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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2-64713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0 20:10: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规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第五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

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

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

(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三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

劳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职业健康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主体,提供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力资源及经费保障;

2.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明确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内容,指导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全面开展;

2.促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责任;

3.及时组织召开职业健康相关会议,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

4.及时研究提出本单位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

5.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确定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办法;

2.制定完善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3.具体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四)劳动者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承担本单位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组织人员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 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组织人员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做好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组织人员做好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7.组织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可溯源;

2.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对尘、毒等化学有害因素和高温、噪声、震动等物理因素监测的合理布点(布置图),确定监测办法,明确监测时间,做好记录(记录表);

3.及时向管理层提供现场监测结果报告,并明确人员及定期报告时间。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在省安全监管局注册备案具有资质的职业健 康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本单位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对提供的资料负责;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对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进行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明确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该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明确具体负责人设置、维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明确具体负责人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明确具体负责人定期将各岗位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确定公示方式、内容。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职业危害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明确检查记录保存方式、年限;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闭合。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明确申报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内容; 2.明确每年申报时间; 3.明确申报程序;4.明确申报存档资料保存方式、年限。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防护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 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并明确以下要求:

1.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及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和内容;

4.明确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制定并实施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制定并实施检修的记录要求; 7.制定并实施检修的验收要求;

8.定期检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和效果;

9.明确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过程中,生产现场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10.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资料(包括:使用场所、设施名称、用途、投入使用时间、型号、运行参数等)。

八、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范围和标准;

2.明确特种防护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防护用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及校验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4.明确检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部门和人员。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及职责,档案材料要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及职责,档案材料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明确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开展工作: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 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中、后可能受到职业危害以及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明确制定和完善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和报告人,明确调查、处理程序、要求和参加人员;

2.明确“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明确事故档案管理人员。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负责部门和人员; 2.明确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教育和检查办法的部门和人员; 3.明确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的部门和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确定职业危害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2.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三篇:职业健康制度汇总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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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第二条 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副职及分管的责任区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组织制定本公司中长期、、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用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和审批各类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和安全保证措施等方案。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

(五)组织设备和重要部位等专业(专项)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竞赛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五)参加有关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十五条 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九)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查备案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落实。

(十)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完成情况。

(十一)负责制定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且搞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十三)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行政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将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分配到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形式活动,参与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竞赛、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

(四)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对新入厂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按时核定、征缴各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七)将安全、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员工的考核体系。

(八)做好公司各种安全及职业健康工作会议记录。

(九)审定、印(收)发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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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环境卫生,使公司容貌整齐、清洁、美观,道路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六)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科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三)在布置生产计划及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毒方面的要求,并与生产计划同时督促实施。

(四)参加编制、汇总技改、维修计划,按有关规定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监督已批准的安措项目经费开支和按时拨款以及正确使用。

(五)参与进行设计、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监督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提出防尘、防毒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中的技术问题,积极提出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革新及建议。

(七)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

(八)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质量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九)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参与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锅炉、压力容器、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构)筑物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十)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质量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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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公司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参加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过期爆炸物品的销毁,协调不再使用的剧毒物品的处置工作。

(八)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五章 公司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正职的(包括工程队、采掘车间、选矿车间、工程公司等)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决定。

(二)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保证在安全情况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及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四)定期对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予以上报。

(五)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及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积极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六)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位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七)督促、检查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八)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层单位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工具处于完好状态,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生产,对安全设施负责。

(九)履行应急指挥职能,发生事故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吸取教训,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积极做好安全标准化矿山(三级以上)的创建及晋级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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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七)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损害工业卫生设施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发现生产场所或设备对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八)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予以消除。

(九)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工程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二)组织工程公司技术人员、员工骨干制订和修改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做好对新员工和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车间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班组标准化的创建工作。

(四)组织好每周的安全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五)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坚持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教育和监督员工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公司的设备、安全设施、重要岗位和薄弱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参加尘、毒、噪音测试和治理工作,经常研究防止尘毒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九)搞好防署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负责本车间安全防火和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工作。

(十)做好车间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

(十一)参加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经车间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直接责任。

(二)努力学习并掌握安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的知识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自觉接受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

(六)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

(七)工作要精力集中、严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安全防护设施及各类保险装置;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设备、工具;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设备、工具交予他人使用。

(九)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十)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检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已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单位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金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职业健康办;(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健康办公室

四、考核:、季度考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职业健康办公室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季度教育重点和月度教育内容。计划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并随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适时修改计划,变更或补充内容。

3、确定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教材,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4、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查处未经培训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责任者。三、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教育培训。

2、公司级教育(一级):由综合办公室或工程队项目部组织、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⑴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⑵《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⑶.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知识及相关技术;

⑷职业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理的要求和内容; ⑸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3、专业机构培训或采取级培训(二级):由安全生产部门或采区(井硐)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⑴井下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 ⑵井下职业健康管理特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⑶作业场所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 ⑸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科室级或班组级(三级):由科室负责人或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责任制、岗位工艺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事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急救方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凡在公司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定。

第四条、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六条、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管人员协助实施。

(三)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四)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五)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七)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二条、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每月初交设备部门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设备动力部门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设备动力部门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使用单位向设备动力部门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革新由设备动力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复杂工程还需要绘制网络图。大修方案包括: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设备动力部门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等手续。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设备动力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设备动力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三、安全生产科会同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供销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四、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生产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五、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办公室开具出库单,供销科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六、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耐用使用期满后,到办公室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办公室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七、供销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八、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办公室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供销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机构

公司以安全生产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

长:马付超 副组长:刘晓庆

员:李兴荣

李桂发

杨中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8、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9、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六、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七、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当地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二)、职业病诊断档案

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七、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人力资源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总则

1、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2、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矿尘、生产性毒物一(CO、CO2等)、噪声与震动、高温。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防尘措施:①湿式作业;②通风除尘;③喷雾洒水;④个体防护

(二)生产性毒物预防措施:①通风排毒;②环境监测;③卫生设施;④个体防护

(三)防噪声措施:①消除或减低声源噪音;②降低传递途径中的噪音;③个体防护

(四)防暑降温措施:①加强作业现场通风换气,疏散热源;②隔热降温;③加强个体防护;④定期体检;⑤提供清凉饮料

三、溜井勾料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先确认CO浓度、粉尘的浓度以及风速,符合规定时才能进入。

5、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作业前要对凿岩机进行检查、强化设备润滑,保证工作时噪音降低到最小。

7、严禁干钻作业,凿岩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8、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上报负责人。

9、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

六、装矿(渣)工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4、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前要先确认CO浓度、粉尘的浓度以及风速,符合规定时才能进入。

5、作业前要对作业面进行用水冲洗,将工作帮、顶粉尘冲净,对矿(渣)堆进行洒水,将粉尘打湿,避免粉尘飞扬。

6、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上报负责人。

7、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救援。

七、装渣机(运输)司机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班中要检查喷雾、除尘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7、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

十、筛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生产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不用。

3、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产尘进行洒水,加强通风,不断进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6、不定时检查喷雾、除尘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7、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及机械除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

十一、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四篇: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保护现场,需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高,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四小时内把事故经过逐级上报。如情况紧急或特殊施工点可直接向项目部汇报,以便及时落实抢救措施,同时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查明事故的责任人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并进行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15天内处理完毕,其上报过程为:出事现场项目经理 成员单位 建设单位,四小时内完成逐级上报,24小时内书面材料,十五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后报项目部-份备案。

第五篇: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在街道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1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重特大事故险情,村(居)委会要及时向街道报告,安监站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街道安委会领导,并由安委会报告市安监局。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末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在组织实施事故救援的同时,要将事故及时向安委会上报、一律不得瞒报、虚报、迟报。

三、对瞒报、虚报、迟报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

五、事故报告的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的事故;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

(五)食品安全事故;

(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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