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查封扣押执行笔录(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sO100
时间:一九年月日午时分起至一九年月日午
时分止。
地点:
被查封(扣押)单位:
执行人员:书记员:
在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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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第二篇:查封扣押执行笔录(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时间:一九年 月 日午时 分起至一九年 月 日午时 分止。地点:被查封(扣押)单位: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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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商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工商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时间:一九年月日午时分起至一九年月日午
时分止。
地点:好范文版权所有
被查封(扣押)单位:
执行人员:书记员:
在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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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好范文版权所有
颁布日期:1986
第四篇:查封扣押财产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刘丹,女28岁银川市西夏区 祥瑞苑 17号五单元302
身份证号***522
因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 11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刘丹协助人民法院将其与李军伟在2008年交易的房屋直接交付给人民法院一案,现提出如下异议:
我们认为,贵院要求刘丹协助执行的房屋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李军伟所有的,而是属于我们异议人刘丹所有的,我们异议人刘丹在2008年8月出资购买了座落在兴庆区振兴小区的住宅,当时出资11万元。双方虽未进行过户登记,但该购房合同经兴庆区公证处公证,且房款也已当场交付,双方并无异议。随后刘丹便对房屋进行装修,一直居住至今,故其是该房屋事实上的产权所有人。2011年,原房主李军伟因背负刘海洋债务无法偿还遂被诉至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李军伟名下的这套房屋。
我方当时人对此执行通知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我方当时人与李军伟当时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支付全部房款,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实际居住已达三年,若执行该裁定即会侵害善意第三人刘丹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符合法律对物权所有人的保护理念,为此,异议人刘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撤消2011 11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刘丹
第五篇:工商机关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
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13部。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2.《商标法》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3.《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期限30日)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期限30日)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期限15天)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期限30日)
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8.《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期限30日)
9.《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有权查封 2 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期限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该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1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期限30日)
12.《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
1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情形应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定查封、扣押时限。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案件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并且要在上述时限内作出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包括调查取证、核审、决定等多个程序,其中,行政处罚告知或者听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都有明确的时限。这就要求工商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加快办案进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处理。一旦查封、扣押超过法定期限,就必须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败诉等不利后果。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但是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物品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并不固定,工商机关在检验、检测结果出来以前很难知道具体时间,这就要求工商机关加强与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到期未检验、检测完毕,应及时将延长时间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