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协议点维修协...
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协议点维修协议
甲方:衡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实施《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定点保险、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定点维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乙方自愿在政策和法规的规范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车辆送修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主动配合和支持甲方定点维修监察员的工作,确保定点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的机动车辆,在出示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后,均可在乙方进行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项目、驾驶人、送修单位车管负责人审核意见、送修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除细则规定的情形外,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时间,一般故障应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凡定点维修的车辆进厂维修,乙方应专门、及时、如实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项目、驾驶人等。
2.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定点维修监察员到现场,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3.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如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
4.乙方要对所修车辆建立好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原始单据,做好
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2_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竣工出厂前,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车辆维修合格证》和《维修质量保证卡》。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必须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最低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及定额工时,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具体中标价格附后。
2.乙方填写的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经送修单位经办人员签字认可后,再交甲方定点维修监察员和送修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结算。
3.乙方维修特种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可由甲方、乙方、送修单位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送修单位。具体结算时间由乙方与车辆送修单位商定,由送修单位按规定程序支付修车款。
六、违约责任
1.若送修单位不能及时支付修车费用,乙方应书面告之甲方,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处理。
2.乙方违背细则中送修程序规定的;或无故拖延修理时间。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3.凡因乙方车辆修理质量原因,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实的,乙方赔偿送修单位的全部损失,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视情况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定点维修招标:
1)、严重违反《维修协议》的;
2)、违反国家规定或协议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的;
3)、为送修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的;
4)、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公务车辆维修价格的;
5)、拒绝接受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本协议终止履行或者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乙方应将甲方授予的《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标牌退回甲方,若乙方不退回标牌,甲方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1.乙方在支付履约保证金2万元之后,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2_年 6 月19日起至202_年 6月18日止。协议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凭收据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后附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和最终报价一览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法人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邮编:电话:邮编:
签定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合同书(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首次维护和修理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 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 天,若整车做漆可延至 天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长沙汽车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单价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 元/时,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 %计算。
2、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甲方进行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甲方签章后的结算单是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至甲方,天结算一次修理费用,由甲方直接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2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其他有关事项需要补充的,由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确定。
第三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
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九条维修服务项目:车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理,车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车主单位商保险公司选择。
第十条维修程序:
1、车辆使用方根据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由单位车管人员开具“送修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等情况,凭单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送修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2、“送修单”一式两份,车辆使用方、定点维修企业各执一份,作为市管理处车管科审核车辆维修的必须凭证。
3、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车辆使用方接通知后应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定点维修企业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要按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进行无偿返工,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在质量保修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车辆使用方同意,定点维修企业应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
第十二条资金结算:
定点维修企业应在交接完工车辆前通过电脑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维修结算单,“结算单”上应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更换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及应收费用。车辆使用方交接车辆时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否则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各单位在结算经费前,必须附上送修车辆的“送修单”、电脑打印的有效签单人签字的“结算单”和正式发票,作为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审核盖章的必须凭证。未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的自收自支单位,也必须将维修车辆有关凭证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盖章后,方能报销。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车辆单位直接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
各单位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办理车辆维修业务,在定点维修企业之外的维修支出,不予报账。以下情况经市管理处审核后,单位财务凭结算单报销维修费用:
1、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2、因公到莆田市以外地区出差,确需途中维修的;
3、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
第十三条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初15日内将上季度市级机关在该企业维修的车辆明细、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市政府采购办。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供应商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如“送修单”与“结算单”项目不符,定点维修企业应予以澄清。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行为。
4、维修当中因维修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使用方提出更换维修企业,经双方同意,报市管理处备案,在剩余期限内,可与另一定点企业签约。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2、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
1、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车辆使用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车辆使用方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定点维修企业的义务:
1、优先为车辆使用方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
2、未经车主单位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应向车辆使用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车辆使用方可从应支付维修费中扣减;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如因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使用方损失的,应由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保证所有配件是按车主单位指定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正品配件,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
7、已完工车辆,在交车时,应同时交付统一格式的电子结算单;
8、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和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
9、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登记维修情况,每月将维修项目、费用等情况及时反馈到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市财政局采购办和车辆送修单位,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和招标合同的小修包干费,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修车更换下来的原价在300元以上(含 300元)的旧件要回收,具体回收工作由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负责清点回收,其他人员不得将旧件带回单位;
11、应建立易损件、易耗品价格备案和公示制。定点维修企业应将易损件、易耗品价格目录报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备案,并在维修企业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动应及时滚动更新。市管理处、市财政局采购办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12、必须保证维修配件进货价格的真实性。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管理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维修企业不执行优惠折扣率、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被有效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或发现进货价格不真实、以次充好、少修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不准参加下一轮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活动。
建立全市车辆维修数据库,及时反馈各单位车辆维修情况,维修企业每月向市管理处车辆管理科报送维修报表和资料,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为维护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的严肃性,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车辆使用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市财政局可以从其单位经费中扣拨,并扣减下的财政预算。
2、未按规定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负担,不得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
3、车主单位故意刁难定点维修企业的,或与定点维修企业通同作假的,由市管理处通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管理处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莆田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招标协议及合同为据,如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二、明确车辆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
各单位自202_年3月1日起,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各单位按“自主选择,就近维修”的原则,可在定点厂家中任意选择一到两家,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单位。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要同时在几个定点维修公司修车。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维修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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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一)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按岳政办发 ]2号文件中原有程序送修。需进4S店维修的车辆,经单位申报在单位车管领导严加控管后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驻厂监理审批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一辆车月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两个月结算一次。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将《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明细表》电脑单送驻厂监理员进行初审后,再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会同监理员进行终审。定点维修公司凭终审后的资料和含税发票与各单位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三)费用结算原则。一是终审原则:每台车辆修理费用结算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终审确定的金额为准。二是有效原则:车辆送修单位在维修完毕后,在收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反馈单》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情况的,视同无异议。驻厂监理员初审金额不高于定点维修厂家报送金额的为初审有效;区采购管理办终审后,终审金额不高于监理员初审金额的为终审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车辆送修、维修换件、维修费用情况登记,做好资料归档,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四)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监督电话。
第五篇: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
乙方: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及其他有关汽车维修服务。
2.送修手续
2.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外委维修审批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2.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维修费用
3.1乙方应按当地维修行业市场价格为标准。
4.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在车辆维修单上填写车辆维修的价格,注明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
4.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拒绝签字验收,直到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合理。
4.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4乙方在向甲方交车辆时,应将“维修单”联交甲方,作为结算凭证。
5.结算方式
5.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5.2乙方凭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单”。
6.付款。
6.1乙方结算的外委维修、机加费用应低于本地区的同行标准价格的5%,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甲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总价款的80%,剩余20%每季度结清,结算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结算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5甲方对乙方承修设备严格执行各级检查保养制度。
7.6甲方应使用符合各型设备技术标准的各类合格优质润滑油品。
7.7甲方对乙方所承修设备合理使用,正规操作。
7.8如甲方因违规使用、野蛮操作或检查保养缺失造成的设备损伤及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8.误期赔偿
8.1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贰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8.2已方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设备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全额赔偿。
9.不可抗力
9.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将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协议。
10.乙方服务
10.1乙方应实行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0.2在外委维修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扣除相应维修款项并取消此定点承修单位。
11.安全责任
11.1维修期间一旦造成人员伤害和其它连带责任,都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11.2乙方进行维修时,对“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如果违章作业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1.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13.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协议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3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13.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甲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