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60周岁以上老年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2-42844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4 07:50: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60周岁以上老年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

部 分 农 村 籍 退 役 士 兵

申请60周岁以上老年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

1、申请的对象: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申请的对象必须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的农村籍士兵,目前没享受国家任何补助。原来已享受补助的老复退、对越人员、21核基地人员、已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金人员、伤残军人等享受定补的或领取抚恤金的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个人申请书,并签名按手印,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与一式四份的复印件同时报民政所)

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四张(要求必须是蓝底,不准翻拍)

3、59周岁(止于1952年12月31日)的只填登记表,目前暂不要以上证件。

4、统一申报时间为2011年9月3日前,逾期后果自负。

骆集乡民政所

2011年8月23日

第二篇: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申请书

申 请 书

大化县民政局:

本人***,男,壮族,193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是**县**乡**村**屯村民。1954年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广州军区,海南军分区****部队、**支队、**分队服兵役,1958年2月退役回乡务农。弹指一挥间,60年过去了,当时和我一起当兵的本地人大部分已经过世了,现还健在的仅有**镇**村的韦**和**镇**村的韦**。本人已迈入古稀之年,体弱多病,平时很少出远门,不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近来听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能够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我感到很高兴。国家富强了,对我们这帮曾经为祖国献青春、洒热血的人无微不至的关怀,我感到很温暖。现本人申请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恳请贵局派员深入调查,酌情给予申请为盼!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书

附件4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申请书

本人

,性别

,民族

,家庭住址在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出生于

日,现年周 岁,身份证号

。于

月入伍,年

月退伍,部队番(代)号为

,服义务兵役年限为

年,根据民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现申请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申请人:

****年**月**日

第四篇:关于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的问题

请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注意,在办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现将具体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1、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必须对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等资料原件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2、户口本需复印首页和里面有申请人信息的记载页,退伍证需复印里面所有内容。

3、当退伍证上出现两个入伍时间的,以较早时间为依据登记。

4、退伍证已遗失,以个人档案《退伍登记表》上记录为依据。

5、退伍证和个人档案均遗失的,需通过乡(镇、街道)民政办、当地人武部、村(居)委会、已认定的战友进行会审认定,乐平市人武部出具的入伍时间证明和乐平市退伍安置办出具的退伍时间证明可以在会审时作为认定依据之一。

6、申请人的退伍证与身份证、户口本出现姓名不一致的,需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因年代太久导致派出所无法查证的,也通过乡(镇、街道)民政办、当地人武部、村(居)委会、已认定的战友进行会审认定。

7、所有报送材料以A4纸大小为标准。

请各乡(镇、街道)及时反馈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尽早向上级部门汇报解决。谢谢!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我国将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范文

我国将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28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发出《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通知说,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据介绍,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

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将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为全面保障和维护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权益,进一步创

新和发展抚恤优待工作,国家从今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据悉,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对象认定条件需同时符合: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补助10元,将全部通过社会化或一卡通力争在12月31日前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据悉,农村籍退役士兵界指的是退役时落户农村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且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补助对象身份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补助对象身份的认定依据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60周岁以上老年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