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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2-96787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01:2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文章标题: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合作双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住房建设,确保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期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就提供“”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作为住房公

积金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期房贷款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新编门牌使用批准书、股东会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可决议和本企业、投资企业和承销商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甲方派专人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和预售情况进行了解,乙方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

二、甲方在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不低于30的首付款凭证,接受购房人的借款申请,办理住房抵押预登记手续,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乙方及借款申请人三方需签订《**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乙方对借款人用于抵押的住房权益履行保证担保,承担《保证合同》载明的全部连带责任。乙方授权本公司同志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乙方需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乙方应尊重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对公积金借款人购房价格的优惠应与银行按揭贷款保持一致。如甲方贷款资金不足,按“公开、公平”原则轮候时,甲方将贷款金额和放贷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当楼盘施工进度达到人民银行规定时,甲方承诺按《贷款告知函》确定的时间,及时委托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四、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须将所有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权证交甲方收存,确保贷款抵押物的落实。房屋抵押权证交甲方收存后,乙方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五、根据《关于加强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楼盘公积金贷款需求额的担保保证金,计万元。如乙方为取得公积金贷款而发生提供虚假资料、一房多售、多头担保;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住房未按时竣工,影响购房借款人正常还贷,形成逾期贷款;或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发商未将购房借款人的抵押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收存,影响贷款抵押物的落实等违约行为,甲方将宣布提前终止购房人借款合同,直接从保证金中冲还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同时按每发生一笔(次)违约行为收取1万元违约金,并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保留追索权。

如开发商能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在开发商全部解除担保责任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如乙方为项目公司,其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应对本责任书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行为负连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投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表

申请企业名称

预售楼盘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以下由要求提供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填写:

一、售房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性质

注册资金

万元

营业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企业

投资方

预售许

可证号

售许字()

第号

对外预售时间

年月日

开发小区

基本情况

小区面积共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平方米,分期

本次为第期,预售面积平方米(附预售幢号明细表)

土地使用权证设定抵押

1、已抵押行,贷款万元,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已抵押行,贷款万元,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开发商

承诺

因商品房开发的需要,本公司已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设定抵押用于申请项目贷款,本公司承诺在销售合同注明的竣工日前还清贷

款,撤消土地抵押登记,保证购房借款人在2个月内办理房屋、土地权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土地使用权证号

预计楼盘结顶时间

二、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情况

本企业

应建

已建

投资企业

应建

已建

承销企业

应建

已建

以下由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后填写:

1、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情况:

2、开发小区整体情况:

3、当期楼盘预售情况:

4、开发企业财务状况:

5、土地使用权证现状:

6、对能否按时移交抵押权证的可行性分析:

7、对楼盘提供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分析: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调查人:日期:

四、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意见:

参加会议领导:会议纪录:

提交会议人:日期: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房地产贷款管理通知

抄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抄送: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市中心直属业务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2_年8月8日印发

《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_-08-06 15:42:31 作者:本站 来源: 阅读次数:71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

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二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

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

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二手房:

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证;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

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

(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房屋产权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公积金余额担保和存单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抵押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评估期超过一年的,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使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均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担保公司或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更借款人的,依法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七章 违约及抵押物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借款人未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违反反担保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且不予纠正的。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或其他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公积金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及抵押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月检查、监督担保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时间达到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时间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贷款。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202_]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定稿)

产品优点: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缓解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个人客户操作流程如下:

①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建设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②签订合同。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龙卡或储蓄账户。

③抵押登记和保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建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及住房保险等手续。

④支用款项。建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售房款专用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内。

⑤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建设银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设银行柜面,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⑥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建设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⑦贷款结清。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向购买乙方开发的商品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项目(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甲方为该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计贷款规模最高为___________万元,有效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满未使用的贷款规模经甲方同意后可展期。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项目(楼盘)的工程进度、销售情况、房产状况以及乙方资信、保证能力、机构变化等情况对本条款规定的合计最高贷款规模进行相应调整。

三、甲方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及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签订的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贷款申请资料,对借款条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________万元、最高贷款成数不超过总房价________%、贷款年限不超过________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四、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放款条件,委托委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划入乙方的账户内,具体账户为:__________(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 ; 或________________(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须保证所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楼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各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项目(楼盘)能合法、按质、按量、按期建设完成,并全面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的与购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与购房人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发生纠纷,应由乙方与购房人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的合同借款本息、罚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行使抵押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抵押登记无误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收执之日止。

八、保证期限内,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和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九、楼盘期房转现房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将借款人(购房人)办理房产抵押、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公司,并督促借款人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十一、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五篇: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特点

快易贷向大家介绍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特点:

1、普遍性。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利率低。相对于商业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较低。

3、互助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期限长。目前,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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