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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对北京市未来发展的影响(大全五篇)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12-44344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2 08:05: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新政策对北京市未来发展的影响

就北京市而言,2011年总人口2019万人,出生率8.29‰,死亡率4.27‰,自然增长率4.02‰,实行计划生育新政策之后,2013年北京市总出生人数为4.9万,出生率为8.15‰。由数据可知,北京市出生率有了些许降低,但幅度不大。

1.对北京市未来人口数量的影响

北京市计生委预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北京市前5年出生人口会有一定增加,但在达到高峰后会稳步下降。根据专家对北京市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调查与预测,北京市60%至70%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想生育第二个子女。北京市计生委表示,北京市长期保持低生育水平,连续18年总和生育率在1左右,人口总量虽然保持持续增长,但惯性趋弱,年度户籍自然增长8万人左右;劳动年龄人口增幅减缓,人口抚养比达24.4%,“人口红利”将逐步减弱。

2.对北京市人口结构的影响从全国总人口的年龄结构来看,2011年全国15-64岁人口首次超过十亿,达到100283万人,占总人口的74.4%,比2002年增加了9981万人,比重增加了4.1个百分点。2002-2011年,15-64岁人口总量逐年增加,平均增长速度为1.17%。由数据可知,中国老龄化现象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也会给经济增长、产业演变、文化进步和社会发展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老龄人口增长会改变人口抚养比,被抚养人口增加必加重现有劳动人口负担;劳动力年龄结构老龄化必对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产生定消极影响;人口老龄化使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费用大幅增加给政府带来比较沉重财政负担。计划生育新政策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为社会带来新一轮生机。

3.对未来教育的影响

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为了控制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增长对经济和资源的压力,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以来,粗略估计我国减少人口大约3亿。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由此带来的负面影也就逐渐显现出来。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计划生育新政策将会减轻独生子女未来的经济负担,避免独生子女成长中的孤单感。

4.对未来劳动力供给方面的影响生育类似于劳动力储蓄,生养孩子不仅使部分社会劳动力退出劳动力市场,婴童经济还可以直接消化吸收劳动力,又为将来储备劳动力,总体看是将当前劳动力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使用。过分减少当前生育量是借人口高利贷,生育孩子可降低劳动力市场的供给,生育率的上升可以直接拉动十几个行业发展,吸收大量劳动力。据统计我国每增加1%GDP可以增加120-130万人就业,我国上半年GDP为227098亿元,也就是4500亿GDP可以增加120-130万人就业。估算得知,如果能保持上个10年的生育率,我国可以增加274.7-297.6万人就业。该政策当然无法在短期内明显奏效,但长期而言,不但能为中国劳动力添加动能,更能延缓中国高龄化社会的到来。

5.对未来养老的影响

单独二孩政策肯定会带来出生人口规模的扩大,但不会产生短时间内的人口堆积。根据现有可获得数据,我们做过“假定2015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的预测研究,可以将其应用于今年政策放开后的情况,基本上相当于“曲线平移”。此外,由于独生子女规模的减少,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减少“失独”家庭总量。与生育政策不变相比,预计到2050年每年死亡独生子女规模可减少1万人左右。

第二篇:浅谈计划生育对未来农村的影响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结课作业

《浅谈计划生育对未来农村的影响——以敖汉旗为例》

院系: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姓名:国海玲

学号:3115205

5目录

一、题目„„„„„„„„„„„„„„„„„„„„„„„„„

3二、引言„„„„„„„„„„„„„„„„„„„„„„„„„

3三、计划生育政策出台„„„„„„„„„„„„„„„„„„„

4四、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4五、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的几点担忧„„„„„„„„„„„„„„6

六、结语„„„„„„„„„„„„„„„„„„„„„„„„„6

七、参考文献„„„„„„„„„„„„„„„„„„„„„„„6

浅谈计划生育对未来农村的影响

——以敖汉旗为例

[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它是实现从落后的农业国向发达的工业国的过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必须。计划生育施行以来,到本世纪初,保守估计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可以说,计划生育政策预想的结果已经逐步实现。但是,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以及会演变成难题的次生问题。未雨绸缪,才能够防患于未然,因此粗略的提及问题解决的愚见。

[关键词]计划生育 三农问题影响 敖汉旗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它是实现从落后的农业国向发达的工业国的过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必须。1972-2008年间,排除经济社会发展的①影响,单纯由于计划生育的作用,中国少生了4.58亿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

史性转变。可以说,计划生育政策预想的结果已经逐步实现。但是,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以及会演变成难题的次生问题。未雨绸缪,才能够防患于未然,因此粗略的提及问题解决的愚见。仅以我的家乡赤峰市敖汉旗为例,借此反应与我的家乡相同情况的农村计划生育下的现状。

一、计划生育政策出台

当马寅初1957年在“新人口论”提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限制人口的数量增长,中国人口增长过快”,并对控制人口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论述,这在当时遭人唾弃。在文革期间,新人口论受到严厉批判,因为从中国古代流传至今的观念就是多子多福,而且,正是因为人民的支持,大众的力量,我们才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辉煌胜利,小米加步枪的论断进一步演变为人多力量大。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和平的环境、医疗水平的相对好转,在毫无限制的人口观念下,中国人口迅速激增。中国改革开放后,新人口论得以翻案和正名,为中国实施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了舆论准备。无独有偶,早在200多年前的英国,人口学家马尔萨斯就提出“不断增长的人口将①陶涛、杨凡:《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

② 马寅初:《新人口论》②

始终制约着社会养活自己的能力,结果人类注定永远生活在贫困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控制人口刻不容缓,如若不然,人口问题必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拦路虎。因此,1980年9月2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信中阐述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必要性。之后,1982年计划生育被中共十二大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全国各地,不分城乡开始实施“一对夫妇只生一个”的紧缩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超生家庭给予严厉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成为一场波及中国大部分家庭、影响千万人命运的“生育革命”。

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之初,需要国家的强制力辅助实施,因为几千年的传统观念早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思想,岂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在此,我仅将农村计划生育状况加以例证叙述。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留下了太多的陋习: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重男轻女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能够传宗接代的只有家中的男丁。因此,农村计划生育难上加难,实行之初,需要政策的强制实施。有时一家人为了躲避计生部门的检查,关门闭户,举家外逃,几日甚至数月不归,饿死了锁在屋中的猫狗;有的人家没来得及外逃,计生人员拿走了他家仅剩的一些米、炕上的凉席等等物件。④③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及计划生育在农村的强硬实施,以及宣传力度的加大,加之农村人口知识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国家政策向农村的倾斜,近年来农村医疗合作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农村独生子女补助政策及农村老年人口补助政策的施行,使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减轻。因此,养儿防老的 观念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计划生育下出生的农村80后来说,三口之家已成为固定模式,生男生女已经没有本质区别。

三、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的几点担忧

③ 马尔萨斯:《人口论》

④ 采用口述史学的方法,讲述奶奶和妈妈眼中的关于80年代中期的农村计划生育实施的情况。

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实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只生一个”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村。伴随农村计划生育的初见成效,几点担忧呈现在我们面前。计划生育之下,农村的人口随持续增加,但相比以前增长速度趋缓。

在欣慰的同时我们并不能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掉以轻心。在当今“低生育率高增长量”⑤的表面态势下,应该对农村计划生育做深入地思考:在计划生育观念植根农村后,我们应该怎样控制或怎样有效地使农村人口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协调?怎样解决农村人口外流与农业发展的矛盾?怎样吸引农村飞出的“金凤凰”再次栖息在农村的梧桐树?怎样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亟待解决,发人深省。

下面就上述问题加以详细叙述:

第一,如何有效地使农村人口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问题。对于我的家乡敖汉旗来说,地处努鲁尔虎山脉北侧,北临科尔沁沙地且多山。在这种情况下,人口比较密集,因此每口人分得的土地区区四五亩,很难实行机械化,而且一般情况下,夫妇在手工的情况下就可以完成全部的耕作。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些高强度的劳动年龄大的农民无力解决,只能依靠年轻力壮的农民来解决,这种需要让农村人看到了农村劳力的作用。在这样的家庭里,如果有男劳动力问题将迎刃而解,反之,生产就不能维系。这时就需要国家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独生女家庭)的夫妇予以经济上的扶持。

第二,怎样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来就应该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套的一项制度。我国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传统, 可以说, 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如果抚养子女算是投资, 老年人得到子女的赡养就是收益, 多养子女也是分散投资风险的一种方法。⑥然而,计划生育打破了原有的养老传统,此时更加需要国家建立健全完善农村养老养老体制。2010年以来,我所在的敖汉旗对农村五十岁以上人口发放50元/人/月的养老补助、六十岁以上的人口60元/人/月、70岁以上的人口70元/人/月。物价飞涨的今天,并不能解决补助金额较少无助于老年人日常生活问题。因此在农村社会的转型期,一方面要继续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制度保障之路。

第三,怎样吸引农村飞出的“金凤凰”再次栖息在农村的梧桐树。读书改变命运的说法经久不衰,在农村尤甚,教育在今天的农村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是现实的问题不禁让人揪⑤ 顾宝昌,1945年生,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生导师。

心,大多数的农村大学生留在了城市,那么农村的未来在哪里?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村官政策、三支政策也只能解决燃眉之急,杯水车薪。返回农村的大学生将其当做进城的跳板,期满后又回到了舒适的城市,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学生继续留在农村,建设家乡。

第四,如何有效地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近几年来,在我的家乡有很多农户搬迁到了城市,他们或是因为子女在城市定居、或是因为到城市寻找工作,出租了家里的田地,卖掉了房屋。这样的家庭永远也不会再回到农村。虽然,进城的农户相对较少,但持续下去,必定对农村生产产生不良后果。这就需要采取措施,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同时限制农村常住人口外流。

四、结语

当前,国家政策加大向农村倾斜的力度,重视农村的生产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问题”、“新三农问题”的提出,农村各种设施的完善,都使农村有了日新月异的面貌。但是,农村计划生育下产生的问题不容小视。本文只是提出的些许问题,对于解决的办法也只是蜻蜓点水。希望能够受到重视,让农村的明天欣欣向荣。

【参考文献】

【1】陶涛、杨凡:《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人口研究》 第35卷 第1期,2011年1月

【2】马寅初:《新人口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43页

【3】[英]马尔萨斯著,朱泱、胡企林、朱和中译:《人口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2年10月第1版,第67页

【5】顾宝昌:《论中国计划生育的改革》,《人口研究》第26卷第3期,2002年5月

【6】刘效梅:《 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乐山师范学院学报》,第23 卷第3 期,2008 年3 月

第三篇:计划生育新政策(精选)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1: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如今,“一代之约”的时间已到。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同时,中国的人口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结下硕果的同时,也酿下了苦果: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这些前所未有的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

何亚福告诉本刊,“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对于这一消息,本刊采访的一位官方学者称,对此事“知道一点”,但具体信息不愿更多透露。而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则对本刊表示,“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得到的消息,我们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尽管中央尚未有正式通知,但地方对此事却已多有所闻。

就在9月中旬,浙江省刚刚进行了一次相关调研。据《钱江晚报》报道,杭州市各社区在几天内对全市上千人进行了电话调查,内容便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愿意生育二胎。而据杭州市江干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调查范围不只是杭州,而是覆盖了浙江省。杭州市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厉敏对媒体称:“这是省里在做的一个调查,是为国家做决策服务的。”这一消息一经发出,便引来人们对二胎政策变化的猜想。旋即,在9月16日上午,浙江省计生委叫停了这次调查。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

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

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

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

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

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

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

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

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

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

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

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符合生二胎条

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

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

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以上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

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

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

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而且现在地域不同,各政策也不一样的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认为,为了更长远的考虑,中国应该改革现有计划生

育制度,实行计划生育二胎制度。此议一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质疑者有之赞同者亦有之。

近年来民间对调整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呼声也日高。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声称,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包括广州在内的数座城市的白领,选择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比

希望生育一个孩子的多34.6个百分点。然而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育龄居民对生育二胎的渴望,并不如人们所料想的那样迫切。迫于生育二胎子女带来的生活、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

压力,使他们不敢轻言二胎梦。所以就算放开政策让他们生二胎,他们也不一定会去生。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根据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2013计划生育

新政策,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

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

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

顾一人);九月开学季,老师你们准备好了吗?

幼教开学准备小学教师教案小学教师工作计...初中教师教案初中教师工作计...(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 失劳动能

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 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

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 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

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 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 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篇:2014计划生育新政策

国家计划生育是我一项基本政策,计划生育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的科学发展。下面一起

来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 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

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近

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单独二胎政策:

自从2011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

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

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

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不同地区都陆续出台了计划生育新政策,下面让我们梳理一下各地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吧!广东: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第五篇: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有经过哪一些的修改和更新政策呢。

根据新的2013年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来看,对于第二胎的政策有着些许的变化,若是只有一个子女,但是没有一个正常的劳动力,那么便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孕育第二个孩子。还有,若是夫妻双方两人都是独生子女,而且只有一个子女,那么也可以申请孕育第二个子女。若是夫妻双方结婚了五年以上经过医院证明无法生孩子的,领养小孩后却又发现怀孕了的,也能申请生育第二胎。还有对于农村的人口来说,哥哥弟弟之中仅仅有着一对结婚的可以生育的,并且还仅有一个孩子的,其他的哥哥弟弟又完全没有去领养过小孩的,也可以生第二个小孩。还有住在非常远的郊区的,夫妻双方有一者是伤残的军人或者已经丧失根本的劳动力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有生第二胎的允许。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还有很多具体要求需要更加仔细的阅读。

计划生育新政策对北京市未来发展的影响(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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