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
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 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二篇: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发生伤亡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各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填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按公司审批意见处理;发生死亡事故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201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轨道交通3号线试验段一标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一)、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
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二)、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
(三)、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一小时间立即报告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处理办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发生后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一)、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二)、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 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处理
(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相关责任
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八、本制度归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篇: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制度。3 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 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还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南丰镇人民政府安监办或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
4.2.2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b.事故的简要经过。c.人员的受伤情况。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 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管理处,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5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4.3 事故调查
4.3.1 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及企管处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分厂、车间、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4.3.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条线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4.3.3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
4.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管理处综合科。
4.3.7 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 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 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
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4.4 事故处理
4.4.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批准。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条线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4.5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管理处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4.4.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集团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5 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各生产单位以及职能处室执行。
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6 附件
6.1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告电子档时,请附相关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人员伤害部位的照片。
第五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资料
事故调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XX项目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项目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
二、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三、事故分类及处理级别(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轻伤事故: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a、公司、分公司、项目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报告。
b、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公司认真调查处理,并备案;2人死亡事故,报局批复。一次1~5人重伤事故由公司、分公司处理;一次6~9人重伤事故,公司、分公司处理并报局核备。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局负责配合上级主管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数;事故的处理执行局、公司相关规定。
8、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组织力量救援外,同时还要组织力量做好事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施工安全资料
故现场保护。
2、事故现场保护的措施:
①、将事故重要部位、痕迹、血迹、破损物件等做出标记,对其中容易消失的痕迹,可当即收集并做好记录,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②、伤者在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前,将伤者原来躺卧的部位作上标记。如伤者神志清醒,要及时讯问、录取口供。
③、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或影像,并在照片上对事故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
④、圈定事故现场保护区,由公安或指定专人看守,以防破坏。
⑤、监护肇事人。不经同意不准肇事人与他人谈论事故情况。
⑥、注意在事故现场寻找见证人。
五、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1、根据事故大小、性质,政府按规定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单位上级各相关部门亦应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任务。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处理
公司、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依据政府对事故处理的决定或处理建议,按处理权限形成相应处理决定,批复或报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编制:(安全员)审核:(技术总工)审批:(项目经理)实施工程: 实施日期: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