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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影视公司演艺经纪合同(合集五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2-114147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6 17:20: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某知名影视公司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合约

甲方是广播影视人才中介单位,乙方是一位广播影视演艺人才,经协商乙方决定授权甲方代理其电影、电视剧、广告及其它演艺活动的一切事宜:

一、甲方为乙方演艺发展提供的免费服务:①免费为乙方建立个人艺术档案;②免费为乙方制作个人网页;③免费将乙方个人网页在网站上进行发布;④免费为乙方向全国广电系统、电视台、影视栏目、影视剧组及制作单位发布信息。

二、乙方授权:①以甲方名义签署有关乙方个人对外的各种演艺活动;②甲方为乙方对外推广演艺活动时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③甲方将协助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约前、后及实行过程中的纠纷提供权益保障。

三、乙方同意经由甲方代理的电影、电视剧、广告及其它演艺活动的所得按照_________%的比例支付甲方作为通讯、交通、劳务、代理等方面的费用。

四、双方获得的收入应自行向国家税务机关纳税。

五、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遵守由甲方做出演艺活动的安排,并安排好时间全力做好甲方安排的拍摄或演出工作。

六、经甲方介绍的客户,未经甲方答应,乙方在三个月内私自与客户签订了合作协议,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合约费用的十倍向甲方赔偿。

七、乙方保证不以个人身份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由甲方代理的电影、电视剧、广告及其它演艺活动中所获的演出酬金,若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在甲方没有演艺活动安排下,乙方可参加其它单位的演艺活动。

九、甲方保证乙方在202_年1月至12月期间,至少提供一部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胶片电影的女主角机会。

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发展,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接受甲方的采访、拍照、录像等,确认甲方所获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授权甲方发布该信息。

十一、代理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的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第二篇:演艺经纪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其在_________地区_________(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代理业务,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具体要求:

代理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代理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代理该地区_________业务。

三、双方责权:

委托方责任:

(一)委托方承诺在己方网站为代理方开通宣传主页,公布其联系方式,并设计相关程序保证代理方与客户的有效交流;

(二)委托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不会重复授权,并保证在授权期内委托方所接收的该地区_________业务由代理方办理(客户指定由第三方办理的除外);

(三)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代理商作宣传。

委托方权利:

(一)委托方有对代理业务及代理商进行监督的权利;对通过委托方代理的业务,委托方将公布在_________上,随时了解代理进展并对代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三)如因代理方违反约定,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四)如因代理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代理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对因代理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方责任:

(一)代理方承诺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合乎委托方对该类加盟代理商的要求;

(二)代理方承诺以委托方及其网站名义开展该地区业务,不会超过区域或业务限制开展业务;

(三)代理方承诺遵守《经纪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遵守委托方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会以委托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诱骗等非法活动;

(四)代理方有责任在授权期内积极宣传委托方网站及业务,积极发展会员,代理方有提交市场发展计划并随时与委托方沟通的责任;

(五)代理方有责任对代理收入依法纳税。

代理方权利:

(一)代理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

(二)代理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

(三)代理方对委托方该地区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

(四)代理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代理合同、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费用分配及结算:

(一)加盟费用:

1、国外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元;

2、港澳台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3、大陆地区(如华北地区、华东地区)级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4、省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代理加盟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5、市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代理费用:凡一次性付清代理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接收的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收入均归代理方所有。

(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50%也归代理方所有。

(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25日--30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

五、保密: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代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有关续约或终止:

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代理方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代理要求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代理商,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合作。

八、争端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代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演艺经纪代理合同(本站推荐)

北京权威艺术顾问有限公司经纪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为甲方)乙方:(以下为乙方)

甲乙双方经磋商,一致达成共识,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止,甲、乙双方正式确立经纪代理关系:甲方成为乙方演艺和商务广告经纪代理人,并 享有代理公司的所有权益;乙方授权甲方代理自己从事所有演艺、商务活动、广告宣传、行政和法律事务。为明确双方合作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定此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代理乙方演艺方面的经纪事务和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设计的整体形象及业务方案完成表演及工作。甲方经纪代理乙方的演艺和商务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影视表演;商务活动;广告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行政事务;法律事务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演艺事务和商务活动。

2、甲方负责乙方在代理期间内的所有演艺运作,代表乙方并对乙方进行专业的行业模式管理和专业行业运作。

3、甲方维护乙方基本合法权利,保证乙方参与的演艺和商务等行为的合法性。

4、甲方保障乙方各种权益及其应有的利益。

5、甲方对外正式公布乙方为其代理经纪艺员,代拟代签乙方所有演出合同及与其他经纪公司的居间行为运作。

6、其他相关事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认甲方作为其演艺经纪代理,自愿接受甲方安排的一切演艺事务和商务活动等的实施和运作。

2、乙方保证维护甲方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

5、乙方接受甲方的一切运作模式,接受甲方管理并充分配合甲方完成各项演艺代理行为和商务活动等的顺利实施。

6、经甲乙双方商定可以接受的其他的合作形式。

7、乙方如果出现未经甲方运作,属于非甲方的项目,与甲方在利益上有冲突的,乙方以甲方利益为第一利益。

8、乙方在演艺过程及其它出现在社会公众之中的一切项目,均有甲方相关人员在场。有关事宜交由经纪人打理运作,乙方只完成所应该完成的表演及相关活动外,不与第三方接触。

三、关于佣金:

1、甲方在运作经纪代理活动行为出现时,甲方按照为乙方运作的每个项目实际的总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

2、甲方收取佣金的比例为(未含税):

演艺经纪,甲方收取 %的佣金作为管理运作费。广告表演,甲方收取 %的佣金作为管理运作费。商务活动,甲方收取 %的佣金作为管理运作费。

3、其他部分作为乙方的劳务所得,由甲方支付给艺员本人。

4、甲方付与乙方的演艺费用未完税款(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己缴纳)。

5、结算方式:按 结算。

五、其他约定

1、经过前期双方的磨合,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作为其代理经纪公司,接受甲方作为其代理公司的行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与其他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合同。

2、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委托和授权,成为乙方演艺经纪代理公司并负责运作乙方的一切演艺活动和经纪代理。

3、双方签署本经纪代理合同为 个月,任何一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前三个月提出续约或解约,续签合同以本合同内容条款为主。

4、本合同中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现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一方承担并赔偿受损失方。

5、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合作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或无法协调彼此的关系,甲、乙双方均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6、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附:乙方身份证影印件。

第四篇:组建演艺经纪公司策划案

组建经纪公司策划案

(草案)

202_年3月13日

一、中国经纪公司状况浅析

1、经纪公司在10年中不断成长

自1979年算起,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79-1992年的萌芽兴起阶段、1993-202_年的产业形成阶段和202_年至今的产业发展阶段。202_年7月6日,北京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由此引发全国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前景的热烈讨论和积极响应,将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带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文化产业的一支,演艺经纪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那时上海的电影业已经形成了“明星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过早夭折了。直至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唱片业的规模化发展,“演艺经纪人”的雏形应运而生。90年代后半期,国际五大唱片公司进入内地,影视经纪人这一分支开始形成,并随着民营影视制作公司的出现而日具规模。进入新世纪,出现了华谊兄弟、九州亚华等签约一线艺人的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经纪公司,随着中国文化的发展,中国电视剧的大量拍摄,演员经纪越来越成为炙手可热的行业。据报道,202_年中国电视剧产量达到约15000集,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娱乐经济的发展已跨入到高速发展时期,娱乐行业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演艺经纪作为娱乐行业的核心,随着国家激励及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行业的不断发展,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蕴含着巨大商机。

2、现有演艺经纪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

10年来,我国演艺经纪从无到有,高速发展。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演艺经纪行业起步晚,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定位不准、缺乏理性、恶性竞争、纠纷不断等诸多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从业的经纪人不够专业,“经纪人就是艺人‘跟班’”,经纪人对自身职能的认知程度低。职业经纪人身担四种角色:艺人的商务代表、法律顾问、艺术指导、生活助理。而目前多数经纪人只承担了最后一个角色。

(2)“经纪人就是空手套白狼”。在众多的低端经纪公司中,经纪人和艺人的关系确实就是“剥削”,破坏了行业整体形象。这类公司盲目签约许多艺术院校的学生,所签合同对艺人的保障差,投资少,年头长,公司有如低价买回上万张彩票,无所事事只巴望着有一张能撞个头奖,于是蹉跎了许多年轻人的青春。

客观的讲,当今的演艺经纪市场还在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市场秩序和行业标准尚有待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但是,反过来讲,这也为公司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契机。首先,目前我国的演艺产业属于朝阳产业,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因此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这为公司依托本身的资源迅速介入、巩固和开拓市场提供了较佳的时机。其次,市场竞争的本质或者决定权归根结底不在竞争对手,而在客户,目前国内演艺经纪市场的需求和容量很大,但是尚没有形成行业内的绝对或者相对垄断,这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足发展。

3、经纪公司可以创造的经济利益

经纪公司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计划,前期投入多,在短期内不会看到巨额的收入,只有在培养出自己的演员后才能带来丰厚的利益。很多影视公司在在投入时间、金钱包装演员后获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如海润凭借自己培养出来的演员孙俪、刘烨、童蕾等三大核心,全年利润竟然在202_万左右,华谊兄弟的全年的利润也在1800万左右。当然很多的收入还是来自演员的广告代言。所以广告代言也是包装演员和为公司盈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我们具有的优势

1、资深的经纪人的业绩:有经营演艺经纪公司数年的经验。

2、在演员队伍中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把控能力:拥有丰富的演员资源,具有选拔、培养演员的能力。

3、丰厚的媒体资源:与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新闻机构、网站等媒体的相关板块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和合作,这对于演员的宣传及培养极为有利。

三、组建成功经纪公司的必备条件

1、公司拥有影视剧制作的平台,每年投拍电影或电视剧不少于2部,公司具有影视剧发行的优势。为自己的演员量身定做剧集。

2、组建田原鸿导演工作室,在公司的领导与认可下,导演有权力选择项目。力争每年能够拍摄1部电视剧。

四、经纪公司的架构

在总公司的战略指导下,展开各项工作。

1、经纪公司设立部门:

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和财务支出)艺员部(负责演员日常工作)企宣部(负责演员包装、宣传)

2、具体人员设置:

总经理(1名):根据总公司的战略规划提交并执行公司的工作计划,认真履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和权力。对项目的决策权、对公司员工有任免权、对财务有支配权。

行政管理(1名):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项日常工作。经纪人(2-3名):负责演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企宣(1-2名):负责演员的包装宣传。

五、经纪公司成立初期基本费用预算(拟定)

1、办公地点的装修及装饰费用:根据地点的不同另议。

2、宣传包装费用(按6人计算)计:30万元。根据演员的数量具体裁定。

3、办公费用(不包括办公室的租金)1万/月,计:12万。

4、业务招待费用:1万/月,计:12万。根据演员的数量具体裁定。

5、交通、通讯费:10万元。根据员工的数量具体裁定。

6、人员的工资及保险费用:另商议。

7、不可预见费用:大型公关宣传费用。需要时向总公司申请。

六、公司的盈利 经纪公司赢利与否根据总公司的项目(电视剧的拍摄、广告的经营)决定。

七、双方合作的时间

签约日起—202_年12月31日止为合同期,在试运营的半年内若双方对彼此工作有疑义,合同自动解除。

八、公司创建的宗旨和要义

1、规范经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企业制度的建立,为此必须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运行机制,才能做到凡事行之有据,企业平滑运转。演艺经纪企业的运行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考勤制度等。

2、科学管理:实践证明,现代企业的损失几乎无一例外的是由于企业日常行为的效率低下引起的,为此必须有效的解决企业的效率问题,从而保证企业高效运转、创造利润。为此,必须建立科学的、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对于演艺经纪公司来说,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演艺员工、演艺经纪员工)的选拔、考察以及培训机制,保证公司人才的储备和可持续发展;建立有效的员工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明确员工的职责划分,避免诸如工作推诿等情况的发生;建立流水作业机制,保证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平滑过渡。

3、注重效益:创造效益是企业的根本,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所在,因此应当合理、谨慎规划企业发展格局。

4、特色鲜明:当今的演艺市场良莠不齐、竞争林立,为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适应市场需要,必须要依托自己的优势、发展自己的特色。公司在创立之初的有事在于拥有自己的影视拍摄平台,因此必须利用这个平台,充分的利用各种途径,打出知名度。在此基础上,公司应当尽最大限度的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充实完善自己的精品项目,从而实践“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核心企业价值理念。

九、公司的规划与发展

依托影视剧拍摄、制作、发行的平台,建立一家拥有一流演艺经纪人、科学有效的明星经纪管理营销体系、丰富的明星经纪经验和广泛的演艺资源、特点鲜明的大型专业演艺经纪公司。

公司成立初期应该力争签约精而优的艺员及有一定名气、且有发展潜质的新人,适量签约艺员代理,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应加强与导演、副导演的合作,以便更多的推荐自己的演员。力求公司一年之内运作上轨道,两到三年的时间打造出自己的知名演员,实现效益的稳步增长。

第五篇: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起步,虽已开始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则。实务操作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虽名为“经纪合同”,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范畴,但其中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商业运行包装的内容,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而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内容。因此狭义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艺员的职业特殊性等只是劳务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有一些演艺经纪合同总体内容而言仍属劳务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经纪公司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1、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在其首部一般有经纪公司“聘用”艺员的字句,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演艺经纪合同的判例中适用的是台湾地区的《劳动法》,美国加州《劳动法典》中亦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了规范,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具体情形需结合特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界定。

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义上是经纪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可以认定为艺人实际上是以作为经纪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的,那么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应为艺人支付工资,负责缴纳四金等相关费用。

同时,经纪公司可在“经纪合同”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约定艺人在离开经济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从事与原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演艺活动。

鉴于,如果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劳动条款,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文对此不予展开。

2、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

二、经纪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的探讨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如果主要是委托的条款,则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而委托的一方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无疑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考虑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本文逐一对下列方式的效果和可行性进行分析:(1)约定优先续约权

为了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一般考虑和艺人签订长期经纪合同并规定了优先续约权,垄断艺人成名后的商业回报。但在中国大陆内,针对大陆艺人此想法缺乏法律支持,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合同双方一方的信任丧失,则订立合同的基础也随之崩塌,继续履行合同只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艺人享有单方解约权,可以随时解约无须原经纪公司同意,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当艺人的解约声明到达经纪公司时,解约即刻生效。(2)约定违约金

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违反协议规定巨额的违约金,但法院是否会认可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且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3)约定损害赔偿金

为防止艺人解约,经纪公司一般以巨额赔偿为附加条件。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因艺人解约而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艺员进行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二是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实际损失有帐目可查,主要考虑的是这些实际损失经纪公司是否已经收回。已收回则不能重复索赔。预期利润的计算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的推算,一是已履行的几年的平均利润额,二是解除合同这一年的利润。

通常艺人解除合同都是因为其知名度越来越高,可能获得的收入也肯定是越来越多。所以拿艺人解除合同时的经理人的年利润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也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简单地照此计算,因为必然要考虑到各种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

(4)约定禁止一定时间内为第三人从事演艺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大量判例中显示,“假处分”在台湾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之审判实务中使用较普遍。在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经纪合同同样也不能够强制履行,但法律在给予经济赔偿的救济手段外,还规定可以采用禁止艺人与他人签约从事演艺活动的救济措施。法律不可能强制艺人履行演艺合同,但可以禁止艺人与他人进行演艺活动。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未明确规定类似台湾的“假处分”或美国的“禁令”的对行为保全措施。我国近年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关诉前保全制度中,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证据保全措施。目前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为阻止被告的继续违约行为,尚不能适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前禁令的规定。(5)起诉和解约艺人签约公司

和解约艺人签订新经纪约或演出合同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不会面临因原经纪和约引起的法律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艺人和原经纪公司的和约纠纷仅仅发生于原经纪和约的相对方,不牵涉第三人。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香港地区),如果原经纪公司向法院申请到了禁止令,就可以禁止在法院所辖领域内注册的公司和解约艺人签订演出合同。

因此,和解约艺人签订新和约的新公司,只要不是在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注册,就不会受禁止令的约束。

(6)约定成名歌的词曲著作权

在目前的艺术环境下,歌手的成名基本依赖于一首主打歌曲。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只有在合理使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歌手才可以演唱。

根据著作权法理论,歌手只有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录制唱片,才可以在演唱会上,商业性礼仪活动中演唱歌曲。在公开场合不能演唱这首歌曲,歌手就相当于被宣判了死刑。

经纪公司拥有歌手成名作的词曲著作权的策略:

1、只要拥有成名歌曲的词或曲著作权即可,无须同时拥有。词曲的著作权通常由不同作者享有。经纪公司在捧红一歌手前,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词或曲的著作权,就可以控制这首歌曲的使用。

2、成名歌曲不能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歌曲。加入音著协管理后,歌曲著作权人就没有办法来对歌曲进行垄断性控制。任何人只要花费不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歌曲的表演权。

三、艺人应对经纪合同纠纷的理由

(一)合同不公平

公平是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显失公平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判断公平与否应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状况为据,而不能从合同履行后的状况来判断合同的公平。判断合同的公平不能仅从经济利益上分析,还应与意志是否自由联系起来。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经济利益上的得失显得并不重要。此外,对显失公平提出法律主张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逾期就导致该权利丧失。

(二)经纪公司不尽职

艺人解约时通常会责怪公司没有制定好的宣传计划,没有安排出版某一专辑,没有注意到艺人的安全导致受伤等,总之各种理由都有,目的在于以此为借口,说明经纪公司首先根本违约,因此艺人具有法定解除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了当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具有法定解除权。经纪公司根本违约表现为经纪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目的,即没有帮助艺人提升艺术价值,没有安排演出计划等。对细节性问题,即使经纪公司履行出现差错,只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也不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必须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办事能力和信誉有所了解,并相信他能办好为基础的。因此,受托方负有忠诚、勤勉地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义务。

艺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经纪公司没有忠诚勤勉的履行义务,可主动起诉,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不用承担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要求经纪公司赔偿自身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具体的经纪合同条款,确定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属于委托合同,进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合理区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某知名影视公司演艺经纪合同(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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