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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2-60963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20:04: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创新观念,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

人事代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是改革实践的产物。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或者批准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人事工作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观念,实现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和优化配置;有利于畅通人才能进能出渠道,消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人才的责任感、危机感,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全省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创新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职能,加快建立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市场主体的要求,以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契机,加快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可靠、高效便捷、服务周全、管理科学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省外、境外、国外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经济组织的中方人员,以及其他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代理服务。要努力创造条件,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健全人事代理功能,为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流动人员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毕业生转正定级,户籍挂靠,代交社会保险,人事

管理咨询,人才规划,人才评价,人才推荐、招聘、引进,以及其它相关人才人事业务,不断提高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突出重点,为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要根据国有企事业单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通过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先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创造条件,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要妥善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排忧解难。通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排除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障碍,帮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减轻人事管理事务负担,降低人事行政管理成本,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由当前以事为中心向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转变,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相互配合,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基层单位、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同时,认真负责地为他们做好人事和组织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人事代理工作,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人事代理服务。对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等手续。

五、加强领导,促进人事代理制度全面推行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人事代理制度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要求,依法开展人事代理各项服务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促进人事代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人事代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科协、文化、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为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目的、要求和意义,营造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良好环境。

第二篇:山丹县中医医院积极推行护士人事代理制度

山丹县中医医院

积极推行护士人事代理制度

山丹县中医医院突出人本管理思想,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推行护士人事代理制度,把实现护士同工同酬,提高护士待遇,做为提升医护质量、提高群众对医院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了医院“一把手工程”,制定了《山丹县中医医院护士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建立了一整套聘用制护士管理与激励机制,有效的调动了聘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聘用护士与编内护士在职称评定、外出培训学习、日常管理方面一视同仁,极大的增强了聘用制护士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目前,医院有3名聘用制护士享受了人事代理待遇。今年,医院在原有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对临床一线护士新增岗位补助每月200元。在护士待遇提高的同时,医院护理质量也显著提升。护理工作者以“夯实基础护理、提供满意服务”为己任,从落实基础护理、满足患者生活照顾入手,把医院“优质护理示范工程”落到了实处,实现了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全程优质服务,护理服务病人满意度达到了90%以上,护患关系更加和谐,医院形象在服务中得到显著提升,医院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赞誉和政府的认可。,

第三篇:人事代理制度、

庄卫发„2010‟141号

关于转发《平凉市卫生系统编外护理

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

指导意见》的通知

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平凉市卫生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平卫发[2010]1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代理(派遣)工作,确保考核不出问题。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平凉市卫生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

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相关精神和我市关于规范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有关规定和全市卫生系统护理人员的用工状况,为进一步规范编外护理人员用工的程序和机制,激励护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体现“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分配理念,结合省卫生厅“卫生人才建设年”任务目标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机制体制创新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积极稳步推进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制度,为了明确和规范人事代理(派遣)工作的原则、程序、管理和待遇等,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是指卫生系统中编制以外聘用的护理人员,由聘用医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其进行人事管理事项的代理行为。

部队、厂矿企业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的内容和范围。

(一)人事档案管理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本院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应符合人事档案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二)人事关系管理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护理人员接转人事关系、核算工龄、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三)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务。

(四)护理人员招聘工作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护理人员招聘服务,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等工作。

(五)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护理人员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其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解决人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六)人事、劳动争议调解

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其调解与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劳动争议,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解除聘用关系的护理人员转岗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解聘护理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制定安置方案,组织安置工作,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的转接关事宜等。

(八)其它可委托代理的人事管理事项。

第四条 鼓励医院通过人才派遣模式对编制外护理人员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所需的各类人员,医院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才派遣合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医院和编外护理人员是聘用使用关系。

第五条 各医院在对编外护理人员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

3供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等服务时,医院应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派遣)合同书,合同应包括委托实行人事代理(派遣)的内容、工作程序、合同期限及其它服务约定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合同,保障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医院应积极稳妥推进编外护理人员实施人事代理(派遣),原则上截止2010年12月底之前,各医院要完成编外护理人员全员人事代理(派遣)制,同时完成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参保率达百分之百。

第七条 各医院在全面完成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编外护理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原则上分两步完成:在3年内达到编外护理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同年资正式在编护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5年内比照正式在编护理人员工资核套工资,达到与正式在编护理人员一致的收入水平,实现同工同酬的要求。

第八条 市卫生局将把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工作纳入对医院的质量考核考评中,对于未达标的医院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卫生系统除医院护理人员外的其它各类编外人员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人事代理制度

何谓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编辑本段人事代理制度

一、人事代理的内涵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人事代理业务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委托方与代理方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

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四、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须向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①应聘到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②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流动机构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的有关材料等。

③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2)代理方对委托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关方面索取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5)人事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共同遵守。

第五篇:积极推行正字法

积极推行正字法,为实现汉字规范化而奋斗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摘自《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1992)

1、实现文字规范化的意义

实现文字规范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提高物质文明建设的效率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等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都离不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

当前,世界的发展已经开始进入自动化和信息化时代。随着现代化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们相互交往的地理障碍越来越小,但在文字上的障碍却仍然很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文字的规范化工作在当今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现代化的生产、科研和办公都是以文字的规范化为基础的。如果文字系统的标准化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计算机的优越性也就无法发挥出来。因为只有标准化的文字系统,才便于实现计算机的输入、输出、存储、转换、检索等信息处理过程。我们已经失去了一个打字机的时代,当然不会再失去一个计算机的时代。但这仅仅靠造出若干台计算机是不够的,还须要有一个标准化的文字系统和一大批能按规范化要求使用汉字的、懂计算机的人。特别是人的正字法知识水平,已经成为当前计算机普及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之一。

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就应该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尽快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质水平。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可以大大推动文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但同时,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受到文字规范化水平的制约。就目前而言,教育用字的规范化水平还不容乐观,除了教师和学生的规范化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外,社会对学校的负面影响问题也必须抓紧解决。例如当我们费尽心机教育孩子们使用规范字的时候,书店里提供给他们的却是精美诱人的不规范字的字帖——字形和字体不规范的字帖几乎占了所有字帖的90%。也正是在这类书店的广告牌上,我们发现了“„六·一‟儿童节,所有书籍8拆销售一个月!”的广告。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认为有必要再喊一喊鲁迅先生喊过的:“救救孩子!”

文字的使用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也相当密切。文字作为一种交际工具,它是培养和发育市场经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试想,你写的字我不懂,我写的字你不认识,又怎能保证书面交际的顺利畅通,以及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呢?据说某单位的会计下账时,发现一张发票上写的物品名称是“古”,不知为何物,就问来报销的人:“这„古‟是什么东西?”来报销的也不知道,只好找到经手人——幼儿园的老师,才知是她们买的“锅”。把“锅”写成“古”怎么能报销呢?报销的人要自己改过来,可会计说:“发票不能涂改,除非有原单位的盖章。”于是只好去找商店。售货员却说:“我们进货时进的就是“古”,如果卖出去的是“锅”,将来老板查账查不着“古”怎么办?”他也不肯改。不改会计不给报销,改又改不成,真把报销人给难坏了。这件事告诉我们,写规范字跟讲普通话一样,已成为影响经济交流的重要因素,必须抓紧抓好,否则,将影响经济建设的速度和效率,误国误民。

实现汉字规范化,不仅是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正如万里同志所说:“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化、标准化,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1986)社会用字的混乱,严重影响了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例如某些旅游胜地,本是精神文明的窗口,但其广告牌、店牌等的上面,却书写着许多不规范字,实在是大杀风景。如张家界山下的“园中圆”服务社,我们问老板这标牌的特别涵义,也许是有特殊的讲究吧,老板的解释却是:就是大圆中的一个小圆的意思,如果老板的解释正确的话,那“园中圆”就不好解释了。前几年到泰山,看到泰山脚下的大型导游图上的“步”字就写错了,现在也不知改过来了没有。游览着文明胜地,却怎么也文明不起来,实在让人苦笑不得。

实现文字的规范化,对促进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对外交流,也有很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就国内交际而言,汉字是全国各民族人民

共同的交际工具。汉字和汉字使用的规范化,是国家稳定团结、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但近些年来,由于受某些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还相当严重。我们只要随便到城市的街头一瞥,就不难发现商店、机关、工厂的牌匾、广告上的用字是多么混乱:滥用繁体字、异体字者有之,生造简化字者有之,乱写错别字者也有之。据说,广州语委办的一位负责人,本想沿街统计一下街头不规范用字的情况,结果是两步必见繁体字,简直多得无法统计。其实也不只是街头,就连公开出版的读物,电视、电影屏幕上的用字,也常常出错。用字的混乱,是人们思想混乱的具体表现。这说明在文革中养成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风气,仍然左右着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无疑,这是不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的。文字规范化问题与祖国的统一大业也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少数台独分子妄图把台湾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在汉字问题上也大做文章。他们大骂共产党破坏祖国文化,将中国文字简化的乱了套,造成了中国人沟通的障碍。于是提出了所谓中国的统一必须从文字统一开始,大陆必须恢复繁体字的奇谈怪论。这显然是在为分裂祖国找借口,对此,我们务必提高警惕。祖国的统一,自然需要文字的统一,但不一定就非统一为繁体字不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大陆有12亿人口使用简化字,要恢复繁体字,不能不考虑他们的意见。从另一方面说,台湾虽然没有推行简化字,但是有不少人喜欢并已经在使用简化字;台湾的用字混乱现象,如异体字、旧形字、繁简字等引起的混乱现象,并不比大陆差。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纠纷,也经常见诸报端。这说明简化字并不是导致文字混乱的罪魁祸首,而恰恰相反,正是它给十几亿人口带来了书面交际的极大方便。社会用字的混乱必须加以纠正和制止,但这与确立简化字为标准字体并不矛盾。那种企图通过废除简化字来消除社会用字的混乱,并实现两岸统一的想法,是十分幼稚可笑的。在国际上。汉字是代表中国的法定文字。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规范文字,这是国际惯例,也是维护国家民族尊严的一件大事。例如法国的凯旋门上用五种文字写的名称,在决定汉字使用繁体还是用简体时,据说是法国总理亲自下的指示,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字规范——用简体字。而我们的某些国民自己,却往往因无知而轻视国家的文字规范,在国际交往中屡闹笑话。例如新加坡是以简化汉字作为文字规范的国家,但有人发现新加坡报纸的广告中,唯一使用繁体汉字的广告竟然是大陆某个厂家的。这既不尊重所在国的规定,又有失祖国的尊严。

搞好现行汉字的规范化,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自从汉字脱离了原始形态成为全社会的交际工具以后,人们就不断对它进行规范。汉字也正是在一次次规范化的推动下不断发展的。考古学的研究表明,原始汉字的萌芽约在6000年前就出现了。传说中的仓颉造字也许就是最早的汉字规范化活动之一。因为任何文字体系都不可能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所能创造出来的,而由少数人对已有的文字体系进行规范化整理倒是有可能的。仓颉也许就是当时参与规范化整理的人中,成绩比较突出的一个。据史料记载,商代前期的文字以图象为主,字画复杂,于是盘庚迁都于殷以后,就进行了一次以简化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整理。据说甲骨文、金文就是在这次规范化整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此说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另外,还有西周宣王用《史籀篇》统一当时的文字,于是出现了大篆的说法,但一般认为大篆是春秋战国时期西土秦国的标准性字体。秦统一全国后,“书同文”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在官方,李斯等人以秦系大篆为基础,参考古文字,整理出了法定的标准性字体——小篆,在全国颁行;在民间,程邈等人在广泛搜集民间广为流行的俗字的基础上,整理出了隶书。这两项规范化整理,对汉字的发展进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使汉字体系的规范化程度大大加强。东汉灵帝于熹平四年(公元175年)开始刊刻《熹平石经》,把《尚书》、《诗经》、《易经》、《仪礼》、《春秋》、《公羊传》和《论语》七种经典刻在石碑上,立于洛阳太学讲堂门外,作为全国读书人读经的范本。这实际上是一个推行隶书的规范化举措。此外,从唐代开始兴起的历代的“字样”之学,也都对楷书的规范化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如唐代有颜师古的《字样》、杜延业的《群书新定字样》、颜元孙的《干禄字书》、唐玄宗的《开元文字音义》、张参的《五经文字》,宋代有张有的《复古编》等。特别是《干禄字书》,曾被当作科举时代的字体标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文字工作。解放初期就成立了专门机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相继召开了“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确定了当时语言文字工作的三大任务: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1985年,为适应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

定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更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于1986年制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其基本的精神就是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些年来,在整理和简化汉字,制定汉字规范化的各项正字法标准,指导汉字的规范化运用等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社会上乱用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的用字混乱现象还相当严重。这严重影响了汉字作为交际工具的社会作用,与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很不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虽然加强了社会用字管理的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社会上对用字规范化的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原因,治理不规范用字的工作,还未取得到十分令人满意的效果。这充分说明,实现汉字规范化,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2、汉字规范化的标准

汉字规范化有广狭两种含义:狭义的规范化专指汉字使用的规范化,这种意义上的规范化,是指要根据国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各种正字标准使用汉字,不能各行其是,放任自流;广义的规范化还包括汉字系统本身的规范化,即汉字的标准化研究和整理,通常所说的“四定”(定量、定形、定音、定序),就是汉字标准化整理的四项标准。汉字使用的规范化跟汉字整理的标准化,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汉字系统,规范化的使用就没有明确的标准,大家都无章可循,也就无法达到真正的规范化。反之,进行标准化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用字的实践,如果有了标准化的汉字系统,而大家不好好维护,不严格按照它的各种标准规范地使用,那标准化的汉字系统也就形同虚设,毫无用处。

标准化整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一套科学的正字法,即关于文字使用的规范性法则。一般认为,汉字是形、音、义的结合体,除了本身固有的形体之外,还有记录自汉语语素(或词)的读音和意义。某个汉字可以表示哪个语素(或词)的读音和意义,不可以表示哪个语素(或词)的读音和意义,这属于字音法规范和字义法规范的范畴。汉字的“形体”,实际上包括字体和字形两个方面。字体是就汉字的总体特征而言,主要与笔画和造型风格有关,指的是某一范畴的汉字所共有的字形体式,如印刷体、手写体等;字形是就汉字的个体特征而言,主要与偏旁和造字法有关,指的是属于一定字体的各个体汉字的特定书写造型。从历时范畴上看,汉字曾发展出甲骨文、金文、大篆、六国古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多种字体;从共时范畴上看,在某种历时性字体中,往往还包括草书、行书以及欧、柳、颜、赵等个人风格性字体等;印刷术出现以后,汉字还出现了手写体和印刷体等的分别。同一个字,在不同的字体里其具体造型风格往往不尽相同。如印刷体中宋体的“心”和楷体的“心”就有区别。某个汉字字形,只能这样书写而不能那样书写,这属于字形规范的范畴;某些字在什么情况下应使用什么字体,而不应该使用什么字体,则属于字体规范的范畴。总之,汉字的正字法起码应包括音、义、形、体四个方面的规范性标准。

在不同的时期,汉字规范化的正字标准是不同的。从字体方面看,几乎每个朝代都有其特定的字体标准。例如统一六国前,秦国的字体标准是以《史籀篇》等为范本的大篆,统一六国后的字体标准则是以《仓颉篇》等为范本的小篆,汉代的字体标准是以《熹平石经》等为范本的隶书,唐代的字体标准则是以《干禄字书》等为范本的楷书。历代所编纂的各种字典,大多具有综合性正字规范的作用。如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晋代吕忱的《字林》,南朝梁顾野王的《玉篇》,宋代王洙等的《类编》,明梅膺祚的《字汇》、张自烈的《正字通》,清代的《康熙字典》等,都体现了当时的正字规范。即便是解放后,随着汉字规范化整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规范化的正字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1965)未公布前,旧的印刷体及其字形并不是不规范的,但该表确立的新的印刷体及其字形公布后,旧的印刷体及其字形就不规范了。单从字形方面说,解放初期,繁体字是规范化的字形标准,简体字还是“俗体字”;但从1956年1月,国家公布《简化字方案》开始,直到1964年编印成《简化字总表》的几年时间里,随着一批批繁体字的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批批简体字取得了规范化标准字的地位。

当前,在国家及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下,我们的语言文字学家们,已经为我们从音、义、形、体各方面制定了许多规范化用字的正字标准。作为国家正式文件发布的主要有:

1.《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195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一致通过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草案》,并建议由

新闻出版部门立即发布实施。同年12月,文化部和文改会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下简称《一异表》),要求从1956年2月起在全国实施。该表收异体字810组,根据从俗从简的原则,从中选出810个作为正体,淘汰了1055个异体字。该表发布后,不仅精简了汉字的字数,使汉字系统向规范化方向大大前进了一步,而且有效地遏制了汉字使用中的字体混乱现象。《一异表》无疑是我们淘汰异体字的正字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它是在旧形字和繁体字的基础上淘汰异体字的,因此,它只能作为淘汰异体字的主要标准,而不能作为书写旧形字和简化字的规范性标准。即使在淘汰异体字方面,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由于该表颁布后又曾作过某些调整,在以后颁行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还恢复了不少异体字,因此,凡是与《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后两者为准。

2.《简化字总表》

汉字的简化工作从1956年开始,到1964年3月,制定出了《简化字总表》(以下简称《总表》)。1977年又推出过《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但遭到不少人的反对。1986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语委《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从此,“二简字”被停止使用。为便利人们正确使用简化字,同年10月,国家语委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了《简化字总表》,并作了个别调整。调整后的《总表》实收简化字2235个,不仅精简了汉字系统的字数和许多字的笔画,而且为人们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字体规范,大大方便了群众的学习和使用,对于消除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发挥了重大作用。使用简体字,应当以此表为主要标准。

3.《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下简称《现通表》)是在1965年1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以下简称《印通表》)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印通表》收字6196 个,《现通表》收字7000个。它们确立了同手写体接近的印刷体及其字形(一般称之为“人民体”和“新字形”),规定了所收汉字的字形结构、笔画数目以及笔顺等,是我们使用新的印刷体和新字形的规范性字法标准。同时也是淘汰异体字、使用简体字的新的补充性标准。

4.《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该表是由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电部于1985年12月发布的。该表着眼于普通话词语的一些异读现象来审定读音,它继承了1963年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的成果,重新审定了某些读音。到目前为止,它是关于异读词读音规范的最新的法定标准,是我们规范异读字读音的主要依据。

5.其它的用字标准

《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1987),《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1977),《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等,都是以上几个表的必要补充,也应成为我们规范地使用汉字的正字标准。

6.可作为参考性正字标准的工具书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现代汉语规范字典》(李志江等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92重排本)、《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等工具书,都是为贯彻上述规定,匡正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混乱现象,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编写的;虽不是国家文件,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文件的精神,在音、义、形、体各方面,可以起到同国家文件相类似的规范作用,因此也是我们所需参考的正字标准。

3、任务和措施

综上所述,汉字的标准化整理工作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各方面的规范化标准问题已基本解决,已经为实现全社会用字的规范化铺平了道路;但相比之下,规范化使用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不仅不规范字泛滥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就连人们的规范化用字的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总之,普及正字法知识,抓好全社会用字的规范化,已成为语言文字工作的当务之急。今后的任务应该是,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全民参与,彻底解决社会用字混乱的问题。就学校而言,抓好教育用字的规范化,大力开展创建文字规范化学校的活动,则是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抓好教育用字的规范化,我们认为,目前应着重解决

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注重用字规范化意识的教育和培养

大力宣传国家的用字法规,积极普及汉字规范化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规范化用字的思想认识,是当前创建汉字规范化学校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同时也是一项首达指标。造成社会用字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化意识不强,则是实现汉字规范化的主要障碍。在那些乱用繁体字、乱写错别字和不规范简化字的人们中,有许多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遵守不遵守国家的语言文字法规无所谓,才养成了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惯的。有些人则是受了港台“复繁风”和某些学术观点的影响,觉得既然有的学问家、社会名流都认为写繁体字好,我为什么不能写呢?这正是缺乏法律意识,分不清国家法规与学术争鸣之界限的具体表现。学术问题是可以百家争鸣的。学术观点如果跟国家法规吻合,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跟国家的法规有出入,就应以国家法规为准。只有当学术观点被国家法规肯定后,才可以被执行。另一方面,汉字正字法知识的缺乏也是造成用字混乱的重要原因。有的人是很想写规范字的,但由于缺乏正字法的知识,自己写错了也不知道。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立即行动起来,加大宣传的力度,积极做好普及正字法知识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尽快使广大师生了解并掌握汉字正字法的知识,提高思想认识,养成按正字法标准规范地使用汉字的良好习惯。

第二,搞好规范化用字的环境

搞好校园用字和课堂用字的规范化,对实现教育用字的规范化大有好处,同时也是文字规范化学校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优美的校园环境,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美化学生的心灵,激发学生的情感,启迪学生的智慧。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学校的物质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这是值得庆贺的。但另一种现象却使人非常担忧:由于受社会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学校在标语用字、校训用字、板报用字,以及课堂板书用字、作业批改用字、公文用字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相当突出。校园用字对学生用字的熏陶和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就拿宣传品用字来说,一般都很醒目,学生常常把它们当作效法和模仿的样板。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用字的不规范,往往与校园用字的混乱大有关系。因此,为搞好学生用字的规范化,提高学生的文字素质和修养计,搞好校园用字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第三,要抓好中小学用字的规范化

要实现学校的文字规范化,首先应从中小学做起。我国每年有中小学生上亿,如果中小学教学特别是语文教学搞得好,学生的文字规范化意识比较明确,又有较高的文字水平,高校乃至全社会的文字规范化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反之,中小学的用字规范化搞不好,想解决高校乃至社会上的用字混乱现象,必然是事倍功半。可是,目前中小学教学特别是语文教学的规范化工作,从实现文字规范化的要求来说,还存在不足。这在大纲、教材、教法以及高考试题中都有反映。如教学大纲中就没有明确提出实现文字规范化的要求,这自然要影响教学的各个环节。从教材方面看,初中语文课文《小桔灯》中的“桔”,就是“橘”的俗体,并不是正字。某些被编入课本的名家名著,由于其写作年代久远,个别字的用法与现在有很大不同,又不便于更改的,就应加以注解,注明现今的规范写法。如《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里“中间挂着一块扁”中的“扁”,《背影》一文里“他望车外看了看说”等句中的“望”,《故乡》一文里“检贝壳”中的“检”等,按现在的规范应分别写作“匾”、“往”、“捡”。我们尊重前辈作家,但不能连一个不合规范的字都不敢改动。还有高考“指挥棒”的问题,高考试题中虽有修改错别字的内容,但很少有测试字形规范和字体规范的内容。有的省市在阅卷中甚至公开强调作文中以及其他答卷中的繁体字、异体字不扣分,这在表面上是对考生的宽容大度,实际上却贻害无穷。

第四,要抓好师范院校用字的规范化

提高中小学教育用字的规范化水平,师范院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抓好师范院校的用字规范化工作,是保证中小学用字规范化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因为中小学教师在教育用字规范化工作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中小学用字规范化水平的高低,突出地表现在教师和学生的用字水平上。特别是教师的一手字,往往对学生有巨大的示范作用。有许多学生写规范字的好习惯,就是在老师的影响下养成的。因此,抓好一个教师就可以带动一大批学生共同提高。师范院校是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基地,肩负着为中小学不断补充合格人才的重任。师范院校只有不断加强用字规范化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并不断优化校园用字的规范化环境,才能促使并熏陶师范生不断提高自己的用字规范化水平。而作为一个师范生,只有积极与学校配合,努力提高自己的用字规范化水平,才能使自己职业技能素质更加优良,当一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的愿望才能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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