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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用户)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2-96193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23:0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用户)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

乙方(用户):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固定电话服务范围

甲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

第二条 入网登记

乙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实登记资料。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甲方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固定电话的新装与移装

(一)乙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好终端设备及密码等。

(二)乙方新装固定电话,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号。

(三)乙方属于住宅用户且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请3部(含isdn),申请3部以上的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

(四)乙方办理固定电话的移装,应先缴请在原址使用固定电话的所有费用。

(五)乙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应按甲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甲方应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内予以开通;因甲方原因未开通的,应每日按收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自欠费日起限制乙方电话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应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30日未缴纳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停机;因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撤机)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乙方因未按时缴费被停机的,甲方应于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48小时内为乙方恢复网络服务。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如约定缴费人为第三方,应提供第三方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第三方公章及财务章(第三方为个人的,第三方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场签字并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第三方不再缴费时,乙方应缴纳费用。

(五)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了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甲方客户热线为___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

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固定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变更已分配给乙方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乙方;电话号码更改后,甲方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五)乙方认为固定电话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盗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盗用期间的通信费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甲方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七)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相关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八)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固定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要求甲方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二)乙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合同(新用户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入网合同)。

(三)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或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

乙方(用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

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乙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sim(utk、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乙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场所解锁。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sim(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乙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该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发现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服务。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甲方不承担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务通知前发生的通信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精选)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

(后付费类)

合同编号:

用户(甲方):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乙方在其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按乙方统一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通信费用,并按要求明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全网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甲方选定的优惠方案生效时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拨打本地火警119、匪警

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除外)。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甲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乙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乙方有权停机。(本款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乙方客服热线为。

(二)乙方对甲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应至少保留5个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收费清单,对甲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四)乙方依合同约定对甲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

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甲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____________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 pin 是 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场所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sim(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乙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免收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诺的时间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停止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认为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盗用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务,并办理相关停机手续。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乙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签字):(身份证件复印处)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第四篇: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

BF——202_——2706

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

用户(甲方):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

个人用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1.1.2

单位用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1.2

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

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

1.4

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甲方选择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

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

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

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

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

日至

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

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2.3.4

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2.4

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

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服务

3.1

网络服务

3.1.1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

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

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

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电话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移动电话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3.1.6

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

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

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

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

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用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2

用户服务

3.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

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并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乙方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3.2.6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7

双方约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2

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3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卡的个人密码

(PIN),初始

PIN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4

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5

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6

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7

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4.8

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4.9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电话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

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

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电话用户实名制入网实施细则资料

电话用户实名制入网实施细则

一、用户实名制登记的定义

用户在我公司各类营业网点办理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在与我公司签订协议或者我公司确认提供服务时,用户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我公司将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须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用户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一)个人用户应登记个人有效证件类别、有效证件所载的姓名和编号、当前居住地址和有效通信联系方式等资料。个人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的,在登记上述信息的同时,应登记代办人的有效证件类别、有效证件所载的姓名和编号。

(二)政企、集团用户应登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经办人有效证件类别、有效证件所载姓名和编号。

三、用户实名登记的有效证件

(一)个人有效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外国公民护照。

(二)单位有效证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营业执照;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四、实名制登记工作具体要求

(一)202_年9月1日起面向全网新增用户全面推行实名登记。自有渠道、社会渠道、集团客户经理等所有可受理用户入网开户业务的渠道,要完善业务流程和服务流程,确保入网实名登记率达到100%,主要工作如下:

1.具备BOSS系统接入能力的自有渠道受理开户业务时,需查看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查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用户证件验证有效的,按开户流程受理并登记用户实名信息。业务受理完成后,留存用户有效证件复印件、入网服务协议和入网登记单,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留存委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用户不提供有效证件原件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不予受理。

2.具备BOSS系统接入能力的社会渠道受理开户业务时,由于目前邢台大部分代理商共享库开户采用先开通后销售 给用户模式,为避免代理商为抢号使用大量身份证或伪造证件开户,代理商从共享库装机时可用代理商负责人名开户,证件类型为单位介绍信,当代理商在将卡号销售给用户时,必须严格遵循实名制入网规定,要求用户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查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用户证件验证有效的,留存用户有效证件复印件、入网服务协议和入网登记单,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留存委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代理商将卡号销售给用户起两天内必须到自办厅或区域中心办理改资料业务,将用户实名信息补录入BOSS系统。用户不提供有效证件原件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代理商不得将卡号销售给用户。

3.不具备BOSS系统接入能力且无法进行现场实名登记的农村服务站网点,现阶段可采用电话开通方式,每个服务站可在当地区域中心备案1-2个负责人或亲属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不能欠费,备案身份证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换。服务站在销售卡号时必须要求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开户时服务站先联系区域中心,说明服务站名称、开户号码、用户姓名、身份证号、开通资费等信息,区域中心进行记录。区域营业员查询用户身份证是否欠费,如果欠费,通知服务站不能开户,如果不欠费,可使用服务站备案身份实名信息开通,开户证件类型要选择身份证。

号码开通后服务站要及时给用户办理过户,可根据实际 情况由服务站负责人或让用户本人在5日内到指定区域中心办理,过户时营业人员要与服务站核实用户身份信息。由于每个备案身份证只能开通5个号码,服务站必须保证用户在不欠费时及时过户,号码一旦欠费身份证将无法使用,服务站必须缴纳欠费,否则将无法继续通过电话销售卡号。

4.集团客户经理在办理政企、集团客户入网时,应在BOSS系统中录入用户实名登记的信息,并留存单位有效证件,有经办人要留存经办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二)开展未实名登记的在网客户进行信息补登记 除了对新增客户全面实施实名登记外,各单位在为存量客户办理服务或业务时,也应积极引导客户实名补登记,市场部将制定一系列赠礼品、赠话费等奖励办法引导用户到营业厅实名补登记。

五、实名制登记违规处罚措施

为使各渠道严格执行实名制入网要求,特制定以下处罚办法:

1、自办自营厅前台人员不遵守实名制入网要求的,首次发现扣罚500元/卡,从员工当月绩效扣除,情节严重的,按《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2、自建他营厅前台人员不遵守实名制入网要求的,首次发现每户扣罚合作商500元/卡,从当月酬金扣除。第二次 发现扣该营业厅当月全月酬金。

3、对于首次出现不遵守客户入网实名制要求的代理商,应扣除500元/卡的酬金,从代理商当月代办费中扣除,扣罚上限为代理商当月代办费总额,扣完为止;第二次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要求停业整顿一个月,期间停发酬金、停止供应号卡;第三次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合作,并扣除当时代理商所有酬金及酬金池。

判断违规依据:一是代理商入网号码当月产生通话话单1次以上(含主叫、被叫,10086除外),在48小时后号码证件类型仍为单位介绍信的;二是代理商故意使用假身份证入网,被公司稽核发现或被客户投诉的。

市公司已在经分-数据集市-市场部-渠道类-日报中建立了入网非实名制明细报表,9月份开始监控新入网号码产生首次通话后证件类型还属于单位介绍信号码明细,如首次通话后超过两天(服务站为五天),证件类型还是单位介绍信的就属于违规。

4、对于违反实名制入网代理商,要在半年渠道分级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降一级。

5、为使各县公司加强实名制入网管理,在县公司绩效中设置3分扣分项,每次市公司稽核通报一起违规,扣罚0.05分/卡,扣完为止。

六、实名制入网市公司管理部门分工

(一)市场经营部

负责实名制登记方案制订与组织落地实施,负责对各县分公司实名制入网管理进行绩效考核。

(二)集团客户部

负责对集团所有开户业务进行稽核,保证入网100%实名登记,负责对违规客户经理进行考核。

(二)业务支撑中心

负责在经分数据集市中建立渠道非实名制入网明细报表,方便县公司对对违规代理商管理;负责建立实名制周报与月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单位和社会渠道实名制执行情况与违规情况。

(三)渠道管理中心

按照业务支撑中心稽核通报结果对违规代理商进行扣罚。

(四)客户服务中心

建立实名制入网用户投诉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客服应答口径,妥善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五)各县分公司

负责组织实名制入网政策落地实施;负责对自有渠道、社会渠道新入网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在全部自办厅、代理商、服务站张贴纸质公告,宣传实名制入网;负责组织代理商补签协议、签订承诺书与客户信息保密协议。负 责每日对代理商入网单进行稽核,对违规代理商进行通报。

七、注意事项

(一)9月1日后,各单位要对代理商实名制入网单建立周稽核制度,对用户入网证件与BOSS系统登记信息进行稽核,审核代理商是否存在编造身份证号、伪造身份证件、同一身份证复印件出现多个身份证编号情况,对违规的代理商进行通报,并将名单报市公司按照实名制入网规定进行处罚。

(二)9月份市公司将在经分-数据集市-市场部-渠道类-日报中建立实名制入网与非实名制入网明细报表,9月份开始监控各单位实名制执行情况,各单位管理人员与稽核人员要定期关注该报表,对卡号已销售但未改资料代理商要及时提醒,否则将会扣罚酬金。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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