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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安装合同范本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2-1030981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10:59: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采购安装合同范本

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冷库采购安装工程合同

需方:合肥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中太中弈建设集团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华府家加超市场冷库采购安装工程,达成一致意向,由乙方代购冷库设备并设备安装,乙方承诺应甲方实际需要提供适当设备并负责安装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设备名称、数量及合同金额(人民币)、具体要求(详见报价表)

1、主机设备名称:格力装配式冷冻机、冷藏机;工程面积约: 5940㎡,名仪容积约:

12474m3。

2、设备设备报价(包购价)为:壹仟贰佰叁拾贰万零捌佰玖拾伍元整(¥12320895.00元)

3、设备安装报价(包干价)为:贰佰陆拾玖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698550.00元)

设备采购安装总价为:壹仟伍佰零壹万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整(¥15019445.00元)

此价格包含的范围:1.主体设备;2.电控系统;3.设备调试;4.本价格包含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并调试合格的价格;报价包含所有材料费、加工及安装费用、运输及二次运输费、保险费、人工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企业利润、营业税金、装卸吊装及垂直运输费、材料性能检测费、因市场因素导致材料价格增浮发生的费用等可能要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二、交货安装日期

2.1 到货日期: 202_年4月27日。

2.2 安装完成日期:202_年7月20日前全部完成。

四、付款条件及方式

4.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三天内支付乙方设备采购款人民币 壹仟贰佰万元整

(¥12000000.00元)。

4.2 设备全部运到甲方指定位置,安装完毕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甲方在使用一年期满后且无质量或其它重大问题,甲方必须在一周内付清余款,即付乙方贰佰陆拾玖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698550.00元)。

五、加工、安装

5.1乙方须按照现场尺寸进行测量和深化设计,并对测量结果和设计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

5.2在安装过程中由乙方工作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和负责。

5.4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日期延迟,延迟时间不计入乙方实际安装工期。

六、包装和储放

6.1采购设备采用国家标准包装,且必须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和规范规定,由于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2设备出厂并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签字验收,一切设备储放和保管事宜均由甲方负责,设备质量由乙方负责。

七、保修期限及条件

7.1保修期为设备调试合格后一年。

7.2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进行免费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物业提出之日起二天内派人修理,并承担其费用。若乙方未在规定日期内及时保修,甲方可自行或寻求第三方维修,乙方承担双倍维修费用。

八、质量条款、验收条款

8.1 乙方所供产品应符合行业标准,并符合甲方的实际使用需要,如不能满足此标准或不符合甲方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若不予退货或换货后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则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

8.2 乙方安装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调试设备,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对验收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认的检验机构检验。

八、违约和索赔

8.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向甲方索取相应违约金。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向乙方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8.2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还须在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偿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本合同款项。

8.3因乙方原因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由乙方承担违约造成的相应的直接及间接责任及赔偿,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后无条件退场,并撤走乙方全部人员及所有设施设备。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21日后若安装现场仍有乙方留置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

械设备,则视为乙方放弃了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对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为处理乙方留置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等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8.4乙方安装应符合施工规范,安装出现问题,乙方应当及时返工。验收不能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修理、重做、更换。返工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未付工程款不予支付,并有权要求总工程款30%的违约金。

8.5乙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到货,或不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安装每延误一天承担合同总款的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延误超过10天以上除按天扣罚外,另扣罚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与仲裁

9.1所有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文本和生效

10.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范文]

工程名称:标准化厂房及研发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

标准化厂房及研发楼电梯设备

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定时间:202_年 3 月 10 日

采 购 合 同

本合同于 日由(以下简称“买方”)为甲方和(以下简称“卖方”)为乙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标(招标编号为:)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电梯设备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RMB 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款 2)合同条款附件 3)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金额。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合同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的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历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即:。9)“天”指工作日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工程所在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该标准在交货时由卖方与货物同时提供。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例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合同生效后5天内,承包商应将有关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安装工艺图、电气原理图、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免费提供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机提供。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设备费+安装费)的5%履约保金或履约保金函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币种与合同货币相同。7.2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担保有效期到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确定后30天;

8、检验、调试、试运行和临时验收 8.1概述

8.1.1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及材料须通过合同文件规定的调试、测试和临时验收程序。8.1.2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测试和验收都应提交合乎要求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测试项目,目的,工作人员姓名,测试仪器和校准报告,测试方法,进度,计算实例,结论等。如无特别说明,应在测试完成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4份经认可的测试报告或证书。8.2工厂试验

8.2.1工厂试验应由卖方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8.2.2买方有权随时派监造人员到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商工厂监督制造以肯定设备制造过程符合合同规范要求,在卖方工厂的上班时间内监造人员应可不受限制地接近合同设备。8.2.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向买方提交所有合同设备及材料制造时间表以便买方制造派遣监造人员计划。8.3 现场检验

8.3.1设备及材料运抵工地后运输保险结束前应由卖方和买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买方

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质监局协助,如需要,所发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8.3.2卖方须在现场开箱检验前7天,通知买方开箱日期。若卖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则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请质监局协助检验,在此种情况下,费用由卖方承担。8.3.3若现场检验发现短缺,破损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外形不符,则买卖双方应作记录并确认,该记录及商检局出具的现场检验记录和证明,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文件。在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解决之前,买方有权推迟支付有问题货物成比例的货款。

8.3.4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应该按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处理。

8.3.5若现场检验发生因卖方过失引起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而致使规定的时间表延迟,则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由于延迟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有权向卖方要求全额补偿由于上述修理、更换或补充直接引起的由买方承担的额外开支以及工时。8.3.6现场检验并不解除合同项下卖方义务。

8.3.7 参加现场检验的卖方代表的所有费用,包括飞机票和生活费用概由卖方自理。8.4安装后检测、调试、运行和临时验收测试。

8.4.1所有设备均应在安装后,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性能测试,以证明其适用性和保证值。最终验收以技术合同为依据进行。

8.4.2如果设备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该部分的试验根据买方的要求可在十五日内按同样条件重复进行一次,但买方因重复试验所需的直接费用由卖方负责。8.4.3如果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则此不合格之设备应按条款18.2的规定处理。

8.4.4如果性能测试成功,则买方应在所有技术资料移交完成后30天内发出临时验收试书(PAC)以接受合同设备。

8.4.5除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提供的试验设备外,所有试验费用包括重复试验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

8.4.6卖方参加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测试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港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则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图案。

10.3每件包装箱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及装配图等。

11、装运条件 11.1装运交货:

1)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本项目工地或买方指定的地点。2)卖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买方计划交货。

3)买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出具的到货证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4)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及保险,并支付运和保险费,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5)税收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卖方交付(买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进口设备严格按合同规定批次交货,以便买方安排报关工作,否则,卖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只要买方提供因此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的证明文件,卖方应在五日内确认,之后十日内向买方偿还上述费用。

12、装运通知

12.1货物的装运通知:

1)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天(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动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运输

14.1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合同中指定工地现场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运输及保险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伴随服务

15.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现场设备操作维护培训、安装指导、调试、临时验收、技术文件的移交、质量保证期服务中要求的其他服务。发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服务要求有与此不同要求的,从严要求。

1)实施、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及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修理及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6)协助买方制定电梯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7)提供年检前的服务和报验工作。

15.2卖方应提供上述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价格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6、备件

16.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备件是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所有部件: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 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6.2依照本合同规定,自设备最终验收起3年内,只要买方提示具体短缺情况,卖方应随时在种类和数量上保证提供足以保证设备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的专用工具。

17、保证

17.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7.2本合同项下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3年,如在质保期后发生实际在质保期内已存在的缺陷,卖方应承担保证责任。

17.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7.4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索赔 18.1 短装索赔

18.1.1由卖方运至目的港/目的地的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和破损,买方应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卖方提出索赔。同时附上以下文件作为依据;(1)由当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2)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

18.1.2一旦收到附有以上证明的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合同有另外的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应尽快完成(在三十天内)。起始日期应以买方以信函或传真发出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

18.1.3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得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买方按条款19.1.2规定接受补足或替换货物。18.2质量索赔

18.2.1如在条款8所述之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和保证期期间发现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或性能不能达到指标,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附上以下文件之一: 1)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2)由各方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

18.2.2卖方须要接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两周内做出答复,确认接受或拒绝买方的索赔。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周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已被接受。

18.2.3针对设备和材料提出的质量索赔,买方有权根据正当理由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维修或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维修、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修理或维修可在卖方或卖方的分包商的工厂内进行,也可在安装工地进行。除非买方许可或合同有另外的规定,维修或修理应在7天内完成,且不导致18.4条所设验收期限的延展。经修理或维修的设备和材料,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买方应予接受。卖方还应支付修复设备缺陷买方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2)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产品替换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费用自理。除非招标人许可或合同有另外的规定,替换应在7天内完成且不导致8.3条所设验收期限的延展。经替换的设备和材料在通过有关的规定的测试后,应被买方接受。3)退回货物

买方应退回索赔项下设备和材料,并归还卖方。退回设备和材料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支付。4)设备和材料的削价

索赔项下之设备和材料,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设备和材料。

如能达成该协议,则合同价格和所降低价格之间的差额应退还买方。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设备和材料的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5)违约金

A、测试和验收过程中,如设备和材料的性能未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且无双方可接受的其它解决方法,则卖方将根据18.4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赔偿。B、在最终质保期内,如果卖方的维修服务的质量不能令买方满意,出现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卖方应退还已经收到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严重时可导致扣除履约保函或其他索赔。

● 更换备件过于频密,临时验收后使用未满半年已使用了备件清单中所列某种

备件25%以上的备用量;

● 由于卖方的原因,卖方不能在三日内处理故障或完成必须的保养,使设备不能发挥作用的时间超出三日的;

● 卖方未能在备件及专用工具到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交备件存放条件的专门指引文件;

● 备件清单中的备件数量严重不足,质保期内,卖方免费追加提供的备件数量被买方认定太多,而且不能使运行情况好转; ● 卖方收到买方再次通知仍然未完成其他服务。

18.3迟验收违约金

设备安装完成后,卖方在收到买方开始调试验收的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卖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试运行期间所要求的设备的性能测试并完成设备临时验收。由于卖方原因发生延误,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按人民币500元计,直至设备实际完成临时验收为止。上限为合同总价的5%。在上述开始调试验收的通知收到后,卖方应与买方确认现场条件是否具备。如果卖方认为不具备适合的现场条件开始调试验收,应该书面提出具体问题所在。如果买方同意,调试验收开始时间可以顺延。

18.4最高违约金和最大责任

18.4.1条款18.3的违约金的总计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一旦违约金达合同总价的5%,则买方有权退回全部货物,卖方应退回买方合同总价的100%及其他额外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4.2卖方对合同中规定设备质量和性能保证负责,但除合同规定的补偿费和违约金或其他规定补偿外,卖方将不负责间接的损失,卖方将只对合同中有规定的买方索赔负责。

18.4.3除人身损害(包括健康)之外,卖方对设备或第三方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为对其做出满意的补偿直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该项赔偿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18.5索赔偿还

卖方应理解,这里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一致同意买方有权获得的而不得要求买方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当买方有权接受违约金时,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卖方的本合同价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相当于违约金的款项,或直接向卖方索偿,卖方不得以非合同固定的理由抗辩并应在30天内支付违约金。

19.付款

19.1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发货期前2个星期,应向买方发出设备交货进度报告,卖方应当对设备生产、装配、测试、厂验等工作进度作审查并向买方作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提出是否需要将发货时间作出修正的结论。19.2付款方式

19.2.1签订供货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货物预付款即设备合同总价的 10%; 19.2.2设备全部供应到现场且安装人员进场,支付设备合同总价款的40 %; 19.2.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合同总价款的45 %; 19.2.4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至少3年,保修金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承担费用)。

19.3买方有权从已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卖方在按合同中规定应付违约金或赔偿。

20.价格

20.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如附件所示。21.变更指令

21.1根据合同条款第33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1.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22.合同修改

22.1除了合同条款第21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3.转让

23.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份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4.分包

24.1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分包。25卖方履约延误

25.1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除了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5.4在卖方收到招标人提前至少1周发出的开始调试验收设备的通知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招标人提供必须的现场条件,卖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试运行和达至设备临时验收。卖方延误设备临时验收将导致买方按第19条的规定索赔。26.误期赔偿费

26.1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卖方应向买方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人民币500.00元计收。27.违约终止合同

2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7.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8.不可抗力

28.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

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的或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30、争端的解决

30.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31.合同语言

31.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2.适用法律

3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33.通知

33.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3.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4.税收

3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5.合同生效及其他

35.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5.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35.3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六份,卖方八份。35.4本合同电梯具体参数见附件二。

第三篇: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办公楼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甲方: 编号: 乙方: 时间: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购买 项目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设备材料工程量及价格见附件一

二、合同价格

合同优惠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总价中包括设备金额、包装、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相关材料费、调试费、检验所需费用及税金。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支付30%的合同款(即 元,大写:)。2.安装完毕支付50%的合同款(即 元,大写:)。3.工程整体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合格单后,由乙方开出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15%的合同款(即 元,大写:)。

4.剩余5%合同款(即 元,大写: 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且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在1年后向乙方支付。

五、交货、包装与验收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

3.乙方将货物一次运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24小时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单重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设备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

5.设备由乙方负责送到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运输、卸车。

6.设备到达现场,甲乙双方均须在场并确认包装的完好性后,由甲方验货。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若发现货物与装箱单不符,乙方负责补齐或收回。如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甲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损坏做出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解决。

7.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及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行。最终验收在此之后进行。如设备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退货,退还甲方所有金额。

8.乙方应自带用以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工具、仪器仪表及易损件。

六、产品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材料及零部件均为全新未用过的,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设备须经技术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才能出厂。

2.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培训操作及维修人员。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

3.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后,乙方应定期回访使用方。

4.乙方应在附件中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响应时间、范围、方式、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5.乙方承诺对于所安装美的空调,实行整机18个月,压缩机18个月包修。(因不可抗拒因素、甲方工作环境恶劣或甲方私自拆修造成的损坏或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

七、责任与义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时,如乙方提出,甲方应为乙方人员的饮食提供方便,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金额计¥ 元计算。

2.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

九、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给与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2.如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

1.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约地为,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如果有附件,附件也是本合同不可缺少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免责条款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2.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 叁 份,乙方 壹 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第四篇: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德州万晟·中央公园售楼部

样板间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编号:()

日期:202_年 6 月

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采购方: 德州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销售方: 夏津福缘软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供应窗帘一事,特此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设计:

1、乙方需要实地测量尺寸,根据测量情况,制作窗帘,并保证所测量尺寸准确无误。

2、乙方在测量尺寸后,应根据窗户实际大小和位置设计出窗帘和轨道的最终尺寸和数量,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生产,并以此作为乙方供货的凭据。

3、窗帘规格和尺寸确定后不得单方擅自更改,否则因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

二、安装时间、地点、方式:

1、安装完成时间:乙方按照提供给甲方的窗帘实样进行生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甲方所订购窗帘的供应及安装工作。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乙方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自行承担安装费、运费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相关费用。

4、逾期处罚: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全部安装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202_元的赔偿费,(此费用由甲方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三、货物验收:

验收: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合同总价款

合同价款为:¥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本合同以综合包干价计价,综合包干价包括货款、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预付款;所有窗帘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10日内支付剩余价款¥25000元(大写:人民

币贰万伍仟元整)。最后一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财务认可的足额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在甲方确认样品合格后生效。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万晟中央公园项目样板间窗帘采购清单。

甲方: 乙方:夏津福缘软装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 ***1686

开户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新市

支行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_年 6月 日

第五篇:锅炉采购及安装合同

锅炉采购及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安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检测、包调试、包验收合格、包完成相关报建报批手续、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措施费、包管理费、包规费、包利润等。

第二条 合同工期

工期:自接到甲方通知 日历日安装调试,日历日通过验收;

第三条 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二、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均以定额计价形式发包。定额计价方式如下:

1)安装工程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GYDGZ-201-202_(第二版)、202_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昌吉地区单位估价表》、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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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昌吉地区单位估价表,取费按一类工程计取(其中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执行上下限平均值),202_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12-202_、GYD-213-202_)及施工同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文件和相关补充定额。

2)费用定额执行202_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施工同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文件和相关补充定额。

3)人工费:按照昌吉州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施工同期《关于发布昌吉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执行。

4)机械费:按照昌吉州昌吉州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关于发布昌吉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中的“定额内机械费调整规定”进行调整,并参与取费。

5)无信息价主材按双方确认单价计入结算。6)合同附件预算为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7)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 %。2)、安装完毕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

3)、通过验收资料完整交付完毕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

4)、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个制(冷)暖运行周期,质保期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个采暖周期,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质保金。即202_年10月1日前付清。

4、乙方收款的同时向甲方开据正规合格的发票,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5%时开据全额发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乙方进入场地前三日内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保证运输道路的通畅,同时提供现场用水、电接驳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指派 联系电话: 为施工现场甲方施工代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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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由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须及时通知乙方。

3、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工程验收申请后 三个 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否则视为认可,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4、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 三个 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5、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始施工3个工作日后进入工地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使用要求进行施工;

2、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完成安装并调试合格。

3、乙方委派 联系电话: 为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施工完毕交付甲方全套的设备资料、并负责免费培训业主指定的操作人员,达到熟练上岗操作;

5、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扯。进场的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负责。

6、按有关安全法规进行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水、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7、隐蔽工程验收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通知甲方自行隐蔽无效。

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挂牌上岗、着装整齐;

9、如果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除合同以外的其它施工项目内容,按合同单价或经济签证增加的工程量支付给乙方相应工程款项;

10、乙方进场后须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接收业主管理的监督,进场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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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需备齐。

第七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付款。

第八条 工程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对产品的数量、型号、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安全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由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方要求。

3、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并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将本合同产品、工程的竣工图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文件移交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施工项目,未经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正常运行时,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设备,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未按期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的,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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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或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而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乙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地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就后续事宜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及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第5页 / 共9页

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日期: 第6页 / 共9页

质量保修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的约定,就乙方为甲方施工的工程提供质保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预留乙方合同总价的5%共计 元的质量保证金(最终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的使用:甲方委托丙方作为甲方质保维修的联系及监督单位,所有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及质保金的申请支付均由丙方提请,甲方支付。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甲方授权丙方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同时,乙方还应按维修费用的30%承担管理费。

二、质保期限以《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为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时间及质保范围履行质保维修义务。

四、乙方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丙方以电话、函件、公证送达等任何一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丙方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紧急情况下,乙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派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如果乙方接到丙方通知后72小时内未及时维修的,向丙方承担 500元每日的违约金。

第7页 / 共9页

五、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前来质保服务,或质保不合格的,丙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材料费以及因维修形成的公证送达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丙方可据实从乙方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丙方自行维修的,乙方除承担以上费用外,还应按维修费总额的30%向丙方承担管理费,以上费用由丙方提请甲方从乙方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六、乙方质保维修安排:

1、在项目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委派一名全权代表专职处理本项目的维修工作;如丙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乙方在2日内不予更换的向甲方承担500元/日的违约金。

2、乙方保修负责人: a)通讯地址: b)电话/手机:

C)传真:

3、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4、每次报修,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5、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审定的维修方案及程序进行维修,服从丙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七、质保金的支付:

1、甲方留合同结算总价款5%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乙方提交甲方、丙方验收合格单,经甲方、丙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2、若丙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偿。

第8页 / 共9页

八、本协议作为《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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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安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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