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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11(精选多篇)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2-88209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11:13: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11

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

审核 :批准:

202_年5月1日制订

为确保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全公司各级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一、事故隐患排查

各部门、小组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必要时应报请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或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本公司各级都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内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2、检查形式。

(1)联合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各级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2)日常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

(3)季节性检查。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性检查。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检查。

(5)自检。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

(6)互检。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

(7)交接检查。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3、检查方式。企业采取季(月)检查与不定期的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各部门、各车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检查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二、事故隐患整改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三、事故隐患报告

1、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轻伤事故报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重伤、死亡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报至单位负责人。

2、对正在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同时利用现场消防器材进行灭火扑救工作;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故,应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及时拨打120请求医疗救护,防止事故扩大化。

3、单位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5、单位发生一次重伤1到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参加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区安监局审查批复结案。单位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至100万元的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6、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对发生过的事故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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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总则

1.1为加强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种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

1.2公司依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

1.3本制度适用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包括外包工程及检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各车间、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2.1.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1.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2.1.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2.2.1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分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2.2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同时,必须迅速上报公司,按下列办法处理:

2.2.3一般性事故隐患,部门提出治理措施,限期排除,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2.4重大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可能影响范围,公司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措施,由安环部、所在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完成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5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公司立即强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立即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并立即由安环部、所在部门、公司主管领导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进行彻底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6各级检查人员及部门应向受检部门及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消除。由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3事故隐患记录档案管理上报

2.3.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包括隐患内容、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是否达到安全要求等详细情况,各车间、部门均要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并与安环部相互反馈,形成闭环控制;

2.3.2公司安环部对档案内的事故隐患抱着应随时监控,迅速采取措施或督促各车间、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3.3公司安环部每月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领导汇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3.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1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事故发生者.3.2抗拒或阻挠各级安全检查者。

3.3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者。

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

202_年4月20号

第三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正帮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 矿属各单位要认真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表。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第三条 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有着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难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结合矿井实际,一般事故隐患又分为D级隐患和C级隐患:

D级:队组有能力,由队组当场解决或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需要业务科室或其他单位帮助解决,可以限期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又分为B级隐患和A级隐患:

B级:整改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的,须由矿领导协商协助解决的隐患。

A级:整改难度大,本矿自身解决不了的,须由集团公司或外部协助解决的隐患。

第五条 事故隐患分为十个种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第六条 矿长是矿井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 矿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队(班组)长、在矿井范围内施工的外包队伍,对本作业区域发生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及时组织隐患排查、整改。

第八条 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区、调度室、财务科、供应科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消除隐患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

第九条 根据以上责任划分,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李学茂 常务副组长:

副 组 长:李万生 薛建奇 马耀华

王永增 景双虎 侯冬云

成 员:党建华 何希国 赵才智 赵光庆

马 青 任继荣 赵玉栓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主 任: 常务主任:

成 员:安监科组领导

第四章 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专业会议 排查事故隐患例会制度

第十条 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各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对A、B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分管矿长根据例会会议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分管矿长根据例会议室要求对分管范围的A、B级事故隐患整改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新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每月由分管矿领导分别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及防治水、机电管理、运输管理、顶板管理等安全专业会议,相关科室领导和责任人参加,主要研究本专业、本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定项目内容、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 每旬由区(科)长主持召开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会议,总结分析工作地点工程质量、“三违”、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每天早6时30分和下午20时,在生产调度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碰头会。生产副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科室、各队组相关人员参加,调度室负责记录,主要研究当天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隐患和解决办法,安排部署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会议排查事故事故隐患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消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续。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程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者。

3、安全办公会议及安全专业专业会议结束后,要按照议定的内容,下发会议纪要,并按照纪要要求进行严格考核,确保议定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第十五条 矿井每月组织三次井下安全大检查和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各专业科室每旬组织一次专项隐患排查。区队、班组每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矿、科、队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等各类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检查结束后,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

第十七条 安全大检查隐患问题“四定表”由文印室负责打印,安监科长负责审阅,安全员负责复查。专项检查隐患问题由各业务科室进行筛选、登记、传递,落实整改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所查隐患,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筛选、分级和登记。第十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当场与区、队干部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表。区、队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监科统一汇总后在矿长安全办公例会上通报,由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并报安监局等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隐患通知书及停产通知书的使用:

1、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单位(安监科各科组和业务科室)给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下达隐患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建立台帐登记,整改后反馈、消项。

2、经矿领导、安监科领导认定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后,由安监科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常务主任负现,填写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书(停产通知书),要填写清时间、地点、队组、工作面存在的何种问题及整改意见和限定完成日期。经矿、处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传递给相关责任队组和责任业务保安部门。隐患问题处理后申请验收,安监科派专人检查验收隐患整改情况,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条 矿长、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分别对矿井、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业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各队组队长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必须做到问题、措施、整改时间、负责人落实。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责任单位或负责人要及时向安监科报告,经安监科复查确认后,履行消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排查规定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第七章事故隐患排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要建立隐患登记处理台帐,对自查隐患问题进行筛选、登记,落实整改责任。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汇报制度和整改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汇报安监科及分管领导。

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管理,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一上报,归类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安监科由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常务主任负责,要按排查程序将事故隐患按类别、级别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各业务部门、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检查,每月20—23日前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级,制定措施,并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A、B级隐患)和专项治理措施由主管领导、分管矿领导签字后以局面形式上报安监科。安监科在每月25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逐条进行研究初审,经安全矿长、矿长审查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各部门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每月也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工作汇报说明,如不按时交回,对部门负责人在当月安全绩效考核中进行处罚。若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报,经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重处。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报告制度。每月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不得少于4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这前,必须每次都报,直于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得好的、每月完成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报告数量、整改及时的单位和业务保安部门,每季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队组、业务部门要主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凡收到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书(停产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同时给予1000—10000元的预罚款。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整改或停产处理,严禁不按期限整改处理问题而盲目施工作业、赶进尺、赶产量,否则将加倍处理。若属于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书面申诉理由,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科。

第三十条 对已经查出、议定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处罚该单位5000—5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除对单位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追究行政责任,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一条 安监科按照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配合单位和业务管理科室进行监督考核。在议室时间内未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在落实责任划分的同时,按责任追究处罚如下:

1、对议定项目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

2、对议定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1000元。

3、对因协调配合不及时或督促不力,致工程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扣罚协作单位及业务科室领导当月全部安全绩效奖励,并对单位集体处罚1000—5000元。

议定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时,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业务管理科室和检查人员报请公司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排查和整治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对严重“三违”人员符合集团公司安全“三十条规定”、条款之外的严重“三违”人员,每次罚款1000—3000元或行政降一级处分。并送集团公司“三违”培训班进行军事化培训,以规范安全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无特殊工种证而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者,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三十条规定”处理,对违章安排、指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者,是队长的给予撤职处分,是副队长或代班长的给予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本办法中所指的特殊工种为安全员、放炮员、瓦检员、电钳工、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瓦斯抽放工、瓦斯监测监控工、供配电工)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矿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举报电话,鼓励职工积极举报事故及隐患。举报情况属实,奖励同一事项第一位举报人500—5000元/次。举报电话号码:8116 8117 5555。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3、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4、总回风巷、尾巷、皮带巷等地点煤尘大或综合防尘管理差的;

5、矿井安全出口存在重大隐患的;

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等地点温度异常,有可能发生煤层自燃的;

7、经证实矿井确有突水可能的;

8、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9、矿井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对工作面等关键场所实施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

1、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的或未按照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的;

2、现场没有安全员跟班顶面的;

3、开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微风作业、瓦斯超限、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4、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端头支护、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危及安全生产的;

5、开、掘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危及安全生产的;

6、采掘开工作面有突水征兆的;

7、采掘开工作面温度异常的;

8、采掘开工作面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监科。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_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三、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八、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九、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十三、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定期排查,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区域、生产各个环节,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三、认真登记。各单位要建立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及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五、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环保处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向安全环保处报告整改结果。

六、制定预案,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重要环节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态蔓延的安全措施,制定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安全生产。

七、责任追究

1、对于不及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建立事故排查整改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依照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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