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形势与政策论文_关于单独二胎
形势与政策——关于单独二胎政策 摘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将拉开帷幕,摆在我们面前的人口问题已不容我们 忽视。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人口结构失调,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养老危机等一系列问题不得不使我们反思。此时“二胎政策”能够作为一种解决或者说缓解措施吗,它的可行性体现在哪里,到底该不该放开“二胎政策”,面对这么多且形式严峻的人口问题,我们的政府决策层应该要怎么做?下文便是围绕这些疑问进行阐述,笔者也明确了自己的立场。
关键词
二胎政策,人口老龄化,人口结构,环境,资源
众所周知,自上世纪80年代年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认为,这是国家领导人在对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快等基本国情进行正确分析后的明智决定,因为过大的人口数量会减慢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增大国家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负担,并带来巨大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住房紧张等诸多问题。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显著成果:人口增长明显放缓,各个方面的压力大大减轻等。
但与此同时由“一胎制”引起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引人注意:
一、人权问题
生育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人们有权决定是否生育、生育几个孩子,那么独生子女政策是不是在某种意义上侵犯了人权呢?在如今越来越注重人权的时代,这个问题就更加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二、人口老龄化严重
65岁以上的人口比率超过总人口的7%,就被称为“老龄化社会”,而超过了14%就被称为“老龄社会”。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法国用了115年,英国用了47年,德国经过了40年,而日本只用了24年,速度之快非常惊人。根据联合国的人口统计数据,中国将在2024年至2026年前后进入老龄社会,速度与日本大体相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国实行了独生子女政策,导致了出生率的下降。中国目前的养老和医疗体系并不完善,要想让独生子女独自赡养两个老人无疑会使他们“压力山大”。
三、人口红利的消失
我国目前能够参与经济活动的15至65岁的“生产年龄人口”仍在增加。这一人口比率较高的国家,往往具有增长潜力。这就是所谓的“人口红利”。从普遍经验来看,如果对人口结构问题应对得当,充分利用人口红利就可以赶上发达国家,为此就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吸纳年轻人的劳动力市场。从中国人口构成来看,人口红利期始于1965年至1970年。当时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由于生产效率低下,1965年至1978年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只有3.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劳动力人口将在2015年转为减少,人口红利预计在2015年左右结束。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尚不足4000美元。换言之,如果我国坚持独生子女政策不变,在我国成为发达国家之前,人口红利就将结束,中国所走的将是世界前所未有的“在低收入阶段进入老龄化”的道路。
第二篇:单独二胎政策(二)
单独二胎政策
(二)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当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就可以享受单位每月发放的奖励金,一般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5-1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等到退休后又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即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不同地方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有不同,例如在《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在2014年11月24日的报道中,河南当地政府要求生二胎的市民退还独生子女费,按国家规定,合法生二胎的夫妻享有的独生子女费不需退还。那么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吗?
2014年11月24日,据河南当地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对于陈女士的疑问,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
到底生二胎要退独生子女费吗?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因此,合法生二胎的夫妻是不需要退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我国对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为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有的地区发至孩子年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照顾。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的地方也称奖励金,有些地方从另一角度规定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发放的额外的补贴。我国除台湾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16周岁或者14周岁。
第三篇:形势与政策论文--- 二胎政策
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分析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习近平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在民生方面全会认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随着社会的进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中国人口结构和数量发展的不合理性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抑制人口过快增长反弹,在以前计划生育的基础上政府在一些试点施行单独二孩政策,至今二孩政策已经全面开放。施行全面二孩政策的原因:
1单独两孩实践遇冷生育率低到危险: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截至2014年12月,全国仅有不足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而此前的官方预计是每年增加200万人左右。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4,远低于更替水平2.1,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公认的1.3的“低生育陷阱”。
2“银发危机”:从人口结构上看,现在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在不断上升,从2010年13.3%提高到2014年的15.5%。目前,中国已成为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人生活旅居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出来。据联合国统计,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将有近5亿人口超过60岁,而这个数字将超过美国人口总数。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出生率降低,年轻人越来越少,今后谁来工作、谁来纳税、谁来养活数以亿计的老年人? 3“刘易斯拐点”隐忧:“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阿瑟?刘易斯在1968年提出。它指的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人口红利慢慢消失,最终枯竭。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低生育率和老龄化是中国经
济刘易斯拐点提前出现的关键诱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的增长,大量的富余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催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目前农村问题频发。以“老弱病残”为主的农村人口结构已逐步凸显了农村经济的增长乏力。
4“失独”社会之殇:近些年来,我国家庭规模不断缩小,从1982年的4.43人缩减至2010年的3.10人,独生子女家庭超过1.5亿户,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许多独生子女面对沉重的养老负担,常感到有心无力、独木难支,而老人“失独”不仅是家庭灾难,也是社会之殇。
5男女比例失衡:计划生育政策自1980年开始强化,这分别体现为城市的普遍“一胎”和农村的普遍“一胎半”政策。在重男轻女思想依然普遍和B超逐渐普及的情况下,可能促使男女出生比例节节升高,从1980年的107.4上升到2004年的121.1。
政府权衡利弊,选择施行全面二孩政策,但是现在却出现了有意思的现象,以前期盼着自由生二胎的人们却不想再生二胎,时代在变,思想在变,现在的人们对于二胎的看法是这样
1.生育成本上升:一是在工业与城市的时代,重智力、轻体力的白领工作大量涌现,男女同台竞争就业机会,妇女几乎能顶家庭收入的半边天。二是养育一个小孩的直接费用也不菲。上海的调查显示,一个家庭养育一个0~3岁孩子的直接费用为32719.5元,4~6岁孩子的养育费平均为31943元,7~12岁的为31226元,35%的父母认为“养孩子是沉重负担”。
2.当孩子不再是资本品:在家庭养老之下,年富力强时父母生养孩子付出艰辛,而不是及时行乐,年老体衰失去工作能力时由子女支付至少一部分赡养费用。子女比其他任何人更关心自己父母的生活与福利,这是写入基因的人性。养育孩子体现出资本品的特点:投资是未来消费,以放弃现在消费为代价。不过,在现收现支的社保制度之下,雇员和雇主均被要求每月按照该雇员基本工资的一个百分比来强制缴纳社保税,一直缴到该雇员退休为止。以雇员与雇主名义缴纳的部分,其实均是公司用工成本的一部分。现收现支的本质,是强制工作者、年轻人与下一代集体养老年人、退休者与上一代。
3.重质量的传统:现在中国城市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普遍从娃娃抓起,自己宁
愿省吃俭用也要让孩子多一门才艺,多亲炙一位名师的教诲。许多课外培训机构因此大发其财。大家都这么重视质量,谁也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结果给孩子的教育培训是层层加码。
我认为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对人民来讲是一种选择,中国的人口基数是一定的,适合生育的夫妻也是稳定在一定的比例,想生二胎的有,不想再生的也有,他们各自所占的比例都满足一定的生育规律也可以说是自然孕育的规律。也许现在政府开放了二胎政策,社会的某些面会出现担忧的声音,但是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好与坏之分。任何一小部分的力量未来都可能成为推动时代改变的重要因素。
第四篇: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江苏单独二胎最新政策2014 核心内容:江苏省单独二胎最新政策怎么样?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江苏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哪些人可以生育单独二孩、怎么申请再生育二孩等,江苏省已基本明确。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单独二胎的最新政策。
江苏省单独二胎政策:
一、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6、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的申请程序:
1、提出再生育申请
(1)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2、审批
(1)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后,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二)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第五篇:北京市单独二胎政策
北京市 “单独两孩”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
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0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奖励及扶助政策
1.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