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2-63076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02:27: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1957年以前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 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从2003年起,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森林采运业产值。农业中取消了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产值,将野生林产品的采集划归林业。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由于畜牧业产品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畜牧业年报数据和畜牧业产值进行了修正。2010年执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对2009年的农业、林业产值做了相应调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及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相加即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1989年以前

全国粮食产量数据主要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棉花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春播棉和夏播棉。产量按皮棉计算。不包括木棉。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水产品产量是通过各级水产和统计部门逐级上报取得数据。1995年及以前,贝类中牡蛎按鲜肉计算;蚶、蛤、蛙按5斤鲜品折1斤计算。1996年以后则统一按鲜品计算。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产量。1996年以前为全面统计并逐级上报数据。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根据普查结果,对畜牧业主要年报数据进行了修正。1999年以后,国家统计局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品种的抽样调查,并用抽样数据作为国家定案数据使用。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地区和品种,仍使用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数据。2007年,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对2000—2006年畜牧业主要年报数据进行了修正。2008年,建立了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制度,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数据均以抽样调查数为法定数据。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数据上报方式及数据调整情况同猪、牛、羊肉产量。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目前,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包括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等十大类。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备,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它是反映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指标。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公式为:

折纯量=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全部农业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之和。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机械及设备。农机总动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分为以下四部分:

柴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汽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汽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电动机动力:指全部电动机(含潜水电泵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其他机械动力:指采用柴油、汽油、电力之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风力、煤炭、太阳能等动力机械功率之和。

这个指标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农机部门。

第二篇: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2006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布置会议参阅材料

劳动工资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丰城矿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劳动工资类

期末人数 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到期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统计为期末人数。

单位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使用的户粮关系在农村的从业人员。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之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评聘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长期职工 指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了过去的全部固定职工和绝大部分合同制职工。

临时职工

指合同期限不到一年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 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为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平均人数

是指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一)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事业和机关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2。

开工不满全月的企业(期中开工或期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以开工后每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季平均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3,开工

-1人,以及为原煤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的工人。包括井下、地面、露天、矿山救护全部工人。

1、井下工人:是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口以下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如果工人工作地点不固定,应按其主要的或经常的工作地点来确定。如平峒的运输工人和井下机电修理工人,他们主要在井下,可视为井下工人。

(1)回采工人:是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运输机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具体划分如下:

①回采工作面工人:是指使用综机、高档、普采机组和水力采煤工作面,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综机装设的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和维修工。

②回采工作面与顺槽均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维修工。

③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也算至顺槽运载机头为止。④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其范围均应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止。

⑤工作面无运输机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

⑥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⑦工作面因技术管理问题停产,处理善后工作的工人仍算回采工人。但调作其他工作的,应按调后实际从事的岗位划分。

⑧采用综机或普采机组采煤的工人,在搬迁期间(自原工作面拆卸起至新工作面安装完毕为止,从事搬迁工作,临时调往其他采煤工作面或进行人工回采(回收残留煤柱),也视为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

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巷道不符合规格质量而进行返工的工人,分层开采拉第一幅切割巷道的工人,为掘进工人;属于设计变更在原巷道进行返工的工人,为巷

-3

(二)原煤生产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范围参照工业生产人员分类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解释。

1、学徒 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并享受学徒待遇的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3、管理人员 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各基本车间与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非原煤生产人员:是指从事原煤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业生产和从事专用基金项下工程的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的工程指挥部既有基建又有生产的单位应按以哪一方为主进行划分。

(一)非原煤生产工人包括:

1、凡从事原煤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人。如矿务局机修厂(矿属机修厂除外)、火药厂、机车及汽车修理厂、发电厂、选煤厂(选后分等级的)、钢铁厂、铁矿、焦化厂、制氧厂、橡胶厂、灯泡厂、印刷厂、矿灯厂、甲醛厂、炭墨厂、轴承厂等。

2、矿务局(施工单位除外)所属的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的工人。如水泥、予制构件、砖瓦、砂石、料石、白灰及耐火砖厂等。

3、从事专用基金工程或因专用基金不足,由生产费用列支所作的专项工程的全部工人。包括:

(1)更新改造(维简)基金项下从事井巷、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工人。

(2)大修理基金项下从事房屋建筑、井巷大修的工人。(3)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从事土木建筑与安装工作的工人。(4)从事非常损失费项下的灾害复旧工作以及列入工程计划内的灭火、防洪工程的工人。

(5)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净增采区)的工人。

4、其他方面的工人: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抗震工程、厂外运输、煤

-5人等;②非机采面工人:除工作面工人外,对顺槽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修理工等;对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对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对工作面无运输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工人);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止的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掘进工人中的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指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运输的全部工人。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工人,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4)巷道维修工人:是指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工人。如:架棚、刷帮、挑顶、挖底、处理水沟、井筒修理及巷道清理等工人。

(5)井下其它生产工人:除上列井下工人外的井下工人。如:通风、排水、压风、安检、火药管理、设备移装、机电维修、液压修理、变配电、生产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具与材料保管等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在露天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有:

(1)剥离工人:是指从事露天矿场表土和岩石挖掘工作的工人。包括电铲及人力挖掘和装车、穿孔、爆破、平道、扫道、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及挖掘工具和机械的维护修理等工作的工人。

(2)露天采煤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采煤过程中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全部工人。包括:打眼、放跑、电铲、人工挖掘、装车、平道和扫道,以及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和机械工具的维修等工作的工人。

(3)露天运输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从事原煤生产运输的全部工人。包括由剥离装车线起到矸石排弃场翻车为止,由采煤的装车线起到原煤入洗前止(入洗后仍为原煤的算至选后装车外运为止),所有直接从事运

-7

(一)计算公式:

(吨)回采工作面工人

= ━━━━━━━━━━━━━━━━━

效率(吨/工)回采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二)回采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回采工人中的回采工作面工人。

(三)回采工作面工人效率,按落煤方式的不同,可分别计算综采面、高档面、普采面、水采面效率。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各自采面的产量除以各自采面的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

三、掘进工作面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米)掘进工作面工人

= ━━━━━━━━━━━━━━━━━ 效率(米/工)

掘进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二)掘进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井下工人中的掘进工人。

四、露天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吨)露天工人效率

= ━━━━━━━━━━━━━━━━━━━(吨/工)

露天原煤生产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实际工作工日 是指工人实际工作的天数。一个工人实际劳动一个工作班即为一个实际工作工日,不管这一天工作时间长短,如工作超过一个工作班或发生非全日停工与非全日缺勤时,也应按一个实际工作日计算。

在实际工作工日中包括:(1)公休日加班满一个工作班的工日数;(2)因公出差到企业外工作的工日数;(3)全日停工工日中被利用的工日。

-9-

第三篇: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范围是:(1)农业 包括农作物种植业和其他农业。农作物种植业 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其他农业 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2)林业 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竹木采伐。(3)牧业 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4)渔业 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从所有制看,包括国有经济的各种专业农(农、林、牧、渔)场以及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部队经营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各级办农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经营的农、林、牧、渔业以及工矿企业家属集体经营的农业;农民家庭自营的农林牧渔业及兼营商品性工业等。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费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办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粮食产量

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家属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大豆。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及以后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做为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也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耕地面积

指年初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除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外,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但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同时还包括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种一公顷算一公顷。

有效灌溉面积

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农用化肥施用量

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法化肥施用量是把氮肥、磷肥和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三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份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农业机械总动力

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劳动的劳动力。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

指本期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头(只)数。谷物指籽实主要供作粮食的作物。这类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谷物,不包括豆类和薯类作物。

(一)农林牧渔业基础情况

乡镇个数:指农村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不包括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区。

村委会个数: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含城关镇中的村。

乡村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人口数: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政从业人员、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从业人员、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年末耕地总资源: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海涂”、“湖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因灾害或其他因素,已不能复耕的地;弃耕、休闲满三年的地,或者虽不满三年,但已经成为荒地的土地;不进行耕耘,种植牧草已成为永久性草地的土地;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地、芦苇地、天然草场等;以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

常用耕地: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临时性耕地: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根据我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现在临时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环北京、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地区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已列为国家或地方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近年也要逐步退耕。这部分临时性耕地又称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当年新开荒地:指报告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

农用机械总动力合计: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各种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农用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林业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等。从事农副产品初级加工的村、户工业的机械动力也应包括在内。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农村用电量:指本内,扣除在农村中的国有经济单位的用电量以后的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全年用电总量(计量单位千瓦小时,按全年累计数统计),既包括国家电网供电量,也包括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

乡村办水电站:指乡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办的水电站。不论其是否与其它电网并网,均应统计在内。

装机容量:指乡村水电站装备的所有电机的设备容量。如某水电站有两台各50千瓦的发电机,则该水电站的装机容量为100千瓦。

发电量:指乡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办的水电站全部发电机组年内实际发电总量,一般都小于装机容量。

农用化肥施用量:指本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肥料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即各类化学肥料的实际施用数量按其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比例折成百分之百计算。

折纯量=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防寒、保温、保湿等使用的塑料薄膜,包括温室塑料大棚和地膜使用量。

地膜:指主要用于种植业生产中,对于田畦覆盖,以保持低温,减少蒸发,防冻防盐渍。统计时按使用量和覆盖面积分别统计。使用量按实际使用量统计,覆盖面积板块地膜本身覆盖的面积和操作畦间的未覆盖面积,按农作物的播种面积乘使用次数统计。

农药使用量: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病虫害使用的化学药物数量,包括购买的核自产自用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以及其他化学农药,但不包括兽药、渔业用药以及土农药。化学农药的使用量按实物量计算。

农用柴油使用量: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农业机械消耗的各种型号的柴油,不管是购进还是借入,均按实际消耗掉的柴油数量由消耗方进行统计,不包括调拨出和借出的柴油。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由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统计。按标准亩口径统计。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指英国在本日历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受旱面积等于从播种面积中减去下列三项后的面积:一是因灾减产九成以上的面积;二是因基建等原因而毁掉的面积;三是对多年生作物还减去当年未收获产品的面积。

复种指数:指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指全年内农作物的总播种面积对耕地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复种指数表示耕地在一年内被用被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平均次数。计算公式为:

复种指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绿肥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年末)×100%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本内生产的各种农作物总产量,不论是耕地上或非耕地的农作物产量,都应该统计在内,不得遗漏。

农作物产量应统计全社会的产量。不仅要把国有农场等国有经济和乡(村)集体经济的农作物产量统计在内,还要把农民自留地,工矿企业职工家属办的农场等生产的农作物产量统计在内。不仅要把卖给国家的农作物产量统计在内,还要把生产单位自产自用的农作物产量统计在内。

粮食总产量:指谷物(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高粱、谷子、稞大麦、荞麦等)、薯类(甘薯、马铃薯等)和豆类(大豆、蚕豆、豌豆、绿豆、小豆等)的产品数量。其计算方法,大、中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不作为粮食统计。

谷物产量:指禾本科的稻谷、小麦、玉米、高粱、栗等作物的产量。

薯类产量:指用作粮食的薯芋类作物的生产量,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产量。

豆类产量:指用作粮食的豆料作物生产量,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产量。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

棉花产量:指棉花的生产量,按皮棉计算。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量:指全部麻类作物的生产量。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黄红麻以生皮计算。

糖类产量:指甘蔗的生产量,以蔗杆计算。

烟叶产量:包括烤烟和晒烟的生产量合计,均以干烟叶计算。

药材产量:指人工栽培的各种药材的产量,不包括野生药材。

蔬菜产量:指各种蔬菜的生产量,以鲜菜计算。蔬菜包括叶菜类、瓜菜类、块根及块茎类、茄果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食用菌、其他蔬菜等九大类。① 叶菜类;包括菠菜、油菜、韭菜、大白菜等;②瓜菜类:包括冬瓜、丝瓜、黄瓜等;③块根、块茎类:包括萝卜、胡萝卜、生姜、芥菜等;④茄果菜类:包括茄子、青椒、番茄等;⑤葱蒜类:包括大葱、洋葱、大蒜等;⑥菜用豆类:包括四季豆、豇豆等;⑦水生菜类:包括莲藕、茭白、荸荠等;⑧食用菌(干鲜混合);⑨其他蔬菜:如椿芽等。

绿肥作物:指在某种作物开花前后,利用它的嫩绿茎叶作为肥料的作物,如紫云英(即红花草)、以及专门种植作为绿肥用的蚕豆、豌豆、黄豆等。如果原计划作为绿肥作物的蚕豆、豌豆、黄豆等,后来由于某种原因而改为收取产品,在上报农作物产量时,应将其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计入粮食、油料作物项下。

饲料作物:指人工栽培的主要用于喂养牲畜的作物,如苜蓿等。有些地方在饲养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除种植目的就是作为青饲料用的可作为饲料作物统计以外,收获粮食产品后作为饲料的,仍应列入粮食作物项下,不得列入饲料作物内。

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指平均每一单位面积上收获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单产。

单产=农作物总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收获面积,或农作物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食用菌总产量:目前暂按干鲜混合统计,其主要用途为干品的如香菇、白木耳、黑木耳、茶树菇等按干品统计;其主要用途为鲜品的如蘑菇、草菇、金针菇、凤尾菇等按鲜品统计。具体食用菇占用耕地面积是指香菇、蘑菇、金针菇等搭架、搭棚种植,以及为方便生产而设置的附属设施所占用的耕地面积,与其他农作物间、套种的可按比例折算。食用菌总产量的统计时间按日历统计,可采用当地收购部门及食用菌加工部门的收购数量或典型调查推算取得。

茶叶产量:指本内生产的全部茶叶产量。包括从成片茶园和零星种植的茶树以及荒芜为垦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茶叶的产量按经过初步加工的干毛茶的重量计算。由于加工毛茶的方法不同,有分为红毛茶、绿毛茶、乌龙茶、紧压茶、其他茶。

水果总产量:指包括园林水果(老口径水果)产量与瓜果类产量之和。

园林水果:指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上生产的水果(老口径水果),不论自食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瓜果类,如主要作为蔬菜食用的藕、西红柿等,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

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年末实有菜园、果园面积:指成片种植的茶园、果园面积,包括原有的、垦复得和本年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已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小,也不论当年由有无得到收益,都要包括在内。茶园、果园面积中,不包括培育幼苗的苗圃面积。

造林面积:指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荒滩上新植的成片造林面积,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和其它林地的面积。无论是乔木林还是灌木林,凡是年末调查时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林地面积均应统计。但不包括补植面积、治沙种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和次生林面积。零星植树不应折算统计为造林面积,但水旁、路旁连续植栽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续面积超过一亩以上,均应统计为造林面积。

退耕造林面积:指坡度在25度以上(含25度)的耕地停止种植农作物,并进行造林,经过检查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

迹地更新面积:森林经过采伐或者遭受火灾毁损以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地面,称为迹地。在新、旧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面积(包括乔木林和灌木林)称迹地更新面积。迹地更新面积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面积以及补植面积。

封山育林面积: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封山育林面积指实际封禁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开放的面积。具体包括: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有林地封育和灌木林地封育、有林地封育和灌木林地封育,但不包括为保护新幼林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零星(四旁)植树:指在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等零星栽植的树木和成活的株树。耕地上的零星植树株树也包括在内。

育苗面积: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当年苗木产量: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幼苗抚育实际面积:指报告期内在同一块幼林地上,不论重复作业几次按一次计算。

幼林抚育作业面积:指受抚育幼林的实际面积与抚育次数的乘积之和而言,用亩次来表示。如幼林三亩,年内抚育了三次,其作用面积即为九亩次。如果这三亩幼林中,有二亩只抚育了二次,其余一亩抚育了三次,其作业面积即为七亩次。

成林抚育面积:只为了合理地调整林木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对郁闭度已达0.3以上(不含0.3)的天然林(包括次生林)人工林(经济林自开始解实起算成林),进行抚育间伐、修枝、松土等抚育工作的面积。抚育面积按实际面积统计。

林产品产量:指从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竹木的根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数量。包括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笋干、油桐籽、油茶籽、乌桕子、核桃、板栗等各种林木籽实以及修剪竹木所获得的枝叶(如荆条、柳条、蒲葵叶)等。不包括桑叶、茶叶、水果.也不包括野生的林产品。如果某些林产品人工栽培的和野生的混在一起.不易划分,则应根据它的主要来源决定其应计人林产品统计中,还是其他农业内用采集野生植物果实统计中,但不要两方面都算,以免重复。

竹木采伐:指全社会竹木采伐量,包括商品材和自产自用材。

当年(期内)出栏的肉猪头数:指当年(报告期内)乡、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国有农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供屠宰并已出栏的全部肉猪头数,包括出售和自食的部分。肉猪包括瘦肉型猪,但不包括个别地区习惯吃的“烤小堵”或出口的“乳猪”。

当年(期内)出售与自宰的肉用牛:指当年(报告期内)乡、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国有农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供屠宰并已出栏的(包括出售和自食的)肉用牛。淘汰的耕牛、奶牛也应计算在内。

当年(期内)出售与自宰的肉用羊:指当年(报告期内)乡、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国有农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供屠宰并已出栏的(包括出售和自食的)肉用羊。剥皮后作肉用的羊和淘汰的奶羊等也应计算在内。

出栏率:指分析饲养牲畜、特别是饲养肉用牲畜向社会提供畜产品数量多少的指标,它反映畜群周围的快慢,反映饲养牲畜产品的经济效果和生产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出栏率=出栏头数(包括出售和自宰的)÷期初头数(可用上期末头数代替)×100%

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胴体重。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肉脏后的重量计算。一般平均每头猪胴体重70公斤、牛100公斤、羊14公斤、家禽兽15公斤。上述猪、牛、羊、禽的单位胴体重是通过典型凋查取得,供各地计算畜禽肉产量时参考。

牛奶产量、羊奶产量:指全社会产量,包括出售和农牧民自食部分。无论是纯种牛、杂种牛、黄牛或兼用牛产的奶,无论如何奶山羊、绵羊或其他改良羊所产的奶都要计算中心产量。牛犊、羊羔直接吮食部分,不统计产量。

蜂蜜产量:指本内生产而且已经收获的全部蜂蜜产量,但喂给蜂群的蜜不能作为产量统计。蜂蜜的产量应按蜂群的所有者在原饲养地进行统计。

禽蛋产量:指鸡、鸭、鹅三种家禽的禽蛋产量,包括出售和农民自食、自用部分(如种蛋)。

年末实有桑园面积:指成片种植的桑园面积,包括原有的、垦复的和本的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已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小,也不论当年有无得到收益,都要包括在内。桑园面积中也包括以桑树造林、起水土保持作用的成片桑园面积在内。以产桑椹为主而不用于养蚕的桑园,也应计人年末实有桑园面积中。桑园面积中,不包括培育幼苗的苗圃面积。零星种植的桑树,不必折算面积。

蚕茧产量:指本年内生产的全部蚕茧产量,无论自用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在计算产量时,要把土茧、改良茧和种茧包括在内,桑蚕茧、柞蚕茧均按鲜茧计算,木薯蚕茧和蓖麻蚕茧等的产量均按茧壳的重量计算。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指本期(报告期)期初(末),农村与城市的全部率禽存栏头(只)数。除科学研究单位专门用于试验研究的牲畜和军马以外,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农民、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畜禽,不分大小、公母、品种、用途,一律包括在内。专业运输组织的运输用牲畜也应包括在内。但商业部门库存的和运输途中的活牲畜不进行统计。

从事农事劳役的牲畜:指本内实际投入田间生产活动,如从事耕翻、播种、中耕、浇水、施肥、送粪、拉运等农活的役畜,不包括由于年岁太小或已经衰老实际没有干农活的牲畜,也不包括专门用于其他生产(如碾米、磨面)和用于专业性运输的牲畜。有的牲畜如有时参加田间劳役,有时参加其他劳役。则只包括其中主要和经常参加田间劳役的头数。

能繁殖的母畜:指已经达到生殖年龄、有生殖能力的母畜,不论是否配种受胎,均应算作能繁殖的母畜。有的母畜虽未达到或已经超过生殖年龄,但实际上配种受胎的,也应算作能繁殖的母畜。有的母畜虽在生殖年龄内但已经丧失生殖能力的则不要统计在内。母畜生殖年龄的标准:一般是2岁以上的牛、9个月能上能下的猪、1岁以上的羊。

渔业养殖面积:指经常进行经营活动的水产品养殖的水面面积。养殖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利用滩涂、浅海、港湾,放养各种水产品的人工养殖水面面积)和内陆水面养殖面积(已放养鱼苗、鱼种等水产品苗种并进行人工饲养中管理的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及其他养殖水面面积)。

淡水养殖面积:指已放养鱼苗、鱼种等水产品苗种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池塘、湖泊、水库、沟渠的养殖水面面积。淡水养殖面积中不应包括稻田养鱼面积。

有些池塘、湖泊、水库、河沟,虽然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鱼苗,但起捕的鱼类中,人工养殖的各种淡水鱼不足百分之三十,不计算养殖面积,这部分产量也不计算为养殖产量,应统计为淡水捕捞产量。

对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的繁殖保护,增殖水产资源的,不应统计为养殖面积。

统计池塘、湖泊、水库的养殖面积时,按天然形成和历史习惯来区分。

水产品产量:指本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捕捞多少。就算多少产量,不论自食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有些渔船年内出海捕鱼至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回来,为了便于统计,其产量可以等返航时计算在下的产量内,不作本产量统计。水产品产量由生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到外地捕鱼而产品又在外地出售的,其产量应统计在本地的水产产量中,外地不统计该产品的生产量。同理,本地的水产品产量中也不包括外地渔船到本地停泊出售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

用作继续扩大再生产的水产品(如鱼苗、鱼种、亲鱼、鱼饵及转塘鱼、存塘鱼等)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在渔业生产单位出售以前已经变质的水产品,不论是改作饲养肥料还是其他用途,也不作水产品产量统计。

淡水产品产量:指淡水湖泊、水库、河沟和池塘以及其他淡水水域内捕捞的淡水产品产量。包括鱼类、虾蟹类、贝类,但不包括淡水水生植物。其中:

鱼类:包括各种淡水鱼(如鲤鱼、鲫鱼、鲭鱼、草鱼、鲢鱼、鲟鱼、鲥鱼、鳜鱼、白鱼、银鱼等)。黄鳝、泥鳅、龟鳖、江豚、蛙类(只限于人工养殖的)也按淡水鱼产量计算。

虾蟹类:包括各种淡水虾和蟹。

贝类:包括蚌、田螺及其他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贝类。

养殖产量:指从淡水养殖中捕捞的产量。

捕捞产量:指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

花卉种植面积: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不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

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按占地而积计算。

(二)农林牧渔业综合计算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农业产值:包括谷物和其他作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以及中药材四部分的产值。

谷物、薯类、豆类产值:按各种产品主副产品的产量乘以单价的方法计算。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豌豆、芸豆等豆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大豆具体指黄豆、黑豆、青豆三类。薯类包括红薯、马铃薯等薯类作物的主副产品,不包括芋头、木薯等。大中城市(50万人以上和省会所在的城市)郊区(市辖区.不包括市辖县)作为蔬菜青吃的毛豆、蚕豆、豌豆和马铃薯(土豆、洋芋)等按蔬菜计算产值,其他地区一律按豆类、薯类计算产值,薯类计算产值。如果缺乏副产品产量和价格资料,副产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主副产品的比例来推算。目前,我国粮食作物产值包括谷物、薯类、豆类作物产值。

油料产值:包括花生果(带壳的干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和其他油料作物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的产值。

棉花产值:指籽棉和棉杆等主副产品的产值,但不包括木棉。

麻类产值:包括黄红麻、苎麻、线(大)麻、亚麻、苘麻、剑麻和其他麻的主副产品产值。但不包括野生麻类产值。

糖类产值:包括甘蔗的蔗杆产值,甜菜的块根产值。甘蔗包括糖蔗和果蔗,甜菜不管块根用途如何,都要计算在内。

烟叶产值:包括烤烟、晒(土)烟等干烟叶的产值。

其他农作物产值:包括青饲料、绿肥、牧草、桑叶及采集的野生植物等的产值。这些作物的产值一般以产量乘单价计算。青饲料和绿肥一般没有价格,也缺乏产量数据,其产值计算可按播种面积乘平均每亩种植成本来计算。种植成本是指种植作物所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修理费、机耕费等费用。每亩种植成本可用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播种面积可从农业生产年报取得。桑叶产值按饲养家蚕用的桑叶量乘价格计算;而饲养用桑叶量可以根据生产每担蚕茧耗用的桑叶数量来计算。野生植物采集的产值按采集的各种野生药材、纤维原料、油料、淀粉原料等原料产品(即未经加工)的数量乘这些产品的单价计算。产量数字可从收购部门了解并应加上自留部分。

蔬菜产值:包括叶菜类、瓜菜类、块根、块茎菜类、茄果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食用菌类及其他蔬菜的产值。按各种蔬菜的产量分别乘以这些蔬菜的价格计算。其中食用菌类产值按各种食用菌类产量(干鲜混合)分别乘其单价计算。

花卉及其他园艺作物产值:计算商品性的鲜切花和盆栽类观赏植物的价值。城市中生产鲜花的企业产值按销售额计算,乡村及农户为出售而培植的花卉,按出售收入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用商品量乘价格的方法计算;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农业等部门了解,或者通过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产值:按各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的产量分别乘其价格计算。

中药材产值:指人工种植的金银花、红花、黄芪、甘草、枸杞等各种药材的主、副产品产值。如果缺乏产量资料,可以按种植面积推算;也可以和收购部门研究,按收购额推算。

林业产值: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竹材采运以及林产品三部分的产值。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目前采用以费用代替生长量计算产值,即按从事人造林木各项生产活动的成本计算。也就是说,先从林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下列六项资料①育苗面积;②造林面积;③零星植树株数;③迹地更新面积;⑤幼林抚育面积;⑥成林抚育面积。然后分别乘以上述各项生产活动的每亩成本求得(零星植树按每株成本计算)。林业生产中的其他费用,如造林前的调查设计费用和护林防火费用等和林木生长的关系比较间接不包括在内。按新的行业分类标准,零星植树、迹地更新、幼林抚育、成林抚育等项作业归在林木的抚育和管理小类。

木材、竹材采运产值:包括木材采运、竹材采运产值。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贮木场的生产活动。2003年以前,林业产值中仅包括村及村以下木材、竹材的采运活动,从2003年定期报表开始,原来划归工业部门的木材竹材采运活动划归林业。因此,该指标为全社会口径木材、竹材的采运活动,木材、竹材的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其产值按各种林术、竹材采伐产量乘以产品价格计算。

林产品产值:林产品是指从天然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不需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林产品的采集活动。各种林产品的产值按产量乘价格计算,不包括桑叶、茶叶、水果和食用菌的产值,它们是属于种植业的产值。林产品的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

牧业产值:包括牲畜饲养、猪饲养、家禽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以及其他畜牧业五部分的产值。

牲畜饲养产值:包括年内出栏的牛、羊、马、驴、骡等主要牲畜的产值和奶、毛绒等牲畜产品的产值。牲畜的产值均按出栏量计算,包括淘汰的耕畜、奶牛。牧区冬季饿死、冻死的羊只,三头折一头成年羊计算产值。死亡的只数只在牧区计算,而且只算冬季死亡只数,农区一般不必计算。

牲畜的产值=本年牲畜出栏(出售和自宰)头数×每头牲畜平均毛重×单价(毛重)

各种牲畜产品的产值按各种牲畜产品的产量乘该产品的价格计算。

牛奶、羊奶产量中只包括人工挤出的数量,牛犊、羊羔直接吮食的数量不应计算。羊毛、驼毛、鬃毛、肠衣等产量中不包括屠宰牲畜后所获得的产品。

牲畜出栏和牲畜产品产量资料,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出肉率由省统一调查确定。

猪的饲养产值:包括出栏肉猪的产值和猪的副产品产值。出栏肉猪的产值按出栏头数乘以平均每头的价格计算。猪的副产品产值不包括肉猪屠宰后所获得的副产品。

本年肉猪出栏头数与猪肉产量由当年畜牧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出肉率由省统一调查确定。

家禽饲养产值:家禽饲养的产值包括家禽主产品的产值和蛋类、羽绒等家禽副产品的产值。家禽产值一般可按各种家禽的出栏只数乘成年家禽价格计算;蛋类产量包括孵雏用的种蛋数量在内;宰杀后所获得的羽绒等产品就不应当再算产值。

狩猎和捕捉动物产值:包括野生动物的捕捉、兽皮、毛皮的生产。按捕猎所得产品(如虎皮、豹皮、狐皮、鹿皮、鹿角、野鸡、野鸭等)的数量乘以价格汁算。其产量可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年报中取得,但应注意,不要把人工饲养的产值包括在内。

其他畜牧业产值:按产品乘以价格计算。对于以取得毛皮为目的的毛皮兽饲养业,以毛皮产量乘价格计算产量。其他动物急性病的产品产量一部分可以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一部分可以从收购部门了解。

渔业产值: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及其他四部分的产值。淡水产品产值:按捕捞的天然淡不产品和淡水养殖的水生动物产品产量乘以这些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捕获而留在水中的数量不计算产值;鱼苗和鱼种的培育是渔业生产的一个过程,不是渔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因此不计算渔业产值。

从外地购回水产品屯养后出售,不能计算产值。它已属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就如食品站收购肥猪代宰代售一样道理,而且产地已经计算在渔业产值内,应避免重复。

计算渔业产值所需的各种产量资料,可从水产统计报表中取得。

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等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营业收入。普查年份资料来源于基本单位普查,非普查年份主要是通过测算增加值,然后用上增加值率来反推得到产值。

农林牧渔服务业不变价产值用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产值除以以1990年为100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指在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计算中间消耗有两个原则:一是其计算的口径径范围要与总产值保持一致,即与总产值相对应的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某些小农具即使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价值在50元以下,也作为中间消耗处理。固定资产的消耗,则不应计人中间消耗而以折旧形式直接计入增加值。中间消耗分为对物质产品消耗和生产服务支出。

物质消耗: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发生的各项支出的费用。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生产服务支出:指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对农林牧渔生产提供的劳动服务。

农业发展速度:农业发展速度的实质是综合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成果的动态变化,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时应扣除价格水平变动因素。

第四篇: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推荐)

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统计的任务和要求

劳动统计(又称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统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各级填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地报送劳动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二、劳动统计的范围

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人数、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及其他经济单位。

三、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中,现仍保留农村劳动户籍关系的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注:在岗职工统计时应包括由本单位临时性用工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

4、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5、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7、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保留单位职工身份的人员。如下岗职工、自费上电大、出国探亲以及离厂(店)自谋出路等人员;

8、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职工人数计算的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 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在经济搞活的情况下,有的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单位有工作并领取工资,但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一个单位领取基本工资,则由负责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如果按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上述职工由哪个单位统计时,可先确定该职工的档案在哪个单位,该职工的档案所在单位统计为职工,其他聘用单位统计为本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往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当月已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则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均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长期临时职工。

临时职工 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在岗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借给外单位使用人员、下岗人员等。

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长期病、休假职工: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期的日历日数除求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期平均人数=------报告期的日历日数

人才资源: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受聘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5、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发明专利。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含计量检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专利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含法医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纺织品设计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作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职工受教育培训人员:指在报告期内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已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累计五十学时以上的职工人数,以及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人数。不包括全民普法教育、经常性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等。一人参加两项以上学习的按一人计算。

技术工人:获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或技师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或技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高级工:(即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中级工:(即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初级工:(即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四、劳动报酬与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注:工资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澳、台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第五篇: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统计指标解释

一、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⑵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⑶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⑸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⑺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5、职工 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本年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调入人员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入人员的其中项。

-其他 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本单位增加人员。

7、本年减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开除 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辞退 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 指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9、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0、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即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两部分。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未人数/2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3.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至本季止报告期内年初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

三、工资总额具体内容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是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负担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