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自备电源(发电机)安全供用电协议书
自备电源(发电机)安全供用电协议 甲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
乙方:东风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2_〕43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备用电源。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千瓦,安装地点:。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
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发电机及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发电机及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须要,为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发电安全操作规程。
一、发电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检查有没有人在线路上维修作业,如有人员在维修作业时应叫其停止;在送完电时,再进行第二次拉分闸维修作业,在分闸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
2、认真检查是否有直接启动的设备未拉闸。
3、通知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要进行发电送电,应关闭电脑或电器设备,以免对电器设备省坏。
4、检查水箱里的水是否满的;不满加满,并在机器运转时检查有没有漏水现象,如有漏水停机处理。
5、检查机油是否在标尺线位上;未在标尺线上尺将油加至标线上,并在机器运转时检查有没有漏油现象,如有漏油停机处理。
6、检查空气滤清器是否干净。
7、安装电瓶。
8、打开总配电柜,检查分闸是否处于关闭状态下,如没有关闭应关闭分闸。
9、将倒顺开关合至发电上。
10、从上所有工作进行完毕方可进入发电程序。
二、发电
1、起动发电机,在带速运传10—20分钟,带速转速为800转,方可升至高速电压达到380V—400V确定三相有电才可以送电。
2、合发电机闸。
3、合配电柜总闸。
4、合分闸,每次合每一个分闸开关不得少于二次,一次和二次之间的相隔时间不得小于30秒。
5、关上总配电柜,悬挂“发电”标志。
三、停机
1、通知站内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要进行停电,应关闭电脑或电器设备。
2、关闭配电柜总闸。
3、将倒顺开关关闭成分闸状态,在手柄上悬挂“停电”标志。在维修主线路时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
4、关闭发电机闸。
5、将发电时的高速油门降至低速停留5—10分钟方可停机。
6、关闭电瓶总闸。
7、以上所有事项做完毕、方可进入送网电程序。
四、注意事项
1、严禁漏水、漏油、和无水、无油开机工作。
2、严禁低速运转发电。
3、严禁低电压、高电压或缺相送电。
4、严禁带负合拉闸;严禁带负合送电。
5、严禁送电或停电未悬挂警示语。
6、严禁违章作业送电。
7、机油、机油滤心、柴油滤心、空气滤心工作260小时换一次。
8、填写附表发电机运转记录
第三篇:自备电源使用管理制度
自备电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生产,提高客户用电的可靠性,防止因双电源或自发电机组倒送至电网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等恶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程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凡客户要求双电源供电或装设自发电机组,均需多路电源及自备电源用户管理制度
遇有重大政治任务要保证可靠电源的用户,根据任务要求,由供电部门负责拟订运行方式。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由双电源供电的用户,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工作。要求用户提前将用户名、用户地址、使用负荷、重要类别、内部接线、保护方式、电压等级、供电馈线、变压器位置、电源情况、联系电话和活动时间书面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拟出保供电方案并交调度部门执行。供电部门月度停电计划,涉及到 10Kv双电源用户运行方式改变时,供电部门应根据变动情况,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措施。凡涉及双电源用户的线路停电(包括计划检修停电和临时停电),供电部门应提前通知双电源用户。双电源用户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管理双电源用户的备用电源自投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如有特殊需要,应适当增加校验次数。值班人员应做好自投装置运行记录。自投装置必须经常处于良好运行水平,有缺陷应及时处理,如需长时间退出运行应报供电部门。用户自备发电机的管理凡需要新装或启用原注销封存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的电力用户,应向当地供电企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供电企业应予受理。电力用户须按供电企业审核的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接入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供电企业核准后方可施工,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供电企业在接到用户竣工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后,方可投运。其中,企业自备发电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用户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发电用油管理必须符合电力、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B、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C、自备发电机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D、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闭锁,严防出现倒送电的情况。
E、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散热、电器灭火设施,加强发电用油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火灾、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自备电源装置安装完成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后,方可投入发电运行。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用户不能任意更改。
凡未经供电企业许可,已自行安装、使用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的电力用户,必须停止使用,并应立即到当地供电企业按规定补办申请手续,供电企业须在1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规范其装置,并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安装使用、接入(或供出)自备电源或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擅自并网属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行为,如发生用户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电力倒送等电力运行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供电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该用户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用户自行变更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使用地;严禁以流动方式给由电网供电的其它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供电企业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户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实施封存,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一百条第6款规定承担发电机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双电源用户继电保护的管理用户由供电部门供电的进线开关及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联络开关等,其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定值应由供电部门确定。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验收、试验和整定工作,应由用户委托供电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新装及改建、增容用户,应在供电方案确定后,立即与供电部门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联系,以确定继电保护方式。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所选用的继电器和直流装置应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新装及改建、增容用户,必须经供电部门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校验,确认其合格后,将定值通知单、试验报告及有关图纸交用电检查核对。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和改动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凡涉及到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工作,必须由有关人员填写工作票。改变定值时必须有定值通知单,避免随意整定继电保护。
由供电部门负责整定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用户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在事故状态下发生拒动、误动时,用户方任何人不得触及信号装置。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并认真地做好记录,供电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校验。双电源用户资料的管理
各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及双电源用户均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统一格式的技术管理资料。用户资料内容: A、供电方案 B、供用电合同
C、发电并网协议(运行并网者)D、产权分界、委托维护协议 E、电工登记、联系电话表 F、电房全套图纸
G、单线系统图中应写明供电线路名,主设备名称及容量(包括变压器和发电机)
H、电容器安装和自动投切装置情况、台数及保护方式。I、危急缺陷情况记录
用电检查部门应建立以下综合管理资料:
A、用户名册(包含以下内容:用户名、地址、主管领导、联系人、电话、变压器容量、台数、主供、备供线路、无功补偿容量、方式、发电机、母表、子表、保护形式、保护定值)对重要用户应包含上级变电站主变、像线。B、电气技术和设备技术资料卡 C、关于电气技术和设备改进意见通知书 D、安全检查记录
第四篇:用户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用户双电源(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用电管理,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生产,防止双电源倒送电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一个用户的同一供电点,由两路及以上不同电源供电或是由我公司一路电源供电,另一路由用户自备电源(包括逆变电源)者,均属双电源用户。
2、装设双电源用户的条件是:突然停电或间断供电,会严重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和有重大政治影响,或造成生产和财产重大损失。
3、凡需装设双电源用户,应事先向电力公司营业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现有供用电状况,申请备用或保安电源的容量。自备发电机组装置容量和台数、变配电室双电源一次主结线设计图、防止倒送电及防误并列的措施等),电力公司应严格审核,严加控制。经审查后,答复用户。
4、双电源用户均应签订《双电源(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未曾申请或虽已申请(且已安装好),但未经我公司正式批准而擅自使用双电源者,一经发现,则予停止供电,并按违章用电论处。
5、任何用户(包括双电源用户),都无权私自转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拉乱接,改变原来供电电源的接线,而构成双电源。
6、未经办理正式手续,电力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私自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接用双电源,也无权私自改接线路而使之成为双电源,否则,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7、为确保供用电双方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止倒送电和误并列,特对双电源切换装置规定如下:
7.1常用、备用电源切换装置应安装于同一配电室内。
7.2低压双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低压三相四线供电用户,应采用低压四极双接刀闸,如因条件限制(距离过远或总屏刀闸容量在1000安以上时),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7.3高压双电源供电的用户,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电力公司。
8、高压双电源用户,其切换电源不论室内外操作,应事先向电力公司调度室内提出申请(书面或电话),经同意后方可切换,切换时用户应执行倒闸操作票和监护制度。切换完毕,应向调度报告。高压开关、刀闸均应按规定统一编号,以便填写倒闸操作票。如发生事故紧急情况,用户应先切断电原供电电源后再进行转电操作,并及时报告我公司调度所。具体应按电网调度规程和《供用电合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9、凡经电力公司同意二条高压馈线分别同时供电的用户,其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10、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除外),如需同时使用电力公司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以保证用户负荷权取一个电源。
11、双电源用户如需变更双电源供电范围、容量、接线方式时,应事先向电力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变动。投入前经检查合格,并重新修订《双电源(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后,方准许其投入运行。
12、在电力供应暂时紧张时,或个别用户确因生产需要安装自备发电机组的,均按本规定办理。但电网供电正常后应立即拆除,改为单电源用电。
13、双电源用户应严格遵守《双电源(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供电营业规则》或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指令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后换文作为《协议书》附件。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规定者,按违章用电处理。如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承担一切后果,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时,报请上级机关和司法部门予以惩处。
15、双电源用户的申报、审批、检验、异动、协议签订等工作由电力公司营销部归口负责受理,然后转生计部、调度室会审无异议后,将《双电源(自备电源)供用电协议书》作为《供用电合同》之附件。
16、双电源用户设备管理维护按产权分界点划分,用户设备监督由营销部、用电检查部负责,调度操作权归由调度人员统一调度。
第五篇:施工现场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管理
施工现场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管理
6.1
配电室
6.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
m;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
0.075m;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表6.1.4
母线涂色
相另
颜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L1(A)
黄
上
后
左
L2(B)
绿
中
中
中
L3(C)
红
下
前
右
N
淡蓝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占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6.2.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6.2.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6.2.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要求。
6.2.5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l
交流电压表;
交流电流表;
有功功率表;
电度表;
功率因数表;
频率表;
直流电流表。
6.2.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