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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乞讨问题的管理措施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2-106907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8 00:30: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乞讨问题的管理措施

城市乞讨问题的管理措施

摘要:

202_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收容制度正式告别历史。根据这一办法,只有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的,救助站才可实施救助。强调“自愿受助”,体现了人性化管理,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

关键词:城市乞讨救助管理

救助代替收容,使城市里流浪乞讨人员大量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强讨恶要现象突出,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和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明显增加,且绝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其中有的是职业乞讨人员,有的是为发家致富,有的是好逸恶劳。一些流浪乞讨人员结成帮派、团伙,划地为界,争夺地盘,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一、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规政策存在的缺位和管理措施的不到位。《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然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和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却成了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政策救助的借口。由于现行法规政策存在缺位和管理措施的不到位,无形中助长了职业乞讨人员的公开行乞。

(二)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通过这几年对职业乞讨者的管理,我们发现这些职业乞讨者不是自来内陆许多省份的偏远乡村就是来自我省各城市贫困农村,他们生活仅能维持温饱状态,没有其它收入,相比城市生活,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在家一年到头辛苦劳作不及城市乞讨的收入多。因此,许多人放弃劳作,背井离乡涌入城市,因为文化素质低又无一技之长,只能边乞讨或捡破烂。

(三)是城市无法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当前,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涌入城市,而城市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无法为每个劳民工提供足够的工作岗位,一些人因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为了生存只好走上流浪乞讨之路,影响市容市貌。

二、实施几年来,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二)、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三)、自愿求助者少

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发现,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四)、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五)、救助制度不健全

虽然国务院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也下发了《实施细则》与“两个规范”,但从六年的实践看,这些政府法规和规章还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而对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长效机制,对一些违法现象的查处也失之于宽。

救助对象标准操作性不强,限定范围与实际有偏差。救助管理制度规定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有些痴呆傻等特殊人群,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也就无法了解是否可享有以上待遇,但救助站也不能因为无法判断而将他们拒之门外。

(六)、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

自202_年收容遣送改为救助管理后,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不能再通过强制手段规制流浪乞讨人员,全国各大城市街头出现了不少人以乞讨为职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手段博取同情,借机乞讨钱财。因乞讨“收入还不低”,他们情愿露宿街头,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据一篇新闻报道,职业乞丐回报比较丰厚,有的残疾乞讨人员,现在都有了手机个别职业乞丐每个月能寄回家202_元。有些丐头拐骗或引诱少年儿童,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挣钱的工具,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乞丐的乞讨手段日趋专业化、团体化。而只要职业乞丐没有违反法律,有关部门就不能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这使得破坏市容、强讨强要的职业乞丐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社会上一些不知详情的人却认为流浪乞讨人员增多,原因是政府设置的救助管理站不作为,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七)、未成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难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有些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儿并不是真正愿意乞讨,他们受人拐卖、利诱、控制、胁迫,甚至为博取同情受到人为致残,成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流浪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救助工作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必须面对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没有行之有效的解救办法。新办法废止了以往的强制收容,对那些受人控制、没有主动去救助站的流浪乞讨儿该如何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流浪未成年人的返乡工作很难开展。由于这些流浪少年从小缺乏关爱,在接受救助后不愿重返家庭,编造虚假姓名或隐匿真实情况等等。

三、实行救助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二)、限定重复救助次数

(三)、明确精神病人救治程序

(四)、要加大救助力度

(五)、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四、配合救助的相应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二)、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四)、多管齐下严厉打击非法行乞

(五)、强化流浪儿童保护性救助

(六)、建立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七)、丰富救助工作的形式与内容

建议:

流浪乞讨现象是一种世界性的痼疾。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政治经济原因,又有文化心理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人性本身的原因,因此要解决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

目前较为理想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工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对违法乞讨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特别要抓好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的救助与管理,同时,尽可能的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到救助中来,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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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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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

熊晓峰

202_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生效。《救助办法》的制定是一个进步,使一些确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乞讨人员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因种种原因,在执行中却遭遇了一系列难题。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与现代化大城市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市容,又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必要对城市日益增多的乞丐进行管理和控制。问题是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究竟该怎么进行管理?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如何对流浪乞讨者进行管理,这已成为全国各城市的一大难题,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

我们看到,从去年12月份开始,全国很多地方相继设了“禁讨区”,合肥市等地还通过报纸发表《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劝导市民不要直接向乞讨者施舍。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限制乞讨的规定措施后,对于乞讨是否一种权利、限制乞讨是否侵犯人权议论纷纷,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人权,是否只有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才属于人权,宪法未规定的不属于人权等等展开了讨论,这些问题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层面,不是本文所能探讨的。但对于流浪、乞讨是否属于一种权利,实质上已不是一个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救助办法》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是自愿救助,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地指出来,但其所隐含的意义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流浪、乞讨不是犯罪、流浪乞讨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既然法律法规不禁止,实际上就是默认了此类行为的存在的合法性。

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通俗地说就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所谓该不该由政府管,也就是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是否还能自行正常运转。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已认识到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多地介入,而实际中对于社会事务总还认为离了自己不行,热衷于设立各种各样的机构、办公室加强管理,实践证明,机构的增加、人员的膨胀并不带来所预期的理想效果,甚

至起了反作用,就拿收容遣送办法来说,本来是针对盲流的,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异变,甚至成了创收的工具与手段,直至产生了孙志刚事件。我们返过头来再说,即便以收容遣送办法这样简便的程序、严厉的手段都没有杜绝流浪、乞讨现象,反倒愈演愈烈,现在我们又怎么能期望在所划定的区域内能杜绝流浪、乞讨行为呢?从广州等地的实施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人或者跟你打游击,你来我走、你走我来,你总不能每天24小时都蹲在这里吧,或者干脆就不理踩你,你又能奈我何,反正你又还能强制把我拖走,也难怪会有人提议要恢复强制手段了。现在的职业乞讨人员,肯定不是“生活无着”的,他们当然不会“自愿地”接受“救助管理”,因为这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而需要救助的,要不就是并不承认自己是“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不就是救助管理并不能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反而使他们受到束缚。还有一部分人,譬如走失的精神病人、痴呆老人,以及离家出走的孩子,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他们又怎能“自愿地”接受救助呢?所以,呼吁市民不要施舍是不解决问题的。同样,这些地方出台的限乞规定可能会同禁放鞭炮的规定一样最终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因为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这个人群的救助是当务之急,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这样一个转变的开始。它是一个更加有人文关怀的制度。它意味着对于流浪乞讨、无业人员不再以清理为目标,而是以救助为原则。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也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在城市管理必须以人性化管理、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的时候,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与被管理者始终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首要的是要依法进行管理,重要的是要体现人文关怀、文明形象。国家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原来的遣送改为救助,这一改变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社会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而且也体现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重。转变城市管理观念,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看待这部分人群的存在。首先要解决的是出于形象考虑还是基于人道主义。我们不能认为,城市中出现乞丐,出现外来的无业人员,就一定要清理收容,以维护城市秩序。这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办法,解决的也只是表面问题。

转变城市管理观念的根本一点就是以人为本,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的同时充分显示对人的尊重。黑格尔所说的“存在即合理”引发了无数的证明与反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虽不能认定凡是存在的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它至少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都存在着乞讨的现象。甚至在美国等一些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度里,也存在一个文化乞丐沿街乞讨的现象。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千百年来的乞丐文化也同样源远流长,民间对于乞讨现象大多数还是能够接受的。流浪、乞讨的历史非常漫长,要考证其起源几乎不可能,“嗟来之食”的故事说明至少在春秋战国之时这种现象已较常见。流浪乞讨虽然始终是一种边缘行为,但没有哪个社会明确宣布其为非法;在社会危机时期,比如大灾之年,它更是正常社会体制的必要补充,中国古代正史中就多有“流民就食”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聚集常常引起较大的社会动荡,历朝历代都较重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但官府不直接出面,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行管理,我们在《三言两拍》中常见的团头即是乞丐头,他要向官府负责,担负起管理乞丐的职责,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行使民间组织的自治职能。新中国建立以后,流浪乞讨和卖淫嫖娼之类“丑恶的社会现象”一起被消灭,“收容遣送”应运而生,“收容遣送”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候,每个人都是一颗“螺丝钉”,把你拧在哪里是不准随便挪动的。但即便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的年代,也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流浪、乞讨人员从未真正杜绝过,还有的基层组织出具介绍信为外出流浪、乞讨提供证明。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对人口的流动迁徙逐渐开禁以后,这项制度就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后,普遍推行了“大包干”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了身份证制度,废除了商品粮制度,阻止农民流动迁徙的制度性障碍已经越来越弱。如果说在城里还有许多使他们难以安身立命的条条框框,但在农村已经没有任何阻止他们外出的有组织的力量。《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基于当时的国情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这项制度在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将适用对象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扩大到“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容遣送制度已经蜕变成一

项无效的制度。在民政部门内部一直流传着这样的笑话:执行遣送任务的人还没有回来,被遣送的人倒先回来了——前者坐火车,后者坐飞机。现在废除这项制度,正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符合我国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国情,是法制上的进步。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给予帮助、关爱是必须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心与爱护。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只能依靠乞讨谋生。我们必须尊重并保障他们乞讨的权利。乞讨者中有文明的和不文明的,我们抨击的是一些不文明的乞讨者,相当多的人之所以对乞讨现象反感,并不是因为乞讨行为本身,而是由于种种不当甚至违法乞讨现象的存在。设立禁讨区的一刀切做法虽然在禁讨区内对这些现象可能会起到遏制作用,但同时却也侵犯了那些文明乞讨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城市中,有些所谓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是真正的流浪乞儿,明明有生活能力,不自食其力,如果给了他们方便、照顾,会不会养成他们的依赖思想,因而不思进取,造成社会的不良风气?我们可以看看国际经验。譬如在英国工业革命初期,大批的农民沦为“流浪汉”,英国政府把他们关进“习艺所”,在酷刑威逼下进行强迫劳动。这种政策受到了人权卫士们的强烈批评,这导致了以后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逐渐减退的“济贫法”和“新济贫法”的相继出台,最终在上个世纪中期演变为以人权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不养懒汉”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不变的。在当代失业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方面可能更严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救助站的目标本来就应该是救急不救穷的,国外称之为“中途宿舍”。因此,救助站不能将“乞讨者”养起来,哪怕他们怎么“自愿”也不行。但是,把他们“遣送”(或“护送”、“劝说”等等)回家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限制他们的再次出外乞讨。再者,“收容”起来强迫劳动更不可行,这恐怕会造成新的“孙志刚事件”。救助制度本身有一定的短处:它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10天,同时规定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回原籍。这原本没

有什么问题,但一旦具体到流浪乞食者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却显得无力。因为它无法解决流浪乞讨群体长期的困顿,对于原本就是在老家呆不下去了的他们而言,送其回原籍只能是一次毫无现实意义的“旅行”。而另一方面,一个充分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尚未成型。在这种情况下,直接给予是一种最直接、成本也最低的施助方式。应该看到,那些真正的乞丐能放下尊严前来进行乞讨,一是因为穷困或碰到了灾难,二是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一个状况。在他们不强行索取,影响交通、影响路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他们的乞讨行为应视为他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他有乞讨的权利。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源的农村来说,缺的是使农民在遭遇任何社会经济风险时都能有最起码的生存保障的国家承诺,也就是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除了那些实际上是靠“诈骗”在攫取城里人财物的职业乞丐以外,真正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就不会再与他们混在一起。从国外(境外)——譬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香港等等——传递回来的相关信息表明,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乃是使乞讨现象大幅度减少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说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目前还做不到,但是,香港的例子告诉我们,他们类似于我们的低保制度的“综援”制度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目前而言,我们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等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纠集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坚持露头就打,重点打击组织策划者和犯罪团伙骨干,严防其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

其次,对于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接回。对无法找到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通知其户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最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对智障人员和无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一律送救护站。对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第三篇:城市园林管理问题及改进措施

城市园林管理问题及改进措施

摘 要: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对园林绿化的要求逐渐提高,这对城市园林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根据实践得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提高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如今,我国园林的绿化管理模式比较落后,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且在管理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对我国园林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在这种发展现状下,加强对城市园林的绿化管理,将其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城市绿化的发展与进步。

一、我国城市园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1缺少健全的管理体制

园林管理相较以前有很大的进步,但管理体制跟不上时代的进步,现在大多数园林的管理依然延续着计划经济的规则,无法使园林管理在市场中竞争,会逐渐被市场淘汰,政府管理机构对公共管理没有做到应有的职责,论蚊香管事宜联系尚编辑球球2798419225没有强化公共管理,导致园林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没有相互合作,不能做到协调统一,发挥不出应有的优势,对整个的园林管理发展有一定的制约。

1.2管理意识淡薄

园林管理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受上一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虽然得到重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但取得的效果微乎其微。园林管理的意识淡薄,不明白园林管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从而使园林管理得不到重视,甚至认为不需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市的园林管理不再是保护园林环境,为人们提供娱乐场所,它也可以为城市的建设,发展贡献自己的实际功效。

1.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科学

只有进行大量的科研分析,才可以进行园林规划建设。不进行科研分析,就不能使园林设计满足于城市的规划中,不能使园林在城市中体现最大化的价值。设计园林的意义在于它能够为整个城市提供服务,真正地发挥园林中绿地效果,只有在科学合理的地方建设城市园林,就会对整个城市的环境都有帮助。由于城市人口的日剧增多,用地紧张,再加上资金不到位,加上城市绿地规划不科学、得不到实施,没有被充分运用。

1.4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

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在城市绿化行业的管理上有一定的缺陷,许多部门之间不能相互配合,不能协调统一地为园林建设服务。各个部门之间都不想把精力投入到园林建设中,园林建设就发展不全,也有许多园林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不懂行业的发展前景,这都需要加强。

二、如何有效提高城市园林的管理水平

2.1建立与完善园林管理机制

只有不断创新,园林管理才会符合时代的发展,才会满足人们逐渐增长的文化需求。不断地对园林管理进行创新,才可以提出更加适合于现代园林在城市发展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不断地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论文指导发表刘编辑企鹅号1269292199建立和完善园林管理机制,城市园林的管理会逐步提高。

2.2加强对城市园林管理认识

园林的建设不单单满足人们观赏,休闲娱乐的需要,同时也要为整个城市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不仅需要我们园林工作人员的参与,也需要我们每一个公众共同参与,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只有我们共同为城市的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城市将会更加美好。在园林建设上,要多宣传,多做活动来提高民众的园林绿化意识,让园林建设和保护融入到民众的生活中去,成为城市的特色。也要加强园林的管理制度,保证园林事业的进行。

2.3规范园林绿化规划管理

提升园林管理的重要一步就是规范城市绿化。而城市绿化则要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依据来发展,使园林绿化融入到城市中去,让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绿化就是保证其生态化和可持续化,任何城市的绿化都要有其基本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城市绿地才会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在这其中,不仅需要管理人员的参与,也需要我们市民的共同参与,还要把城市绿化向乡镇延伸,在绿化上实现城乡一体化。同时规划管理要面向社会,保证其公正性,提高民众的参与,真正实现规范城市绿化管理。

2.4充分调动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在城市园林中的主要职责就是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而想要发展城市园林就需要我们对政府职责进行创新,在体制和本质上进行创新,把园林管理当成一个行业管理,让园林管理在市场中竞争,接受市场的考验。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园林的管理制度和维护制度。

三、结语

城市园林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城市园林管理模式的健全,标志着我国在城市绿化方面迈向一个新的台阶。也可以看出我国对环境的重视性。在城市园林的管理中,我们要遵守管理规范,做好公民应做的义务。这样才能促进城市园林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性,为我国建设绿色城市做贡献。

第四篇: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巩固辖区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社区以文明城市为契机,倡导文明新风、营造文明环境,制定了一系列社区环境长效管理措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确保服务到位

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社区由党委书记王世升任组长,成立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领导组。主要职责为:组织宣传贯彻有关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符合本社区长效管理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月季度检查、考核、评比。

二、明确工作重点,确保长管效果

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责任区责任人从“总体达小康”的高度出发,做好环境整治的长效管理工作。对背街小巷管理要求为:城市牛皮癣、乱张贴、野广告等进行彻底清除。对道路管理要求为:两侧无乱耕乱植、无堆积物、无占道现象、无杂草。对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居民屋前屋后无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放,绿化带修剪整齐、无乱栽乱种,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配备齐全,正常使用。

三、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到位

强化责任落实是做好城区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关键,做到层层落实职责,做到社区保洁服务组织、保洁员责任明确,形成一级抓一级,环环相扣的责任机制。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卫生社区评比“清洁文明户”等活动,促进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环境整治长效管理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宣传、表彰,社区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注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自觉性,监督辖区内保洁员工作质量,参与考评。保洁员负责完成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任务,其余社区分工干部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

四、明确考核奖惩,确保责任到位

建立健全考评推进机制,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实行奖惩。

一是制定社区环境整治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措施落实、整治成果、长效治理等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经费统筹方面对社区责任人、分工干部、保洁员按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对个人年终奖金的考核。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符合标准的保洁人员及时给予调整。

二是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治理的评先评优活动,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奖惩分明,将考核重点放在考察片区责任人、分工干部、保洁员平时实绩上,加大随机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加倍扣分,分数与年终考核、工资补助直接挂钩。对在环境整治长效管理中,破坏环境、影响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到位,确保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康东社区

202_年1月

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康东社区

第五篇:关于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关于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福字〔202_〕5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党和政府关怀、爱护困难群众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司法、教育、交通、城管、宗教、县汽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灵璧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领导小组),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齐抓共管,切实保证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医院,定点负责落实对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它需要诊治病人的治疗、护理等工作。公安、城管和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民政部门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承担起引导和护送的责任;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精神病人,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要求,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然后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被指定的医院要及时给予救治,不得拒收被护送到院的受助人员,待病人病情稳定后,作出病情诊断书,指定专人书面通知民政部门,流浪乞讨病人的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一人一档,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由民政部门负责每半年与指定医院结算流浪乞讨人员治疗费用。公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宣传部门要经常宣传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台、电视台要免费播放救助寻人启示。工、青、妇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教育工作。各福利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麻风病院)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长期滞留人员,要积极接纳,妥善安置。其它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三、加大力度,认真抓好县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工作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2_〕83号)要求,财政部门要把救助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2_〕177号)的有关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承担,其中5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专门安排1—2名人员,从事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附件:县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县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做好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根据各级法律法规,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市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和护送工作。

5、协助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卫生机构护送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前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6、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提出安置意见,并报请县政府审批。

7、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突发急病、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治疗。

8、负责每半年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治疗费用,并做好所有资料的存档。

二、县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县民政部门求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要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告知县民政部门。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中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

4、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意外伤亡有关处理工作,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县财政局

1、合理安排县救助管理机构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预算执行工作。

2、切实保障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3、每半年拨付一次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给县民政部门。

四、县卫生局

1、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确定专人整理救助病人资料并负责和县民政部门联系,解决救助人员在定点医院的有关事宜。指导指定的救治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负责对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入院、治疗相关材料明细和费用核算清单,同时每半年通知县民政部门结算一次,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3、指定专门医院负责落实对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他需要诊治病人的护理工作。

4、指导县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县司法局

1、加强《未成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县教育局

1、将具有本县户口的流浪乞讨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他们的义务教育工作。

2、对具有本县户籍的流浪乞讨儿童开展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儿童的其他等相关教育工作。

七、县交通局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等方面给予优先。

八、县城管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民政部门求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告知县民政部门。

2、对主要街道影响市容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协助公安机关加大对组织、教唆、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

九、县民族宗教局

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民政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帮助。

十、县汽车站

1、对县民政部门提供优先、便利的购票条件。

2、对被救助人员提供优先进站上车。

3、协助保护被救助人员在站期间安全。

4、引导分流流浪乞讨人员在站滞留。

城市乞讨问题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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