计提的销售佣金金额和比例反向计算销售额,与申报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比对,寻找差异,并对照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明细表,检查有无分解开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4.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检查有无私改规划,增加可售面积,销售后不计收入问题。

5.调取开发项目的《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或回迁安置协议,抽取部分拆迁户进行调查,核实调换房屋的面积和超出补偿面积差价款的情况,检查收取的超面积安置收入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款。

6.调查部分买受人,核实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收取的价款是否一致。有无将销售的阁楼、停车位、地下室和精装房装修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问题。

7.到金融机构调取企业开户信息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信息,核实有无隐匿账外资金的情况。

【稽查案例】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

A、案件基本情况

202_年3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A花园和B宾馆项目中,拖欠税款60多万元,隐瞒收入偷税100多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_年12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00万元。202_年至202_年12月期间,该公司共开发A花园、B宾馆、C大厦三个房产项目,并且三个项目都已完成施工。

B、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局接到举报案件后,稽查人员围绕纳税人的涉税情况开展调查:一是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税收管理情况。该公司开业以来,所开发的三个工程项目均已完成施工,共申报地方各税102万元,缴纳57万元,尚欠缴45万元。202_年、202_年和202_年近三个纳税,各只有一次申报税款记录,其他申报都是零申报,且其开发的B宾馆项目,从未申报缴纳税款。二是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销售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开发的三个项目基本已销售,但多数未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稽查人员初步认为该公司有偷税现象,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负责本案的查处。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账面检查,发现疑点

稽查人员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后,对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和凭证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设计不全、会计账簿登记不实、账表勾稽关系不平、会计凭证装订不齐。针对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抓住时机,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调账检查。202_年3月28日,专案组调取了该公司202_年6月至202_年12月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以及部分售房合同等资料。

稽查人员按工作内容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账面收入、预收款凭据记账联的金额、号码和售房合同中的面积、单价、金额等资料电脑录入,并进行对比分析;另一组负责到产权登记部门、购房对象等进行项目销售情况和房源情况的外围调查。通过对账面收入、收款凭据的分析和房产项目的销售、收款、合同的比较,发现三个疑点:一是入账的收款凭据记账联缺号;二是收款凭据记账联金额与售房合同中的金额有差异;三是部分实际已售房但未发现销售合同,并且这部分销售房屋在账簿中没有收入记录。

2.询问调查,外围取证

根据三个疑点,专案组初步认为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经过研究,专案组决定对该公司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询问。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请她解释账上的三个疑点问题。会计人员反映:公司自开业以来,已换了两任会计,第一任会计已在一年多前辞职,现不知去向,以前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她不清楚。公司按揭销售的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真实的销售,取得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另一种是借亲友、及公司员工的名义销售,实际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取得的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长期借款”处理。现会计上账务处理是出纳给多少发票会计做多少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听从法人代表的安排,其他的情况就不知道。稽查人员通过第一次对会计人员的询问后发现,要取得案件突破,关键是要突破法人代表。

当稽查人员找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询问时,法人首先将责任推到前任会计身上。但经过稽查人员的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宣传,最后在事实面前,法人交待,公司另有一本代收水电费账,记录了部分售房尾款收入。专案组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及时调取了该公司收款票据存根和代收水电费账簿,同时,责成该公司限期提供所有售房合同。

专案组将调取的收款凭据存根联号码、金额和代收水电费账簿中收款凭据记账联号码、金额电脑录入后,与录入的该公司账面情况合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凭据存根、账面收入、售房合同三者还多处不一致,与其房屋销售广告、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房源相比,还有部分店面销售合同、收入未如实提供。

专案组在进行询问、实地核查的同时,展开了外围详细调查。到城建规划部门调取了《房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到购房户了解购房付款和付款票据取得情况;到房管部门查阅了该公司销售房产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等,发现该公司A花园“五号楼”11个店铺已办理了产权证,取得售房款93万元,而在该公司账簿上没有记录。

专案组再次对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通过讲事实、政策攻心,公司法人代表又交代了一些事情:公司开发的C大厦其中一部分房屋销售款由另一合作股东直接收取,没有进入公司账,但房产证由公司统一办理;除了部分自用店面外,还有一部分已办理了银行按揭销售。财务人员交待:部分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的假按揭销售房产,实际并未销售,所以取得银行按揭款记入“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专案组立即到办理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通过按揭银行的贷款记录,获取了该公司账外更多的收入。同时,通过对该公司办公室人员的调查,获取了该公司最后的售房明细表和全部售房合同,并再一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最后,专案组又查获了9本收款凭据。在收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将另一合作股东自售房合同、收款收据进行归集统计,查清了该公司偷税的全部事实。

稽查局对该公司涉税一案研究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大,并且纳税人有主观故意行为,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检查取证难

由于该公司设有二套账,有主观偷税行为,在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不如实提供房产销售已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收款凭据、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导致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处于进展缓慢的境地。稽查人员从分析账簿原始凭证和售房合同入手,结合外围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抽丝剥茧,并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才不得不提供第二套账,并且像“挤牙膏”一样逐步提供有关资料,最后才得以查清该公司全部的偷税事实。

2.文书送达难

该公司法人代表面对税务部门的询问三缄其口,在稽查人员掌握其偷税证据后,不得不如实交待两套账,但由于其还存在侥幸心理,对稽查人员的取证处处不予配合,使得案件的查处十分艰难。最后一次通知法人代表接受询问,法人代表也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场,后来对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也拒绝签收。为此,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争取了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派出2名干警协助调查,公安人员负责传唤被询问人员,并协助收集有关证据;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公安人员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证明文书已送达,迫使公司法人代表接受税务文书,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结案。

3.核实收入难

虽然该公司开发了三个房产项目,但由于都是分别销售,如B宾馆属于产权式宾馆,按间销售,因此,核对工作量十分巨大。专案组对每次获取的售房信息进行录入核对,其结果对案件的查处都有重要影响,再加上涉及税额较大,认定实现收入工作客观上延长了查处时间。稽查人员采取查实一笔请该公司财务人员和法人代表核对一笔的办法,及时固定证据。与此同时,为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稽查人员请审理人员提前对《稽查底稿》进行审核,加快了案件的查处和审理进度。

C、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通过近四个月的内查外调,专案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从202_年到202_收入情况及隐瞒收入少缴税收情况。其中:①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979.2万元;②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1257.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③在账簿上少列售房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553.5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91.8万元)645.3万元;④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170份,金额2845.7万元,启用账簿12本,应缴印花税0.8万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2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以上问题,该公司共少缴地方税费267.9万元。其中少缴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出发决定,并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D、案件分析

本案中,专案组抓住时机,采用内查外调多种办法,及时发现纳税人隐瞒收入偷税情况,直到最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主要抓住了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1.抓住了举报案源的立案环节

稽查局收到举报人举报后,通过查前预案准备,敏锐地分析出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重大偷税案件,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调集了精干力量,集中精力查处此案。

2.抓住了重大案件的询问环节

专案组在纳税人的收款凭据的记账联、存根联、售房合同等对比分析中发现该公司有偷税情况后,先后三次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终于使其在事实面前提供了账外账、收款票据以及售房合同,从而为案件的查处找到了突破口。

3.抓住了有效证据的收集环节

专案组首先向征收、管理部门收集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有关证据;其次从按揭银行、房管部门、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等单位入手,收集了纳税人办理银行按揭、产权过户、房源分布等证据;最后对本案查处中收集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从中找到了最有价值的案件证据。

4.抓住了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

专案组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合法程序,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补征了少缴税款,对偷税给予了一倍的罚款,同时,根据纳税人偷税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使这一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圆满结束。

四、服务业的稽查

服务业包含的行业较多,以下选取部分服务行业介绍对从事服务业纳税人的检查办法。

(一)餐饮业的稽查

餐饮企业的销售活动包括售货、开单、收款三个环节,主要有取菜单、餐费账单和营业日报表等原始凭证,营业日报表根据餐费账单汇总编制,综合反映每日销售情况。财务人员根据该表数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餐饮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

1.设置账外账。将不开发票的现金收入或为他人虚开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记入账外。主要有: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酒、饮料等供货商支付的促销费,海鲜等供货商支付的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餐厅的会员费;通过为未在餐饮企业消费的他人虚开餐饮业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等。

2.收支抵冲,少计营业收入。餐饮企业承包人与发包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承包费;餐饮企业与餐饮场所出租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租赁费;餐饮企业与餐饮场所装修业务提供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应付装修款;餐饮企业与原料供应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应付原料款;餐饮企业与其他单位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桌椅等用餐器具及其他如音响设备等用餐辅件的购置款;餐饮企业与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单位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款等。采取以餐费抵顶应付款,双方均在结算付款期结算差价,只就“结差”部分入账。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签单消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将客人支付的押金在结算后仍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对持卡消费,采取按照消费者先期付费购卡金额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不计入当期收入,而是以持卡者的实际消费金额计入当期收入,少计应税收入。

4.送餐、外卖业务不计应税收入或按照3%缴纳增值税,少计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233号)规定,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主要检查方法:

1.实施突击检查,获取现场原始证据

(1)实施稽查前应了解情况,并制定检查方案。一般应实地观察营业场所,了解餐桌、包厢、收银台的布局、收费标准、收费手续和结算方法等;同时建立电费成本模型、燃料成本模型和工资成本模型等测算模型,为报表分析和查寻疑点提供评估工具,以判断其收入的真实性。

(2)实施稽查时应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实施突击检查时,要检查收银台、财务室、仓库等,查找、收集销售日报表、营业额记录簿、签单簿、押金结算簿、收银账单、使用票据,各类合同及其他收支方面的各种原始资料;对使用餐饮管理软件的企业,应调派精通电算化财务和熟练财务管理软件的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以顺利进入收费系统,获取有关电子证据;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及时固定现场取得的有关证据,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2.检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及有关凭证,审核收款凭证、原始凭证、电脑收款机记录,审核成本、费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记“主营业务收入”的现象。

3.检查核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不记收入的现象。特别要注意企业将营业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的情况,逐笔审核往来款项的记录和承包、租赁、装修合同。

4.抽取部分发票进行检查,对餐饮业开具发票的检查,主要根据突击检查中从财务、收银台取得的发票,与发票购印本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使用假发票;对其他企业检查中发现数额较大的餐饮发票,及举报提供的发票到有关餐饮企业进行核对。

5.抽取部分合同进行检查,主要查看有无商业折扣及除商品价格以外的其他约定,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相关账户,分析这些收入与分类商品收入是否配比,有无差异,必要时组织外调。

【稽查案例】

某承包经营酒店主要经营餐饮、服务,税务稽查人员对该酒店实施突击检查,在对收银台、财务部检查时发现大量餐饮、服务业假发票;检查“签单簿”,发现酒店发包方的消费长期不结算,而在企业收入账户中无记录;已结算的账单仍挂在“预收账款”账户未作账务处理;税务稽查人员查看了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并经询问有关人员,证实酒店将这部分消费抵冲了承包费,少记营业收入。在大量证据材料面前,酒店经营者承认存在账外收入,主要有:营业收入开具假发票及以会务费名义开具服务业“大头小尾”发票不入账;客户不需开具发票的收入不入账;海鲜由供应商进场养殖,进场费收入不入账;酒水、饮料开瓶费收入不入账。

(二)旅店业的稽查

检查的主要方法是审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和旅店业专用发票,看其已开具的发票与登记本(或登记单)登记的是否相吻合;已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全额人账,收到的款项是否有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目前旅店业竞争激烈,为争取客源,旅店业主对出租车驾驶员介绍旅客到其旅店(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旅店等住宿场所)住宿,待旅客办完登记手续后就付给介绍者一定数额的介绍费,在账务处理时,有的纳税人将支付的介绍费直接冲抵住宿收入,减少营业额。对规模小、档次低的旅店,有的旅客不需要发票报销,往往不向旅店业主索取住宿发票,店主则将收取的收入不入账。对这类纳税人,检查人员应特别认真地核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将登记本(或登记单)上登记的人次,天数与住宿收入相核对。对经营规模大,档次高的旅店,其功能除了住宿以外,还从事饮食、桑拿、歌舞厅、理发美容、会议、代购车票、代办长途电话、洗车、停车等项服务。对这类纳税人的检查,首先要调查清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如有些项目是承包经营的)、收费标准等;然后对其会计资料进行稽核,看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全额人账,已入账的收入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己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是否有错用税目、税率的情况,如将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歌舞厅经营收入并人属于“服务业——旅店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住宿收入征税,达到从低适用税率,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广告业的稽查

广告业的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其计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理广告业务其计税营业额是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开发票隐匿收入或者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代替广告业发票,通过混淆收入,按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

2.将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收入分离,将广告业务收入分别按设计、安装、发布业务进行申报纳税。

3.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主要检查方法:

1.查阅广告合同,对企业广告制作产品进行归集,并与财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实施完成的广告业务收入是否均已正确申报纳税。

2.审查各类合同(协议)、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审核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的行为。

3.对账面利润长期亏损和达不到平均利润率的纳税人,分析其亏损或微利的真实原因,判断是否存在账外收入不入账的情况。突击检查稽查对象的经营场所,查找、收集业务记录簿、押金结算簿、票据、合同等原始资料,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和分析,审核其有无将营业收入记入账外的情况。

4.审查代理广告合同内容,核实广告代理业务的真实性;核实稽查对象因委托其他单位(媒体、载体)进行广告发布所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核实广告发布费的扣除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应扣减的营业成本或其他费用进行扣除。

例如,某广告公司202_广告收入100万元,支付某电视台广告播出费50万元,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仅申报30万元的收入。经审核其营业成本的原始凭证和代理广告合同内容,发现该公司将不应扣减的广告制作费的20万元,在计税营业额中作了抵扣。

(四)旅游业的稽查

检查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检查其自印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和旅客报名表等,看其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有无在收费以外另收餐费、保险费、签证费等费用不入账或少入账而不按规定计税的情况;检查其减除项目时,要注意业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其他代付费用有无取得合法凭证。

下面我们以旅游业中的旅行社为例,介绍其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旅行社的主要业务为团体旅游接待业务和散客旅游业务,散客旅游业务主要包括单项委托业务、旅客咨询业务和选择性旅游业务。营业收入主要由综合服务费收入、房费收入、城市间交通费收入、专项附加费收入、单项服务收入等几部分构成。在旅行社各项收入构成中,其提供各代办事项所取得的佣金、返利收入是旅行社有别于其他行业收入的地方,如代理代售国际联运客票和国内客票的手续费、代办签证收费、订房订餐订票返利等收入。

旅游业常见涉税问题

1.设立账外账,隐匿部分营业收入

2.营业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户,不申报纳税

3.佣金、返利等收入不入账或记入往来账户,不申报纳税

4.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少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对旅游企业的检查,除了常规的审核账簿凭证,核查账户往来情况以外,往往还需采用调取旅游合同、旅游保险单、组接团资料、旅行团拨款费用结算单等原始资料的手段,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分析确定收入和成本支出数据的真实性,与账户资料进行核对,从而查明问题。

1.实地观察其收银方式,了解其有无设置POS收银机,核查其POS机对应的账户是否为该企业账户,所收取的账款是否及时全额入账。如有必要,可调取其终端机号与特约商户编号,到相关银行查询其账户往来资料,并与账面核对;检查其发票、统一收款收据等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到其财务部门及营业部门,实地检查有无使用非从财税部门领购的收款收据行为,抽查部分收款收据,将其与所对应业务的旅客报名表和旅游合同档案、记账情况等进行全程核对,审核其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

2.审查“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是否存在长期较大余额、突然增多减少、异常变动等情况,核对其出团计划书、旅游合同等资料,对预收款结转收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有无长期挂账少申报纳税的行为;检查有无将营业收入计入保证金等挂“其他应付款”等账户。

3.检查“劳务收入”、“票务收入”等账户,对照佣金结算单等资料,检查佣金收入是否入账。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与航空公司、酒店、保险公司、景点等签订的协议,检查返利、人头费等是否全额入账;比照行业佣金水平,分析判断有无隐匿佣金等代理收入。如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代售国际航线客运机票可获得票额9%的佣金,代售国内航线航空客票可获得票额3%的佣金。在具体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不同航空公司又对代售机票做出不同的规定。可据此对旅行社票务中心收入进行审核分析或者到航空公司、酒店、保险公司、景点等佣金支付单位调查其佣金支付情况。

4.审查其“营业成本”中的代收代付费用等项目,查看有无将单位费用混入营业成本扣减计税营业额,如有无列支业务招待费中的餐费、住宿费等支出,有无列支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等;审查其“营业成本”明细账,查看有无将不应扣减计税营业额的营业成本或促销费用进行营业税税前扣除,如有无将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等费用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的现象。

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旅行社的检查中发现,其企划部门不定期会在高级饭店举办一些大型的旅游产品推介会,但其账面营业费用中并没有体现出很大的促销费用,同时该社的业务招待费不多不少刚好达到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经审核其原始凭证,发现该社将绝大多数促销费用和日常招待费用混入了旅游业务成本,扣减计税营业额。

【稽查案例】某旅行社虚列营业税抵扣额偷税案

A、案件基本情况

某旅行社于202_年4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00万元。202_年5月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该旅行社主要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及出境旅游业务,是全国连锁国际旅行社。该旅行社实行统一财务报告制,分支机构实行二级核算。202_年6月,某市稽查局对其202_年、202_年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B、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组针对旅行社行业所具有的现金交易量大,发票管理混乱,涉及客户面广,回扣交易暗箱操作等特点进行了讨论研究,同时针对目前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的挂靠及承包经营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某旅行社下设的分公司情况来看,各分支机构为二级核算,但总公司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有待在检查中落实,据此,检查组确定了以检查各分支机构为主,摸查疑点选取重点分公司作为突破口,特别注重证据搜集,最终核实收入及可扣除成本的检查预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发现疑点,确定检查方向

稽查人员认真研究该旅行社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基本掌握了该旅行社的核算流程及业务关系,对其数量众多的账本、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采用重点检查与普遍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整个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整套账本,普遍抽查其下属分公司的凭证,并对其中一家核算较为混乱的分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通过初查发现,该旅行社的财务结算中心仅负责汇总各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各公司核算确认的收入和成本却存在成本与费用的归集不明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一致等问题。同时发现,该旅行社每年均以文件形式,向各分公司下达利润指标,而各分公司实际完成的利润基本与年初下达的指标吻合。

针对下达指标与实际完成数基本吻合的现象,通过讨论分析,认为该旅行社表面上看是统一财务下设二级核算,实际上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的关系却是“承包关系”,即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实际上对各分公司的核算过程没有加以控制或者是说难以控制,虽然按照该公司的《业务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各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财务结算中心直接委派成立财务部,并直接对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但是基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实际上各个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在核算中围绕总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很可能存在少列收入,隐瞒实际利润,少缴税款问题。

2.寻找突破口,固定证据

在无法确认该公司财务核算真实性的情况下,为找到突破口,检查组最终确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真实经营情况,获取其“单团核算”资料至关重要。但在调取账簿资料时,该旅行社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单团核算资料。而该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各分公司应按照《统一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核算出各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经营情况,并核算到单团”。

单团核算资料即单团核算表,它是以旅行社承接的每一个团队为单独的核算项目,明细核算旅行团的收入并对每一项成本费用单独列示的最原始核算资料,单团核算表由带团负责人或导游根据实际带团发生的开支制作,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既是成本费用开支报销的明细单据,也是旅行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控制的重要单据。基于单团核算表的上述特性,使得它在核实旅行社真实的收入、成本、费用方面显得至关重要。

在政策攻心的同时,稽查人员对财务人员下发了《询问通知书》,按照事先制定的询问提纲围绕“提供账簿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及单团核算资料的保存情况”进行了询问。同时,其他检查人随员同财务人员到各分公司财务室调取单团核算资料,并对财务人员使用的电脑硬盘进行检索,使用恢复软件对电脑硬盘进行技术恢复,部分已删除的“单团核算表”EXCEL文档,电子版单团核算表的发现,使财务人员无法再抵赖。最终检查组调取了部分原始的单团核算表。

C、违法事实及处理

通过检查,最终认定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在业务核算上以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后的毛利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纳税,而部分分公司在财务核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反映真实成本,制作虚假的单团核算,在每月、季、年末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倒算成本,虚增成本费用上报总公司;二是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列支不能抵扣营业税计税额的项目,如支付职工的效益工资、广告费、与团队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三是各种回扣不入账。最终确定了该旅行社存在少缴税款的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D、案件启示

本案较为突出地反映了目前旅行社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旅行社通常挂靠、租赁或承包经营有资质的旅行社,对外由被挂靠或承包经营的旅行社进行财务汇总核算及申报缴税,旅行社对挂靠、租赁或承包经营单位,只收费不管理,团队营业收支体外循环,导致税款流失。旅行社及其挂靠、租赁或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填开旅游发票,甚至根本不开发票,不仅造成旅游业的营业收入大量流失,也造成了运输、娱乐、餐饮、中介等行业的营业收入流失。因此应加强对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强化对其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企业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

五、娱乐业的稽查

(一)收入构成

(1)娱乐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和商品销售而取得的全部收入,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各类型娱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存在不同:

①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等歌舞类娱乐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房费收入、酒水食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它娱乐服务活动收入。

②高尔夫球场等会员俱乐部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入会费收入(会籍销售收入)、会员卡年费收入、运动娱乐项目使用费收入、餐饮收入、配套服务设施收入及其它收入。

③台球、保龄球场、网吧经营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设施使用费收入及其它服务收入。

④游艺场经营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门票、娱乐设施使用费收入及其它服务收入。

(2)其它业务收入的构成。娱乐企业的其它业务收入是指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主要包括租金收入、承包费收入、佣金收入等。娱乐企业的佣金收入主要是指企业从酒水、饮料、食品等供应商处取得的进场费、销售返利等各种返还性收入。

(3)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娱乐企业在完成劳务服务时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其中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营业收入的确认如下:

①储值卡销售收入的确认。娱乐企业在对外出售储值卡时,所取得的售卡收入一般计入预收账款而不确认为营业收入,待顾客持卡进行消费时,再按账单所计的实际消费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②会员费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行会员制经营方式的娱乐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企业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

娱乐业常见涉税问题主要是设置账外账,隐匿收入;以营业款抵顶费用及往来款,少申报营业收入;会员费收入、佣金收入不入账或记入往来账户,不进行纳税申报;混淆税目套用低税率少缴税款等。在检查过程中可以采用突击检查、外围调查、询问调查、分析计算、账证审查等多种方法,发现疑点。

1.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财务、收银、计算机服务器等重要部位。在收银台重点查找其“营业日报表”、“水单”、“账单”、收款收据、POS机记录、现金交款单等资料;在财务部门重点查找财务人员记录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笔记本、流水账、内部报表等账外资料;对采用行业管理系统软件的企业,由计算机专业人员从其服务器中获取其经营的电子数据。

例如,某稽查局在对存在较大的偷税嫌疑的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从其收银台获取了部分营业日报表和收银记录,并从其KTV操作系统服务器中提取了该公司KTV包厢的营业数据,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原始资料、电子数据与会计账册的比对,查实其账面收入按照发票开票金额记载,隐匿未开发票收入的违法事实。

2.审查 “营业日报表”、“水单”、“账单”、收款收据、POS机记录、现金交款单、财务人员记录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笔记本、流水账、内部报表等账外资料、电子数据,与企业的营业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和分析,审核其有无截留营业收入、将营业收入记入账外的情况。

3.检查往来账户及相关原始凭证,重点检查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账户,审核其账户余额(借方发生额)的真实性,查看是否已用营业收入进行抵顶。核对签订的购货、借款、承包、租赁、装修等经济合同,查看其有无以收抵支、以收抵债的内容。

例如,某稽查局在对一娱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用房产系向某房产公司租赁,账面反映租金为每年10万元,其价格与同类市场价相比明显偏低,财务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双方老板私交较好,因此能以较低廉的价格进行承租,并取出一份合同进行验证。税务稽查人员对出租方进行调查,提取了一份不同内容的房租合同,该合同约定:出租房产每年的租金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以现金支付,其余20万元以房产公司在该娱乐公司招待客户时所发生的消费款冲抵。此案通过到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从而查实以营业收入抵顶房租支出,少计收入少缴相关税款的事实。

4.审核往来款项的账务处理记录,重点检查“预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发生额,与稽查对象的“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营业收入明细账”的数据进行对比,并与其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看是否将收取的会员费、佣金收入按时入账,是否全部进行了纳税申报。

【稽查案例】某省高尔夫球行业专项检查涉税案例

A、案件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_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要求,结合某省娱乐业中高尔夫球行业近年发展较快、规模大、利润高、且对该行业税收未进行过全面检查的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决定以全省稽查专业队伍为主力,从202_年7月下旬开始对全省高尔夫球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B、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统一选案、分类稽查

1.调查研究、确定目标

202_年初,省局稽查局派出4个调研组分赴全省各地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改进意见进行专题调研,并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达成了专项检查必须与本省地税实际紧密结合的共识,经多方面的考虑,最终确定把高尔夫行业作为专项检查的对象。

2.科学评估、确定对象

省稽查局选案科根据此次专项检查的总体部署,对工商、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部分企业进行排查,基本摸清了行业税收现状,为检查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结合历年涉税案件查处情况及行业特点,制订了十几个评估指标,对从“大集中”信息系统中调取的企业信息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分析结果,然后由省局稽查局召开专项检查选案评估会议,确定专项检查的企业名单。

3.分类稽查、有的放矢

根据经营高尔夫球的企业地区分布不平衡,规模大小不一的情况,省局稽查局大胆创新,采用“直接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新型稽查模式进行,即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将挑选出的待查企业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两个部分,其中重点企业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组织进行检查,其它非重点企业由各市局稽查局自行立案检查,省局稽查局进行督查。通过这种检查方式,有效地提高检查效率。

(二)统一培训、分析难点

为有效开展高尔夫球行业专项检查工作,提高检查的针对性,省局稽查局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统一查前培训,对高尔夫行业有关的税收政策和常用的违法手法进行分析,对检查主要方法和检查的难点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

(三)统一行动、分片管理

根据检查户数和企业规模,将待查企业所在的13个地区分为4个片区,各区检查户数和大型企业数基本相当,由省局稽查局4个稽查科带领一定数量的专业队员对各片区重点企业直接进行检查,对非重点企业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时,省局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上下联动,统一行动,统一进场检查。

主要的检查步骤如下:

1.查前踩点,了解经营模式

为了弄清楚高尔夫行业的经营模式,稽查人员在检查前对几个有代表性的高尔夫球场进行踩点摸查。通过摸查,发现高尔夫行业的收入主要包括会员费收入、高尔夫运营收入、酒店餐饮收入,而会员费收入主要包括个人会员费、会员管理费、会籍月费、会籍更名费等,高尔夫运营收入包括果岭费、教练费、球童费、球车、球杆租赁收入等。通过与“大集中”系统中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对比,企业存在会员费不足额申报和教练费、球童费、球车、球杆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申报纳税的嫌疑,这为检查指明了主攻方向。

2.突击检查,调取有价值资料

突击检查是对娱乐业稽查的有效方式。税务部门通过常规方法进行稽查,企业有所防备,往往会提前转移其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使稽查难以取得进展,陷入被动。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则能够集中力量,以迅速的行动和强大的威慑力在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是整个稽查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稽查人员按照事先研究确定的检查方案,对监控点(财务室、经理室、前台等)实施控制,尤其是公司的电脑服务器资料、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料、财务人员及会计核算资料、水单等。稽查人员在突击检查中发现企业较为详实的经营资料,如:隐瞒的会籍费收入、分拆收入报告、经营业绩报告、节税方案等,这能为检查找到关键的突破口。

3.运用技术手段,成功调取电脑账

检查中充分利用了省局稽查局技术稽查科力量,在调账过程中,电脑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企业网络中的联网主机逐一进行检查,发现了另外的经营业务数据服务器,成功地对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服务器和财务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的计算机资料全部作了拷贝, 一式二份,一份由被查企业当场确认封存,一份用于检查、分析、核实。

调取企业有关的电脑资料后,技术人员对电脑资料数据进行还原、恢复、分析,一部分稽查人员根据电脑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比对、随机抽查点算某月水单与企业账簿记载收入核对,统计营业收入,一部分稽查人员实施外调,从发机银行取证球场前台刷卡数据,同时核对刷卡机申请单位和球场的经营是否相同,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通过运用技术稽查手段,成功调取了7家大型高尔夫球企业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并对其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库文件进行了成功读取和还原,筛选出34个可用账套和一批会计报表,取得了关键证据。

(四)统一政策、分别处理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的适用,省局稽查局针对这次检查中遇到的税政问题专门开了两次政策研究会,对几个具有普遍性问题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明确“娱乐业”的应税劳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高尔夫球企业特点,经研究,高尔夫球企业除餐饮、旅业收入和连锁店(包括小卖店等)的商品销售收入外,在高尔夫球场所为顾客进行高尔夫球活动提供的劳务收入(包括:会员费、会员管理费、会籍月费、会籍更名费、果岭费、教练费、球童费、球车、球杆租赁收入等)统一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2.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经营期内取得的会员费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收到会员费之时,会员费(会员卡)收入无需分解到会员进行高尔夫球活动时逐次计征,但对高尔夫球企业在筹办期所收取的会员费收入应按财税[202_]16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征税,即“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3.明确处理定性及处罚标准

根据税法规定,省局稽查局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归纳、分类、汇总,对以下问题作了统一明确:(1)设置两套账,隐瞒收入的,以会籍费、球场经营收入抵顶有关单位(个人)应付款项、其关联公司在球场的日常消费(内部消费)未作收入处理,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2)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两者之间的差异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3)由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造成申报税目运用错误而少缴税款的问题。

C、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过3个月的检查,对待查企业基本检查完毕,除了极个别企业没有涉税违法行为外,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主要的违法问题如下:

1.高尔夫球企业经营收入的组成结构比较复杂,大部分企业对高尔夫主营业务收入都分开核算,分别按会员费、果岭费、教练费、球童费、球车、球杆租赁收入等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许多企业将娱乐业应税收入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税率相对较低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是目前高尔夫球企业存在的最普遍的涉税问题。如将租球费、租杆费(即球具租用服务收入)、租柜费(即提供存包保管服务收入)、租球车费等按“服务业(租赁业)”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教球费、练习场收费、高尔夫球赛收费、球童费以及会籍管理费等收入按“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低税率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2.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部分企业在收到高尔夫会员费时未作收入处理而且未申报纳税,而是先记入“递延收入”科目,然后按照经营期与会员证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确认结转收入,并按结转收入申报纳税。

3.收取球童费、教练出场费及销售会员卡等收入未作“营业收入”处理,记入“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少申报应税收入。

4.以会籍费收入、高尔夫消费冲抵应付的工程款、广告费等,将部分内部接待签单消费不作收入处理,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申报应税收入。

5.分解会员卡销售收入,把高尔夫会员卡销售收入一部分按“娱乐业”申报纳税,一部分作为酒店业收入,按“服务业”申报纳税。

6.部分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这主要是会员卡销售的收入没有在账上反映。

(二)定性及处理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问题除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处理外,对于企业将娱乐业收入按其他税目进行申报纳税的和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导致企业少交税款的,分清具体责任情况,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理;对于把收入挂在往来账或在其他科目里核算的以及收入不入账,分解收入,以会员费收入、高尔夫消费冲抵应付的工程款、广告费,将部分内部接待签单消费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视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行为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D、案例分析

1.分类稽查与分片管理,为提高检查效率提供制度基础

本次采取“直接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新型稽查模式组织检查,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将待查企业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两个部分,由省局稽查局4个稽查科带领一定数量的稽查人员对各片区重点25户企业直接进行检查,对非重点的21户企业由各市局稽查局自行立案检查,省局进行督查。这使省局稽查局既能集中优势兵力,排除地方干扰,查深查透重点企业,又能通过实战锻炼各市稽查队伍,积累检查经验,提高专业水平,提高税收区域整治的成效。

2.查前踩点,摸清经营模式为检查指明方向

由于之前很少对高尔夫球行业进行检查,稽查人员对高尔夫行业的经营情况不太了解,这成了检查一大障碍。通过摸查,弄清楚高尔夫球行业特殊的收费模式和企业的规模,通过对大集中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企业缴纳的流转税税目与公司经营范围有明显的不相符,这为检查指明了一个重要的方向。检查结果证明,很多企业存在错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进行申报纳税的情况。

3.突击检查与技术稽查配合,为检查打开突破口

突击检查是对娱乐业检查的有效手段。在检查之前制定严密计划,针对检查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严格布控,在检查中,有关稽查人员详细分工、互相合作,紧张而有效地开展查处工作,防止企业转移或销毁相关的原始内部资料,使被查对象措手不及,比较容易取到较有检查价值的资料。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普遍使用了计算机进行经营管理和记账。在突击检查中,稽查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调取企业财务软件中的财务数据,从而有可能发现企业的第二套账,为检查找到突破。

4.明确政策,为检查处理扫清障碍

由于现行高尔夫球行业税收法律法规多属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征纳双方对许多规定理解不同,既不利于规范行业税收秩序,也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为此,省局稽查局召开会议,对高尔夫球行业中“娱乐业”应税劳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娱乐业”征税范围包括经营列举的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打高尔夫球离不开球道、球童、球车,如果离开打球这项主业,也不存在什么球童费、球车费、教练费等收入。所以,企业人为地将其经营收入划分为“果岭费”、“球童费”、“球车费”、和“租球衣费”及“管理费”等,并按低税率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是违反营业税法规规定的。通过统一政策,有利于全省统一处理尺度,体现公平执法。

六、电信业的稽查

电信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与分割给其他通信网的话费差额、从其他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各地市公司在日常营业中直接收取的各项收入,如手机捆绑销售、SIM卡销售、租赁等,这些收入主要由各地市公司根据当月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各地市公司直接入账确认收入。

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检查,应注意核实其收入的三项构成内容是否真实正确,对主营业务收入中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应税收入的检查,应注意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对其他业务收入的检查,应注意出售手机、SIM卡、其他商品收入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检查时,重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预收账款”等明细账簿及有关会计凭证,查看是否有应税收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情况。是否有支付给代办点的酬金,作为销售折扣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是否有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后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是否有客户购买充值卡后未冲值,造成过期失效的沉淀金额,未结转确认收入;是否有用户预存话费,使用期限届满后尚有一定未使用完毕的话费余额,企业仍将该部分余额记在预收账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在计算销售的各种折让、折扣有价电话卡营业额时,折让、折扣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应税收入,是否存在多冲减当期应税收入的行为。

例如,某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对某电信公司进行检查,在稽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1.在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维修费”账户中发现一笔借方红字冲减数,经查看原始凭证,系向外单位收取迁移改造费,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维修费”,未计入应税收入。

2.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收取SP运营商及其他单位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及房屋租金,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等。

3.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中发现支付给代办点的销售有价卡酬金,作为销售折扣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少缴营业税等。

4.“预收账款”账户中的过期充值卡的沉淀资金,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对使用期限届满尚有余额的用户预存话费,企业仍将该部分余额记在预收账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5.检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折让”账户时发现,企业将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一次性抵减销售收入,而客户预存的手机话费,只有在其消费时才结转收入,造成了在没有将业务收款做收入时先将业务支出全额扣减了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多冲减了当期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篇:营业税减免税相关政策

营业税减免税相关政策汇编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18、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20、1998年及以后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30、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止。

32、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33、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35、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36、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37、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3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9、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40、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1、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4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43、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44、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5、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6、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47、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8、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2_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对202_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2_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1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在202_年底以前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15)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

(17)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减免税附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

2、根据不同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仅为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①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 ②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 ③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4)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③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④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5)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出具民政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申请减免营业税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与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再就业优惠证》;

(8)从202_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9)、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持有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0)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

(1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4)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1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关于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减免税相关政策规定

A、在202_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

(9)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副本);

(10)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11)年检报告书(原件);

(12)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202_年1月1日以后至202_年12月31日,享受减免税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

(9)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10)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1)劳动部门发放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13)税收减免额度预核定通知书(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业稽查过程中的营业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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