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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推荐五篇)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2-85302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9 22:53: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1次造成1~9人重伤;

(2)1次造成1~2人死亡;

(3)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5)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

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第十二条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第二十五条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四不放过”登记表

第二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管理学心得体会

进入大二,经过了一学期的企业管理的学习,管理学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工商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管理论文实用性强,主要依托于管理理论的那里指导,运用全球化战略思维,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从企业战略的规划和制定到资产资本的运营,从人力资源的管理调配到企业的管理模式等等,包括对所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使得资源效能充分发挥出来。管理学是以现实案例为基础,依据相关理论模型,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既能从微观角度上帮助企业良性发展,又从宏观角度上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和公司企业的决策者以及对学术界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尤其是一个企业的发展的潜力和内部的协调与运行都离不开管理。管理就是企业的灵魂。在中石化见习的两周里从高层到底层每个不同的阶层都有自己的管理手段,不同的企业也有自己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财富》202_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9位。但是,由于世界能源紧缺,油价持续攀升,主要靠进口原油的中石化亏损严重,而中石化公司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公司在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对策,降低成本,保量保供,尽量减少损失,进而创造效益。经过对企业管理一段时间的学习和中石化两周见习的经验,我认为 做为一个好的企业管理者就是能为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管理,提高质量例如: 以中石化现在的发展状况,企业要生存,要发展,第一步就是对企业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先要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思想,从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到生产直到包装、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严格质量管理,1。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网络,以便对质量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2.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预防为主,实行全过程管理。因为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所以就要把不合格的产品消灭在行程过程中,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事先控制不合格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方面,同进要进行严格的事后检查。

二、加强现场管理我所说的现场管理是运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拥有好质量的产品生产效率低也是无法提高企业利益的。因此,对现场的各种生产要素,主要包括:人、机、料、能、法、环等,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激励管理,使其达到合理配制和优化组合。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正常的运作,以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生产,其实现场管理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也是衡量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首先要制定标准,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要达到物流有序、设备完好、纪律严明、环境整洁。

三、加强战略管理拥有了好质量的产品和生产效率还需要战略件产品打入市场树立企业形象。首行要从新产品的战略上做到生产一代,研制一代,也就是吃

一、看

二、想三,要在竞争中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这样才能把握市场的主动权,才不至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其实,现在的市场竟争,无疑是产品质量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一个企业整体素质的竞争。一个产品质量的好坏,也是一个企业所有岗位技能的集中体现。所以,做企业应把全员培训作为立业之本,追求全员卓越,以人为本的管理,首先要注重感情管理,感情设资其直接效益是密切企业中人与人,员工与企业的关系,树立群体精神,激励和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创造性。

现代企业运用刚性管理的同时还要运用柔性管理。柔性管理是与刚性管理相对而言,刚性管理就是在企业中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运用权力和组织系统强行进行指挥、控制、命令,硬性招待管理来达到目的;柔性管理是采取灵活手段建立灵活的组织系统,强调企业精神、企业文化、人才开发,是看不见的资源管理。现代企业管理要以柔克刚,刚柔并济,为企业制造一个和谐融洽的气氛,让企业成为一个宽严结合的管理模式。以上所谈,只是本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点体会,因为企业管理学无止境。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管理也就跟着潮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变化而变化。

经法系国贸四班08910422毛雅静

第三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手册

核心提示:该《安全管理手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安全纲领性文件

日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了《安全管理手册》,强制性要求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石化作为作业者或管理者的参股公司均要按照手册要求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为整个集团公司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了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值得有关企业借鉴。

中石化安全理念

1.安全源于设计,安全源于管理,安全源于责任。2.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3.上岗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4.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工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行为。

5.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6.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中石化安全方针

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领导承包

全员履责

中石化安全目标

零缺陷

零违章

零事故

中石化安全手册目录

第一部分 1.1 安全组织 1.1.1 安全生产委员会 1.1.2 安全监管部门 1.1.3 安全督查大队 1.2 安全责任 1.2.1 安全主体责任 1.2.2 安全监管责任 1.2.3 岗位安全责任 1.3 安全培训

1.3.1 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 1.3.2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3.3 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1.3.4 安全分享与安全告知 1.4 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 1.4.1 安全风险辨识 1.4.2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4.3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1.5 变更管理 1.5.1 变更控制 1.5.2 变更流程 1.5.3 变更监督 1.6 职业健康管理

1.6.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治计划 1.6.2 职业病危害标识与告知 1.6.3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控制 1.6.4 职业健康体检与个体防护 1.7 应急管理 1.7.1 应急预案 1.7.2 应急演练 1.7.3 应急处置 1.8 事故管理 1.8.1 事故报告 1.8.2 事故调查 1.8.3 事故问责 1.8.4 事故整改和教训汲取 第二部分

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2.1.2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 2.1.3 试生产与竣工验收 2.2 生产运行安全管理 2.2.1 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2.2.2 生产过程变更风险控制 2.2.3 开工和停工安全管理

2.2.4 现场安全管理 2.3 施工作业过程安全控制 2.3.1 作业安全分析(JSA)2.3.2 作业许可

2.3.3 作业过程安全监护和监督 2.4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4.1 采购安全控制 2.4.2 建造与安装安全控制 2.4.3 设备运行安全管理 2.4.4 设备变更风险控制 2.5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 2.5.1 危险化学品储运资质核实 2.5.2 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 2.5.3 安全监控和安保 2.6 承包商安全管理 2.6.1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 2.6.2 承包商安全培训 2.6.3 承包商安全监管 2.6.4 承包商安全考核和评价 2.7 油气资产安保与反恐管理 2.7.1 公共安全风险管控 2.7.2 信息沟通与报告 2.7.3 安全防范 第三部分

3.1 安全观察与安全检查 3.1.1 安全观察

3.1.2 安全检查与安全督查 3.1.3 整改与跟踪

3.2 安全审核与安全评估 3.2.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3.2.2 安全管理评估

3.3 安全考核

3.3.1 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安全考核 3.3.2 企业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考核 3.3.3 企业对员工的安全考核 3.4 持续改进 3.4.1 目标与计划 3.4.2 总结和改进

手册正文:第一部分

1.1 安全组织 1.1.1 安全生产委员会

1.1.1.1 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 HSE 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1.1.1.2 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总监担任,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门。

1.1.1.3 安委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下设生产、设备、工程等专业安全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企业相应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相应职能部门。

1.1.1.4 安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全体会议,听取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安全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要安全事项。1.1.1.5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专业分委员会、职能部门和二级/基层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1.1.2 安全监管部门

1.1.2.1 企业和二级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2.2 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召开安全会议,对各部门、二级/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讲评和考核。

1.1.2.3 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总监,二级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总监,基层单位配备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1.1.3 安全督查大队

1.1.3.1 企业设立专职安全督查大队,在安全总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施工现场进行全覆盖、全天候的安全督查。1.1.3.2 安全督查大队每周通报安全督查情况,每月进行督查专题分析。

1.1.3.3 安全督查大队有停工、处罚和奖励权。

1.2 安全责任 1.2.1 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基层单位(业务单元)对所管辖业务、区域的安全负责。1.2.1.1 规划、计划部门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艺路线的安全可行性负责。

——对制定适合装置安全生产的原料采购、生产计划负责。1.2.1.2 设计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

——对建设项目、所设计装置(设施)的合规性负责。——对建设项目、装置(设施)的设计本质安全性终身负责。

——对所设计的设备(设施)制造技术要求负责。1.2.1.3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对生产指挥协调的安全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

——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和适宜性负责。——对操作规程和开停工方案的有效性负责。——对新技术应用的安全负责。——对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责。1.2.1.4 机动设备管理部门

——对机械设备、电气、仪表和建(构)筑物等的安全运行负责。——对设备检维修过程的作业安全负责。——对设备隐患的排查与整改负责。——对租赁和处置资产的安全管理负责。

——对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的制、修订和适宜性负责。——对安全仪表的功能安全负责。1.2.1.5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对工程建设项目风险评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分包商的资质审查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分包商的安全监管负责。

——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和适宜性负责。1.2.1.6 采购、销售部门

——对采购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原辅材料的质量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性物品采购、销售过程的合规性负责。

——对承运商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1.2.1.7 财务管理部门

——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合规性负责。——对隐患治理费用的资金落实负责。1.2.1.8 其他职能部门

——对所管辖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1.2.1.9 二级/基层单位(业务单元)——对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安全负责。——对区域范围内的作业活动安全负责。——对区域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负责。——对规程、方案和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1.2.2 安全监管责任 1.2.2.1 安全监管部门

——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推进实施负责。——对安全制度的有效性负责。——对安全综合监管的有效性负责。

1.2.2.2 安全督查大队

——对生产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督查负责。——对督查问题整改的跟踪验证负责。1.2.3 岗位安全责任 1.2.3.1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安全承包(定点联系)单位的安全负连带责任。1.2.3.2 分管业务领导

——对分管业务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对安全承包(定点联系)单位的安全负连带责任。1.2.3.3 分管安全领导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综合协调和监管责任。——对安全承包(定点联系)单位的安全负连带责任。1.2.3.4 安全总监

——对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负责。——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负责。——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负责。1.2.3.5 职能部门负责人

——对管辖业务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安全承包(定点联系)单位的安全负连带责任。1.2.3.6 二级/基层单位(业务单元)负责人 ——对管辖区域内的生产安全负责。

——对管辖区域内的作业安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初期处置负责。1.2.3.7 员工

——对岗位业务活动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对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作业安全负责。——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制度的执行负责。——对岗位应急处置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负责。

1.3 安全培训

1.3.1 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

1.3.1.1 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以贯彻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

1.3.1.2 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至少每 2 年接受 1 次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1.3.1.3 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工程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负责人任职 1 年内必须参加 1 次脱产的安全培训,以后每 2 年至少培训 1 次。

1.3.1.4 企业专职安全总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督查大队负责人任职 1 年内必须参加 1 次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以后每年至少培训 1 次。1.3.2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3.2.1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强化责任意识、掌握安全管理方法、增强安全技能为主要内容。

1.3.2.2 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工程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至少每 2 年参加 1 次本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

1.3.2.3 企业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 2 年参加 1 次本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

1.3.2.4 二级/基层单位(业务单元)管理人员应至少每 2年参加 1 次本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1.3.3 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1.3.3.1 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强化安全意识和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安全操作能力、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为主要内容。

1.3.3.2 企业应建立安全实训基地和仿真模拟培训基地。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应主要采用仿真模拟、体验式培训和实操培训等方式。1.3.3.3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转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1.3.3.4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3.3.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相关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1.3.4 安全分享与安全告知

1.3.4.1 企业应利用会议、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分享。1.3.4.2 各操作、作业班组每月至少开展 2 次班组安全活动,活动时应有安全分享内容。

1.3.4.3 各作业班组在接班前应进行安全告知。1.3.4.4 访客和临时外来人员应有正式的安全告知方式。

1.4 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 1.4.1 安全风险辨识

1.4.1.1 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基层单位(业务单元)应采用 HAZOP 和 JSA 等方法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

1.4.1.2 企业应根据风险辨识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建立各级风险清单,每半年更新 1 次。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后应及时更新。1.4.2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4.2.1 针对辨识出的风险,企业应确定所采取的控制措 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1.4.2.2 风险控制措施要向相关人员告知。1.4.3 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1.4.3.1 隐患排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各专业部门应每季度组织 1 次专业排查,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综合排查。

1.4.3.2 企业应重点排查:

——海(水)上作业和“三高”油气田的勘探开发;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罐区、仓库; ——含硫原油(天然气)处理装置、LNG 装置; ——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油气输送管道等。

1.4.3.3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列入隐患治理台账,同时定整治方案、防护措施、资金、整治期限和整治责任人。1.4.3.4 能够立即治理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治理,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必须有强化的管控措施。

1.4.3.5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组织隐患治理效果后评估,并建立隐患治理档案。

1.5 变更管理 1.5.1 变更控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变更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变更管理部门应对变更从严控制,杜绝不必要的变更。1.5.2 变更流程

1.5.2.1 变更流程包括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审批、变更效果评估和变更告知。

1.5.2.2 变更申请包括: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方案等内容。1.5.2.3 变更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由专业小组进行,并出具变更风险评估结论。未经评估不得予以审批。

1.5.2.4 变更实施后,批准部门应组织变更效果评估,并记录评估过程和结论。

1.5.2.5 变更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更新,并传达到相关岗位人员。1.5.3 变更监督

1.5.3.1 各变更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的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1.5.3.2 安全监督部门对变更的流程符合性进行监督。

1.6 职业健康管理

1.6.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治计划

1.6.1.1 企业应每年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估 1 次,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清单中列出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地点、浓(强)度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1.6.1.2 企业每年应制定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1.6.2 职业病危害标识与告知

1.6.2.1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1.6.2.2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分配工作岗位时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工作过程中个人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1.6.3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控制

1.6.3.1 企业应按不低于法规要求的频次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作业环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动态掌控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水平。1.6.3.2 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投用。

1.6.3.3 企业应将超标场所纳入隐患进行治理。1.6.4 职业健康体检与个体防护

1.6.4.1 企业应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6.4.2 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在岗期间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得继续上岗作业。1.6.4.3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检查出指标异常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诊疗和调岗。

1.6.4.4 企业应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不得在没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在超标场所工作。

1.6.4.5 岗位人员应清楚本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方法,应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凡不按规定佩戴或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 应急管理 1.7.1 应急预案

1.7.1.1 企业应识别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编制与上下级单位、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应急响应级别,明确各级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

1.7.1.2 企业应针对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储罐、关键装置、特殊危险介质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重大突发事件,制定企业级专项应急预案。

1.7.1.3 企业在应急预案中应明确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职责、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

1.7.1.4 企业应根据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岗位应急处置卡,明确紧急状态下岗位人员 “做什么”、“怎么做”和“谁来做”。1.7.2 应急演练

1.7.2.1 应急演练以不预先通知的方式为主,演练只明确演练科目,不宜编制演练方案。

1.7.2.2 应急演练结束后,必须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从完善预案、修订制度、加强培训等方面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限期全部整改。

1.7.2.3 企业、二级/基层单位应建立预案演练档案,档案至少包含演练内容、存在问题和整改完成情况。1.7.3 应急处置

1.7.3.1 企业应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制度。

1.7.3.2 企业应急预案启动后,应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专业分管领导或授权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1.7.3.3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隔离和紧急疏散,与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应迅速撤离。

1.7.3.4 对可能影响周边企业、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周边企业和公众发出预警信息。

1.8 事故管理 1.8.1 事故报告

1.8.1.1 发生事故后,基层单位(业务单元)应立即逐级上报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1.8.1.2 企业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如实向集团公司报告。

1.8.2 事故调查

1.8.2.1 事故调查组至少包括管理组和技术组。管理组重点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技术组重点调查分析技术标准、技术方案、操作规程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1.8.2.2 事故原因应分析出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根本原因,重点是管理原因和根本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负责。1.8.2.3 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措施应由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单位商定后提出。1.8.3 事故问责

1.8.3.1 根据事故级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重点对属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1.8.3.2 集团公司对以下情况进行提级问责: ——发生事故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本企业 2 年内连续发生上报事故的; ——集团公司事故通报后 1 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的。

1.8.3.3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到集团公司做检查。1.8.4 事故整改和教训汲取

1.8.4.1 企业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从设计、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分析、提出事故整改措施,包括: ——针对本次事故的整改; ——举一反三的整改。

企业应跟踪和验证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1.8.4.2 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的整改落实情况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负责跟踪验证。

1.8.4.3 事故发生单位制作事故视频,编写事故案例,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

1.8.4.4 对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安全监管局应在事故发生1 个月内通报。企业对通报事故应组织学习,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并保存学习记录。

手册正文:第二部分

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2.1.1.1 企业需获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报告批复(备案)文件,方可向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

2.1.1.2 企业建设项目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2.1.2 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

2.1.2.1 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需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2.1.2.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取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2.1.3 试生产与竣工验收

2.1.3.1 试生产(使用)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对安全、职业健康条件进行确认。

2.1.3.2 建设项目投料前,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未得到审批,禁止投料。

2.1.3.3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根据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组织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取得验收批复意见。

2.2 生产运行安全管理 2.2.1 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2.2.1.1 企业应按装置(设施)生产能力组织安排生产任务。2.2.1.2 企业应建立书面的操作规程,明确装置、设备的操作步骤、工艺控制参数、正常操作范围和异常操作限值,经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2.2.1.3 岗位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企业应每月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1.4 设置工艺报警、安全报警的企业应建立报警的报告、分析制度,明确报告处置的流程和责任。

2.2.1.5 采用 DCS 控制系统的企业,应建立现场仪表和 DCS数据比对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工艺控制误差。

2.2.1.6 企业应对生产装置每 3 年开展 1 次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并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2.2.1.7 企业应对生产装置每 3 年开展 1 次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评估,并落实整改措施。

2.2.1.8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2.2.2 生产过程变更风险控制

2.2.2.1 原料、药剂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变更、操作步骤、操作参数和报警联锁值等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

2.2.2.2 设立联锁保护的装置,未经风险评估和审批,不得擅自停用、拆除联锁。2.2.3 开工和停工安全管理

2.2.3.1 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或装置开、停车前,组织风险评估,编制和审查项目开工方案或装置开、停车方案。

2.2.3.2 企业应在新改扩建项目开车前组织编制开车前安全检查表,进行开车前的安全检查(PSSR)和整改消缺。

2.2.3.3 企业应在现役装置停工交出前对装置进行处理,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组织检修前的验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2.2.3.4 企业应在现役装置检修全部结束后组织装置开车前的安全验收并履行交接手续。2.2.4 现场安全管理

2.2.4.1 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现场实行封闭化管理。2.2.4.2 岗位员工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2.2.4.3 生产现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应设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天候的安全监控。

2.2.4.4 应在生产装置、仓库、罐区、装卸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危险场所和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2.2.4.5 禁止在生产装置、检维修项目现场设立临时办公、休息场所。

2.3 施工作业过程安全控制

2.3.1 作业安全分析(JSA)

2.3.1.1 所有施工作业都要在作业前运用 JSA 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2.3.1.2 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场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 JSA 分析。2.3.2 作业许可

2.3.2.1 凡涉及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土、起重和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证管理。

2.3.2.3 作业许可的审批人、作业监护人等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3.2.4 许可证审批人在许可证签发前应结合 JSA 组织现场安全确认,对交叉作业要指定项目现场协调人。

2.3.2.5 作业区域应进行隔离,并予以标识。对存在能量或危险物质意外释放可能导致中毒、窒息、触电、机械伤害的设备设施应采取能量隔离与挂牌上锁措施。

2.3.2.6 现场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将作业内容、作业风险及防范措施、作业中止和完工验收要求向作业人员交底。2.3.3 作业过程安全监护和监督

2.3.3.1 现场高风险作业应实行属地和承包商双监护。2.3.3.2 实行许可要求的作业必须全程视频监控。

2.3.3.3 作业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后需重新申请作业许可,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改变作业范围和作业内容。

2.4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4.1 采购安全控制 2.4.1.1 企业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在选择物资或设备时,要关注安全和质量要求,规避价格陷阱。

2.4.1.2 企业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建立采购物资或设备的检验方法、验收标准。2.4.2 建造与安装安全控制

2.4.2.1 设备设施建造和安装过程必须严格遵守设计要求,明确质量目标、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2.4.2.2 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备设施验收。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4.3 设备运行安全管理

2.4.3.1 设备安装后须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应安排专人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单机试运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人员验收并保存记录。

2.4.3.2 企业应监控、分析设备运行参数,禁止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和超期服役。

2.4.3.3 企业应确定关键的设备设施,并进行有计划的测试和检验,以便及早识别设备设施存在的缺陷,并进行修复或替换。2.4.3.4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和报废的设备。2.4.4 设备变更风险控制

2.4.4.1 设备设施更换型号、材质等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

2.4.4.2 设备设施联锁保护摘除、联锁值修改等应办理变更手续。2.5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 2.5.1 危险化学品储运资质核实

2.5.1.1 危险化学品储存或运输的企业应取得相应资质。

2.5.1.2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5.1.3 企业应核实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承运商的资质,核实承运商车辆、罐体等设施和人员相关资质,并确保在有效期内。2.5.2 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

2.5.2.1 企业应分级建立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台账,动态监控使用和储存危化品的品种、数量和存放地点。

2.5.2.2 企业应建立化学品活性反应矩阵表,明确不同化学品的储存要求、储存方式、泄漏处置和应急措施。

2.5.2.3 企业应收集或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发放到使用岗位。

2.5.3 安全监控和安保

2.5.3.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罐区、仓库等)和设施不得随意变更储存的物质,不得超量储存。

2.5.3.2 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仓库实行封闭化管理,并设置防止人员非法侵入的设施。

2.5.3.3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和装卸区应进行视频监控。严格控制装卸区域的人员和车辆。

2.5.3.4 保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仓库的报警和联锁系统完好、投用,保持消防系统完好有效。

2.6 承包商安全管理 2.6.1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

2.6.1.1 企业应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承包商(含承运商、技术服务商)的安全资质和专业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围。2.6.1.2 企业应将承包商的分包商视同承包商进行管理。2.6.2 承包商安全培训

企业应对所有的入场(厂)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入场(厂)证。2.6.3 承包商安全监管

2.6.3.1 禁止总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禁止分包项目再分包,禁止违法转包。

2.6.3.2 企业应安排专业人员对承包商作业机具、设备等进行入场(厂)前检查,合格后张贴标识方可入场(厂)。

2.6.3.3 企业应核实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是否有效。

2.6.3.4 企业应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检查监督,并记录和反馈检查监督结果。

2.6.4 承包商安全考核和评价

2.6.4.1 承包商应向企业提交安全运行报告,报告安全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安全绩效、组织机构和人员变动、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并附证明材料。

2.6.4.2 企业应对承包商实施安全积分管理,根据积分进行考核、奖惩,并与以后的工程量挂钩。

2.6.4.3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制度,实行企业内部信息共享。禁止使用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

2.7 油气资产安保与反恐管理 2.7.1 公共安全风险管控

2.7.1.1 企业应对油气资产被盗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风险进行排查与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三防”措施。

2.7.1.2 企业应对停运、闲置、封存、报废的输油气管道等设施进行排查、清理和巡护,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防止发生被盗案件和安全事故。

2.7.2 信息沟通与报告

2.7.2.1 企业应建立情报信息收集网络,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2.7.2.2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对突发事件的上情下达。

2.7.3 安全防范

2.7.3.1 企业应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和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按照分级管理及时调整和动态部署反恐防范力量。

2.7.3.2 重点区域(部位)全面应用电子门禁、周界报警、电视监控和防闯入系统。2.7.3.3 管道巡护工作实现卫星定位技术全覆盖。

2.7.3.4 企业应加强警企联动,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开展联巡、联护和联治。

手册正文:第三部分

3.1 安全观察与安全检查 3.1.1 安全观察

3.1.1.1 安全观察应包括现场观察和与被观察者沟通。3.1.1.2 安全观察频次

——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至少每 3 个月进行 1 次。—— 职能部门负责人至少每 2 个月进行 1 次。—— 二级单位负责人至少每月进行 1 次。

—— 基层单位(业务单元)负责人至少每周进行 1 次。

3.1.1.3 安全观察应填写观察卡,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每季度进行通报和分享。3.1.2 安全检查与安全督查

3.1.2.1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要做好交接班安全检查和岗位安全巡查。

3.1.2.2 基层单位每周组织 1 次综合性安全检查。3.1.2.3 二级单位每月组织 1 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3.1.2.4 生产、技术、设备、工程等专业部门每月组织 1 次专业安全检查。3.1.2.5 督查大队对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活动进行全覆盖、全天候安全督查。

3.1.2.6 检查、督查结果要向被检查、督查单位反馈,同时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汇报。3.1.3 整改与跟踪

3.1.3.1 各被检单位应对安全检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 分析,查找管理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3.1.3.2 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将问题的整改跟踪情况在安全例会上通报。

3.1.3.3 对存在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复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和处罚。

3.2 安全审核与安全评估 3.2.1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3.2.1.1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审核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手册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审核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录。

3.2.1.2 集团公司对企业每 3 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审核结果纳入对企业的安全考核。

3.2.2 安全管理评估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管理的复杂程度、风险和安全绩效等情况,对企业每 5 年组织一次安全管理量化评估。

3.3 安全考核

3.3.1 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安全考核

3.3.1.1 考核指标包括结果性和过程性指标。结果性指标包括事故指标、职业健康指标和行政处罚等,过程性指标包括管理和实施性指标,如培训合格率、隐患治理完成率、监测合格率等。

3.3.1.2 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安全考核结果纳入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和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

3.3.2 企业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考核

3.3.2.1 企业在年初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与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明确考核指标。

3.3.2.2 考核结果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3.3.3 企业对员工的安全考核

3.3.3.1 全员签订安全承诺书,分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员工进行月度安全考核。

3.3.3.2 考核结果与员工晋升、晋级、评先和奖惩挂钩。

3.4 持续改进 3.4.1 目标与计划

3.4.1.1 企业应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和重点改进方向,制定工作计划。3.4.1.2 目标应分解到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业务单元),工作计划应明确工作内容、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3.4.2 总结和改进

3.4.2.1 生产、工程、设备等专业分委会应每季度总结各专业安全管理情况,并向安委会汇报。包括: ——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下一步改进的建议等。

第四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暨股分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化[1999]建字739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石化[1995]建字546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 集团公司暨股分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石化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集团公司内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

投资在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民用建筑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原则上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第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系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集团公司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要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四)调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疑议的中标结果。

·2·集团公司暨股分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核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资格和参加石化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

(三)审批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

(四)组织审核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六)确认定标结果;

(七)检查并依照本规定处罚违反招标投标的行为;

(八)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并在其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

(九)商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与招标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直属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投标机构的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五)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或集团公司批准。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工程项目规定的资本金数额已有明确的来源;

(四)建设用地的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的发放办法等。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特定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

石油化工、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等建设项目,技术密集、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大部分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对工程质量要求高、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影响大,为此,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 集团公司暨股分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三)进行公开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通过《中国石化报》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四)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其表中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已经集团公司招标办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并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的单位);

(五)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六)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分发招标文件;

(八)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九)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十一)编制标底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

(十二)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十四)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

(三)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四)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五)项目的技术要求;

(六)报价编制的依据;

(七)投标、开标及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

(九)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条件、工期合理划分标段,不得随意划分。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要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 凡参加编制和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予以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的权利:

·4·集团公司暨股分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定标原则拟定评标标准、方法;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义务:

(一)接受集团公司招标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工程资料;

(三)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四)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油气田开发及生产建设和储运项目的投标单位,必须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投标资格审查登记,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和补充,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10~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将中标单位保证金双倍返还。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实施项目的技术条件、力量和技术方案,参加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一)申请参加投标;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三)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义务:

(一)接受集团公司招标办的监督;

(二)提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技术力量、业绩等基本情况;

(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四)在投标书中明确拟分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五)中标后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 集团公司暨股分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一条 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单位应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和集团公司专家评委库中技术、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7~9人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石化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所属的投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单位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国家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从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一般项目不超过7天。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将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经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7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总结,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给他人,招标投标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由集团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两项并处,由集团公司监察局、工程建设部负责监督管理,涉及的罚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招标单位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宣布招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用其

·6·集团公司暨股分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未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其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竞争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泄露标底、索贿受贿、收取回扣的,对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五)弄虚作假、隐瞒招标工程或招标单位真实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无故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于投标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单位的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1-5年等。

(一)不如实填写资质送审表或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

(三)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给回扣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五)无故拒绝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或犯罪嫌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在国内的合资、合作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监理及主要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由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7·

第五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分析范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分析

一: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306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2_年10月和202_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目前,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财富》202_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7位。

1993年2月18日 石化总公司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合资的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开业。7月26日,上海石化H股在香港联交易所上市。9月28日 我国自行研究、设计和制造的首套80万吨|年加氢裂化装置在镇海石化总厂建成。11月28日 上海石化A股在上海证交所上市。202_年 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2_年1月1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京召开,中国石化11项科技成果获202_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10项。

二.08---10年综合分析

202_年,我国石化公司产业格局未发生重大的变化,中心还在东南沿海一带,但部分产业正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山东、江苏、广东和俩普宁四省的行业产值合计已达全行业总

产值的42.6%;内蒙古、江西、四川和湖北等中西部各省区的增速已位于全国前列。202_年全年石化行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12.00%,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3.46万家,实现总产值6.63亿元,销售产值6.35万亿元;资产投资1.01万亿元,比202_年增长12.9%;全行业进出口贸易总额3270.70亿美元。

收益成品油价格改革,公司09年净利润大幅提升,实现营业收入1.35万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2.9亿元,同比增长115.5%。每股收益0.707元,每股派发红利0.11元。儿中石油业绩出现连续两年下滑,全年盈利1033.87亿元,同比下跌89.7%。中海油,净利润也出现了33.6%的跌幅。

202_年,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产值和主要石化产品产量继续大幅增长;对外贸易增速明显加快;石油和化工市场总体平稳,产销基本顺畅,价格保持稳中上扬态势。中国石化经营收入达1.9万亿元,同比增长40.7%,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2亿元,同比增长22.7%。

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与诊断

1、流动比率

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石化流动比率三年来一直在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流动资产的增加,10年增幅达到28.9%。与同行业强企业相比,中国还有202_年流动比率的状况最好,接近基准值2。其他技嘉的速动比率均远远低于2,说明宁初中是由外,他们均面临着短期偿债问题,期短期债券人需要注意。

2、速动比率

从表中可以看出,中国石化09年得速动比率均低于08年、10年,主要指由于09念得速动资产减少,10年 情况有所改善,但就指标分析,其短期偿债能力有待改善。就行业而

言,中国还有09、10年表现比较优秀,而东华能源则是相对稳定。

3、则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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