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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模版)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2-63354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3 14:01: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模版)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几年执行工作的实践,使我感受颇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且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多须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具有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执结,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妥善处理该类执行案件。前几日执行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执行这起案件中我认为引起此类案件发生存在诸多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交警的现场勘查到责任划分,再到法院的诉讼,其目的就是将事件的责任进行划分和确定,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的内容能否得以实现。往往这样的问题只有在进入执行程序才能得以解决,但这样的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受害人的赔偿得不到及时的落实。例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肇事者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私车,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该案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高达十几万,而肇事者刚买的车才价值3万元左右,该车还是通过贷款购买的,陈某家中的积蓄因买车已全部用完,该车也没有参加保险,陈某只有每月的1300元工资。这样的条件,被执行人陈某如何一下拿出高达十几万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实际生活中,酿成交通事故及赔偿无法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方面问题,主要应从以下社会问题入手:

一是提高国民保险意识,加大保险宣传。

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据不久前的数据显示,他们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基础上已经超过了150%的保单密度。在我国消费者熟悉的车辆保险投保率也仅达到3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都在80%以上,尽管目前正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个人面对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加,但是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导致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比较落后。

目前来看,在执行中保险是受害人的救命稻草,是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最好途径和保障。我们应该努力支持全国的保险事业,让保险事业在车辆的保险上做的更规范、更合理、更人性化。这样对将来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更有保障,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公众把保险当作生产、生活保障的靠山。

二是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可以买的起私家车,也很容易拿到执照,有些人没有通过正规的驾校学习和专业的训练,即使去学也是走个过程,而有些人甚至是通过关系买的执照,这种现象普遍存在,造就了一个个的马路杀手。

例如在新西兰考取驾驶证,一般人从学车开始,要1年半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机动车驾驶执照,从学习开始,考完笔试,给你发一个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两年,你可以在路上开车,学车,但一定要有至少一个有两年驾驶经验的人坐在副驾驶座位,要出示有两年完整驾驶执照;有这个学习证半年后,你才可以考第二个证——实习证,简单通过路试就可以考取,实习证只可以搭载自己亲人、女朋友,再过半年,才可以考最后一个最终的驾驶执照,这个最难考。对比中国,一个月就可以有个驾驶证,笔试大家都知道如何的复杂,国外重视实际驾驶,并不要求纸上谈兵。在美国交通可比中国复杂多了,交通规则也非常严格。他们考的主要是安全意识,车技反倒其次了。因为车技提高很容易,一旦没有安全意识就后患无穷了。这和国内完全不一样。国内是练技术,漠视规则,漠视行人——送礼就行。中国以全球3%的机动车数量创造出25%的事故率就说明了一切。而一个合格的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是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希望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减少我们的交通事故率,切实保障公众安全。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响应用不同的方式出台救助方案和地方法规,确保救助资金的到位,来解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实际问题。我们希望上级领导、地方政府能让这些措施和法规、资金及时到位,解决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造成目前交通事故发生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制观念淡薄。交通部门和法院可经常通过案例报道等形式做好道路安全法律宣传,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仅用法律手段就能够解决的,化解这样的矛盾,法院只能做到一调再调(就是诉讼中调解完执行中再调解),起到的作用只能是暂时缓解问题却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矛盾始终存

在。此类案件的不良循环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矛盾,足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解决它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把关,需要老百姓意识觉悟的提高,需要保险事业的大力支持,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

第二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几点思考

最近,笔者就**县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作了一次统计分析,提出如下结论:

一、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我院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2件,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分别比同期增加115.62 %和22.55%(2005年

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114件,诉讼标的180.11万元),其中以判决结案的87件,调解结案的32件,撤诉结案的13件。

二、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从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是前置程序,未经公安机关调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很多这类纠纷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得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必须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不再组织调解。因此,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的纠纷相当少,大部分的事故受害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这是案件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还有,随着现代公路事业的发达,交通工具的日益现代化也是交通事故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诉讼标的增大。我县法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比同期增加了227.55%,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受害人对其营养费、护理费、后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的主张也愈来愈高,诉讼标的普遍提高。如我院审理的王艳云、徐光怀诉被告胡明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达101.2万元,其中,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康复费共计61.2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三)诉讼主体复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赔偿义务主体比较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尤其是在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做法不一。其中,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四)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案件较多。在我院审结的这132件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19件,占收案数的14.3%。

(五)案件调解率不高。从我院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审理的132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32件,调解率为24.2%。此类案件中,被告不愿调解是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理赔,是以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准,但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结案的,保险公司对于调解书确认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查时,对某些赔偿数额不予认定,因此,被告不愿意参加调解,而请求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我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特点与难题,我们总结了如下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议设立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法庭。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给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增加压力,在审判实务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总结和探索。因此,我认为我们基层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执法尺度,加强这方面信息的收集与调研。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巡回法庭;建立法院与交通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交警办公地点设立交通事故立案服务窗口,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调解,化解矛盾。

(二)经常开展专题研究,交流经验,统一认识。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实施几年,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然存在很多实务性的问题;如车主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如在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标准,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以前,需要我们广大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探讨、总结

。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对同一问题的理解和观点更不同,因此应提倡建立经常性的专题经验交流、研讨会,介绍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共同讨论,以达到本辖区内统一尺度,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目的。

(三)加大调解力度。根据具体交通事故的情况,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提高解调结案率。随

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诉讼标的增大,若均以判决结案,不仅增加法院的执行压力,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可能的话,动员被告一次性履行义务,原告方适当让步,在互谅互让中化解矛盾。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心志,主要是担心调解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付。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的规定,受害人(原告)对保险公司中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保额内有直接请求的,有权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法院可考虑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进行调解,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计算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计算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计算方法

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依据

1、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含康复费、整容费及今后治疗的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住宿费的正规票据、护理证明、工资证明、加强营养证明、法医鉴定书、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财产损失的价 格鉴定等

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中所划分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

2、误工费用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报酬计算,护理人员 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但是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影响就业的可以响应减少或者增加。需要残疾用具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用具费用。

8、丧葬费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总额

9、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11、精神损害

抚慰金 没有具体的数字化标准

12、其他费用 参加事故处理的3位亲属的交通、误工、住宿等。

6、营养费

第四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011年x月x日x时x分许,xxx与xxx在xxx地点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具体事实经过详见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

二、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性别,族别,出生于年月日,籍贯,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性别,族别,出生于年月日,籍贯,住址,身份证号:

因甲方驾驶摩托车从到方向行驶,在行至处与XXX驾驶的车牌为“XXXXXX”货车相撞,致XXX受伤。XXX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XXX已基本康复。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一、甲方两人在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由乙方支付;

二、除医疗费用外,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两人共计人民币6180元。(大写:陆仟壹佰捌拾元)。该款由甲方两人自行分配(如何分配与乙方无关)。本款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甲方收到该款后,是否继续进行复查(或治疗)由甲方决定,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病情的变化结果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各人自负,各自的修理费各自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乙方应当场支付赔偿费用。1

五、甲方收到该款后,放弃了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纠缠乙方,包括向任何机关和部门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形式再主张权利。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甲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当日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索赔的相关证件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如果索赔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如果索赔成功,甲方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对乙方取得的保险利益进行分配。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两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在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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