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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委托代理服务合同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2-111246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2 12:18: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融资业务委托代理服务合同

融资业务委托代理服务合同

受委托方(甲方): 委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进行融资申请办理万元至万元的融资授信额度(具体数额以融资终止为准)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甲方义务:

一、甲方同意受理上述乙方委托代理,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真实资料,并对甲方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全面配合。

二、甲方承诺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为乙方办理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办理

(2)金融顾问服务

(3)财务顾问服务

(4)为乙方建立财务支付方式

(5)为乙方项目提供资本、资金运作

(6)乙方委托,办理其他特殊事项

(7)制定融资授信方案和融资授信申报工作

(8)准备包装融资授信资料和寻找渠道

三、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指派项目经理一名樊晨,申请授信经办人三名、会计师一名、共名五名工作人员组成樊晨工作团队,为乙方提供所受委托办理及顾问服务。

乙方义务:一、二、三、乙方承诺向甲方及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真实资料。乙方需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有关项目情况及公司财务情况。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与工作组团经常联系,并协助工作组团办理完善申

请融资授信额度的手续和资料报送工作。

费用及负担: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顾问代理费为融资授信额度(具体数额以融资后签定合同为准)的%(百分之)。总费用先于最低万元融资授信额度计算为人民币万元付费方式如下

签定合同之日,支付费用,先于最低万元融资授信额度计算为人民币万元。

完成融资到帐后,支行费用。

甲方人员如前期项目调查和后期审报检查产生的出差费用(飞机票、住宿)由乙方支付。

保密条款:双方承诺对该项目的运作情况及各方商业机密对外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本合同期限自202_年 月日至202_年月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及其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第二篇:融资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甲方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融资,并提供期间内的相关融资顾问服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合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名词解释

1、本合同中乙方代理甲方融资顾问的含义是指:乙方为或代理甲方或其下属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就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安排融资商,即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在上述各情况下,由于乙方的顾问行为,致使相应资金进入甲方的帐户,乙方的代理行为即为完成,甲方就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融资顾问费。

2、本合同中融资商是指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公司建设的项目筹划、组织、协调、操作、办理、安排融资,以满足甲方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需求;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实际融资金额根据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三、甲方所确认的初步贷款条款

1、合作期限为壹拾伍年;

2、融资担保品:新建项目及项目经营收费权(或银行红利单);

3、资金使用方式:固定回报;三年建设期不回报,第四年开始回报,年回报率13%,合计回报12年,到期不还本。

4、融资条件最后以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融资所需的全套项目文件资料,甲方对上述项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代理期满时,若乙方未安排融资商或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不能达成合作意向,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是,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就上述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或者,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只要系乙方向甲方安排过的融资商和甲方就本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乙方主张此权利。

3、甲方在没有乙方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私自与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合作,甲方也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

4、甲方在融资过程中应及时与乙方就融资事宜进行沟通,否则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必须承担乙方陪同甲方与出资人洽谈融资业务所合理支付的工杂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为上述项目融资安排融资商,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为委托代理期。在委托代理顾问期间,甲方自行寻找的融资商,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与实现融资相关的所有材料、文件和审批手续,均由甲方递交乙方,由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初审、分析、报批,需要由甲方补充提供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提供。

3、融资前期乙方代理顾问行为(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审查、分析、申报、协调、差旅费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三篇:融资代理服务合同

融资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为经营的需要拟融入资金人民币:整。实际金额以贷款金融机构放款给贷款主体的金额为准。乙方拥有融资渠道,为甲方融资代理服务。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融资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总则

融资的条件:甲方同意将作为抵押担保物,委托乙方进行融资。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融资代理人,乙方承诺甲方提供的服务事项是:

(1)全面了解甲方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协助甲方完成融资要求的有关融资资料的搜集。

(2)了解甲方融资用途,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申请报告,选择符合的贷款主体递交贷款申请报告。

(3)为甲方制定最合理的融资策划和还款方式,提高融资成功率,确保资金到位。

(4)协助甲方办理咨询调查、权属查证、贷款审查,产权抵押、评

估等贷款的相关手续。

(5)促成甲方和贷款主体完成贷款相关合同,保证贷款资金按时到

达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甲方义务

3.1 只要乙方促成贷款主体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且促使该笔款到

甲方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名下都应视为乙方完成了本协议承诺的服务事项,甲方均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代理费。

3.2 甲方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必须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事宜。

3.3 甲方应切实保证对乙方提供的贷款金融机构有关信息、资料保守

秘密。

第四条乙方义务

4.1根据本条约定之抵押物乙方为甲方融资贷款额度不少于大写 具体金额以贷款金融机构放款为准。贷款期限:和贷款金融机构协商;性质:根据贷款金额机构相关政策确定。利率:以贷款主体向贷款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利率为准但不高于年 %。

4.2乙方保证不提供虚假休息、保证在服务事项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信息包括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除非为完成服务事项而需要向贷款金融机构方披露之外。

第五条 融资咨询代理服务费和评估、设计费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代理服务 费和评估、审计费。

5.1 在融资事宜过程中,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费用包含:评估费、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所有此内费用的确定及支付对象也由其自行负责;乙方费用由乙方负责。

5.2 按实际到账总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批

到批付。

5.3 当贷款通过贷款主体做出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后,因甲方原因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撤销借款申请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因甲方原因使得贷款主体做出同意取消贷款决定;甲方按约定融资代理费的%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但本协议签订时即存在的甲方客观情况而未能贷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不承担赔偿金。

5.4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贷款服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在本《融资咨询代

理服务合同》签订时,预交履约诚信定金(大写元)。该诚信定金将在乙方为甲方办理融资贷款总的综合服务费中抵扣。但是一旦收取了该诚信金,则乙方必须确保在甲方现状的情况下日之内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项,并确保在日内贷款到账甲方金额不少于亿元,否则乙方必须双倍返还上述诚信定金。

5.5 如因甲方对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在贷款过程中因甲方产生新的自身原因,造成申请贷款未能成功,甲方所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不予退还。所谓新产生的新的原因即在贷款过程中产生新的下列情形或者主观原因:

新的个人征信记录不良;办理过程中,甲方要求放弃的;签定合同之日起,20天内资料的收集不完毕的;办理过程中,乙方不配

合甲方而延误时间的;如不属于以上情形,乙方将全额退还。

5.6原则上本代理合同不具有排他性,除非乙方承诺务必在日内

完成不少于亿元的到账金额的融资并原因承担甲方融资不能的一切损失。一旦做出承诺,贷款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主动放弃,造成贷款未能成功,甲方应赔偿违约金%(以贷款额度为准)。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业惯例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未能解决的,各方均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6.2 甲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托人:乙方: 代表:法人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融资代理服务的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甲方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融资,并提供期间内的相关融资顾问服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合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名词解释

1、本合同中乙方代理甲方融资顾问的含义是指:乙方为或代理甲方或其下属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就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安排融资商,即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在上述各情况下,由于乙方的顾问行为,致使相应资金进入甲方的帐户,乙方的代理行为即为完成,甲方就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融资顾问费。

2、本合同中融资商是指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公司建设的项目筹划、组织、协调、操作、办理、安排融资,以满足甲方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需求;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实际融资金额根据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三、甲方所确认的初步贷款条款

1、合作期限为壹拾伍年;

2、融资担保品:新建项目及项目经营收费权(或银行红利单);

3、资金使用方式:固定回报;三年建设期不回报,第四年开始回报,年回报率13%,合计回报202_年,到期不还本。

4、融资条件最后以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融资所需的全套项目文件资料,甲方对上述项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代理期满时,若乙方未安排融资商或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不能达成合作意向,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是,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就上述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或者,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只要系乙方向甲方安排过的融资商和甲方就本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乙方主张此权利。

3、甲方在没有乙方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私自与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合作,甲方也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

4、甲方在融资过程中应及时与乙方就融资事宜进行沟通,否则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必须承担乙方陪同甲方与出资人洽谈融资业务所合理支付的工杂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为上述项目融资安排融资商,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为委托代理期。在委托代理顾问期间,甲方自行寻找的融资商,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与实现融资相关的所有材料、文件和审批手续,均由甲方递交乙方,由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初审、分析、报批,需要由甲方补充提供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提供。

3、融资前期乙方代理顾问行为(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审查、分析、申报、协调、差旅费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应参与上述项目融资的全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沟通、签署项目意见书、项目考察、项目谈判、签订融资合同等。乙方的上述行为是辅助性的。项目融资的成功全赖于甲方项目团队的素质及与融资商的诚信协商和项目本身。

5、乙方对知悉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有保密的责任。

6、乙方在整个融资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六、融资顾问费的支付

甲方在资金到达甲方帐户当日,即应通过银行划帐(或按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融资顾问费金额为实际融资额的2%。若资金是分期到帐的,则融资顾问费也相应分期支付。

七、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若违反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依照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在北京市法院提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字或盖章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撤消的融资顾问费支付承诺书》等作为本合同配套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随着本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签署的所有合同相应终止。

十一、签章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第五篇:律师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律代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承办法律事务。甲方在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文本内容的基础上,自愿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非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或办理法律事务。

三、甲方应如实向承办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瞒案情,不得提供伪证、不得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要求律师承诺办案结果。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利用律师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协议所收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的,应将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六、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以及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约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元,差旅费元,补充说明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判决、调解、和解或撤诉)。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内容,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承办律师与甲方单独签订的服务代理协议或承诺办案结果以及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承办律师:电话:地址: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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