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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相关文件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12-83109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0 10:3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相关文件

经营互联网文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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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

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设立以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变更后6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口活动由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并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备案的,应当在正式运营以后6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

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的,运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部备案或者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完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包括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企业)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八)业务发展报告(具体格式、内容要求附后);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说明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许可年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六、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进行公示。

业务发展报告格式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

二、分项报告

按照拟申请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业背景分析;

(二)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三)盈利模式分析;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五)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六)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七)申请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的,业务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为网吧提供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活动的盈利模式、合作客户、经营范围等具体情况。此外还须附:

1、无违规内容声明:关于本单位不制作、下载、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格调低俗、侵权盗版等不良内容,并对提供的产品文化内容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2、网吧内网络文化内容产品备案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互联网经营单位网络文化产品备案表》:提供企业及其经

营的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的基本信息,备案时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2)备案的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的合法性证明:包括版权证明,授权许可等合同、协议。

注:

(一)业务发展报告内容应与申请表中所申请业务一致。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第三篇: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申请材料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申请材料?

ICP经营许可证又叫做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全称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地点是公司注册地的通信管理局。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种,它比较特殊,没有全国和地方之分,申请下来之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申请材料:

一、ICP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二、ICP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ICP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要求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四、ICP申请公司概况;

五、申请ICP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最近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六、申请互联网经营许可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的复印件;

七、拟申请网络经营公司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八、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一、服务承诺书、服务公约;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十三、企业相关材料。

第四篇: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的办理。

二、文件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三、审批条件:

(一)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四)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3.章程;

4.股权结构树状图,追溯到自然人并提交公司所有股权资本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业务发展说明,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图文结合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情况简介;

(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3)盈利模式分析;

(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当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7)对从事棋牌类网络游戏经营的单位,应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描述每项棋牌游戏的规则,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以比赛形式经营的,应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比赛的项目,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说明比赛模式及规则;

7.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还应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

1.变更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法定代表人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变更经营范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说明,对拟申请的网络文化产品,已开展及规划发展的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图文结合,详细说明业务内容等情况;核减经营项目的申请不需要提交此条。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变更公司地址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股东层级较多的提供详细的股权结构树状图,追溯到自然人并提交公司所有股权资本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及网站域名备案证明;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还应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延续

1.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网站内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要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荷载内容一致;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还应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还应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许可证的企业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我市报纸原件及登有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还应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批准文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七、结果公示: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八、审批时限:设立受理期限:1-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变更、延续、补证、注销手续为10个工作日。

九、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说明的顺序排列;

(二)以上全部材料均应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有特殊规定除外),请勿装订;

(三)申请表为1页(如显示为2页,可适当调整行距),建议使用计算机打印。

(四)申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五)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到期未更换的,文化行政部门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七)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文化局窗口(一层B区7-8号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9:00-12:00 13:30-17:00(工作日)

十二、联系电话:89150056 89150057 89150058

十三、相关网址:

网上申报网址:http://eservice.beijing.gov.cn/works/caseservlet.do?caseid=0019C001&command=new_apply&trsurl=http://eservice.beijing.gov.cn/fwsx/201008/t20100824_1404577.htm

表格下载网址:http://

十四、相关问题: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网站的内容应含有所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申请游戏产品运营的网站还应当有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注册系统必须含有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一种联系方式的设计填。

(三)如何界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的经营行为?

答: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期间,存在以下上网运营情形的:

1、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

2、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3、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一级股东的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六)申请企业的业务发展说明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图文结合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E.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F.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当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G对从事棋牌类网络游戏经营的单位,应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描述每项棋牌游戏的规则,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以比赛形式经营的,应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比赛的项目,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说明比赛模式及规则。

第五篇: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九)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分析;(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十)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化部市场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统一编号。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五、许可年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六、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有关政务网站和文化部门户网站(www.teniu.cc)上进行公示。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注册地址

邮编

单位经营地址

邮编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网 站 名 称、域 名 I P

文 英

文 1. 2. 3. 4. 5. 6.

1.2.3.4.5.1.2.3.4.5.注册资金

(万元)单位人数(人)固定资产

(万元)服务器(个、组)股权结构 申 请 项 目

股东(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1.2.3.4.5.出资额:

1.2.3.4.5.1.音乐娱乐产品

2.游戏 产品

游戏产品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表演

5.动漫产品 申请联系人

6.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办公电话

7.展览、比赛活动

手机号码

受理单位意见(章)

许可证省(市)内编号 文化厅局传真号码(本栏由受理地文化厅局填写)传真

E_mail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章 年

许可证全国统一编号

(本栏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填写)

注:本表亦作为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情况向文化部备案时使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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