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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合格证明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2-58296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7 14:19: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最基本的一项产品标识,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合格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实际,选择最适宜的标注方式。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及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

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等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药品等。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还可以与产品的检验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标注。对于产品质量与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设备、操作工序密切相关的产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具有重要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价值较高的产品,要采用逐件检验,如电冰箱、缝纫机、首饰等等,这些产品则要求每件产品都要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于同批原料、同种工艺、同台设备生产,只是包装采用分装工序,其产品质量一致性很强,或者产品产量、数量很大的,一般采用逐批检验,即对同批产品抽取一定样品进行检验,如白酒、饮料、化妆品、文教用品等。这些产品可以采用在产品的运输包装箱内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方式予以标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要求,认真应对进口产品在生产出厂时没有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可以免除标明这些标识要求。

是企业通过自己设立的《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检测试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你要根据自己的企业产品特点,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设置符合规模要求的检测机构,配备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

合格证是表明该商品是通过检验的可以出厂销售的合格的产品,标示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小纸片,或者包装上的图章或证书之类的。关键在于它表明产品经过检验了,生产商已经判定他为合格的产品,和产品是否有标准等不矛盾。所以国家部门到企业抽查产品,一般都是有合格证的产品,不然就算查出产品质量不合格,也不能追究企业责任。因为企业尚未通过检验出厂。流通领域出现没有合格证的产品,可能两个问题,一个企业违背了质量法,将未经检验的产品流入市常另一个就是检验不合格的残次品流入可市常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当如何标注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者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由于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

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价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该规定仅是使用于经检验合格的合格产品,不适用于不合格产品;

2、该规定仅对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有效。

下面是个案例:

参考案例消费者李华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而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回答得振振有词: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合格,而我们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冰箱,怎么就能预见有质量问题,万一有也只能到时再说。无奈之下,李华将商场告上法庭。

让商场没有料到的是,法院支持了李华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

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此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2.合格证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一方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另一方面,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

3.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于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它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更何况本案中的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自己为自己检验,其效力更令人怀疑。

4.由于商场出售的冰箱没有产品合格证,即表明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二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玩具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即可销售,因为这是要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避免不合格的玩具给孩子们带来危害。售食品商品的商户需要另外提供的证明文件:

1、商户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如系食品生产厂商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商户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如系进口食品还须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卫生证书》复印件以及报关单;如系酒类销售还须提供《酒类零售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如系蔬果、生鲜商品还须提供产地证明及卫生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注:若贵司申请开设食品旗舰店,但自身非食品生产厂家,那么请提供委托加工合同以及实际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商户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商户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部分商品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注:和食品不同,如申请开店商家非保健品的生产厂商但仍需提供保健品生产厂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对检验检疫报告的要求也是所有要经营的品牌均需提供,每个品牌下至少提供一个单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系贴牌的保健食品必须提供生产厂商与商家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且保健品生产厂商要明确授权允许贴牌。简单说,生产食品企业找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才是合法的;经销企业找当地工商局注册,经销的产品要有产品合格证(生产企业提供),动物产品有检疫证(当地畜牧部门)。如果是出口找当地检验检疫局。相关问题根据以上提示问对应部门,解决问题会更快。祝顺利。

进口食品在进口以后不能马上销售,检验检疫局要抽样化验检查,如果有不符国家食品卫生的含量和物质,会封存并销毁,合格的商品会签发卫生证书,并发CIQ防伪标,每件进口商品上都会有这个标的。

第三篇: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最基本的一项产品标识,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合格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实际,选择最适宜的标注方式。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及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

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等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药品等。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还可以与产品的检验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标注。对于产品质量与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设备、操作工序密切相关的产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具有重要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价值较高的产品,要采用逐件检验,如电冰箱、缝纫机、首饰等等,这些产品则要求每件产品都要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于同批原料、同种工艺、同台设备生产,只是包装采用分装工序,其产品质量一致性很强,或者产品产量、数量很大的,一般采用逐批检验,即对同批产品抽取一定样品进行检验,如白酒、饮料、化妆品、文教用品等。这些产品可以采用在产品的运输包装箱内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方式予以标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要求,认真应对进口产品在生产出厂时没有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可以免除标明这些标识要求。

是企业通过自己设立的《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检测试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你要根据自己的企业产品特点,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设置符合规模要求的检测机构,配备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

合格证是表明该商品是通过检验的可以出厂销售的合格的产品,标示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小纸片,或者包装上的图章或证书之类的。关键在于它表明产品经过检验了,生产商已经判定他为合格的产品,和产品是否有标准等不矛盾。所以国家部门到企业抽查产品,一般都是有合格证的产品,不然就算查出产品质量不合格,也不能追究企业责任。因为企业尚未通过检验出厂。流通领域出现没有合格证的产品,可能两个问题,一个企业违背了质量法,将未经检验的产品流入市常另一个就是检验不合格的残次品流入可市常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当如何标注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者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由于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

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价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该规定仅是使用于经检验合格的合格产品,不适用于不合格产品;

2、该规定仅对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有效。

第四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注: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①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②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③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4、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6、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所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7、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基准质量: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10、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λ应在1.00±0.03范围内。

11、稳态工况法ASM5025/ASM2540 ASM5025:经预热后的车辆加速到25.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25.0km/h、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50%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t=15s),每秒测量一次。运行10s(t=25s)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5025工况结束。

快速检查工况的10s内的排放平均值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50%,则测试合格,检测结束;否则应继续进行至90s工况。

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限值,则该车判定为ASM5025工况合格,继续进行ASM2540检测;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超限值,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

ASM2540:车辆从25km/h直接加速至40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40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t=15s),每秒测量一次。运行10s(t=25s)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2540工况结束。

12、最大轮边功率(MaxHP):在底盘测功机上车辆运转时功率期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的最大值。

13、加载减速(LUGDOWN):使用前进档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档(over-drive range)下进行测量。

14、环保5条检测线,1-4号线只能对汽油车进行稳态工况法及双怠速法检测,只有5号线既能对汽油车进行稳态工况法及双怠速法检测,同时也能对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及自由加速法检测。汽油车可在1-5号线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1、3、5号线双怠速法采用缸线夹采集发动机转速,2、4号线则采用点烟器来采集。如遇到适用双怠速法检测的车辆,尽量到2号和4号线检测)。

15、环保检测标志的获取方式

汽油车的稳态工况法及柴油车的加载减速法:在检测合格后,只需凭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就可直接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如果检测不合格,则由线上机房人员打印不合格检测报告单,配合环保外观检测单在下次复检时一同出示,直到复检合格。

汽油车的双怠速法及柴油车的自由加速法:在检测结束后,不论是否合格均由线上机房人员打印检测报告单。合格车辆凭合格的检测报告单及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不合格车辆凭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单及环保外观检测单在下次复检时一同出示,直到复检合格。

在安检线上进行环保检测的车辆:(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柴油车、适合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用滤纸法检测的柴油车、全时四驱汽油车及防滑系统断不开的汽油车、大于3500kg的汽油车)由引车员注意在安检线上的环保检测是否合格,合格车辆凭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就可直接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不合格车辆则在安检线上进行复检,直到复检合格。

16、车辆检测前要做好以下检查准备工作

①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需查看车辆出厂日期、发动机功率); ②胎压是否按规定充足气压,轮胎表面不准夹带任何杂物; ③排气系统是否完好; ④水箱仪表是否正常; ⑤是否按时更换机油三滤;

⑥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并按汽车生产厂家要求燃料标号进行加注; ⑦清洗化油器、调整好混合比、检查火花塞、点火时间是否正常; ⑧清洗节气门、喷油嘴;

⑨检测供电、供油、三元催化系统是否正常; ⑩上线前车辆要预热5分钟以上。

第五篇: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有关表格可在本网站下载打印。

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还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查验车辆、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并发放→【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已注册的机动车(大型载客汽车除外)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及其复印件。

(二)向受委托检验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还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还应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地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受委托检验地车管所】【查验岗】

三、办理时限:

1、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2、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补∕换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补领、换发检验合格标志,应在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应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还应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核材料、核对计算机登记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并发放→【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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