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年重庆市不同岗位平均工资情况
2013年重庆市不同岗位平均工资情况
2013年,重庆市统计局在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范围内对不同岗位的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涉及16个行业门类的1.89万家法人单位。调查单位的就业人员按岗位分为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5类。
调查数据显示,全部调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4411元,其中,单位负责人82075元,专业技术人员58673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42248元,商业、服务业人员34068元,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41634元。单位负责人平均工资最高,是全部就业人员平均水平的1.85倍;商业、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最低,是全部就业人员平均水平的76.7%。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41。
分功能区域看,都市功能核心区岗位间工资差距最大,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73;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岗位工资差距最小,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03。
表1:2013年分功能区域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批发和零售业1.66,采矿业1.8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0,住宿和餐饮业2.03,建筑业2.11,制造业2.25,教育2.27。
表2:2013年分行业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表3:2013年分登记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2.统计范围
全部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简称“规模以上单位”),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共16个行业门类的1.89万家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岗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功能区域划分方法
2013年9月,中共重庆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将重庆划分为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等五个功能区域。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第二篇:吉林省2013年不同行业(分行业)平均工资
吉林省2013年不同行业/分行业平均工资
【资料来源:atcq.cn/post-74.html】
2013年吉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2846元,比2012年的38407元增加了4439元,同比名义增长11.6%,增幅下降2.7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4%。
分市州看,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是长春市51564元,松原市43035元,吉林市41248元,辽源市36081元,通化市35595元,延边州35224元,白山市34063元,四平市33893元,白城市27705元。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6693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56倍;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355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5倍;采矿
业49884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6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3249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4.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52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7.3%。住宿和餐饮业27189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63.5%;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88:1。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外商投资企业年平均工资最高,为4871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4倍;其次为其他内资单位为47034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0倍;第三位是股份有限公司,为4513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5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联营单位,为3209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74.9%。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省共调查3.5万家,就业人员338.4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第三篇:岗位描述和工作描述有什么不同?
工作描述和岗位描述在某些领域被认为是一致的,但是严格来说,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岗位描述主要是针对员工的,如技术人员在本岗位所需要的技能、专业知识、如何开展工作等,而工作描述是针对工作的,如某一职位所需要的技能、所承担的责任、工作性质等。
但在制作岗位描述和工作描述时,两者的格式是相同的,但所描述的内容和重点就有差别,岗位描述是以职位等级、任务为基础,工作描述则是以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为基础,在进行工作分析时,应该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
第四篇:什么是日平均工资
什么是日平均工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12
什么是日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误工费”、“陪护费”,都涉及到按“上一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问题。实践中,“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往往以日为基数,即以“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单元
什么是日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误工费”、“陪护费”,都涉及到按“上一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问题。实践中,“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往往以日为基数,即以“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单元。但在如何计算“日平均工资”的问题上,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种是简单地用“上一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进行计算;另一种则是按月平均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笔者认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第一种方法用“上一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来计算“日平均工资”,表面看来在数字逻辑上是严谨的,但在法律逻辑上却是错误的,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以365天作除数,扩大了法定的工作天数,在上一职工平均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实际工作时间,就降低了日平均劳动报酬,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日平均工资”即劳动者平均每工作一天应得的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工作天数调整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平均工作天数调整为250天÷12月=20.83天。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平均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应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平均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故,计算“日平均工资”的正确方法应为:上一职工平均工资÷12月÷21.75天。
法律具有社会属性,是群体意识的体现,是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的救济保护适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数学逻辑和法律逻辑不能混同,否则就会背离法律的群体意识和社会属性。采用365天对“上一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侵害了劳动者节假日休息的法定权利,对受害人一方有失公平。以法定工作日为计算基数,法律依据充分,法律逻辑清楚,既遵从了法律的规定,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故作为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己任的律师,恳望同仁首当其冲,努力为之。
第五篇:会计不同岗位介绍或说明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1.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电算化岗位;
1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