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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2_]141号文件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2-94119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9 17:01: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豫政办[202_]141号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推进

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2_〕1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意见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要求煤矿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等井下安全避险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完成。为贯彻落实国发〔202_〕23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这项事关煤矿职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工程,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发〔202_〕2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管,以煤矿为主体,强化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手段,构建完善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提升我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_)》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有害气体、温度、风速等方面的动态监控,健全制度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预警作用。202_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2_)》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识别卡或携带具有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和变化情况能够被实时掌握。202_年年底前,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所有煤矿(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正在整合的矿井)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2_年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完善工作。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9号)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避难硐室或救生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关键,各煤矿在按规定完成矿井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矿井压风自救、矿井供水施救和矿井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推进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2_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省骨干煤炭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正在整合的矿井)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2_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4.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要对井下压风管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202_年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5.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设完善防尘供水系统,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人员集中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应急用水。202_年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6.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通信联络系统;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202_年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7.202_年年底前,尚未经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行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要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

入基建、技改工程,投入生产前必须建成。

(二)工作步骤。

1.规划设计阶段。202_年3月底前,各产煤省辖市政府、省骨干煤炭企业编制完成下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督促下属煤矿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工程设计、分系统集成对接方案设计。总体规划方案由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报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此基础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方案。

2.试点工程阶段。202_年6月底前,6家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河南分公司选择15个矿井作为试点,全面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整体推进阶段。202_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省骨干煤炭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正在整合的矿井)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2_年年底前,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中的生产矿井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投入使用。202_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检查验收阶段。按照“建设完善一批、组织验收一批”的原则,对按照上述各阶段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煤矿及时组织验收。地方煤矿由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骨干煤炭企业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各产煤省辖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每季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二)省骨干煤炭企业:统一组织开展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方案,审查批准工程设计,保证资金投入,组织检查督促和验收,每季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

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闭。(三)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四)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生产煤矿、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五)省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基建矿井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省政府或建议省辖市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七)省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对实施关闭的煤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产煤省辖市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相应组织机构,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相应组织机构。各产煤省辖市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落实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加大安全投入,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早建设、早使用,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二)依法监管监察。各级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规划建设等职责的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检查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做好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加强

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其防灾、抗灾、减灾作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作为执法监察工作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搞好工作协调。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度,督促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各级政府落实工作措施;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分析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请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产煤省辖市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按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沟通情况,形成合力,扎实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四)加大安全投入。煤矿要按照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需要,制定投资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足额提取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落实。财政、税务、能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加强政策性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五)建立督导机制。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每季度对各产煤省辖市政府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督查。督导组实行分片包干:省安全监管局分包中平能化集团、平顶山市、许昌市和驻马店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包河南煤化集团、神火集团、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信阳市;省能源局分包义煤集团、省煤层气公司、地煤集团、洛阳市、三门峡市、济源市;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包郑煤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河南分公司和郑州市。督导组对所督导的企业和省辖市的工作负督促检查责任,并及时将开展督导的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六)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的,要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强化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在有关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和群众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史济春(副省长)

副组长:牛森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员:陈党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郭公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刚(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陈红瑜(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连海(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煤监办主任)

裴志扬(省能源局局长)

薛纯运(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许胜铭(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许胜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篇:豫办[202_]32号文件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文件

豫办[202_]32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 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推进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2_]1 7号)精神,现就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别情况,落实政策

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的正式人员享受乡镇机构改革财政、社会保障政策。临时聘用和借调人员,以及未经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由乡镇负责清退,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对享受政策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一)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符合本次改革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组织、人事、劳动管理权限,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

(二)从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退出编制序列,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同级财政部门每月按其本人202_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

根据《河南省市县乡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实施意见》(豫办[202_]1 4号),乡镇党政机关正式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可视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适当辞职费,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当于本人5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三)从乡镇事业单位分流的正式人员,退出事业编制序列,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各自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办法。

1.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 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分流人员1 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交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其中:1 994年1 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 995年1月补缴至202_年1 2月,1 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 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2_年1 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既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 994]48].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四)未就业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可比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2_]1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2_]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分流人员到已参保的单位就业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未就业的或灵活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统筹地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时,要按规定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历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失业保险或办理失业保险接续手续。

二、筹措乡镇机构改革所需资金

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员,由乡镇财政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乡镇事业单位分流正式人员,每分流1名全供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分流1名差供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3000元。县(市、区)、乡镇负担的资金主要从省、市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中解决。省、市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县(市、区)、乡镇减轻资金压力。

鼓励县(市、区)通过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县(市、区)每撤并1个乡镇,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202_年起,省财政按改革后乡镇新的机关事业编制数计算转移支付。对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乡镇,省财政给予奖励。

三、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

凡属于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资金缺口。

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收入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乡镇财政收支由乡镇政府自行管理;对免征农业税后一般预算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资金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试行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

完善乡镇财政工资性支出管理办法。实行“乡财县管”或由县(市、区)“收支统管”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全额供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纳入县(市、区)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由县(市、区)财政代发;不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全额供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由乡镇财政实行工资统发,要确保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乡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管理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管理性职能收归政府,公益性职能要进一步强化,经营性职能要逐步推向市场。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社会公益事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财政拨付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随县乡财力的好转逐年增加。

逐步改革乡镇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办法,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财政预算对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补助,由按单位人数分配改按提供的服务量供给经费。承担经营性职能的乡镇事业单位走向市场、转制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后,自负盈亏,对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引入竞争机制。

四、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这次全省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形势下,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健全农村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而做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年9月1 4日(此件发至县级)

主题词:机构改革乡镇财政社会保障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202_年9月14日印发

第三篇:豫政 〔202_〕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

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2_〕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

(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2_〕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豫政〔202_〕42号[定稿]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

任的通知

豫政 „202_‟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2_‟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豫政202_.4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2_〕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

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116号)要求,建

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

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

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2_〕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

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

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豫政办[202_]14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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