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这是由我国的政体性质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在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的关键时刻,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它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的目标,是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建设得更好,切实把宪法赋予的职责承担起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心就是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因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围绕着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历史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还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伪宪制,在中国都行不通,都以彻底失
败而告终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确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该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建国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它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我们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就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也是动员全体人民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专政的有效形式。
第三,坚持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事务的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我们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它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认真执行。党的主张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决议和决定,就会对全社会产生强制力和约束力,就能更好地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有
效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党还要领导和支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人民的意志。第四,坚持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的基本方针,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任务。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了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民主建设必须以健全的法制作保证。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规定了有关制定法律、法规和法律监督的职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从事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极大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真正按照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制度办事,对于我们国家实现长期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有效地组织各项社会主义事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巨大的优越性?我认为应该把握这样三点:
一、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坚持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领导,就是要把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始终,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永远沿着党指引的航向前进。具体地讲,一是要加强对人大的组织领导,特别要加强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
导,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严格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二是要健全科学的领导方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科学的领导方式,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三是要建立健全研究汇报和请示报告制度。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党组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及时解决人大建设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人大要主动了解党委的决策,并以此为中心,积极谋划人大工作如何为之服务,为之提供保障。人大作出重要决策,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征得党委同意。
二、提高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关键。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必须采取多种渠道。首先是要逐步完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尽可能地使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从根本上保证人大代表有较高的素质。其次,要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对代表培训的工作,这是提高代表素质的又一个重要方面。人大代表只有随着形势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完成人民的重托,更好地履行自已的职责。第三,要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进有出,能上能下。要搞好与党委、政府和“两院”的干部交流。
三、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障。健全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就无法实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建国五十多年来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法律和制度比较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得到发展;什么时候缺少法律和制度作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难发挥作用,甚至遭到破坏。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加强法律与
制度建设。要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就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要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来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在完善各项监督程序、改进议事制度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我们还要加强人大机关的建设,使人大的工作机构同人大常委会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目前,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他们对人大日益寄于厚望,我们要结合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省、市人代会精神,坚持“一个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心系人民群众,以实现人民权力为已任,尽职高标准,工作高质量,力争通过我们人大的工作,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同时,也增强人大制度,人大机关的影响和威信。
第二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江泽民文选》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这段话出自江泽民同志参加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讲话。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当然,这个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人大的工作也需要改进和加强。特别是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认真研究如何更好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大作用的问题。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使党真正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们国家推进现代化建设,经得起各种风险的重要保证。坚持和改善党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把党的利益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有利于把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有利于国家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
二,坚定不移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立法机关按照程序规定严格立法,确保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监督有力。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执政地位。
三,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各国家机关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自身不可不可忽视。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历史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所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措施,即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民代表依法行使
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这就为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
第三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
众所周知,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当中,政治制度在制度体系建设中处于关键环节。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总书记曾经进行多次阐述。如2012年11月15日,刚当选总书记的时候,在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他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总书记指出:“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授课老师也曾讲到,要抓住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个人认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首先涉及党执政合法性的问题,其实几年前我曾经接触过相关内容,当时是不太以为然的,认为打江山坐江山不是理所当然的,还用得着反复论证吗。但经过学习,对党的执政合法性加深了认识,它关系到我党在政治上能否实现有效有力领导,关系到广大人民对党的自愿认同和拥护,是党执政的必要基础。我党最高层领导亦即政治局常委以上,首次论述中共的合法性问题,是在2015年9月中9日。当天,王岐山同志在京会见一批外国政要和知名学者,在谈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我国取得的发展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发展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取得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创新机制,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同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从国家的快速发展变化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使人大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做到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统一。
总而言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复兴中华、圆梦中国的唯一出路。
二、主动作为,大胆创新
在党的领导下履行职能,绝不是只是坐等党的指示,党说做才做,党推你一下就动一下,而是要主动开展工作、大胆创新、锐意进取,争取为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积累和提供经验。总书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但是也要看到,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体制、机制、程序、规范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等等。我们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对照总书记的讲话,我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明确重大事项。在这方面,必须要把握好“四个点”,即探索和确定本区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着力点,找准人大行使决定权和推进改革发展的结合点,作出决定正确的时间点。同时,要规范相关程序,如提请报送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议案的内容,人大常委会调研、论证、公开和监督检查的程序规范等,为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有力保障。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可以考虑在立法的三个领域范围内先行先试。
二是推动人大机构建设。近年来,全国开发区尤其是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始重视人大工作,并逐步在开发区内建立人大制度,但是数量还是极少的。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有216个国家级开发区,其中包括12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88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其中近80%采用管委会主导模式或者公司营运模式,这一类开发区,是没有相应的人大机构,更不用说建立完善的人大制度了。已经建立人大制度的开发区刚刚达到总数的10%,也就是22个左右,说明这方面还有相当大的探索研究的空间。考虑向国家级园区派出人大工作机构,或设立人大工作协调机构,哪怕是合署办公,先把架子搭起来,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开发区全覆盖。同时,完善和推广人大代表工作室。2014年09月23日,东莞市77个人大代表工作室全部挂牌运行。作为人大代表更好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发挥作用的重要抓手,它们的运行,是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积极有益的探索。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要打好监督组合拳。采取现有监督方式的优化组合,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创新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以督促政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为例,我们在采取明察暗访、与办事人员一对一谈心、随机抽查、走访群众基础上,对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可以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约谈单位主要领导,进而采取专题询问,审议、评议专项工作甚至质询等方法,打好组合拳,进行“动真格”的监督,实实在在地促进为民办事效率的提高。要创新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积极探索督办代表建议的有效途径,坚持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机制、改进方式、提高质量。要通过培训增强承办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跟踪走访、现场督办等活动提高代表的参与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互动。前不久,我们在督办代表重点建议的过程中,通过向代表和市民发放无记名调查问卷的方式,以统计结果说话,以数据说话,直接指向建议办理部门工作薄弱环节,督促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改进情况。
四是强化协商。特别是人事任免方面,候选人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投票表决前,要多方面充分协商,提前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意见建议,摸清情况,澄清误解,如反映候选人自身存在问题较大的,则需慎重考虑,避免上会后不能通过,这也是对党委权威的维护。在现阶段,这种情况是极少的,但是随着民智的开启、代表履职能力的增强,也是应该及早考虑的。同时,要和司法机关及信访部门沟通,了解候选人是否有牵涉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的情况,是否涉及重大信访事件,是否存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或妨碍法院执行等情况,前两者肯定都会做,重点是后者,如果身为人大代表或部门领导候选人,自身都不尊重法律,不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或妨碍法院执行,那起码说明法律意识淡薄,对其是否适合任职就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五是以立法巩固创新成果。除政府行政服务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外,也要考虑将人大自身创新的成果,通过地方立法体现或间接体现,把相关精神渗透在条文里头,这也是人民意志的一种体现。同时积极向上反映,把创新成果向全省、全国推广,甚至写入国家法律。往大里说,立法这件事,做好了就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三、善于宣传,加强交流
要多请进来走出去,提高对外交流水平,完善交流机制,创新交流方式,学习借鉴他国议会制度的有用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争取国际话语权,以事实说话,接地气、有底气的宣传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魅力。
第四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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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找到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在政治制 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半个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 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 点和优势。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决定了人民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 机关,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目的。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更是人民当家作主 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人民把国家、民族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
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是不是优越,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实现,最 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在50多年的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极大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 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最大程度地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心同德、高效有序地朝着国家发 展目标前进。事实证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克服各种困难的可 靠保证。
民主制度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能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 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 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现实的发展是历史的继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之所以能把13亿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就在于它植根于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民主权利的自觉选择。始终不渝地坚持和与时俱进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
第五篇:浅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 雍定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几十年来的实 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 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即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
极作用。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主要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陪而不审 在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之中,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做做样子,摆摆架式,形同虚设,只有形式上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毫无实质上的审判可言,成了完完全全的“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人审判。人民陪审员参予审判工作,其立足点应该放在“审”字上,帮助审判长查漏补缺,协助审判长组织庭审,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公正审判。造成陪而不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所致。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基层的民情民意,熟悉当地的政治、经济情况,他们被群众视为代表,应当说,正是有了这样的条件和基础,人民陪审员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协助调解、说服当事人等等。但是,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格局,要求审判工作实行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的专业审判人员都要加强学习,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专业培训,而对人民陪审员这支非专业的审判队伍来说,这项工作显得更为重要,现在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审判长为了更好地发挥合议庭的整体作用,不仅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而且还要讲解法律,费时费事,难怪有人产生废除陪审制度的想法。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取消了,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审判权全面正确反人民的意愿又如何体现。造成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陪而不审的现象与我们无配套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措施有密切的关系。参与意识不强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审判人员参加人民法院案件的审判制度。虽然陪审员与审判员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同,但是陪审员和与合议庭中非担任审判长的审判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什么区别,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但是,由于大部份陪审员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有的单位也不支持其参与审判,且有的陪审员认为,这是份外之事,故总是被动地参加审判案件,接到人民法院参加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通知后,总是机械的来和机械的去,2
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闻不问,毫无主动性可言,有的陪审员甚至不知自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认为参加亦可,不参加亦可,还有个别陪审员认为参加审判案件的待遇低,补助费用少,不如干其他工作的收人多,在人民法院邀请其组成合议庭陪审时,干脆不出庭。造成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意识不强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的主人翁意识不强,政治素质不高所致。
陪审补助费偏低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作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确定陪审费数额应当以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工薪阶层的平均收入为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陪审补助费的数额也应当随之增长,不应停留在某个年代的数额上。但是,人民法院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单位,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力差,办案经费都难以保障,如还要负担数额不小的陪审费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二)实践证明,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进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做到扬长避短。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要使人民陪审工作适应新的审判方式,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陪审员的素质 陪审员的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所参与陪审案件公正处理的先决条件,明确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至关重要。陪审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等。
1、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陪审员的首要素质,是陪审员进行各种精神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以及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它是与陪审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特殊教养和特定的品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陪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所参加审判的案件公正与否的先决条件。陪审员政治素质要求的落脚点不仅要放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上,而且还要克服把政治与经济割裂开来或对经济工作漠不关心的单纯政治倾向.确立和强化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思想。此外,陪审员的政治素质还包括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反腐倡廉意识等。
2、心理素质 陪审员的心理素质是陪审员的心理素养,即陪审案件时所处的心理状态。陪审员的心理素质要求,3
也是一个判者所必须具备的心理状态,他包括无求、无畏、不躁、有情、力学。①无求。俗话说:“无私则无畏,无所求则无所惧”。如果陪审员因为追求某些卑下的目标而有求于人,以致奴颜婢膝,畏首畏尾,从而也就不敢伸张正义,不敢秉公执法。②无畏。所谓刚直不阿,必须用无所畏惧的勇敢作保证。陪审员必须有大无畏的精神,不向权势低头,不对压力让步,公正廉明,刚直不阿,否则,将有负陪审的神圣使命。③不躁。急躁是审判工作的禁忌,不躁则是陪审员个人修养的起码要求。不躁才能保持心力集中,进行冷静的分析;不躁才能保持心平气和,听取充分陈述;不躁才能保持心思理智,作出公正裁判。④有情,这里所说的有情,仅指同情心,陪审员和普通人一样,同样具有人所共有的仁爱、怜悯之情,并非嗜杀成性,专以给人痛苦或者重罚来体现个人的价值,特别是对当事人中贫弱而无助者,不能冷漠视之,无动于衷,应该深刻同情,给予法律保护,看问题既要看到正面,同时也要看到反面。⑥力学。知识是无限深广的,个人的精力和视野总是有限的,案件的类型也总是千差万别,就是同一类型的案件,情况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陪审员必须具有力学精神,常学不倦,方能适应陪审工作的要求。
3、文化素质 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可以说文化素质是现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对于陪审员,这项素质显得犹为重要,这里所指的文化素质是指陪审员在文化知识方面的素养,这是陪审员获得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前提,也是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价值取向的基础,对于陪审员而言应当达到一定学历要求所获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按照这一要求,陪审员的文化知识水平最低应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如果文化程度太低,对法律专业一窍不通,那么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再加解释,也困难很大,将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不分层次高低而都参加陪审是不具可行性的。由于陪审制度存在司法的职业化与陪审员非职业化的矛盾,所以,不能形而上学地认为对陪审员知识的要求就是排除了民众对审判的参与,就是对“司法民主”的背离,不附任何条件地、一股脑地规定所有民众都可参与陪审,这是不现实的,实行起来效果也不理想。所以,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要求,笔者认为应当是“大专或者本科以上”,至少也不能低于“高中”,这才有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4、专业素质 专业素质是陪审员从事陪审工作的核心部分,不具备专业素质,陪审员就无从谈及协助指挥庭审,4
参加评议。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陪审又会走进陪而不审的老一套。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陪审员由选举产生,这是法律规定,选举能体现民众的意愿,本无可厚非,但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员是不是人人都具备应有的素质,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这一点可能谁也不敢下肯定的结论。人民陪审员既然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那么审判员的任命程序也适用于陪审员,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应当在选举产生的基础上,经过考察后,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的职数应当大于人民法院所需陪审员的职数,在选举的基础上择优任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素质较高的退休干部,经过考察后,可以不通过选举直接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诸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特邀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就具有同等权利,因此,建立健全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由国家组织人事部门或审判机关制定一套陪审员的管理措施迫在眉睫。其中,应对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权利义务、任职条件、待遇报酬等方面加以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为了使陪审员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陪审员进行定期培训;为了调动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对陪审员评定等级职务,在此,可将陪审员评定为陪审员,中级陪审员和高级陪审员,并对不同等级的陪审员在陪审费用和陪审案件的难易程度上都应当有所区别。对于陪审员徇私枉法或陪审造成错案 的应当给予处理。处理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方式,可采取降级、记 过、取消陪审员资格等。
建立专家陪审体系 这里所指的专家,并非专指有学术研究或重大发明的人,而是指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特长的有识之士。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审理,这是非常有益的。专家参与审判,它有助于克服法官知识的有限性和片面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这些 人虽然有的对法律不一定很熟悉,但是在某些专业技能方面,有较为突出的特长,如能吸收其参与陪审,可以解决很多非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从而对提高审判效率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 5
用,对于专家陪审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主任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对于组建专家陪审员队伍,可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级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程序进行。此类陪审员人数不宜过多,基层法院一般可考虑在五名以下为宜,中级以上法院可以适当增加名额,专家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权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为其解决有关费用,如旅差费,适当的补助费等。
关于物质保证问题 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 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陪审虽然是一项光荣的任务,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的作用越来越强,陪审员参与陪审,必然要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如继续以五十年代的那种靠陪审员内心的好奇、责任感为动力,让陪审员无偿参与审判,很少有人愿意干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给予陪审员以适当的补助,是相当必要的。但鉴于各地财政状况的不同,在具体补助数额上则应有所差别。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作为专款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拔给人民法院专用,并做到实报实销。人民陪审员有工资收入的由原工作单位全额发给工资,在陪审期间的待遇,应视为在本单位上班同等对待,同时还应适当给予适当补贴。没有工资收入的和专家陪审员,人民法院应根据其工作量,按标准发给报酬。这对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支持,也是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有力保障。
应该说,我国发展到今天的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基本上由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组成的陪审团制度有着质的区别,我国的陪审员有一个从外行发展到内行、从非专业发展到专业、从不懂法发展到懂法精通法律的过程,而这种发展过程又基本上是通过参与陪审这种特殊的形式进行的,这种特殊发展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式下有着强劲的生命力,笔者相信经过加强和完善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一定会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