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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发生几起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2-79148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0 23:01: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近期发生几起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关于近期发生几起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事故一:

客车冲下坡道起火

甘肃宁县18人遇难

2月1日22时许,一辆从河北廊坊开往甘肃宁县的客车在宁县境内冲下坡道后起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据介绍,事故客车核载47人,但发车时实载54人。事故共造成18人遇难、32人受伤。初步调查,事故疑为超载及驾驶人员应急处臵不当所致。事故二:

严重超载翻下山坡

贵州从江12人丧生

2日9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贵HA2008的客车从江县谷坪乡境内驶向县城,行驶至从江县四寨河至银潭在建公路K5+800处,发生交通事故。翻下百余米高的山坡,事故当场造成5人死亡,在事故救援过程中4人死亡,送往医院抢救的重伤员又有3人死亡,截至12时,事故已造成12人死亡、12人重伤、10人轻伤。

据记者初步了解,这辆客车核载19人,但事故发生时实载34人,严重超载。

事故三:

翻至公路外百米深斜坡

四川古蔺11人死亡

1日17时30分左右,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一

辆金龙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29人)从古蔺县城驶往古蔺县水口镇庙林村,途经该县石宝镇小坝村路段时,翻至公路外100余米深的斜坡下,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伤。截至目前,4名伤员入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遇难人数增至11人。

以上三起重大交通事故伤亡惨重,血的教训再次告诉人们:警钟长鸣、安全出行!眼下正值春运高峰期间,各行车单位全体安管人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行政一把手一定要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岗位职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抓好春运创效的良好时机;

二是要深入生产一线靠前指挥,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三声”工作法和安全告诫制度,通过安全检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充分利用车载视频监控装臵(GPS、硬盘录像机、3G视频)加强对“人、车”的动态监管,滚动式发送注意安全温馨短信提示,发现问题及时电话通知途中车辆,及时消除隐患;

四是要加强走动管理,到各发班现场、站点安全检查,上车面对面叮嘱,向驾驶员、责任经营人宣传春运安全精神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告诫责任经营人要守法经营、时刻牢记:只有安全才能增创效益,唯有安全才能确保生产。

汉口运输分公司安机科

二0一三年二月三日

第二篇:关于近期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关于近期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日)

各区县、系统安办,各交通支、大队: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3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各级领导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认真总结以上3起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是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首都无小事、安全无小事”敏感意识,认真查找工作隐患和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二是各交通支、大队要督促辖区单位核查驾驶人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务必采取停岗培训、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各区县交管、运管、安监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深入事故、交通违法超标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罚。

四是市安办将对各区县工作落实情况及单位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对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或监管措施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年终区县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项目进行考核。

特此通报。

第三篇:近期重大交通事故

201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一辆核载8人,实载13人的面包车,沿不具备通车条件、正在建设的乡村道路行驶。当行至一上坡处时,有乘客发现车尾箱门打开,有物品掉落。驾驶人停车并下车捡拾物品时,车辆向后滑动,坠入车辆右侧斜高约200米的悬崖下,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

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临时停车操作不当。

2012年1月3日,河南省周口市一辆重型半挂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至湖南省境内时,失控撞断中央隔离护栏并横在对向超车道内。随后,河北省石家庄市一辆大型客车,在对向超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此处,与上述货车相撞,造成13人死亡、41人受伤。

分析称,事故直接原因是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疲劳驾驶,在道路弯道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半挂货车撞断中央隔离带,妨碍对向车辆通行。

2012年1月4日,安徽省黄山市一辆核载53人,实载57人的大型客车(包括4名幼儿和1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前往四川省,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贵州省境内时,失控撞断中央隔离护栏和对向车道外侧波形护栏,翻下道路左侧深

8.8米的垂直边沟,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新华网云南临沧4月29日电(记者 陈杰)记者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宣传部获悉,截至4月29日19时,发生在羊耿线幸福镇甘龙潭路段的交通事故共造成11名车内人员死亡,9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中有1人仍旧昏迷,另有3人为轻伤。目前,当地正全力救治伤员。12月6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管理局通报了近期我区发生四起道路交通事故,并要求各地要采取硬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近期我区连续发生4起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14人受伤。10月28号凌晨3点30分左右,永宁县境内一辆新凯小轿车撞上公路桥涵东侧防撞墙,造成5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11月23号下午2点半左右,驾驶人苏某驾驶比亚迪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灵武市境内与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二分公司的客运班车迎面相撞,造成小轿车5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12月2号晚上7点40分左右,一辆福田牌重型货车在兴庆区宁东C区一交叉路口,与一辆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路口东南角路灯杆相撞,造成小轿车上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12月4号早晨8点30分左右,一辆“山西牌”大型客车与一辆“长城牌”轿车相撞,造成客车上1人重伤,7人轻伤。

第四篇:关于近期几起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fan

三峡安〔2011〕146号

关于近期几起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今年1至4月份,集团公司共发生7起安全事故,死亡5人、重伤2人、轻伤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集团公司事故起数和造成的死亡人数有所上升。这些事故造成了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同时也反映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安全责任制没有层层落实,安全管理出现缺位等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总结事故规律,采取切实措施,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将集团公司今年7起安全事故进行通报。

一、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

(一)溪洛渡“3·9”交通事故 1.事故基本情况

在不良气象条件和危险路段情况下违章超速行驶。

②葛洲坝集团溪洛渡施工局车辆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机电物资部)和车辆使用部门(混凝土项目管理一部)管理力度不够。车辆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不定期对车辆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了抽查,未进行定期检查,也无定期上路检查记录;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机电物资部)未对车辆性能进行定期检查。

③葛洲坝集团溪洛渡施工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车辆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和设备管理职能部门的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所监理施工承包单位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承包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安全检查等是否按要求开展进行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溪洛渡“3·13”交通事故 1.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3月13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水电八局溪洛渡中心场砂石项目部协作单位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易某驾驶一辆自卸车从黄桷堡向中心场砂石加工系统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桷堡拌和系统并行桥桥头附近时车辆爆胎后车身侧翻滑行,撞在武警交通岗亭上,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两名人员(驾驶员易某,副驾驶乘坐人员车主吕某)死亡,岗亭内一名执勤武警战士受重伤。本次出车系车主吕某雇佣易某前的驾驶技术测试。

1.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3月21日13时,徐州二建17名施工人员在三峡坝区右岸西陵大道对三号箱涵进行清淤。因无箱涵图纸,找不到箱涵入口,施工人员采用水枪冲击出口砂土,并采取接力转运出涵洞的方式进行清理。15时10分左右,箱涵内涌出一股污水,将作业人员庄某冲倒在箱涵内淹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庄某年龄较大(58岁),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身体素质差、自救能力差。

(2)间接原因

①徐州二建对箱涵清淤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充分,未辨识出箱涵存有积水的危险源,对箱涵的走向、高程高差等情况掌握不全面,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

②徐州二建对箱涵清淤项目制订了意外事故应急处理对策,但未组织演练。

(四)三峡“3·29”坠落事故 1.事故基本情况

3月29日15时,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峡项目部包括当事人王某共3名作业人员,在吊篮上对临船改建冲沙闸坝段中间墩墙下游正立面进行涂刷作业,由于吊篮上涂料用尽,当事人王某就近去取右侧墩墙底部斜坡上

▽120栈桥拆除工程气割操作人员在切割栈桥护栏时,气割产生的高温金属残渣包块落入1#中央空调防护棚顶棚内引燃竹跳板, 动火作业监护措施不到位,起火点的位置处于视觉盲区,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排查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发现着火点,待发现后已形成明火,并借助风势向四周快速蔓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①空调系统防护棚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原方案主要考虑防止高空坠物打击设备,而采用竹跳板进行防护,对火灾隐患防护措施考虑不充分,只在顶棚竹跳板上面加设了一层薄铁皮。具体安装作业时,铁皮之间局部存在缝隙,且立面部位未使用铁皮,给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残渣与竹跳板接触留下了安全隐患。

②右岸厂房▽82平台安Ⅲ坝段中央空调防护棚起火点位于顶棚上方,离地面高度有10m,且现场内部脚手架及空调机组管道纵横密布,灭火人员很难接近起火点,有效的消防手段(只有灭火器,没有专门设置消防用水)准备不充分,现场安保、施工人员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扑救困难。

③动火审批不严格,没有全面考虑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

(六)三峡“4.11”触电事故 1.事故基本情况

4月11日上午09时30分,葛洲坝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三峡地下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包括当事人民技工高某共4名电

②带班职工监护不到位、现场管理制度不严谨。③工作票填写不规范(工作内容不清晰、安全措施不具体等)。

④三工及危险预知活动不深入,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七)溪洛渡“4.18”交通事故

2011年4月18日6时许,水电八局溪洛渡大坝施工局所属外协队伍湖南津市队伍劳务工颜某在右岸高程610m平台进行清扫工作时,被一辆佩尔意尼9#侧卸车碾伤,事故造成颜某右腿部骨折。

二、事故查处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成立了事故内部调查组,事故内部调查组分析了事故原因并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相关单位(部门)根据事故处理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罚,对合同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了事故查处要求。

(一)溪洛渡“3·9”交通事故查处情况

1.溪洛渡工程建设部地下厂房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对地下厂房项目部在全工地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溪洛渡水电站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予以地下厂房项目部安全责任人4800元罚款,其中安全第一责任人60%、相关责任人员40%。

2.溪洛渡水电站安全总监办公室和溪洛渡工程建设部坝区管理部对此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溪洛渡水电站安全总监办公室和溪洛渡工程建设部坝区管理部在全

10求开展,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视其整改情况,水电八局溪洛渡中心场砂石项目部解除与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

6.水电八局溪洛渡中心场砂石项目部根据项目部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对项目经理罚款800元,对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项目副经理罚款500元,对生产部、安全部负责人罚款500元。

7.三峡发展溪洛渡监理部根据责任进行了内部处罚:总监罚款9600元,分管安全副总监罚款3200元,分管生产的副总监罚款1600元,地厂项目部总监、副总监分别罚款400元,运行项目部总监、副站长分别罚款400元。

(三)三峡“3·21”淹溺事故查处情况

1.实业公司对九州绿化分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对九州绿化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副经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对该项目经理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对九州绿化分公司质量安全助理、工程管理部副主任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对现场监管员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实业公司年终按照《经济责任制》和《安全责任书》的相关条款对九州绿化分公司进行考核。

3.监理单位宜昌市三峡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对本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负责人扣除上半年质量安全奖,并在咨询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四)三峡 “3·29”坠落事故查处情况

1.枢纽管理局依据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2.清退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陕西扶风协作队。3.事故单位河南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公司对其三峡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对作业班组罚款50000元,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对项目分管安全负责人罚款800元,对项目安全员罚款500元。

(五)三峡“4.10”火灾事故查处情况

1.枢纽管理局依据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季度绩效考核计为“零分”。

2.事故责任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三峡▽120栈桥拆除项目部进行了内部处理:

(1)对负主要责任的外协单位宜昌大运建筑实业公司罚款10000元。对大运公司负责人罚款1500元,清退现场作业监护人员大运公司胡某。

(2)对水电四局项目部经理罚款1500元,项目副经理罚款1500元,项目总工程师罚款800元。

(3)对工程管理办主任罚款500元,对前方调度员罚款300元,对前方安全员罚款200元。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正在由保险公司、电厂及空调系统生产厂家进行评估,过火设备及维修通道已经清理。

(六)三峡“4.11”触电事故查处情况

314周全,跟踪检查督促作业层有效落实防火现场监护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和周边环境安全。

(六)加大对零建零星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部门)要对零建零星施工项目合同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双十规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高危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程序,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强化作业班组班前会和预知危险活动,实行作业过程旁站监理和安全监护,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将安全预控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单位(部门)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要坚持1小时快报、4小时内书面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刻分析和调查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险情和未遂事故要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要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从严查处。

(八)严肃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上述七起事故,事故相关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本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对施工监理单位没有查处到位的,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内部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没有查处到位的,要按照内部事故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和各单位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到位;对内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严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于5月15日前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七起事故教训非常惨痛,暴露出少数单位对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抓的不扎实,对“四要素”理解不深刻,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当前,三峡地下电站首台机组投产在即,电力生产即将进入丰水发电季节,溪洛渡、向家坝工程建设处于关键时期,各单位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深入剖析,从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执行,反习惯性违章等方面着手,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要深刻领会曹广晶董事长《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精神,贯彻落实陈飞总经理《关于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四要素建设》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紧紧围绕“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员工的事故防范意识和技术技能,认真查找和处理设备设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安全隐患,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协作队伍的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和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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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情

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3月11日13时2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一艘“石咀客渡035”号渡船违规严重超载(核载30人,实载50人),从桂平市城区四清渡口沿浔江下行驶往桂平市南木镇,当渡船行至白沙洲尾水域时,与一艘由梧州市藤县沿浔江上行驶往桂平的桂平市锐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锐丰329”号货船(核载1998吨,实载1900吨)发生碰撞并翻沉,造成渡船上14人死亡、6人失踪。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3月13日12时25分,四川省阿坝州四川九寨运业公司一辆号牌为川U20777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从成都市驶往阿坝州马尔康县,当车辆行驶至马尔康县境内国道317线295公里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时,失控冲上道路外侧土丘防护带并坠入防护带外的山沟,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驾驶制动、转向性能不良的车辆,在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超速行驶。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客船超载、客车超速等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船舶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充分认识交通安全尤其是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把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安全生产考核和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紧紧抓住当前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仍然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工作重点,精心谋划,细化措施,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要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影响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的长远性、根本性、基础性和源头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

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增进部门联动,努力营造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渡口渡船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和国家海事局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渡口渡船的整治验收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对检查和执法中发现客渡船舶存在超载、装载不当导致影响航行安全,未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或渡工,船舶航行、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明显不符合要求,遇有洪水、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客渡船舶不适航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船舶,依法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渡口,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严格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要求,结合即将在全国范围开展的“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进一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不进站经营和带病车上路等情况的发生。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

四、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参照国家标准,对现有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针对连续下坡、长大隧道、隧道群、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面积水暗冰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梳理路面风险点段。要逐步完善路面风险点段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建设,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提高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建立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和督促整改,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提升效果。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通过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近期发生几起重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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