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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论文: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2-94637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3 22:54: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民自治论文: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论文: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能否找到切合乡村社会实际的治村模式,直接关系到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文从村民自治与乡村治理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分析了村民自治运作中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的发展趋势及启示进行了分析。作为一种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下的乡村治理将会在乡村社会生长出一个全新的自主空间。随着乡村社会自主力量的成长和乡村治理的民主化转型,村民自治下的乡村治理将在历史的实践中产生重要的影响与深远的意义。

【英文摘要】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through

self-governance among villagers in the organization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villagers affairs, the villagers of

self-management, self-education and services.The perspective of the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you can find a country’s social practice for village and is directly linked to rural and the whole of china’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From the autonomy to govern the country’s basic theory, on the analysis of the villagers’ autonomy in the country to govern the country.We analysis of villagers of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dministration considers the development trend and analyzed.As a democratic system, the autonomy of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be in a rural community to grow a new independent space, as the forces of rural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unfortunately, the autonomy of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be in the history of an important and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村治理 民主

【英文关键词】Villager Self-governanceRural GovernanceDemocracy 【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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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8-9

ABSTRACT9

18-23

绪论10-18

中文摘要

第一章 村民自治与

乡村治理的理论阐释18-21

1.1 村民自治的理论解读

1.1.2 村

1.1.1 村民自治的涵义与特点18-19

19-21

1.2 乡村治理的理论解读

民自治的主要内容21-23涵义21-23

1.2.1 治理的提出与内涵211.2.2 乡村治理的第二章 村民自治下乡村治理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23-352.1 行政与政治的混合问题23-25

2.3 乡村两级干部网络问题

2.2 基层人

事更替问题25-2727-28

2.4 争取内部支持的竞争方式问题28-292.5

乡村选举中的干部利益问题29-31自治问题31-35势与启示35-3935-36

2.6 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

第三章 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的发展趋3.1 村民自治视角下乡村治理的发展趋势

3.1.2

3.1.1 由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过渡35-36

村民自治形式向开放性转换36对民主化的启示36-39匹配3737-3838-39

3.2 村民自治视角下乡村治理

3.2.1 民主化必须与法律化、制度化相

3.2.2 民主化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

3.2.3 民主化必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联系结语

39-40

参考文献

40-43

发表文章目

个人

录(在读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43-44简况及联系方式45-47

致谢44-45

第二篇:村民自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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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研究

摘要 随着国家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深入,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越发显现出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将村名自治工作落到实处,很多学者开始探讨关于村民自治的有关问题,想集群策群力发掘出更新的观点,更科学的方法。通过参考文献和查阅资料进行分析总结,认为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应该从理解村民自治的理论认识入手,追叙村民自治的历史和近代发展的总结入手,认清村民自治对构建新农村起动的作用。为了能够对实施村民自治工作时有所借鉴,还应该分析村民自治的现状,发现现存的问题,思考对策。同时应该进一步研究村名自治的发展趋势,才能有的放矢的做好村民自治工作。

关键词

村民自制 理论 现状 问题 对策 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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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九十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一、村民自治的理论认识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史

村名自治的历史传统在中国十分久远,自秦始皇以来,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的行政体系仅至于县一级,县以下的地方政治保持着很大的自主性。告老还乡的朝廷官员,没有官职的秀才举人,及地方豪门大户,把持着乡村事务的管理权。科举制和对儒家文化的尊奉成为协调地方自治和政府行政的主要手段。历朝历代,在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之间总保持着高度紧张的关系,这是因为中央集权依靠的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地方自治则以靠兼并土地维系的大土地所有制和上述所谓“乡绅”和豪门大户为基础。朝廷反对土地兼并的斗争和农民的反抗,使中国古代地方自治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废除科举制后,乡绅素质大幅度下降,土豪劣绅把持乡村事务情况屡见不鲜。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努力将行政权力触角伸到乡村,建立了所谓的区公所和村公所,但在土地占有高度不均的情况下,区公所和村公所往往成为地方上地主恶霸欺压贫困农民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但随后实行的“一大二公”做法,以及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农民在农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只是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摈弃了“一大二公”的做法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农民才重新获得了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机会,专业定制各类文章,淘宝ID:华中秘书网

村民自治随之获得逐步发展。[1] 注[1]:对于村民自治的总结,主要是参考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变迁的主要脉络,总结而来,出自骆正林.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变迁的主要脉络[J].探索.202_.(6)

(二)、近代村民自治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萌芽时期:中国农民自己发明了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随后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从而获得了合法性,但各级地方政府的认识并不统一,因而各地进展差别很大发展很不平衡。这一时期的村民自治实践仅局限于少数农村地区。[2]

2、试验时期:村民自治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同时村民自治的内容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具体表现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更加民主,村民代表会议应运而生并在保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村民自治开始在更多的农村地区得到实行。

3、普及时期: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的时期。总结过去十年来各地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村民自治的内容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代表会议获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该法对村务公开也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同时,该法还首次明确了村党组织支持和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的作用,规定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所处的领导核心地位。

总之,在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尽管遇到了挫折和挑战,但村民自治的发展始终没有偏离最初的方向,始终没有中断或推倒重来,在渐进积累中取得了重大进展,具有强大的内在生命力。致使村民自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已初步形成了层次多样、形式灵活、内容广泛、规范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为主体,把党的领导、依法办事、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新型治理机制。让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广大农村划出了一条逐步迈向法治型选举的轨迹。全国农村选举逐步实现了从点到面、从指定到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海选”(选民一人一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在全国普遍推广,选举的自由度、公开性、竞争性有所增强,总体进展有序,效果良好。

(三)、实行村民自治的作用

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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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注[2]:根据对村民自治的发展史,总结了村民自治的萌芽过程,出自徐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J].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村委会选举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新当选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三高一低”的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全国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党员比例约占70%,文化程度大都在初中以上,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据19个省(区、市)的统计,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为41.7%。各地普遍反映,绝大多数民选的村委会干部责任感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威信高。

2、实行村民自治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干部,村干部没有了铁交椅,如果工作中不努力实干,不走群众路线,就会在下次落选。因此,他们比较主动与群众建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关系。同时,群众也有了监督干部的权利。如果少数村干部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广大村民可以通过民主测评对其进行警示;问题严重的,可以在届期内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将其罢免。实践证明,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农村社会风气好转,社会矛盾化解得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向着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良性互动方向转化,社会自身化解矛盾、调适冲突的机能大大增强,社会比较稳定。

3、实行村民自治调动了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村民自治极大调动了广大村民的政治热情,各地参选率普遍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在民主实践中,培养了民主习惯,提高了民主素质。农村形成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的好风气。

4、村民自治的推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近年来,许多国家的著名政治家、政府官员、驻华使节、世界各大新闻媒介的记者、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了解、考察了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后,给予了客观评价,认为选举工作组织严密、程序民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是世界一流水平的民主选举。许多人改变了以前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正确看法及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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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一)、民主选举扎实推进

自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注[3]: 根据村民自治的意义,总结了村民自治的作用,出自张小劲.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J].中国书评.1998(5).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草案后,湖北省宜昌市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从1989年开始进行,到202_年已选举了6届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干部经历了由乡镇任命到村民代表选举到村民直接选举的过程;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经历了村党支部和上级提名推荐到村民海选提名产生的过程;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经历了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再在委员中分工到直接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过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历了由分设到“一肩挑”的过程。目前,村级民主选举基本走上了正轨。[4]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了进步

村级民主决策机构目前主要是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集体财产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等内容,大部分村能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运行。

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主要是在村级制度、村级财务、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各村普遍建立了村规民约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了财务监督小组,规范了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坚持了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乡镇加强了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有长足的进步。

(三)、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分析

1、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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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

注[4]:根据对村民选举的发展研究,总结了村民选举的推进过程,参考了席远科.透视现行村民选举资格制度 [N].江淮论坛.202_(4).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5]

2、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3、个别村委会难以胜任

3.3.1、因下列情况而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靠宗族宗派关系;采取贿选手段;许诺不交提留、不搞计划生育;干群关系紧张,村支部班子弱;乡镇不重视,执法不严等。

3.3.2、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委员,年老体弱,文化水平低而又不注重学习,工作能力差,“老好人”。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称职,有待于依法予以调整。

4、规章制度不完备、不落实

《宪法》、《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待完善:一是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与推动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未有制订,“自治”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和上墙的制度及村规民约多数是几年前订立的,未作相应修改。某些规定已过时,个别条文与现代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三是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已经写在纸上,落实乏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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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的“两委”两股劲,工作难以协调

注[5]:根据对村民自治的思想研究,总结了思想认识上的缺陷,参考了曹利.村民自治的困境与出路[J].广东社会科.202_(4).注[6]:根据对村民自治国家政策的全过的论述,总结村民自治存在存在的规章制度问题,马苹.中国村民自治30年 [J].求实.202_(2).3.5.1、村党支部委员会认为我是“大哥大”,我说了算,情况不沟通,工作下命令,处处刁难村民委员会,不支持其工作。

3.5.2、村委会觉得自治了,“独立了”,村里的事你支部管不着。双方矛盾表面化,严重地影响了工作。

四、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要协调好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作

在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方面,要统筹兼顾,“两委”适当兼职。德才兼备、政治、经济、科技、民主法制等素质高的又深孚众望的村支书可兼任村委会主任。但这种兼职不可过多;过多,则又回到过去的旧体制,“自治”将成为一纸空文。素质高的又有办事能力的党员村委会主任也可到村支部兼职,但也不可过多。在村委会成员中,要注重培养、发展党员,增加党在农村基层的力量。

(二)、建章立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系列章法。如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及程序;干部述职评议、财务、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村规民约等制度。

2、村支部要制订“支持和保障”民主自治的规章制度。

3、两委要统筹制订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及两个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要壮大集体经济,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四是乡镇、县市也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及实施细则,但不可过多过滥过繁琐,以免束缚农民的手脚。并要抓好督促落实,搞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村民自治组织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1、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指导、支持和保障的责任与义务,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主动争取乡镇政府的指导,积极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法令、政令的畅通。

2、与村支部的关系:村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支部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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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和按其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支部的领导,坚决执行支部的决定并向支部请示汇报工作,“两委”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约束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与“两会”的关系,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会”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两会”要从村民整体利益出发,及时正确地作出决定,支持和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既要负起召集“两会”的责任,又要对两会作出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提高素质,肩负起使命

这一届村委会村支部成员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因此,提高自身素质,行使好职权,已摆到了议事日程。

1、村委会成员要提高思想、政治、民主法治、道德方面的素质,加强思想修养,增强党的观念,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自觉地置于村支部的领导之下,作风民主,依法办事,联系群众,培养民主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要严于律已,为政清廉,用高尚的品格作出表率,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要提高市场经济、文化、科技方面的素质,三管齐下,努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向农业现代化迈进。

2、提高村支部成员的素质,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迅速适应新形势、新特点,发挥核心领导和先锋模范作用,贯彻《组织法》,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自治,与村委会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地将民主自治工作做好。

3、提高村民素质,村民是实行自治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涉及到民主自治的成败兴衰,加之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惰性的因素,目前严重的问题仍是教育农民,这是摆在村委会、村支部面前的一项经常的、大量的、长期的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民方方面面的素质,既要有长远的规划,又要从眼前出发扎扎实实的做好,使这个庞大的群体为自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

(一)、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观点来看

中国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将会继续遵照上述特点沿着这条民主治理的道路前进。村级民主选举将进一步得到普及和推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加强,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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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的规范化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尽管中国走向民主治理之路仍将是漫长的,但村民自治已经开启了民主治理的进程。

(二)、由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过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有力推进,一些原来的村庄被纳入城市区域,演变为城市的一部分;另有一部分村庄在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社区形式的创造性转换,即由过去的乡村成长为现代农村小城镇。相应地,社区内的居民也将随着户籍制度等的配套改革逐步由原来的村民变成为城镇居民。一旦条件成熟,这些社区将逐渐与城市一样实行居民自治。

(三)、由村民自治体制向社区和公司相对独立的治理体制转变 在改革以来的农村发展过程中,一些村通过村办集体企业的迅速发展实现了社区经济和村民的工业化、再集体化。随着村办集体企业的发展,村社区的经济结构由家庭承包农业为主逐渐转向以集体非农产业为主,相应地,原来的家庭承包农民也通过身份转换变成为集体企业工人;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农村社区变为以现代工业或第三产业为主的社区。村民实现了非农化和再集体化,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联系紧密。这些村虽然也按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但其功能和作用微弱。按法律规定本应由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公共决策和管理功能,相当一部分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代。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这些村已难以像其他大多数农村那样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另一方面,它又不能像城市那样实行居民自治,造成了经济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错位。这种错位现象势必影响村庄的管理和发展,迫切要求实现村级治理模式的突破,对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适应性调整。比如:实行村、企财务分开。企业有独立的经营权和财权,向村庄交纳一定费用,由村委会统一兴办社区公共福利事业和管理公共事务。村党组织按企业和社区分别设置,分别以企业和社区为载体开展活动,行使领导权,等等。可以预见,随着村办集体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社区与企业将进一步分开,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农村公共权力组织。

(四)、由封闭型的村民自治向开放型的村民自治转换

在现有的农村基层政治体制下,村民自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村民自治是由本村村民按照法律规定在农村基层社会事务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然而,改革以来,随着限制农民流动的制度闸门的打开,农民的社会流动日益增多,传统封闭的农村社区开始出现了村民的流出或外来人员的流入,对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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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的现行治理方式形成了冲击。

结论

在村民自治发展历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倒退和反复都是可能的,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些问题,甚至倒退和反复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村民自治的上述发展趋势。这些发展趋势表明村民自治正在由形式民主迈向实质民主,民主政治正在内化为亿万农民的心理结构和生活习惯,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亿万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己创造幸福生活的制度平台。

参考文献

[1] 骆正林.中国乡村政治文化变迁的主要脉络[J].探索,202_,(6).[2]徐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J].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张小劲.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J].中国书评.1998(5).[4]席远科.透视现行村民选举资格制度 [N].江淮论坛.202_(4).[5]曹利.村民自治的困境与出路[J].广东社会科.202_(4).[6]马苹.中国村民自治30年 [J].求实.202_(2).

第三篇:村民自治问题研究大纲

《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提纲

摘要

自村民自治全面实施以来,各地农村基本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最重要的是在十七大报告中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从而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奠定了更好的发展条件。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村民自治,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需认真研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本文阐述我国村民自治的创建、发展进程,具体实践,分析制约村民自治有效运行的若干问题,以及民主自治良性发展的主要决策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正文

一、引言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符合探索民主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它有利于广大村民参与和自己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过程,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公民。村民自治在甸农村的全面推行,树立了村民团结、祥和、民主、文明的村风,达到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意味着农村自主性得到进一步发展。实行村民自治,既是我们党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顺应形势的重大决策,同时我们又必须看到,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并不因为有了法律的规定就会完全进入正轨,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村民政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推进,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认真的思考。

二、村民自治的创建、发展进程和内涵

2.1 创建及发展进程

1980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村,为了应对混乱的治安局面,农民自发的创建了一种全新的基础性权力组织一一村民委员会,以取代处于瘫痪状态的生产

大队和生产队组织,以维持社会治安为初旨的村民委员会逐渐演变为对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变成了农民自治性组织。

2.2内涵

就是在党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民群众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三、村民自治的生动实践

3.1 助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2 村民的民主理念升级转型

3.3 基层民主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3.4 理顺了乡村社会关系,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四、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4.1 地方经济发展落后的制约因素

一定的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各项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村委会管理下的村集体组织只有通过履行其职能,为村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才能获得村民认同和支持。村集体经济薄弱,致使农民对村民自治兴趣不大。

4.2 行政体系的梗阻因素

法律将乡镇政府的行为规定为“指导”,其寓意是要求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但该法并法没有规定乡镇政府指导的内容、方式、更没有规定乡镇政府的责任乡镇政府将村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即服人与命令的关系,因党委会视为自已的下级机关,随意对其发号施令,在事实上构成了,此二者之间依然保持着一种行政领导关系,4.3 文化素质的制约因素

4.4 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因素

4.5 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因素

五、促进村民自治良性发展的相关对策

5.1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奠定村民参与自治的物质基础

发达的商品经济能够导致人的领带关系的解体,造就出具有自主性的,独立性的人格主体而主体意识和相对独立的人格的形成。是现代民主政治得以产生,发展的先决条件。是任何性质的民主政府得以产生、发展和巩固的重要条件。

5.2 规范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行政环境

5.3 加强自治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强化内在服务品质

5.4 提高农村干群的文化素质,打造农村先进文化主阵地

目前在农村实行的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将对农村文化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结合农村免费义务教育,以学校为依托,建立政府补贴型的分区式的文化活动室,既为学生也为村民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文化活动场所。其次是要加大对国家有关村民自治政策及党的各项惠民利民的方针政策的宣传。

5.5 健全法制建设,提供规范运行的制度环境

必须抓好制度落实,依法实践,使村民自治活动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取得新突破。

5.6 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实现自治的生态发展

5.6.1建立健全组织,优化村级治理结构。

5.6.2制定完善制度,规范运转程序。

5.6.3培训考核并举,系统深入推进。

六、结束语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符合探索民主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它有利于广大村民参与和自已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过程,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政治环境,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化民主自治。当前,在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加强农村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有利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强化党的领导和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参考文献

第四篇:村民自治

202_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第五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2_年至202_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_]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2_]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2_〕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2_〕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2_〕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2_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2_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2_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2_-202_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2_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2、202_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2_年-202_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1、202_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2_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2_年-202_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1、202_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2_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自治论文: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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