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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2-78337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4 22:5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特别做分录,只需将本年税后净利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就可以了。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就是未弥补的亏损。如果转入后,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则为弥补亏损后的留存收益。

亏损可以用以后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也就是说,在亏损后连续的5个会计年度内,企业获利,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若还有盈余,才叫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5个会计年度,企业获取的利润必须先交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用税后的净利去补亏。

本例中,本年盈利3万,可以弥补前面未超过5个会计年度的亏损9万中的3万,弥补后,累积亏损还有6万。三万必须全部税前补亏。

第二篇:弥补亏损的主要途径

弥补亏损的主要途径

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亏损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第三篇: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已经通过“本年利润”结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体现了。例如企业去年亏损100万元,体现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100万元,而本年实现利润总额260万元,那么年末结转时的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2 6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 600 000

通过该笔分录,使得“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出现贷方余额160万元,这也就是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总额。并且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

他这个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吧,如果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该有什么不同?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申请报告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申请报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芙蓉区局:

我公司即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1万元。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9号203房。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公司主要经营门卫、巡逻、非武装押运、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安全检查等。

由于我公司开办期间2011未达到盈利,各项费用及成本超过了收入,其亏损额度为人民币16629.69元。2012虽有所好转但仍然属于亏损,经事务所核定调整后2012盈利所得为人民币37949.97元,故在此申请弥补亏损。

以上所述均系事实,附事务所2011和2012鉴证报告,请予以核实并批准!

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日

第五篇:税前弥补亏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四条 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税字„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税字„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小于零后的数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3栏“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小于零后的金额。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亏损,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也可视具体情况,对发生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确保纳税人发生亏损准予税前弥补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纳税人在盈利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其当期实现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以前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或经中介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待弥补亏损,就其余额部分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亏损的,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附件1)和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对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以前亏损数额未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时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

对纳税人以往发生的亏损已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的,其在税前弥补亏损时不需再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报告。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后,应及时受理,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数额是否是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与企业以前申报的亏损额是否相一致。且与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电子台帐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当年可用于弥补以前亏损的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

(三)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了经济鉴证报告的,其税前弥补亏损金额的确定可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数据。同时,地税部门仍有权就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审核完毕。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无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上签署意见进行盖章确认后,退一份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依据。同时,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税前弥补亏损时,应准确计算申报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亏损。(此条建议删除)

第十二条 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或亏损额较大的企业,以及享受减免税政策到期后变为亏损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其列入汇算清缴重点审核或评估检查对象,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可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企业亏损原因。如发现企业有意调节利润,在减免多计算利润,造成以

后少缴税款或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弥补亏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依法补征税款;如发现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可以核查。如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实或出具虚假的鉴证报告,应及时向上级地税部门反映,一经核实,备案地税机关应立即取消其出具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 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附件2)。并根据纳税人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情况做好分户电子台帐和统计台帐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的经济鉴证报告。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金额较小的,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对纳税人亏损和税前

弥补亏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报备表》 附件2: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电子台账 附件3:纳税人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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