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书记员招生
书记员招生简章
山东创业职业培训学校是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集大、中专教育和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为一体的省级培训学校。我校实行全日制、封闭式的军事化管理模式,秉承“依法办学、以德育人”的办学宗旨,注重学生的品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自202_年建校以来,我校向山东省内法院、检察院输送了两千余名司法警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需要,我校于202_年新设书记员专业,向全省各级法院输送书记员。书记员是具有法律、文秘和速录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工作稳定、社会地位高、工作环境宽松。
一、招生条件与要求
1、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法律专业。
2、年龄:19—23周岁。
3、身高:男1.73m以上,女1.62m米以上。
4、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形象气质佳,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5、未婚、无违纪、无纹身、身体健康(以指定医院查体为准)。
二、书记员主要工作
负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办审理过程中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三、工资待遇及优势:
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区法院书记员待遇也不尽相同。(900—1800元∕月)法院书记员工作体面,空余时间相对充足,便于个人提升。学员上岗后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保险,工作稳定。
四、学校与家长签订安置就业协议书,确保学生毕业后即可参加工作。如不能安置就业的,学校退还所收学费。可到公证处公证。学生就业后学校跟踪服务三年。
招生联系: 郭老师联系电话: ***
第二篇:书记员
名词解释
法院书记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庭审记录,并处理有关审判业务的其他辅助事项的工作人员。
传票:是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文书。单独序列: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
司法礼仪: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与交流中遵循一定规范而形成的言行方式。
职业道德:也可以称为职业伦理,是指某种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在旅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
开庭公告: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开庭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先期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的告示性司法文书。
换押票:在受理刑事讼诉案件后,将已由人民检察院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转换为人民法院羁押时,向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司法文书。
送达回证: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送诉讼文书,如实记载送达文件、送达情况和送达结果的凭证性司法文书。
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就某一特定事项,主动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简易性意见的司法文书。
简答题
一、庭审记录的基本功能(意义、作用)
⒈ 固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诉和辩解及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证人、鉴定人的回答
⒉ 固定当事人各方的证据
⒊ 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庭审时的具体言辞
⒋ 庭审记录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依据
⒌ 第二审案件审理的基础
⒍ 庭审记录是审判监督的基本依据
二、刑事案件审结后书记员的工作
⒈ 整理与装订案卷
⒉ 移送上诉材料
⒊ 刑事执行案件的移送
⒋ 归档
三、书记员的职责
⒈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⒉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⒊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⒋ 整理、装订、移交、归档案卷材料
⒌ 完成领导或审判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体现)
⒈ 书记员具有专门的职责
⒉ 书记员工作要求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⒊ 书记员具有专门的编制
五、书记员工作的意义
⒈
⒉
⒊
⒋ 书记员笔录制作是法庭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 书记员工作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书记员在合议庭内部起监督、制约作用
六、合议庭评议原则(规则)
⒈ 发言顺序限定规则
⒉ 心证展示规则
⒊ 过半数决定规则
⒋ 表决效力延续规则
七、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⒈ 爱岗敬业
⒉ 求真务实
⒊ 公正清廉
⒋ 保守秘密
⒌ 注重礼仪
⒍ 团结协作
八、书记员职业的专业技能要求
⒈ 笔录和常用文书制作的技能
⒉ 速记和速录技能
⒊ 计算机操作技能
九、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⒈ 诉讼保全申请
⒉ 答辩状、证据的送达
⒊ 调查取证
⒋ 安排法庭
文书制作
一、罚款决定书
二、鉴定委托书
三、司法建议书
第三篇:书记员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无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入席
书记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种族.住址.联系电话.有无委托代理人
原告:我叫张艳,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现居住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富华新街1巷3号501房,联系电话*** 有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王翠凤,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官:被告,你的姓名、职业、住址.种族.联系电话。有无代理人
被告:我叫张顺,是广州市冠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居住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南路5、7号B座201房,联系电话*** 无代理人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202_年5月8日,我方与被告签订了《广州市冠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南路5、7号冠达商务中心
第E栋一层E103单元出租给我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2_年5月20日至202_年5月19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7380元。我方自对该单元开业使用以来,一直每月正常缴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无拒交或缓交等违约行为,而被告在202_年9月27日晚,对我方的经营场所(即该单位)进行无理由的擅自拉闸断电行为,具体断电时间不详,我方商铺工作人员于202_年9月28日上午8:00上班时发现已经断电且当时冰箱内的半成品和一些原材料已出现解冻及变质现象,事发当天,我方就此事向被告人提出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并且态度恶劣,直至202_年9月30日,该事件仍未得到解决,后来被告人直接提出我方不再享有对该单元的使用权,不得继续行使经营使用行为,禁止我方进入该单元,基于上述中被告出现的实质行为的事实情况,我方要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商铺内的全部财产。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租赁物两个月的押金14760元。三:判决被告赔偿我方半成品及原材料损失,员工3天工资,赔偿商铺装修费用,赔偿不能营业造成的可预计的收入损失,总计128813.6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官: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方与原告202_年5月8日签订了《广州市冠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和《广州市冠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同》,约定 的租赁期限为202_年5月20日至202_年12月19日止,租金金额为每月人民币7380元。采用先交费后使用原则,租金按自然月支付,每次缴款应在每月的最后一日前缴交下期费用,而我有证据可证明原告没有每月正常缴纳租金与水电费,我司已向原告发催款函,但贵司不予理会,我司至今尚未收到上述款项,且已向原告发出收回场地通知书,明确提出9月20日内处置场地内的一切物件和装修,后果由原告自己全部承担,同时我司保留向原告追讨欠款和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的权利,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提出的上述请求,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官: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现我持有双方提供的证据,现在核对是否有异议(书记员上台拿证据给双方)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异议。
法官: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无异议。
法官:双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原告被告:无)好,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双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代理人:我作为原告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我方没有缴纳拖欠水电费的费用,是因为被告违约在先断水断电,并且合同并无规定,不缴纳水电费就拉闸断电,所以这是被告的个人行为,故意报复我方当事人,导致了巨大的损失,此损失理应由被告个人赔偿,并且返还我方当事人财产,因被告无任何理由扣留我方当事人财产。所以,我方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我方反驳原告代理人陈述的我方违约在先,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于202_年5月20日起始,而我方断水电的时间为202_年9月27日,因原告没有进行缴纳10月份租金,所以我方收回租赁单位的日期应当为202_年9月20日,现原告已超过7日无缴纳并且协商无果,我方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断水断电。我方反驳原告代理人陈述的我方扣留原告财产,我方已向原告发出收回场地通知书,内容明确表示9月20日直接收回租赁场地,同时,望贵司处置好场地内的一切物件和装修,否则视为贵司委托我方自行处置场地内的一切物件与装修,后果由贵司自己全部承担。所以,此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法官: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法官:现在休庭,择日宣判。
第四篇:书记员稿
模拟法庭书记员稿
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起立宣读):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②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③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⑤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⑥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111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与审判员入庭!请坐!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完毕,可以开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坐!
第五篇:书记员
书记员(起立):现在宣布法庭规则: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
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强 男 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告代理人:靳玉如 男 蚌埠市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权代理 原告代理人:史家亮 男 六安市中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全权代理 审判长:各被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
被告:皋城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红
女
皋城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长
被告代理人:杨雪 六安市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权代理 被告代理人;董帆
合肥市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权代理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上诉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效(敲法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安徽省皋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皋城市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一案现在开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戴梦丽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李强,人民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收到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举证须知。向被告皋城市海淀区房管局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上述诉讼文件已经载明了行政诉讼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或者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原告代,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原告是否已经明确你机关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原告:明确。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你机关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被告:明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诉请本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告皋城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