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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不到位是最大的隐患(大全5篇)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12-79959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6 22:5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责任追究不到位是最大的隐患

责任追究不到位是最大的隐患

当下,社会上流传这样一段话:“桥梁之所以坍塌,那是因为材料出了问题;列车之所以追尾,那是因为技术出了问题;矿井之所以塌方,那是因为地质出了问题;鞭炮之所以爆炸,那是因为保管出了问题。”所有问题都与领导无关。这是公众对事故中领导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一种讽刺。

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制度的缺失,而是责任意识的淡薄、责任的缺失和安全管理的不到位。一方面,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没有真正触及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灵魂,一味强调地区经济指标,忽视了安全发展;一方面,一些领导片面追求工作“政绩”,一些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致使一些企业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加之一些领导和企业只注重事故有没有发生,不注重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得过且过,没有把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变为企业管理的自觉行动,致使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

一起起惨痛的事故令人警醒,又有多少事故的责任追究令人深思。因此,责任追究务必须更加严厉。一是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努力实现“事后追究”向“事前、事后”追究并重转变。二是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既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更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对安全生产事故,绝不能搞以罚代法、“下不为例”,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达到“查处一起事故,接受一次教训,治理一批隐患,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强化责任追究,才能确保责任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是最大的隐患

第二篇: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安全排查岗位:

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

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三条、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条、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必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三篇:水患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水害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水害事故隐患,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地测科特制定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测科科室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采掘一线,并携带地测防治水战线隐患排查表,认真排查和填写防治水各类隐患,提高隐患排查意识,并分析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对发现的水害安全隐患,根据危害、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两类:

A类:危害大、处理难度大、危害安全生产的立即停产处理。B类:不直接危及安全生产,能现场处置的可现场自行解决(由安全员、督查员盯住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要上报地测科并由专人进行统计、分类,并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措施,下放给隐患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落实。做到隐患闭合管理到位。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按【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罚并向全矿通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三、特殊情况和原因需要延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地测科和有关领导,制定新的整改措施,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地测科要根据安全隐患事故类型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发生根源。采取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对策,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五、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责任者和责任单

位,按矿奖惩条例和【中平能化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处罚。

六、地测科查出的安全隐患闭合整改表要进行存档保存,以便各级检查使用。

第四篇: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矿井安全工作稳定发展,现将《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科、区领导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 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免职、撤职;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书记任组长,副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专业副总、安监处、各生产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安监处组织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批复后下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撤职。

3、对一次发生因公死亡1人事故的,分管矿长撤职。

4、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区队、专业科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按矿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5、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矿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按重伤标准进行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井下放炮伤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5、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6、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7、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8、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分管科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对A、B级隐患由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被停止作业时,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生产矿长、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 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及区队长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矿医院在接收到安全事故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矿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在矿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矿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矿接举报后要进行查处并对举报者按规定进行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因规程、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分管矿长、副总、专业科长、区长、工区技术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无规程措施施工、违犯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科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犯国家《物资、设备器材采购管理规定》致使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投入使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进货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因地质预报不准、巷道开门、施工、预透测量控制有误差造成的安全事故,要对地测科长、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设施安装不履行安装、申请、验收制度而投入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专业副总、专业科长、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现场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新工人入矿培训时间、特殊工种复(培)训时间和从事井下工作班组长、区队长安全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天数就安排上岗或未培训及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矿分管矿长、安监处分管处长、人力资源部长、教培人员、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不按规程施工、因工程质量差、隐蔽工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质量办主任、质量办组长、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验收员、安监员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以任何方式蓄意打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依上级规定为准。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第五篇:思想上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

思想上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

思想上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

“思想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人的思想意识存在着不安全的思维和趋向。思想上的隐患让人放松安全第一意识,让安全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让人不能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训。在生产现场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各种各样的不起眼的小隐患,这里缺个螺栓,那里松动等等,很多人都臵若罔闻,保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或者是漠不关心,小觑这些不起眼的小地方。事实上有些事故隐患并不是发现不了,而是没有及时去检查发现和及时整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管理者和生产一线职工在思想上存有“隐患”。他们对身边或自己生产岗位上的隐患熟视无睹,采取消极态度,满不在乎,认为这些隐患暂时对安全生产不会构成威胁,心存侥幸,放松警惕,将安检人员的忠告和整改意见当成耳边风,殊不知,就是他们这种侥幸心里会酿成大祸,古语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就是这个道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四川省督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时如是说:“在对煤矿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而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及时处理的,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是行政不作为。这也是当前煤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屡禁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种种调查显示,造成矿难频发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思想麻痹松懈、管理混乱,这也是国有大矿成为矿难重灾区的主因。我们在电视上经常看到,一个单位或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事故责任者查出来了,并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理了相关责任人,按理说事故有了结论,应该画上一个句号。但是,结论不是结果,也不是“句号”,而应该是反思的开始,是“问号”。比起处理结果来,人们更关心的应该是事故的成因。回顾一次次惨痛的安全事故,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一次事故就是一个违章的过程、一次事故就是一个放纵思想隐患的必然结果,一次事故就是一场人生的悲剧。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头脑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在淡化,是因为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片刻的偷欢,是因为安全责任、道德义务的极度缺失,是因为思想上失去了对生命的最基本的敬畏。

认真分析近年来发生在煤矿的各类安全事故,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事故很大部分是责任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仅占少数。安全事故的发生,归于一点,就是“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甚至已经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也好,安全管理松懈也好,安全投入不足也好,千隐患万隐患,思想上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

然而,这些问题是一朝一夕的积聚吗?是一井一面的偶然吗?不是。它恰恰是由于当事人一点一滴地应付,一次一次地漠视,而致聚少成多、积重难返,终于像瓦斯一样,累积到临界值时,一触即发。有些员工思想懒惰、怕麻烦、图省事,有的事故隐患整改较简单,有的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因此,有的现场管理人员就以此为借口,或者对隐患睁只眼闭只眼,或者听之任之,致使隐患继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很多人在事故发生后,推脱责任,找理由找借口,麻木不仁,依然意识不到事故的根源,事实上这也从反面告诫我们:人命关天,你的一点麻痹就是一条“祸根”,很可能就把自己甚至大家当作了牺牲品。量变最终会引起质变。尤其是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思想千万不可麻痹,牵一发而动全身,也许在你眼中不起眼的小问题,会影响全矿区的安全生产的整体思路和布局,由此带来的后果可能就会不可估量,付出惨重的代价。环境的隐患并不可怕,而可怕的是人思想上的“隐患”。思想上的“隐患”不消除,环境上的隐患很难得到排除。由此可见,人思想上的“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中最大的隐患。然而,思想隐患的治理。并不是一朝气一夕的事,需要做出长远规划,加以实施。第一就是是教育。手段要新,措施要得力,渠道要拓宽。要把“安全第一”溶化到血液中。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让员工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第二还是教育。结合实际,用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从理念上灌输、行为上规范,培育本质安全型职工,督促职工做好班前检查、班中跟踪检查,严格交接班制度,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职工头脑中深深扎根,并落实到行动中去。第三采取行政手段,加深对“安全第一”的认识。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所有的员工都要自律,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抓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消除思想上的安全隐患,有效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我们要把找思想认识上的差距,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的首要任务来看待。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第一”意识淡薄,不仅在发生事故的单位存在,而且有相当多的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也存在。如果我们不及时剖析,痛下决心纠正,那么,今天事故悲剧,明天就可能在另一个煤矿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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