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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内容(贷款时使用)(5篇)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2-79561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3 23:48: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内容(贷款时使用)

补充协议

甲方: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

乙方:(以下简称买受人)

买卖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座落于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海花街号房屋事宜,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特签署此《补充协议》作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本《补充协议》。

1.与本项目相关宣传资料不作为本合同的内容,如宣传资料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1)买受人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而未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买受人应出示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的,双方可协商变更付款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如5日内协商不成,买受人应在金融机构通知未获贷款之日起7日内前往出卖人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售,同时违约方按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逾期申请贷款或未缴纳产权办理的相关税费或拖延办理贷款手续或因买受人的故意、过失导致付款期限届满前未获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签订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买受人如果要求变动该商品房格局,提高或降低装修标准,增加或取消附属设备的,应当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审核,出卖人可同意或否决,但出卖人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作为买受人延迟或拒绝履行合同第七条的付款义务或终止合同的理由。

4.买受人同意在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该项目之前,由出卖 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签署并遵守前述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 管理公约。

5.买受人领受房屋应办理完下列入住手续后方可领取房屋钥匙:付清全部房款、交纳取暖费、气源 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

6.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应当同时签署“公共契约”。

7.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配合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则由此造成的延期入住责任及损失由买受人承 担。但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交纳时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开始计算。

8.双方的通讯联络以本合同做载明的电话、地址、邮编等为准,买受人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如未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造成一切经济 损失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9.买受人未交付全部房款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十一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责任,且只 有在买受人将全部房款付清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10.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 如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主。

11.买受人在此承诺本人购买之上述房产是以本人家庭为单位且以贷款(含公积金、商业贷款)为 付款方式(无论贷款是否还清)的第套房产,本人完全明白且理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房贷之相关政策,如果以后由此产生之一切争议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出卖人:大连华通夕阳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大连旅顺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以下简称银行)

申请成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

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

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贰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

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

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

件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

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7日内,将差

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

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10%作

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

求后7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

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

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

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7日

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10%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

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

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

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

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

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

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

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

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

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

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

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

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

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

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

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

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

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

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

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

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

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

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

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

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

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

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

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

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

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

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后)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保温 外墙涂料

2、内墙:刮白

3、顶棚:刮白

4、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防水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铁艺栏杆

9、电梯:品牌电梯

10、其他:无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 建行莱阳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 贰 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予贷款后 7 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 10 %作为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求后 7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①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 7 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 10 %的违约金;

②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解释:

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②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延误;

③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①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②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③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出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第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未结清房款的,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应重视哪些内容

买房前要认真签订购房合同,已为广大买房人所认识。但还有一点要提醒您,那就是不要轻视合同中的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共有五处明确规定了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由出卖人提供说明作为合同附件。对这些附件,购房人切不可掉以轻心,要注意防止约定不明留下隐患或者查看不细而误入陷阱。

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2、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分摊面积的计算应按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文件执行。双方应约定,出卖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4、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其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做出详细约定。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选聘的,为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的质量及合适的收费标准,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5、附件五是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目前许多购房人采取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办法支付房款。一般来说,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事先都签订了合作协议,因而绝大多数的购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贷款。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贷款的情况出现。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购房人将有巨大的付款压力,难以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面临违约风险。有鉴于此,建议购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约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还要明确约定:“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买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买受人因此退房时,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买房前要认真签订购房合同,更不要轻视合同中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共有五处明确规定了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对这些附件,购房人切不要掉以轻心,要注意防止约定不明,留下隐患或者查看不细而误入陷阱。

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器、供水、照明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双方应约定,卖出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附件三是出卖人对商品房的说明,含节能。关于这一点,一定要做到越详细越好。比如节能指标达到多少等,最好都能一一注明。

附件四是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名称。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附件五是关于前期物业的相关说明。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面选聘的,为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的质量及合适的收费标准,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附件六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

注意添加计价方式与付款的约定。目前许多购房人采取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办法支付房款。一般来说,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事先都签订了合作协议,因而绝大多数的购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贷款。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贷款的情况出现。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购房人将有巨大的付款压力,难以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面临违约风险。有鉴于此,建议购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约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还要明确约定:“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购买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购买人因此退房时,出卖人应将购买人已付房款全额返还给购买人。”

第五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依出卖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售价仅指合同约定的单价与建筑面积之积。不包含公证费、预告登记费、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同时买受人知道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对按揭贷款的影响,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99737--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2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买受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出卖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如买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如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交清购房全款,且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到交清购房全款的天数减去20天(预计从签约到放贷的天数),计算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而造成的逾期交款天数,买受人每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按揭款具体年限、金额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成数低于上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差额,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若经银行审核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按揭手续(指签订按揭合同、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下同)。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银行按揭手续延迟十日以上办理的,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若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全部的剩余房价款,否则视同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7、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间,如因买受人逾期归还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即出卖人代买受人偿付银行贷款本息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偿还代偿本息,并按照出卖人代偿付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应予另行赔偿。

8、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时,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买受人后自动解除,出卖人有权将该房产另行转卖。

第四条、对本合同第八天补充如下:

1、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除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外,还包括如下:

(1)市政等相关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如线路、水管检修改扩建或突发故障等而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

(2)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规章、命令、文件或市政建等而引起的延误(如外事活动、交通管制、文明城创建活动等)。

(3)施工期间遇到昼夜降雨超过60mm,或遇到6级以上(含6级)强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的。

(4)非出卖人原因而引起的出入道路受阻、主要设备故障等造成施工受阻。

(5)任何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该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局部瑕疵(不影响该房屋的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2、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指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为众所周知或已经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须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的告知义务。

3、如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凭三明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该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装潢或建筑本项目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交房时据实予以延期。

第五条、关于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承诺。

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2、3项约定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未能在出卖人承诺的期限内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在分清责任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出卖人原因的,出卖人提供临时供水、供电,水电费按相关部门的正常标准收费,并敦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2、不属于出卖人的原因,则出卖人有义务及时告知买受人未能达到使用条件的原因,并尽力配合解决,但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不属于出卖人的原因,是指出卖人已经与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单位签订相应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相关单位没有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第六条、关于合同第九条之补充

1、在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银行按揭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且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房产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出卖人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联系地址、联系人以及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与

出卖人办理房产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关于合同第十条之补充

1、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商品房质量”是指签订购房合同时根据设计已经确定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2、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使用功能”是指按购房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商品房用途应当具备的常规使用功能。买受人认同,在商品房施工中,出卖人有权变更商品房的管、线走向和位置;厨房和卫生间内的布局和器具的位置等。此变更出卖人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的约定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也不享有该条规定的决定退房的权利。

3、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亦不再通知买受人。

4、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5、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其它部分规划设计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

第八条、关于合同第十一条之补充

1、交房时,出卖人应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2、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保证本合约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自己承担。

3、本合约中提及的通知均以书面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登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文书、文件,如果书面通知以挂号信、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买受人确认地址的,则通知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准,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寄出时间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推定;如果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对方的,则通知时间以对方签收为准。如果买受人拒收或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无法达送,致使邮件遭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日为出卖人依合约履行了通知义务。

4、出卖人同时有权在《三明日报》刊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及的通知。自出卖人的通知登报之日的第三日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买受人。

5、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发出的房产交接通知规定的时间,亲自或经公证委托代理人持有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代理人需在办理房产交接时,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交予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与该代理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房产手续,则自房产交接通知规定或交房公告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收该房产,商品房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保修期即开始计算。买受人应承担交房后应缴交的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风险,同时出卖人可自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若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提前交房的申请,经出卖人审批同意的,则买受人应自实际收房之日起缴交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6、自签署商品房交付凭证或交接钥匙时起,或根据本补充协议视为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之日起,与商品房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7、买受人未能按时缴清购房款和银行按揭款出卖人有权暂时不将房产权移交给买受人。期间买受人仍须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出卖人可每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收取保管费。因买受人逾期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将买受人所购房产另售他人。

第九条、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

1、若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买受人应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办理产权登记所应缴纳的税费等款项目交由出卖人代缴,并提供应由买受人提供的所需资料。若逾期造成迟延办理证件手续的由买受人承担逾期办证所涉及的全部法律责

任。

2、双方同意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补充为:出卖人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鉴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的预登记”及“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产权证”,因本项目建筑面积大,相关资料一时无法收集齐全及其它不属于出卖人主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周期长,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最长时间为: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

3、若因政府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或者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等非出卖人可预见、控制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出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同意购买该商品房。与商品房所属房地产建设项目相关的任何广告宣传,不作为出卖人对商品房状况的承诺;如广告宣传与商品房交付时的实际状况有别,则以最终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合同中所定的房号是根据政府有关批文而确定的,最后的门牌号以民政机关核定为准。

2、买受人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之权利时,应自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未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继续履行。

3、当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且达到合同约定买受人退房的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则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产。

4、当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及解除合同时,若已办理户口的,须由买受人自行将已办户口迁回原籍后方可退房,以确保该商品房的户口指标在解除该合同后可再行使用;若买受人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或他人的户口迁入该商品房,则在本合同确定解除后30日内,买受人负责将该户口迁回原迁出地,以确保该商品房在解除本合同后可以让新的购买人迁入使用;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的,除应继续办理之外,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按合同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通知时间和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合同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办理完毕撤销手续及买受人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之日起30日内在按合同扣除相应款项后,余款无息返还买受人。

本合同解除后如果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该商品房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出卖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费用或损失;如果已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或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证已在办理中,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销售备案登记或撤回房产证的申办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出卖人在买受人全部履行完前述约定的义务后将房价款依约退还买受人。

5、若因买受人原因引起退房时,买受人应承担合同注销的所有手续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取消给予买受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

6、买受人退房时,若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则买受人应先行与银行解除按揭关系。

7、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外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8、本补充条款与主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条款内容为准。在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已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认真阅读、出卖人已应买受人要求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了充分说明,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

第十一条、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相悖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

日【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内容(贷款时使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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