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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工作汇报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2-109874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0 17:41: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工作汇报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工作汇报

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家政服务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今年上半年,在市政府重视关心和市商管办具体指导帮助下,由江西昌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牵头发起,组织召集了全市家政企业和业内人士筹备成立了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并于五月十八在市民政局进行了注册登记。协会成立的当天,市政府李伟副市长出席了大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叶树国和市商管办副调研员饶思友先后作了重要讲话,讨论通过了《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自律公约》和《会员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协会领导成员。协会成立以来,依照章程,认真履行“服务、代表、协调、自律”基本职能,按照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励精图治,积极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创建了家协网站

协会坚持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已任,及时创建了面向全市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市民的“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网站”()。网站开设了信息互动平台,公布了在线服务QQ号码,设立了组织网络、行业资讯、法律法规、协会通告、资质查询、服务导航、帮助中心、维权须知、在线论坛、在线受理等栏目。网站自开通以来,贴近百姓,服务民生,得到了广大会员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试运行期间注册会员己近202_人,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信誉。目前,家协又开通了移动飞信梦网,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加方便快捷。网站和飞信平台的开通,构建了协会与会员、社会和政府沟通联系的桥梁,增强了群众对家政服务的直观性和参与性,保障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推广行业标准化建设

根据大会工作安排,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和听取雇主、从业人员和服务机构意见后,协会己制定并开始推行以下四项标准化建设内容:

1、《九江市家政公司服务合同》、《九江市家政中介制服务合同》;

2、《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准入制度》;

3、《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健康卡推广项目》;

4、《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家政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普遍反映良好。

三、进行了家庭服务业摸底大普查

为全面了解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现状,深入剖析家庭服务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促进家庭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协会通过举办家政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联系、面见从业人员等多种形式,广泛采集行业信息,下发了《关于对家庭服务业开展普查的通知》,并对普查的情况进行了

汇总分析,形成了《九江市家庭服务业情况调查报告》。

四、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吸纳更多的下岗、待业和农村务工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家政服务的需求,协会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开展了以提升家政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岗位练兵活动,并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了《九江市首届家政服务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目前各项工作按照方案要求有序实施,拟定在今年10月份复赛,11月份进行决赛。

五、帮助会员解决困难

协会急家政企业所急,想从业人员所想,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比如今年7月,协会得知**家政服务中心因员工与雇主发生法律纠纷,便及时与理事单位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及晚报、晨报的记者联系,寻求帮助,在大家共同热心帮助和协商下,使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减少了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又如个人会员闻女士,原是一位全职家庭主妇,因受家政服务行业同行的影响,很想加入到家政行业。为了鼓励她自主创业,协会为她牵线搭桥,参加了家政免费培训,并在协会指导帮助下,在今年7月创办了自己的“小闻家政”公司,主要从事家政保洁服务,开业以来,一致受到客户好评。

协会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社会对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认识还比较模糊,开展工作难度较大。如今年行业普查工作,因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如果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出面,协会自身很难得到配合和支持;二是协会经费比较困难。因发展会员尤其是县一级会员还比较缓慢,协会当前工作运转和经费开支主要还是靠会长单位给予支持;为会员服务的时效性、针对性还需要继续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等。但我们有信心在市商管办的领导支持下,努力克服目前困难,担当起行业组织的责任,继续为我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第二篇: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大会议程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大会议程

时间:202_年5月18日 10:00 —11:30 地点:信华建国大酒店四楼一号会议室1、2、大会主持人介绍与会领导和嘉宾。

筹备组介绍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筹备情况、首批入会会

员情况。3、4、5、6、审议并通过行业协会章程。

审议并通过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审议并通过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筹备组对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事项

进行说明。

7、8、选举产生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9、当选会长讲话。

10、市民政局领导宣读市民政局《关于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成立登记的批复》。

11、市商管办领导讲话。

12、市政府领导讲话。

13、主持人宣布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完成各项议

程并散会。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202_年5月18日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侯选人名单

陈齐满

江西昌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

西

袁振明

占晓英

安 丽

聂宝娟

黄阿琴

王云琳

万青霞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九江动力机厂厂长

江西昌港教育集团财务总监

九江市浔阳区义工联合会理事长

小英家政服务中心法人代表

舒心月嫂公司经理

浔阳区蒋嫂月子汤家政服务经理

家庭服务业资深人士

宝宝家政服务部经理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UJIANG HOUSEHOLD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JJSA。

第二条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业务活动,维护家庭服务业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九江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九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103号6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1、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以及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3、推进家庭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制度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5、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行业服务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家庭服务行业参与政府部门有关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经济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家庭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争取有利于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三)协调、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

1、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内外部环境。

2、协调家庭服务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家庭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会员及社会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4、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家庭服务业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争端。

5.组织评定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星级评定,积极协助政府对有关家庭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四)调查研究、学术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推广经验。

3、开展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的通联工作机制。了解掌握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动态,建立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场,树立品牌,引导会员单位向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迈进。

5、拓展行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五)推介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展示、宣传和咨询活动。

2、表彰优秀会员和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家庭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3、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关注家庭服务行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防止针对家庭服务行业的恶意炒作。

4、承办法律、法规事项,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具体服务事项;承办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5、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的专门人才。

(六)义工活动

1.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开展义务工作。

2.对参加义务工作的会员进行服务监督和评优。3.树立和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

4.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各种义务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的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九江市民政局和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九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九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和九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九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家庭服务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家庭服务业行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家庭服务业活动。

第三条 家庭服务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消费者信息秘密。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庭服务业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庭服务业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与家庭服务业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庭服务业服务工作疾病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业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与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三)侵害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业服务或要求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从事家庭服务业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了解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庭服务业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庭服务业服务的,应征得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十九条 消费者应尊重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正确指导和明确交代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并按国家规定为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不得扣押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二十条 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

(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不泄露其隐私;

(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应报告经营者,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严禁不通过经营者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报复行动。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到经营单位聘请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时,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了解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和健康等个人情况。消费者要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被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中止家庭服务业服务合同:

(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

(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二)不履行本公约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经营者拒不更换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或更换后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对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接受投诉,协调各种关系,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到相关家庭服务业服务法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经营者、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法律进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经营者、家庭服务业服务人员、消费者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国家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根据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以保证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为了加强对会费收缴的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协会的功能与作用,特制定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一、缴纳会费的会员

自愿申请并经审核被批准入会的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

二、缴纳会费的时间:会员缴纳会费为每年一次(初定在每年年会时缴纳)。

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本会费。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缴纳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三、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000~3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1000元/年

团体会员单位: 500元/年 个人会员:100元/年

四、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1.秘书处每年开年会前向会员单位寄送“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参加年会时缴纳会费,并由秘书处开具 “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2.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费收支帐册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本办法解释权属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处。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202_年5月18日

第三篇:九江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来源: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 | 发布时间:202_-12-30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称“NBP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以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从事医药生产、流通、教学、科研,药品包装材料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宁波市医药行业唯一的社会团体;是政府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是全市医药行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会遵循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活动方针。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行业整体实力。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医药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并接受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念九巷2号(世纪伟业B座)9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反映会员意愿、呼声与诉求,并向政府提出行业政策与立法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地区内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三)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四)组织国内外药品、药包材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经验交流,举办各种研讨活动,促进和帮助企业加强合作,推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举办本行业的各种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组织推荐药品和药包材中的名牌和优质产品,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境内外展览、展销、合作洽谈等活动;

(六)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在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原料和产品互补等方面进行有效协调;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行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八)受委托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的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本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等进行前期论证、评估工作;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技术、质量等管理标准,并督促会员执行;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行业许可证的前期评审工作;

(十)组织编写、编译与行业相关的资料、简报和内部刊物,办好协会网站;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经济技术实体,开展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等;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法人为团体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药品、药包材生产、流通、个体工商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临床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从事本行业领域的具有一定专业职务(职称)人员,以及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支持本协会活动的人士;

(五)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承担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外地驻甬企业还应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甬办公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会费管理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同会员大会任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均属协会领导。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可参照本章程,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条例,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奖惩事项;

(十一)讨论通过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参加,秘书长列席,须有2/3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每季召开一次,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决议须有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专业职务、职称,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长期热心协会工作,乐于奉献,在协会工作中起带头与表率作用;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超过二届以上,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未经理事会同意,无故中断履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者,经会长会议讨论,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标准补缴两年会费后,方能进入下届理事会选举,二届后可按十八条规定执行。换届落选者除外。被罢免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二届(十年)内不得在协会任职。

第二十九条 初选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者,须先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标准缴纳当会费,按十八条规定执行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出席理事以上会议;

(二)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受会长授权审批日常小额经费开支,一次最高不超过202_元;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前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_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家庭服务业材料

存在问题:

第一是由于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价格恶性竞争、服务欺诈、劳务纠纷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第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与家政企业关系松散,不便于管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是职业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系统培训,尚未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第四是由于国家、省、市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不明确,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不到位。

一、当前中小城市家庭服务行业发展遭遇的主要几“难”

一难在产业薄弱。任何一项产业的发展壮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中小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可以说还处在产业薄弱、发展艰难、负重前行的起步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牺牲者往往是产业发展的起步者,胜利者往往是当产业发展到成熟阶段而善于抓住机会的人。

二难在制度不全。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不同,也就是产业的发展与城市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从资料上看,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发展家庭服务业,而内陆的部分大城市也只是从最近几年才开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都处于摸索和探索之中。作为内陆的中小城市来说,在产业发展的制度上完全还没有跟上。

三难在思想观念仍未转变。社会对家庭服务仍缺乏公正的认识,行业面临着社会的歧视,从业人员也面临着公众的歧视,社会舆论对家庭服务仍有偏差,雇主对从业人员的歧视仍然存在,从业人员自身觉得家庭服务是低人一等的劳动的观念仍未转变,还有一些案例的负面报道严重影响了家庭服务在社会劳动中的平等地位。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导致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就业困难群体,说直了就是难于在其它行业求职的人员才从事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紧缺,服务水平不高。

四难在诚信得不到保障,雇方消费理念和从业人员权益维护观念没有转变。相对于大城市来说,中小城市在这方面面对的问题更为艰巨。从业人员一旦找到工作,企业就得靠边站。这是家庭服务企业面对的最大的实际困难,这让企业很是无赖。在与当地老板对话中得到的两个普遍存在的例子,足以说明此“难”的问题: 例子1:A雇主与B公司签订用工合同,B公司与C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派C从业人员到A雇主家服务,A雇主给B公司每月2500的服务费,B公司给C从业人员每月202_的劳务费即工资。但C到A家后,双方均不遵守既签订的劳动合同,抛开B公司自我约定A雇主给C从业人员每个月2200的工资直接雇佣。例子2:A雇主到B公司请求介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A雇主按照B公司的规定介绍成功后要给B公司500元介绍费,B公司于是介绍C从业人员到A雇主家工作,AC见面后自我谈好雇佣工作,但均以看不上或是不想做为由抛开B公司。这两个例子最终的结果很明显,直接显示出的是B公司花了成本做了大量的工作而最终没有能拿到500的管理费和500介绍费,还要自己花钱为别人买服务和为别人找工作。但间接显示出的是诚信在商业活动中的丧失、雇方的消费理念和从业人员权益维护观念的缺失。

五难在客户资源严重不足。作用中小城市来说,家庭服务消费市场远远跟不上大城市。这主要是由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家庭服务业作为家庭劳动社会化的产物,必须有较高的家庭经济收入作支撑。作为大城市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家庭收入高,夫妻双方早出晚归忙于工作和事业,不得不把诸如婴儿、老人、病人、保洁、家庭日常劳动等一系列家务劳动让给市场来为他们完成,这自然形成了家庭服务潜在的消费市场。然而作为中小城市,家庭收入水平远远跟不上大城市,很多生活在中小城市的家庭均有在农村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有家庭服务需求的家庭基本上都是将自己在农村的父母姐妹接来一起生活解决家务劳动问题。没有这方成条件的也是象上面例子中的雇主一样能少开支一分是一分。这就导致家庭服务客户资源即消费市场严重不足。

二、中小城市家庭服务行业在发展中如何求得先机

家庭服务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在第三产业市场中的发展前景应该是广阔的,虽然现在还处于爬坡上坎、负重前行的艰难发展进程中,但家庭服务业一定会迎来阳光明媚的发展春天。随着国家人口控制性的发展进程,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家庭现状特别是城市家庭现状正在发生着改变。“124”的家庭现象将会越来越明显(“124”即一个孩子两个中年四个老人),这样的家庭不得不将家务劳动社会化。这将会在原有消费市场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消费市场,为家庭服务行业提供更多的客户资源,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家庭服务行业既有内在的发展基础,也有广阔的发展究竟,更有潜在的发展机遇。对于中小城市来说,家庭服务行业的发展前景虽然广阔,但在发展中如何求得先机,我认为要从政府、社会、行2 业自身对症下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发展方针,以满足市场需要和促进就业为宗旨,以完善和创新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模式为导向,为中小城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在政府层面上主要是要引导和扶持家庭服务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制定落实家庭服务行业“权责利”的保障制度,让家庭服务业真正进入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轨道。引导依靠的是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一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家庭服务业发展积极政策和服务、接受服务的约束性规章制度;二是有效规范家庭服务行业供求市场行为;三是落实“权责利”的保障制度。任何一项产业的发展壮大均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所以家庭服务业特别是中小城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只有在政府不缺位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引导效应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长足发展,求得先机。

2.从社会的层面上主要是消除社会对家庭服务行业的歧视,建立社会对家庭服务行业的认知和认可。广泛宣传家庭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发展地位和作用,消除社会对家庭服务业的低人一等的职业认识,建立平等就业的职业认识;消除雇主对从业人员的歧视和同情的思想观念,建立雇主对从业人员的尊重和爱护的思想观念;消除从业人员对自身职业的歧视和自卑的心理状态,建立“劳动光荣”和“我服务我光荣”的职业化心态。家庭服务业的服务对象是家庭,是将无偿的家务劳动转化为有偿的社会化劳动,其产业的兴起等同于一项小规模的社会劳动变革,只有全社会广泛参与和普遍认可才能使其真正发展成为一项产业,推动家庭服务业朝着职业化的道路发展。

3.从行业自身层面上需要解决是企业主体的问题。作为中小城市特别是农业区域的中小城市企业主体地位在当前还不是很明显。在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前提下,作为家庭服务行业的企业实体更应该从多方面着手,求得发展先机。解决企业主体的问题我认为要从行业管理、经营模式、服务项目、品牌带动、服务水平等方面认真加以落实。一是建立行业自我管理和自律的社会化组织,健全完善行业准入标准、服务质量、发展目标和考核细则等行业自律规章制度,指导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二是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实现职业化运作。家庭服务业企业实体经营模式随着发展进程而产生,依次为中介型、会员型、员工制。随着社会认知度的提高,产业的发展和家庭服务业“权责利”的逐步体现,笔者认为前两种模式将会被逐步淘汰,员工制的企业运作模式将会成为今后该领域企业主体经营模式。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在大城市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经营模式已在向员工制转变。但作为中小城市,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摸索实现。尽管如此,作为产业发展对市场的配置需求来看,不管是大中小城市,都得符合市场配置需求才有发展天地,职业化是必经之路。面对即将出台的员工制经营模式发展的积极政策,中小城市的经营者更应该看到企业经营模式转变的时机和发展的 机遇,所以谁在困境中抢得先机,谁就赢得发展机遇。三是多角度全方位开辟市场。作为客户资源充足的大城市,做特色的、专一的服务项目往住能占领一方市场。作为中小城市,客户资源远远没有大城市充足。专一的服务项目更难以生存。这是戴德宾在对话中谈的深切体会。因为在一般的中小城市,市场需求不大,有实体的家庭服务企业实体也不多,那么作为家庭服务企业必须得考虑满足客户需求的每项服务项目,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四是品牌化发展必不可少。品牌化其实是专业化的特色,但与多角度全方位的开发服务项目并不矛盾。就是用特色专业的品牌效应带动全方位服务项目的发展。比如“保时涪”它是保洁项目的品牌,但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个品牌带动开发保姆、养老等服务项目,实现多项目的一体化运作。五是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技能。中小城市基本都是与农村接壤的区域,对从业人员来说,更多的是来自农村进城的女性劳动力,容入城市生活的时间较短,对城市文化了解普遍不足,虽然她们都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但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相对较弱。企业更应该抓住国家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补助的积极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技能,从而提高服务水平,赢得更多客户市场,从而赢得发展先机。

家庭服务业直接服务于家庭,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城市家庭,服务的家庭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作为产业发展其空间巨大、潜力深远。随着国家一系列积极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家庭服务业将会是一个沐浴着和煦的阳光和滋润的雨露快乐成长的孩子,他的笑声将会遍布大中小城市的每一个家庭。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

意见

沪府办发〔202_〕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

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进一步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高端人才进入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4 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43号)精神,现就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目标

积极推进以家政服务为重点,兼顾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建立较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较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和行业监管体系,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社会影响和自主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使本市家庭服务业基本满足市民需求,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劳动者在家庭服务业创业。对家庭服务业创业项目以及在家庭服务业实现自主创业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对处于初创期的家庭服务业创业组织,根据其吸纳就业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促进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并逐步实现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各类家庭服务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一)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利。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多元化融资的支持力度。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提供家庭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提供灵活多样的家庭服务,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本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以及龙头家庭服务企业培育的支持力度。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培训能力,扩大市场影响力,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支持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其通过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形成一批家庭服务的知名品牌。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制。(责 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

(一)落实有关鼓励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对本市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吸纳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本市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员工制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家庭服务业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确保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为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离开本市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其他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应社会保险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认真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价位的调查和发布机制,为合理确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妇联)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网格化监察,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用工行为和职业介绍行为的日常监控。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五、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按照《上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护工、护理员)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推进的培训项目。对经认定从事上述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及本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特点,不断开发家庭服务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开发适合本市市民就业的中高端家政服务职业培训项目。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培训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建设

(一)完善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化平台。整合现有的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962200”服务热线)和家政服务网络平台(“962512”服务热线),扩大服务商队伍,增强其载体作用和窗口作用,突出供需对接、人员调配、6 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同时,发挥平台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的功能,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建立合作共赢、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民政局)

(二)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照料服务组织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作用,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快培育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社工派遣等领域的中介组织。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点、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活动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建设,提升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构建家庭服务业保险体系。各方搭建平台,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家庭服务保险产品的推广力度,并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家庭服务企业和机构的保险意识。(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劳务合作。通过直接向外省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输出地发布用工信息和组织本市家庭服务机构赴当地招聘、定向培训等,实现劳务对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来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满足本市家庭服务企业的用工需求。(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推进家庭服务业行业建设

(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职能,为其开展行业交流、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提供有利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职业培训、技能竞赛、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责任单位:市妇联)

(二)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中介性、技术性、公正性职能以及行业评选等职能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研究制订本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使本市家庭服务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妇联)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将家庭服务行业统计纳入政府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等调查。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制订有关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单位与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推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家庭服务标准、发展标准化服务门店、推介龙头企业、网络平台规范服务等,引导市场需求,培育市场氛围。积极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及网络平台等,组织各类交流评比活动,推出一批家政服务明星和企业品牌,树立行业形象。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所作的贡献,引导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单位的经验,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3月31日。总书记在济南视察闻名全国的阳光大姐家政时曾说过,家政工作,大有可为。市政协委员徐莹将目光聚焦在了家政服务业方面。这次,她带来了一份《关于扶持聊城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

经过深入调研,徐莹发现我市家政服务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并且发展家政服务业契合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群众期盼的焦点。但是,不可否认家政服务业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状

供求矛盾加剧 行业建设滞后

大多数市民把家政服务员与“佣人”混为一谈,认为家政服务低人一等。一大批下岗、失业、失地人员宁愿到更脏、更累、更重、待遇更低的工厂工作或者干脆在家打麻将、打牌,也不愿接受较为轻松又容易上手收入还更高的家政服务工作。徐莹在提案中表示,市民就业观念陈旧仍是妨碍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

除了观念陈旧外,服务人员素质偏低也是家政服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徐莹说,现代家政服务,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务劳动,还包括子女教育、新生儿护理、病人老人护理、现代家用品的养护等,这就要求服务人员具备必需的服务技能、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而目前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农村进城的务工人员和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专业能力较差,没有经过必要的技能培训,多数属于“即来即做、边做边学”,不能满足各层次消费者的需要。用人客户“不放心、不称心、不方便”的问题突出。

供求矛盾加剧,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大。随着社会渐渐进入老龄化,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与家政服务人员供不应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许多家庭中的老人、病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外地投资办企业的创业者也不断增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也使人们对家政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但由于受陈旧就业观念的影响,导致了“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供需缺位现象。

同时,行业建设滞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亟待加强。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社会和政府对其重视还不够。目前我国关于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家政行业的引导、协调、宣传和扶持不够,对家政服务业管理滞后,在服务行为、服务规范、服务价格等方面无章可循。另外,随着家政服务热而出现的中介机构,缺少对家政服务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中规范管理。中介机构的良莠混杂,缺少行业规则和管理,成为行业管理的盲区。

建议

转变择业观念 政策扶持要给力

如何使我市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呢?市政协委员徐莹给出了以下几个建议。政府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家政市场,扶持有实力的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发挥龙头企业标杆作用。

政府应选择一些有实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指导他们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做到合理布局、有序布点,实行员工制管理,放大优势企业品牌效应,逐步推行家政服务标准化经营。引导龙头型企业关注民生、服务大众,加大公益性项目投入,适当为政府排忧解难,起到一定的垂范带头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环境。

政府应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对家政服务在全社会中地位、作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使大家真正认识到家政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形成尊重劳动,支持家政服务业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要引导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不要认为干家政就是没面子、没前途,要将家政潜在的社会需求转变为实际的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

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将家政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的支持政策。一是市财政部门在政策、资金方 9 面给予纳入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列入重点支持项目;二是工商部门应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查处力度;三是人社局就家政龙头企业在社保补贴及返还政策方面应予以重点支持;四是税务部门就税收“两免三减半”政策方面应给予优惠。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形成协商机制,制定政策,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对从事家政行业的单位和个体进行必要的严格审验,从源头上把关。建议一是物价主管部门应发挥调节杠杆作用,打击家政价格恶意竞争;二是工会、妇联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家政从业人员的正当人身权益。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2_〕16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2_〕67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_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城乡养老设施基本完善,养老机构布局合理,档次齐全,基本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养老需求。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城市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5%以10 上。居家养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发挥作用明显。基本建成集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应急救援等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培育一批养老服务的特色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养老行业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基本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各类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三)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乡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四)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2_)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 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阶段,对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行审查和验收把关。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转交当地政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2_),建设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废弃校舍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涉及建设永久性餐厅、住宿、大型停车场等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3.积极推进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设。建设唐山市养老生活网,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加强12349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建设。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盟,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紧急呼叫等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_年建立一所市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200张床位以上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12 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运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2.推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_年底,在市区建设6个社会化养老基地,每个县(市)区各建设一所2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示范性养老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创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创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可利用的房产资源进行改扩建,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3.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模式。增加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比例,重点制定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政策措施,引导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鼓励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与周边医疗单位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将养老护理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将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标准的养老机构的医务室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建立1-2所大型示范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重点满足困难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快提升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服务水平

1.加大养老机构管理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年检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转。继续推行养老机构星级评比制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软硬件水平,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全市养老服务业广泛开展十佳院长、十佳护理员评比,并将评选结果直接同养老机构星级评比挂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13 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管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制度。制定《唐山市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办法》,对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与发放运营补贴挂钩。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服务能力。政府要购买公益性岗位,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大力发展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定制服务。通过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项目。同时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共同开展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四)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开发老年生活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靠近京津的区位优势,抓住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机遇,吸引养老服务企业入驻,引导我市社会力量自办或与京津资本合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设施、高品质的服务,吸引和满足我市及京津养老市场的需求。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14 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养老护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1.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制定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鼓励从事或准备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营养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鼓励市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4.养老服务业考核鉴定证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四、政策措施(一)投融资政策

1.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2.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我市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生活设施和服务产品等行业产业的信贷服务。政府债券要按规定用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3.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二)土地供应政策

1.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应采取招拍挂出让、招拍挂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有偿方式供应,项目用地出让或租赁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参照工业地价标准,综合考虑区位、容积率指标等因素,在评估的基础上研究确定。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民间资本创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16 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3.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三)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燃气)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创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补贴支持政策

1.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福彩公益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在保证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的作用,将福彩公益金留成部分的50%以上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政策。

2.提高补贴标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为每张床位5000元,最高限额300万元;日常运营补贴:对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入住唐山籍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实行分类补贴,最低级别每年每张床位补贴600元,一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700元,二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800元,三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四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五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1:1承担。

3.加大对各级民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项目加大筹资力度,推动项目建设早日开工,保证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督导各县(市)区加快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建设进程,完善功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4.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公益性岗位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管理与服务。支持12349社区信息服务中心建设;为困难群体中的特殊老年群体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代金卷,更好的满足居家养老生活的需要。

5.扩大“助老健康御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主动作为并积极倡导社会力量为困难和高龄老人投保,鼓励老年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保,防范意外伤害风险。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实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实现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全覆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社会养老工作纳入本辖区本单位重要议事议程,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市县两级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推进机制,确保每项重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养老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整体推进。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多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和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养老工作的宣传,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大力营造人人关心养老事业、人人关爱老年群体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逐步转变传统的养老观念,使新型的社会养老模式逐渐被公众接受。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绩效考核,18 确保国家、省、市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将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与行政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督导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_年7月3日

第五篇:家庭服务业目录

家庭服务业目录

1、家政服务业:家庭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烹饪、家庭内部洗衣、家庭园艺、家庭秘书、家庭护理、家庭宠物饲养、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

2、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保安服务、社区信息化、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等。

3、家庭病患陪护服务业:如家庭病患护理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

4、养老助残服务业:包括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

5、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庆典服务、接送服务、家庭装饰装修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

6、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应用专门知识、技能或专业化的实践经验,根据家庭需求向其提供在某一领域内的特殊服务,知识含量高、科技含量和智力密集型程度较高。专业(特色)服务的提供者,是少数专业人士,往往具有较高学历或丰富的培训、工作经历,是某领域的专门人才,如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庭陪聊、家政咨询师等。

7、家庭服务:指为居民家庭提供的各种家庭服务活动。包括:保姆、家庭护理、厨师、洗衣工、园丁、门卫、司机、教师、私人秘书等;病床临时护理和陪诊服务。

a.托儿所: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看护服务。看护服务可分为全托、日托、半托、或计时

企业驻各地的维修网点和维修中心的修理活动。

包括:电视机维修;录像机、影碟机的维修;摄像机的维修;音响、录音机的维修;电冰箱、洗衣机的维修;

不包括:家用电器零售与维修一体的门市部;

12、其他日用品修理:指其他日用品维修门市部、维修摊点的活动,以及生产企业驻各地的维修网点和维修中心的修理活动。

包括:照相机维修部;钟表维修部;自行车维修部;黑白铁维修服务;修鞋、擦鞋服务;磨刀服务;其他未列明的日用品修理服务。

不包括:照相机、钟表、自行车销售与维修一体的门市部。

13、清洁服务:指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洗和消毒服务。包括专业公司的清洗服务和个人的清洗服务。

a.建筑物清洗服务:指对建筑物内外墙、玻璃幕墙、地面、天花板及烟囱的清洗活动。

包括:建筑物玻璃幕墙的清洗;建筑物一般墙面的清洗;室内地面、墙面的清洗;建筑物烟囱的清洗;其他未列明的建筑物清洗服务。

b.其他清洁服务:指专业清洗人员为企业的机器、办公设备的清洗活动,以及为居民日常用品、器具及设备的清洗活动。包括清扫、消毒等服务。

包括:机器和办公设备的清洗;锅炉烟囱的清扫;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的专业清洗和消毒活动;地毯的清洗;厨房设备(抽油烟机)的清洗;房屋的清、消毒;害虫(如白

九江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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